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督導條例

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會議通過了《安徽省教育督導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教育督導條例
  • 通過時間: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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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六十二號)
《安徽省教育督導條例》已經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3月25日
安徽省教育督導條例
(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督 學
第三章 督導事項和實施
第四章 督導結果運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教育督導工作,保證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務院《教育督導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督導活動。
教育督導包括以下內容: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督導;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督導;
(三)按照規定對教育發展狀況和教育質量開展的評估監測。
第三條 實施教育督導應當堅持黨的領導,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並堅持以下原則:
(一)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為中心;
(二)遵循教育規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規定;
(四)對政府的督導與對學校的督導並重,監督與指導並重;
(五)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獨立行使督導職能,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督導工作,審議、決定教育督導工作的重大事項,協調解決教育督導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是本級教育督導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教育督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教育督導的具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教育督導相關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的指導和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教育督導工作的領導,將教育督導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根據本行政區域教育規模和教育督導工作需求,保障教育督導工作人員配備和工作條件。
第六條 鼓勵、支持教育督導機構加強國內國際交流合作和信息化建設,提升教育督導水平。
鼓勵和支持學生及其家長、社會組織、社會公眾有序參與教育督導。
第二章 督 學
第七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配備督學,包括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擔任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為本級教育督導機構配備專職督學。專職督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命。
教育督導機構可以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聘任兼職督學。兼職督學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續任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個任期。
督學任命和聘任的具體標準、程式、方式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的指派實施教育督導。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加強對督學實施督導活動的管理,定期對督學進行專業培訓,支持督學開展教育督導科學研究和交流。
第九條 督學在實施督導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系被督導單位工作人員或者從被督導單位離職不滿三年的;
(二)與被督導單位主要負責人存在近親屬關係的;
(三)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被督導單位就業或者就學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客觀公正實施教育督導情形的。
第十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為督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督學在實施督導活動中產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勞務等費用支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符合條件的督學晉升職級或者職稱。督學從事教育督導的工作量以及工作實績,按照規定作為其職稱晉升的業績成果。
第十一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建立督學考核和激勵機制,定期對督學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考核。對工作業績突出的,給予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導機構予以解聘。
第三章 督導事項和實施
第十二條 教育督導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實施的教育督導,包括下列事項:
(一)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教育事業優先發展保障、教育相關規劃的部署與落實、教育改革發展工作推進情況;
(三)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教育現代化和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教育公平統籌推進情況;
(四)教育經費的投入、管理與使用情況;
(五)辦學條件的保障與改善以及教育教學環境最佳化情況;
(六)校長隊伍建設,人員配備、職稱評定等教師隊伍建設,以及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權益保障情況;
(七)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減輕工作及成效,依法依規查處教師校外有償補課行為等情況;
(八)教育熱點、難點問題解決和教育突發事件處置情況;
(九)應當依法督導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教育督導機構對學校實施的教育督導,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校黨的建設、共青團建設、少先隊建設以及工會建設等工作情況;
(二)依法依規辦學辦園,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情況;
(三)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情況;
(四)思想政治理論課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教育評價改革等情況;
(五)教師隊伍建設以及師德師風、教師專業發展情況;
(六)教育資源、教育收費、教育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
(七)學校招生、學籍管理、學生資助情況;
(八)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減輕情況;
(九)安全穩定、衛生防疫、食品安全、學生欺凌防控、身心健康教育等情況;
(十)完善親職教育指導機制,推進家庭、學校、社會共同教育情況;
(十一)應當依法督導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發展現狀和實際需要,建立教育評估監測機制,完善教育評估監測標準和規程,組織開展教育評估監測工作。
教育督導機構可以委託具備條件的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開展教育評估監測活動,並將其提供的評估報告、監測結果作為實施教育督導的重要參考。
鼓勵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等信息技術手段開展教育評估監測工作。
第十五條 教育督導採取經常性督導、專項督導和綜合督導相結合的形式。
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布局設立教育督導責任區,指派督學對責任區內的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督學的姓名、聯繫方式和督導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布。
經常性督導可以採取課堂聽課、資料查閱、座談走訪、問卷調查、校園查看、暗訪等方式。督學對責任區內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每學期不得少於兩次。
第十六條 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教育發展需要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實施專項督導。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每年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情況組織一次綜合督導,每三至五年對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實施一次綜合督導,按照規定實施學校校(園)長任期結束綜合督導。
第十七條 教育督導機構實施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應當確定督導事項,成立督導小組,事先向被督導單位發出書面督導通知。督導小組由三名以上督學組成。
教育督導機構可以根據需要聯合有關部門實施督導活動,也可以聘請相關專業人員參加督導活動。
第十八條 教育督導機構可以要求被督導單位組織自評。被督導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進行自評,將自評報告報送教育督導機構。督導小組應當審核被督導單位的自評報告,並進行現場考察。
第十九條 教育督導機構實施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應當徵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徵求公眾對被督導單位的意見,並採取召開座談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學生及其家長和教師的意見。
第二十條 督導小組應當對被督導單位的自評報告、現場考察情況和公眾的意見進行評議,形成初步督導意見。督導小組應當向被督導單位反饋初步督導意見,被督導單位可以進行申辯。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根據督導小組的初步督導意見,綜合分析被督導單位的申辯意見,向被督導單位發出督導意見書。
第四章 督導結果運用
第二十一條 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結束,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在六十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督導報告,並報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備案。教育督導機構提交督導報告前,可以採取適當方式徵求被督導單位的意見。
經常性督導結束,督學應當向教育督導機構報告;發現違法違規辦學行為或者危及師生生命安全等隱患,應當及時督促學校和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 督導報告應當通過政府入口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對督導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向發布督導報告的教育督導機構反映。教育督導機構應當調查核實,並及時反饋核實情況。
第二十三條 被督導單位應當根據督導意見書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告教育督導機構。
被督導單位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任務的,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及時督辦,要求限期整改,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通報。
第二十四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育督導複查制度,對督導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及時進行複查,鞏固督導成效。
第二十五條 教育督導機構發現被督導單位在履行教育職責、規範辦學、教育教學質量、校園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問題的,應當約談被督導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教育督導激勵和問責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督導報告作為對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教育督導機構在實施督導過程中發現被督導單位存在違法行為,需要移交相關部門調查處理的,應當依法移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教育督導機構向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一)拒絕、阻撓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依法實施教育督導的;
(二)隱瞞實情、弄虛作假,欺騙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的;
(三)未根據督導意見書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告教育督導機構的;
(四)打擊報復督學的;
(五)有其他嚴重妨礙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依法履行職責情形的。
第二十九條 督學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由教育督導機構給予批評教育。
第三十條 督學或者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對督學還應當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貽誤督導工作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影響督導結果公正的;
(三)濫用職權,干擾被督導單位正常工作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雙減”、違規補課行為查處等均被納入教育督導內容
《條例》明確了督學的種類、任期、管理、工作保障、考核和激勵機制等方面內容。教育督導機構應當配備督學,包括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關於督導事項和實施,《條例》明確了教育督導的工作內容、形式和頻次,以及專項督導或綜合督導程式等方面內容。
針對教育教學中的熱點難點痛點問題,結合我省實際,《條例》充實細化教育督導事項,規定了學校黨建團建隊建工建、學前教育普及普惠、教育教學環境最佳化、校長隊伍建設、教師人員配備、職稱評定、義務教育階段“雙減”政策落實、違規補課行為查處、思想政治理論課建設、教育評價改革、師德師風建設、招生、收費、衛生防疫、學生欺凌防控、親職教育指導等教育督導事項。
以有效問責保障教育督導“長牙齒”樹權威
為不斷提高教育督導工作質效,《條例》明確了教育督導的報告、約談、通報、激勵和問責等制度。
根據規定,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結束,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在六十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督導報告,並報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備案。教育督導機構提交督導報告前,可以採取適當方式徵求被督導單位的意見。經常性督導結束,督學應當向教育督導機構報告;發現違法違規辦學行為或者危及師生生命安全等隱患,應當及時督促學校和有關部門處理。被督導單位應當根據督導意見書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告教育督導機構。被督導單位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任務的,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及時督辦,要求限期整改,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教育督導激勵和問責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督導報告作為對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多種拒絕、阻撓教育督導行為或將被處分
關於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督學及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條例》作出了明確規定。
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教育督導機構向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拒絕、阻撓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依法實施教育督導的;隱瞞實情、弄虛作假,欺騙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的;未根據督導意見書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告教育督導機構的;打擊報復督學的;有其他嚴重妨礙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依法履行職責情形的。
督學或者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對督學還應當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玩忽職守,貽誤督導工作的;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影響督導結果公正的;濫用職權,干擾被督導單位正常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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