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安徽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是2015年12月4日起施行的教育條例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 頒布時間:2015年9月25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教育條例,草案說明,審議結果,修改情況,審查意見,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教育條例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法治安徽建設,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全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意識和能力,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接受法治宣傳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
第三條 法治宣傳教育的對象是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點對象是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和青少年。
第四條 法治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普及憲法和法律法規知識,宣傳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實踐活動,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第五條 法治宣傳教育應當與法治實踐相結合、與精神文明建設實踐相結合、與生產生活實踐相結合,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人為本,服務民眾;與時俱進,改革創新;分類指導,注重實效。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對法治宣傳教育實行目標管理;將法治宣傳教育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每年12月4日國家憲法日和全國法制宣傳日,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憲法和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法治宣傳教育日常工作,履行制定並組織實施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指導、檢查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總結推廣法治宣傳教育經驗等職責。
第九條 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畫,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法治宣傳教育計畫,確定人員負責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保障本單位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經費。
第十條 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領導人員集體學法制度,帶頭學法,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學習法律知識,落實學法計畫、內容、時間和人員,並向服務對象宣傳相關法律知識。
第十一條 實行領導幹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
任命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任命法官、檢察官前,任命機關應當對其進行相關的法律知識考試。考試合格,方可任命。
對擬提拔使用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考察,應當將其法治素養和能力納入考察內容。
第十二條 招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將相關法律知識納入考試內容。
黨校、行政學院等各級各類培訓機構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應當將法律知識列入培訓課程。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