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德縣人大常委會

廣德縣人大常委會是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德縣人大常委會
  • 性質:常委會
  • 地區:廣德縣
  • 屬性: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簡介,職能說明,

簡介

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委會辭去常委會的職務。常委會任期同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委會為止。
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委會的決議,由常委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職能說明

廣德縣人大常委會先行使下列職能
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領導、主持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召集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討論、決定本縣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縣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監督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撤銷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人大主席團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縣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
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
在縣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市人民檢察院和人大常委會備案;
根據縣長的提名,決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各序列局局長的任免;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縣長;
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縣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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