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於2008年11月5日經天津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和全社會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全文共二十四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 通過時間:2008年11月5日
  • 施行時間:2009年1月1日
施行時間,條例正文,條例解讀,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匯報,條例(草案)的說明,

施行時間

《天津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08年11月5日經天津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正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和全社會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法制宣傳教育是指通過多種形式向公民普及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基本知識,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培養公民自覺遵紀守法的行為習慣,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形成依法辦事的社會氛圍的活動。
第三條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應當全面規劃、統一組織,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的原則,根據不同對象確定相應的內容,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實效性。
第四條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應當接受法制宣傳教育。
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應當根據不同時期經濟社會的發展情況,確定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對象。
第五條
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列入工作計畫,並確定相應的部門和人員,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斷提高而逐步增加,保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正常開展。
第七條
市和區、縣司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決議、決定;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年度計畫;
(三)指導、協調、檢查和考核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四)組織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和考試;
(五)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經驗;
(六)其他法制宣傳教育事項。
法制宣傳教育統一教材,由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編寫。
第八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將本年度全市法制宣傳教育計畫和重點學習的法律、法規及其重點內容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國家機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本單位法制宣傳教育計畫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其工作人員每年通過各種形式學習法律知識的時間不少於四十學時。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確定一名負責人作為本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
國家機關、行政執法部門參加法律知識考試人員應達到本單位人員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管理人員參加法律知識考試人員應達到本單位管理人員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各單位參加法律知識考試的合格率應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第十一條
具有人事任免權的國家機關,任命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前,應當進行相關的法律知識考試。考試合格,方可任命。
對擬提拔使用的人員進行考察時,應當將其法律知識水平納入考察內容。
第十二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將基本法律知識和與業務相關的法律知識列入公務員培訓計畫,每年對公務員進行法律知識的培訓,並將學習培訓情況列為公務員年度考核內容。
錄用公務員應當將法律知識作為錄用考試的內容之一。
第十三條
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制教育,規範執法行為,並結合司法和行政執法活動向社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的內容列入教學大綱,並組織實施。
各類學校應當根據教學大綱和教育特點,做到計畫、教材、課時、師資的落實,組織青少年參加社會法治實踐活動,提高其法律素質。
中國小校應當聘請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法制工作經驗的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
第十五條
經濟管理部門、行業組織應當對其管理或者聯繫的各類經濟主體的主要經營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督促用人單位開展對其從業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口、失業人員、進城務工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引導其學法守法,提高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能力。
第十七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根據法制宣傳教育年度計畫,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豐富法制宣傳教育形式,開展法制文藝活動,開辦法制宣傳教育欄目,建立法治網站,定期刊登或者播出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公益廣告,搞好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加強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等群體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其法律知識水平和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能力。
第十九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對所在地的居民、村民開展經常性的法制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法律職業者以及法學院校的教師、學生等,以多種方式支持和參與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
司法行政部門對各單位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畫落實情況實行年度和階段性評估考核。評估考核結果應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條
對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或者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檢查、驗收中不合格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或者依法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條例出台意義
這部《條例》的出台,體現了經濟社會的發展對法制宣傳教育的新要求,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有法可依,法制宣傳教育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實施轉化為依靠法治手段推進,實現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制化、規範化,該《條例》的出台對進一步增強普法效力,推進普法工作長期、持久、廣泛開展下去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保障作用;對推進依法治區進程,實現我區又好又快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
需關注的重點問題
首先是法制宣傳教育對象突出。長期以來,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始終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在此基礎上,為了突出重點,區別對象提出法制宣傳教育的要求,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法制宣傳教育重點對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不斷進行調整。在此,《條例》第四條進行了相關規定。近年來,中央和我市將領導幹部、公務員、青少年、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農民和進城務工人員作為重點對象,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
其次是各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責任得以體現。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具有很強的社會性,僅靠司法行政部門是無法完成的。在立法中強調政府主導、全社會參與,有利於充分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全面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局面。公務員主管部門,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經濟管理部門和行業組織,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以及新聞媒體,工青婦等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等單位,不僅要做好本單位的學法用法,還有面向公眾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職責,形成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合力,《條例》對重要單位承擔的法制宣傳教育責任加以明確。
第三是公職人員考法成為法律制度。公職人員學法,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質的一個重要方面。只有他們的法律素質得到提高,才能不斷提高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辦事的能力,才能在國家管理和社會服務工作中真正依法執政,才能促進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貫徹落實。因此《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具有人事任免權的國家機關,任命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前,應當進行相關的法律知識考試。考試合格,方可任命。對擬提拔使用的人員進行考察時,應當將其法律知識水平納入考察內容。”《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錄用公務員應當將法律知識作為錄用考試的內容之一。”
第四是新聞媒體有法制宣傳教育任務。新聞媒體是法制宣傳的主要平台,也是公眾接受法律知識的最主要渠道。通過媒體普法,效率高、覆蓋面廣。報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介需要進一步提高責任感和使命感,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參與力度。因此,《條例》明確規定了新聞媒體必須承擔法制宣傳教育的社會責任。
第五是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法制宣傳教育。從近幾年的實踐來看,由社會組織支持和參與普法,現實中是可行的。既增強了社會組織的責任感,也擴大了普法的效果。除此之外,由法律職業者和法學教學研究專業人士及熱愛法制宣傳教育的個人來參與普法,也是社會參與的形式之一。《條例》對此加以明確,鼓勵各方面力量參與。
條例規定的公眾權利
首先是知情權,我們每年學習什麼法律、什麼法規及法制宣傳教育的計畫都應該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讓廣大公眾知曉,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吸引公眾參與普法。其次是參與權,法制宣傳活動不單純是政府的職責,更不是你、我、他某幾個人的事,它需要全社會的每一個公眾的共同參與,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參與,從而形成合力,形成大普法格局。再次是受教育權,法制宣傳教育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一項最基礎的工作,每個公民都有接受法制宣傳教育的權利,充分利用每一次普法的時機,踏踏實實的學法、知法,明明白白的遵法、用法。
條列如何規定公職人員法律知識考試的
《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具有人事任免權的國家機關,任命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前,應當進行相關的法律知識考試。考試合格,方可任命。對擬提拔使用的人員進行考察時,應當將其法律知識水平納入考察內容。”
《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錄用公務員應當將法律知識作為錄用考試的內容之一。”

審議結果的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8年11月5日上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天津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
2008年11月5日中午,法制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再次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內務司法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市司法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再次研究和修改,形成了《天津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草案表決稿)。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七條第二款應當明確規定報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介定期免費開展公益性法制宣傳教育的內容。經研究,草案表決稿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報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豐富法制宣傳教育形式,開展法制文藝活動,開辦法制宣傳教育欄目,建立法治網站,定期刊登或者播出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公益廣告,搞好法制宣傳教育。”
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表決稿內容是成熟、可行的。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為便於做好法規實施的準備工作,建議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8年9月10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天津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內務司法委員會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天津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2008年9月17日至10月7日,法工委就草案徵求意見稿書面徵求了市委組織部、市教委、市經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政府參事室、和平區政府等二十一個單位的意見。各部門對草案給予了充分肯定,並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工委會同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市司法局等有關部門,對有關單位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吸收了其中的大部分意見,對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2008年10月15日,法制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內務司法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市司法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和修改,形成了《天津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二次審議稿經市人大常委會第五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會議審議。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關於法制宣傳的重點對象
草案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對象是: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司法人員、行政執法人員、青少年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從1986年到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五個”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其中關於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對象都是根據不同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而確定的。建議草案中對法制宣傳教育對象不作明確規定。為此,二次審議稿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應當根據不同時期經濟社會的發展情況,確定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對象。”
二、關於法制宣傳的責任部門和人員
草案第四條、第十九條分別規定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應當確定相應的部門或者人員,負責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規定上述內容對於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很有必要,但合併表述更好。為此,二次審議稿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列入工作計畫,並確定相應的部門和人員,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同時刪除了草案第十九條中的相關內容。
三、關於表彰和獎勵
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出,為了更好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草案應當增加對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的內容。為此,二次審議稿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對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此外,二次審議稿還對一些條款順序和文字表述作了調整和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該《條例(草案)》已於2008年7月18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黨的十七大明確指出,要“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形成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這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新要求,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濱海新區的開發開放,人民民眾依法表達訴求、維權意識的增強,都需要進一步加強民主法制建設,弘揚法治精神,建設和諧天津。因此,有必要從我市實際出發,總結成功經驗,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法制化,推動法制宣傳教育規範健康發展。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條例(草案)》的法律依據、整體架構和起草思路
《條例(草案)》共二十二條,主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和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規劃等檔案,同時借鑑了廣東、江蘇、遼寧、甘肅、湖北等外省市地方立法經驗,並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的。《條例(草案)》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和全社會的法治化管理水平為目標,根據法律、法規、及相關檔案要求,在吸收過去成功做法的基礎上,分為工作原則、社會責任、政府及部門職責、促進法制宣傳教育制度、重要單位責任、考核和獎懲六個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工作原則。即《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的“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的原則”。
2、社會責任。即《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的“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3、政府及部門職責。即政府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的職責(第六條),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年度計畫等6項職責(第七條第一款),市司法行政部門編印法制宣傳教育教材(第七條第二款)和向社會公布年度計畫、重點學習內容的職責(第八條)。
4、三項促進法制宣傳教育的制度。一是學習制度,要求國家機關、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每年通過各種形式學習法律知識時間不少於40學時(第九條);二是責任人和考試制度,要求各單位確定一名負責人為本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責任人,結合實際情況對國家機關、行政執法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青少年參加法律知識考試的人員比例分別作了規定,並規定了單位參加法律知識考試不合格人員不得超過5%(第十條);三是任命、考察制度,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法律知識考試合格方可任命領導職務,考察擬提拔使用人員時,應當將其法律知識水平納入考察內容(第十一條)。
5、八類重要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責任,即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責任,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的責任,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責任,經濟管理部門、行業組織的責任,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的責任,文化、信息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以及新聞媒體的責任,工青婦等社會團體的責任,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的責任(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
6、考核和獎懲,規定了司法行政部門對各單位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畫落實情況實行評估考核以及對不合格單位的處罰措施(第二十一條)。
(二)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1、法制宣傳教育的定義。法制宣傳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質、推進依法治國的一項基礎性工作。為了更好地推進法制宣傳教育,讓更多的公民參加法制宣傳教育,《條例(草案)》參考有關檔案和外省市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法制宣傳教育的概念進行了界定,即“法制宣傳教育是指通過多種形式向公民普及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基本知識,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培養公民自覺遵紀守法的行為習慣,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形成依法辦事的社會氛圍的活動。”(第二條)
2、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中央宣傳部、法務部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五個五年規劃〉的通知》(中發〔2006〕7號)的規定,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為了突出重點,區別不同對象分別提出法制宣傳教育的要求,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條例(草案)》確定了我市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對象是: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司法人員、行政執法人員、青少年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第五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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