合肥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合肥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合肥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經2016年2月1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3月1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84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畜禽養殖、畜禽屠宰、畜產品經營、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36條,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1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公布的《合肥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合肥市人民政府
  • 類別:政府規章
  • 文號: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84號
  • 通過時間:2016年2月14日
  • 發布時間:2016年3月17日
  • 施行時間:2016年5月1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相關報導,辦法解讀,

政府令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84號
《合肥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張慶軍
2016年3月17日

管理辦法

合肥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安徽省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畜產品,是指人工飼養並用於食用的畜、禽以及未經加工或者經初加工的肉、蛋、奶等畜禽產品。
第三條 畜產品應當符合涉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強制性標準。對畜產品的飼養、加工、運輸、儲藏、銷售實行質量安全監控,建立質量安全追溯制度。
第四條 畜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畜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畜產品質量安全。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區域內的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督促有關部門落實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畜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合肥新站綜合開發試驗區管理委員會、合肥巢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做好本區域內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畜牧獸醫管理部門負責做好畜產品進入批發市場、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以及畜產品產地準出管理與準入管理的銜接工作;其所屬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做好畜產品防疫、檢疫等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畜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衛計、質監、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畜產品的進口由海關統一監督管理,進入本市市場後,由畜牧獸醫、食品藥品監督等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社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內畜產品質量安全活動的指導和服務,協助畜牧獸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做好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畜產品生產經營者依法成立或者加入畜產品行業協會、專業合作社等組織。
畜產品行業協會、專業合作社等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行畜產品生產經營標準化,並提供畜產品質量安全技術服務。
第二章 畜禽養殖
第九條 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如實記載下列內容:
(一)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
(三)檢疫、免疫、消毒情況;
(四)畜禽發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五)依法應當載明的其他內容。
畜禽養殖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禁止偽造畜禽養殖檔案。
鼓勵其他畜禽養殖者建立畜禽養殖記錄。
第十條 畜禽養殖者應當加強畜禽環境衛生管理,對養殖場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對畜禽糞便、屍體及其他廢棄物及時清運或者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保證畜禽養殖場所的環境衛生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禁止在畜禽養殖場所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傾倒、填埋廢棄物。
第十一條 畜禽養殖者應當科學合理使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禁止在畜禽養殖中實施下列行為:
(一)使用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
(二)超限量使用獸藥、飼料添加劑或者違反畜禽休藥期用藥;
(三)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
(四)在垃圾場或者使用垃圾場中的物質養殖畜禽;
(五)其他危害人體健康和畜產品質量安全的行為。
第十二條 畜禽養殖者在出售畜禽前,應當依法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的畜禽,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方可出售。
第十三條 經檢疫不合格、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排泄物和其他廢棄物,畜禽養殖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章 畜禽屠宰
第十四條 依法應當進行定點屠宰的畜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定點屠宰場所以外從事畜禽屠宰活動。
第十五條 畜禽定點屠宰場(廠、點)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生產技術條件、衛生條件和動物防疫條件,並按照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進行畜禽屠宰、加工。
第十六條 畜禽定點屠宰場(廠、點)應當建立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對進出場的畜禽進行查驗登記,如實記錄屠宰的畜禽來源和畜產品流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畜禽定點屠宰場(廠、點)不得允許其進場屠宰,並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
(一)沒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者經檢疫不合格的畜禽;
(二)未依法佩戴免疫標識的畜禽;
(三)患病、疑似患病的畜禽。
第十七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向畜禽定點屠宰場(廠、點)派駐(出)官方獸醫實施檢疫,檢疫工作應當與畜禽定點屠宰場(廠、點)的屠宰、加工活動同步進行。經檢疫合格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並施加檢疫標誌。
畜禽定點屠宰場(廠、點)應當提供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官方獸醫駐場檢疫室和檢疫操作台等設施。
第十八條 畜禽定點屠宰場(廠、點)應當建立畜產品品質檢驗制度,品質檢驗應當與屠宰、加工同步進行。經檢驗合格的,由畜禽定點屠宰場(廠、點)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
檢驗結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未經檢疫、檢驗或者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畜產品不得出場。
第四章 畜產品經營
第十九條 外地畜產品輸入本市的,經營者應當持有效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到本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查驗;經查驗合格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報驗憑證,銷售畜產品時應當附有報驗憑證。
第二十條 禁止經營下列畜產品:
(一)無檢疫、檢驗證明的;
(二)染疫、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三)藥物殘留含量超過國家標準的或者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
(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
(五)超過保質期限的;
(六)禁止經營的其他畜產品。
第二十一條 畜產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畜產品原料和添加劑的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如實記錄原料、添加劑及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二十二條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加強對進入本市場、展會的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安全衛生質量制度,配備專(兼)職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
(二)畜產品進入市場、展會前,應當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
(三)定期組織有關畜產品生產經營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四)定期組織開展畜產品銷售區域的消毒、休市工作。
第二十三條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與畜產品經營者簽訂質量安全協定,明確畜產品質量安全責任。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依法督促畜產品經營者履行畜產品質量安全責任,發現畜產品經營者有相關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畜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如實記錄畜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進貨查驗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
從事批發業務的畜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畜產品銷售記錄製度,如實記錄畜產品的名稱、數量、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銷售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
第二十五條 網路畜產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畜產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網路畜產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畜產品經營者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第二十六條 進口的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畜產品質量安全的國家標準,並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市場上銷售的進口畜產品實施監督管理時,發現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七條 賓館、飯店、食堂等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明確記載進貨渠道、品種、數量、時間等,不得採購、使用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畜產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畜牧獸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履行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調查了解畜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
(二)對生產經營的畜產品進行現場檢查和抽樣檢驗;
(三)查閱、複製有關畜產品質量安全記錄和其他材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畜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畜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二十九條 畜牧獸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和組織實施畜產品質量安全抽樣檢驗計畫。實施抽樣檢驗時,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費用。
第三十條 畜牧獸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可以採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畜產品進行檢測。快速檢測結果表明畜產品可能不符合安全標準,應當依法進行抽樣檢驗。
第三十一條 畜牧獸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諮詢、投訴、舉報。接到諮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覆、核實、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通知諮詢、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三十二條 畜牧獸醫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資源系統,採用信息技術手段對畜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畜牧獸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指導畜產品生產經營者開展畜產品生產經營信息化平台建設,逐步實現畜產品生產經營信息與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互通共享。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外地畜產品輸入本市未申報查驗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畜牧獸醫等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一)未按照規定對畜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的;
(二)對養殖、屠宰、經營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未制止或者應當給予處罰而未處罰的;
(三)對畜產品質量安全的舉報投訴,未依法處理或者答覆的;
(四)畜產品檢疫機構及其檢疫人員出具虛假檢疫證明的;
(五)未依法履行職責,出現重大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違法收取畜產品生產經營者費用的;
(七)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15日公布的《合肥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18號)同時廢止。

相關報導

為加強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強化各部門監管職能,切實維護廣大人民民眾“舌尖上的安全”。近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了《合肥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並以政府令第184號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有36條,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內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活動。《辦法》所稱畜產品,是指人工飼養並用於食用的畜、禽以及未經加工或者經初加工的肉、蛋、奶等畜禽產品。《辦法》將監管職能進一步明確,使各職能部門能夠更好地履行與畜水產品安全監督管理有關的職責,並對上位法進行細化、補充和完善,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辦法》明確提出企業是畜產品質量安全責任的第一主體,建立了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辦法》強調了第三方平台的責任,明確指出網路畜產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畜產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不僅要審查許可證,對違法商戶還要及時制止其銷售服務,促使了第三方平台加強對平台賣家的監督審核。《辦法》完善了“兩法”銜接機制,規定對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對有關案件線索進行立案前調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偵查。

辦法解讀

2016年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合肥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一、《辦法》修改的背景。
《合肥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於2005年10月20日頒布實施以來,為合肥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提供了法規依據,較好地解決了長期困擾廣大市民肉製品消費的安全問題,“注水肉”、“病害肉”“私宰肉”得到有效遏制,維護了人民民眾的消費安全。但由於實施時間較長,新的法律法規的頒布,老的法律法規的修訂,特別是2014年食品安全監管職能的調整和2015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修訂實施,致使有關規定與上位法和相關規章規定不相符,監管工作的內容、方式、措施也不能適應我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修訂《合肥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來保障消費者的畜產品質量安全消費提供有力的法律法規支撐。
二、《辦法》修改的必要性
1、確保畜產品安全消費的需要。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確保人民民眾“舌尖上的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問題,是小康生活應有之義。人們不再擔心能否吃飽,而是要求吃好、吃得放心、吃得有營養,這已成為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再加上合肥特大城市建設的加速發展,人口的快速增長,畜產品年產銷量逐年遞增,2014年出欄生豬291萬頭,家禽1.6億隻,外地輸入合肥市場銷售的畜產品達3.7萬噸。廣大民眾迫切要求加強畜產品質量的安全監管,確保吃上真正放心的畜產品。
2、強化監管職能的需要。
2014年1月21日,中共合肥市委辦公廳出台了《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市縣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合辦〔2014〕1號)檔案,將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由過去的“九龍治水”集中到(農業)畜牧水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兩個部門,消除了監管隱患,釋放了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監管的信號。即:畜牧水產管理部門負責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市場、零售市場、生產加工企業前的畜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生產、流通、消費環節的食品質量安全和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3、消除監管空白的需要。
近年來,淘寶、京東商城等網上交易平台涉及畜產品的銷量逐年遞增,蓬勃發展,加強網上交易畜產品的質量安全監管迫在眉睫。
4、細化上位法原則規定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分別於2008年和2015年進行了修訂,對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但仍過於巨觀,操作性不夠,有關規定也比較原則,有必要在地方立法中有更嚴格更具操作性的規範。合肥市作為省會,正在進行區域性特大城市建設,“大湖名城,創新高地”是我市的名片,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一直走在全省乃至全國的前列,我市開展的外地畜產品進肥銷售的報驗工作,有效地解決了進入市場銷售前的監管空白,有力地保障了全市畜產品的消費安全,因此,有必要將外地畜產品進肥銷售的報驗工作和近年來一些政策規定以法規的形式予以固化。
三、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修改和增加了哪些內容。
新修改的《辦法》共7章36條,與現行《辦法》相比,按照各個監管環節分成7章,增加了8條,修改和完善了大部分條款。新修改的《辦法》在認真總結近年來防控重大畜產品質量安全的實踐基礎上,重點對責任認定、檢驗、檢疫等制度作了修改、補充和完善,新增了開發區管委會和網路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監管責任、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進口畜產品的管理、以及畜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等方面的內容。
四、《辦法》修改總的原則和思路。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總的思路是:一是明確職能變化後各職能部門監管的環節和內容;二是強化外來畜產品輸入合肥市場銷售必須報驗的環節;三是突出了各相關職能部門信息互通的要求;四是完善網路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監管的辦法,五是加強進口畜產品的監管力度;六是加大行政處罰的力度和罰款的額度。
五、新修改《辦法》的主要內容。
經過修改後的《辦法》共有7章36條。分總則、畜禽養殖、畜禽屠宰、畜產品經營、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1、關於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體系。明確提出企業的主體責任,建立了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在突出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的基礎上,強化政府監管責任,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監督管理責任體系。規定各級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對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統領責任,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全面組織、協調。
2、關於生產經營單位的管理主體責任。在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主體基礎上,細化全面落實其主體責任的具體措施。規定了企業質量安全生產的標準化,作出質量安全承諾,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禁止經營的畜產品和畜產品生產銷售區域定期組織開展消毒、休市工作等內容。
3、關於動物檢疫管理制度。新修改的《辦法》根據國務院獸醫體制改革的要求,將“動物檢疫員”統稱為“官方獸醫”實施現場檢疫外,將原《辦法》表述的“驗訖印章”和“驗訖標誌”統一改稱為“檢疫標誌”。
4、關於法律責任。對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上位法未能明確的違法違規行為,增加了處罰額度,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相關行政處罰。主要有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規避職責履行,不按規定做好動物防疫,生產經營記錄,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畜產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和質量監督抽檢等。
六、新修改《辦法》體現的合肥特色。
1、打造畜產品質量安全消費放心城市。突出養殖、屠宰、外來報驗、生產經營等重點環節的監管,堅持“源頭監管與全程監管,農村監管與城區監管,專項監管與日常監管”同舉、通過加強防疫監督保障生產安全,加強檢疫監督保障品質安全,加強市場監管保障消費安全,努力打造畜產品從養殖到餐桌全程質量的一體化監督和系統化管理,堅持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努力確保不發生重大畜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切實維護廣大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2、明確黨政同責和政府專項監管資金。畜產品質量消費安全,涉及千家萬戶,關乎政府形象,關乎社會和諧穩定,僅政府負責效果不明顯,國家近年來要求黨政同責,省市委也下文要求,應在《辦法》中予以明確。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涉及養殖、屠宰、加工、流通、餐飲等多個環節,明確政府專項監管投入資金,建立畜產品質量安全檢疫、檢測,實驗室建設,報驗站建設,質量追溯體系建設等監管專項經費,並列入財政預算。
3、明確合肥市畜產品報驗站的法律地位。自2005年合肥開展外來牛羊肉和冷鮮豬肉的報驗工作,較好地解決了“注水肉”的問題,在全省乃至全國進行經驗交流。在結合北京、上海、廈門、杭州等城市經驗的基礎上,2014年,合肥市投入5000餘萬元建設畜水產品報驗站,將於今年建成投入使用,以確保外地畜產品進入合肥市場的質量安全監管的無縫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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