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第一條 為了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法律素質和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推進依法治市,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和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法制宣傳教育是指通過多種形式傳播普及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基本知識,增強公民的法律 意識,培養公民自覺尊法守法的行為習慣,推進國家機關、
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辦事的社會氛圍的活動。
第四條 法制宣傳教育應當全面規劃,統一組織,注重實效,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的原則。
職責
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是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決議、決定;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指導、協調、檢查和考核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四)組織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和考試;
(五)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經驗;
(六)組織法學專家、法律工作者和法制宣傳教育志願者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七)編印、發放法制宣傳教育教材、資料;
(八)承辦法制宣傳教育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六條 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計畫,確定相應機構和人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第七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將本年度全市法制宣傳教育計畫向社會公布。
國家機關應當將本單位法制宣傳教育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保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正常開展。
第九條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應當根據不同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確定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內容和重點對象。
第十條 領導幹部應當帶頭學法、守法和用法,增強依法執政、依法決策的自覺性,提高依法管理各項經濟和社會事務的能力。
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應當積極參加法制宣傳教育活動,通過各種途徑學習法律知識,提高法律素質,自覺學法、守法、用法,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一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負責管理範圍內的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將基本法律知識和與業務相關的法律知識列入學習教育培訓計畫,定期組織培訓和考試。
各級各類幹部培訓機構應當把法律知識列入初任培訓、後備幹部培訓、任職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等培訓的內容。
第十二條 司法機關和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定期組織培訓和考試。
第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教育系統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和督促學校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將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學計畫。
學校應當結合自身教育特點,採取多種方式開展對在校學生的法制宣傳教育,做到
教材、課時、師資的落實。
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應當聘請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法制工作經驗的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協助學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定期開展法制講座和培訓。
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開展法律知識培訓和考核。
經濟管理部門、市場管理部門、行業協會負責對管理、聯繫的各類經濟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指導督促企業對員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流動人口、城市失業人員、進城務工人員、信訪人員等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公安、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拘留人員、服刑人員、勞動教養人員、社區矯正人員等加強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系統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宣傳教育年度計畫,發揮文藝演出團體、圖書音像出版等文化經營單位的作用,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教育。
電視、廣播、報刊、網路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通過開辦法制欄目、專題節目、刊登或播出公益廣告等形式開展公益性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其他社會團體應當結合本團體特點,開展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等群體的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相應人員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對本轄區的村民、居民和流動人口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推進民主法治村(社區) 創建活動。
第二十條 鼓勵法學專家、法律工作者、法律專業學生等以多種方式參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活動。
鼓勵建立法制宣傳教育志願者隊伍,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志願公益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根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安排,在每年 “12·4”全國法制宣傳日期間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專題活動。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實際,針對社會熱點問題,及時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發揮法律的規範、調節、治理、保護作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二十三條 社會公共場館、場所的管理部門和經營服務單位應當開展和支持法制宣傳教育社會公益活動,為法制宣傳教育社會公益活動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 法制宣傳教育實行考核、考試制度。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應當列入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年度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內容。
司法行政部門對各單位法制宣傳教育年度計畫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並組織實施本轄區的法制宣傳教育考試工作。
公務員和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管理人員應當參加法律知識考試,考試情況作為選拔任用、晉升、獎懲的條件之一。
第二十五條 具有人事任免權的國家機關對擬提拔任命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進行相關法律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方可任命。對擬提拔使用人員進行考察時,應當考察其法律素質。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規定經過法律知識考試、考核,合格後方可頒發執法證件、授予執法資格。
第二十七條 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成績顯著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 對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或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檢查、考核中不合格的單位,由司法行政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或者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政府委託,現就《寧波市法制教育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條例》是加強和推進“法治寧波”建設的需要。法制宣傳教育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項基礎性、廣泛性、長期性的系統工程,也是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任務,事關全局和長遠。“法治寧波”建設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在寧波的具體實踐。推進“法治寧波”建設需要不斷增強全市公民法律素質、促進各級政府依法行政、提高全市法治化管理水平,在全市營造自覺學法守法用法、公正規範文明執法的良好社會環境,需要不斷深入開展和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條例》的制定可以使我市的法制宣傳教育有法可依,實現依法普法,由過去的行政推動轉變為法制促進,這對於不斷加強和推進我市法制宣傳教育及“法治寧波”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和長遠意義。
(二)制定《條例》是完善和落實“大普法”工作格局的需要。
20多年來,我市連續制定和實施了法制宣傳教育5個五年規劃,對提高全市公民法律素質、促進各級政府依法行政和推進全市法治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顯成效。當前,我市和全國一樣處於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經濟社會發展面臨複雜和突出的矛盾問題,各類違法犯罪和涉法問題事件不斷發生,要調節好各種利益關係,正確處理各種社會矛盾,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和涉法問題事件,要求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廣泛普及法律知識,大力弘揚法治精神,教育引導廣大公民自覺履行義務,依法表達利益訴求和維護合法權益;提高公務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運用法律手段調處不同利益糾紛,妥善處理新形勢下各類矛盾的本領;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律素養,嚴格執法、公正執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為了不斷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更好地發揮法制宣傳教育的重要作用,全國和省、市普法規劃都明確要求建立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實施、各地各部門齊抓共管和有效獎懲激勵機制的“大普法”工作格局。但是,由於法制宣傳教育規劃的長期穩定性和規範約束性不夠強,目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還存在一些較為突出的問題和不足。如有的地方、部門和單位對法制宣傳教育認識不足,對貫徹實施普法規劃重視不夠、部署不力、工作不實、要求不高,把法制宣傳教育看成“軟任務”和“份外事”,存在重形式輕實效、敷衍應付和缺乏有效監督管理和考試考核等現象。這些問題不足,已在很大程度上妨礙和制約了我市法制宣傳教育的深入開展和作用發揮,迫切需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確立法制宣傳教育的地位、目標和任務,明確各級政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建立監督保障機制,更好地完善落實“大普法”工作格局,為我市法制宣傳教育持久深入發展和發揮更大作用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障。
(三)制定《條例》是推動我市法制宣傳教育走在前列的需要。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通過全市的共同努力,我市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始終位於全省乃至全國前列。我市法制宣傳教育通過20多年來的不懈努力,不斷進步提高,取得了積極明顯成效,創造積累了許多成功經驗,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始終走在全省乃至全國前列。如我市的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和創建工作、“誠信守法企業”創建工作、領導幹部學法用法工作、建立完善“大普法”工作格局和法制新聞宣傳等都多次受到上級的充分肯定,經驗和做法在全國、全省推廣。可以說我市法制宣傳教育的總體情況在全國、全省和同類城市中都屬於基礎紮實、成效明顯、發展較平衡和水平層次較高的副省級計畫單列市。目前,全國已有江蘇、廣東、寧夏、天津等1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洛陽、烏魯木齊、珠海等3個較大市先後制定和實施了《法制宣傳教育條例》。我市作為沿海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以及法治建設水平層次較高的城市,應當及時制定《條例》以鞏固我市法制宣傳教育多年成果,確立成功經驗和有效舉措,促進我市法制宣傳教育不斷向更高水平和更高層次發展,繼續走在全省乃至全國前列。
二、《條例(草案)》形成的過程
2007年,《寧波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被列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項目庫。此後,市司法局開始就法制宣傳教育立法開展了相關調研和草案起草工作,廣泛收集有關立法信息資料,並召開市中級法院、市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各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高等院校、律師事務所等負責人、專家、學者參加的座談會,徵求意見建議,對當前我市法制宣傳教育的實際情況以及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和論證。同時,前往成都、洛陽等地進行立法專題調研,參考和借鑑外地法制宣傳教育立法的經驗和做法,在此基礎上,確定了《條例(草案)》的初步框架和主要內容。2008年8月,市司法局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了2009年立法建議項目,經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委調研論證後,《寧波市法制宣傳教育促進條例》被列入2009年立法計畫制定項目。市司法局根據立法計畫的要求,抓緊做好相關調研起草工作,形成了《條例(草案)》初稿,隨及傳送各縣(市)區司法局、普法辦進一步徵求意見建議,並召集各縣(市)區司法局、普法辦負責同志進行座談討論,在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委、市政府法制辦的指導下,經數次認真研究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於2009年2月上報市政府。市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通過書面、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再次徵求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各有關部門、單位的意見,經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並於7月16日報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
三、對《條例(草案)》主要內容的說明
(一)關於法制宣傳教育的目標、任務和對象。《條例(草案)》第一條明確法制宣傳教育的目標和任務是:為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提高公民法律素質和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 推進法治寧波建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第三條規定:法制教育應當全面規劃,統一組織,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的原則,增強針對性、實效性。第五條明確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是:有學習和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應當積極參加法制教育。第六條到第十條突出了領導幹部、公務員、青少年、企業經營管理者和職工、城(鄉)居民和進城務工人員等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對象。
(二)關於責任主體和工作機制。一是明確了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條例(草案)》第二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分別規定:開展法制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法制教育工作。將法制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計畫,確定相應機構和人員開展法制教育工作。應當結合國家和本市實際,針對社會熱點問題,開展法制教育,發揮法律的調節、治理作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二是明確了法制宣傳教育主管部門及其職責。第四條規定:“市和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是法制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依法承擔管理、指導、協調、檢查考核本行政區域內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等職責。明確了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的工作職責和角色定位。三是明確了有關職能部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職責。第十三條到第二十條突出了組織和宣傳部門、政府法制機構、公務員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經濟管理部門、公安、司法、勞動和社會保障、文廣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職責。第十二條規定:國家機關負責本系統、本部門的法制教育工作,並結合工作實踐,向公民開展法制教育,其法制教育工作計畫和總結應當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這些條款明確體現了建立完善及落實“大普法”工作格局、工作機制的要求,有利於有關職能部門按照“普法”總體規劃,在立足全局、各有側重的基礎上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改變了過去普法工作由普法辦唱“獨角戲”的狀況,有利於實現資源整合和合理配置,形成法制宣傳教育的工作合力,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效能、作用和影響。四是明確了有關社團、民眾自治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責任。第二十一條到第二十三條,明確了工會、共青團、婦聯和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他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責任。倡導法律從業人員、法律專業學生和法制宣傳教育志願者參與法制宣傳教育,有利於調動各方積極性,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更好地發揮法制宣傳教育的作用和影響力。
(三)關於考試考核制度。 一是明確法制宣傳教育實行考試考核制度。為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第二十八條規定:“法制宣傳教育實行考試、考核制度”,“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列為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司法行政部門對各單位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畫落實情況實行年度和階段性評估考核,評估考核結果報告同級人民政府”。目前,市和除鄞州區外的10個縣(市)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均已列入政府目標管理考核;市普法辦對各地的年度和對各地、各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階段性評估考核也都在正常組織實施。二是明確了法律考試的對象及要求。第二十九條到第三十一條明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管理人員應當參加法律知識考試”。全國和省、市“五五”普法規劃,2007年中組部、中宣部、法務部、全國普法辦《關於進一步加強領導幹部學法用法、提高執政能力的意見》,2008年省、市普法教育領導小組有關組織實施領導幹部學法用法分級考試考核工作的意見,都要求建立和落實領導幹部學法用法考試考核制度。省和我市及各縣(市)區都已分別組織過不同層次的領導幹部法律知識考試。實踐證明,這是檢驗和促進領導幹部學法用法工作的有效方式,有必要通過立法加以推行。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具有人事任免權的國家機關任命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前,應當進行相關法律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方可任命。第二款規定,對擬提拔使用人員進行考察時,應當考察其法律素質。第三款規定,對錄用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將法律知識列入初任培訓內容。這些規定有利於促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學法用法工作。三是明確了法律考試工作的主管部門。第二十八條規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法制教育考試工作。
(四)關於獎懲制度。《條例(草案)》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獎懲措施,有利於調動激發各地、各部門、各社會團體和個人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條例》具有剛性約束力,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從“軟任務”變為“硬措施”,從而保證和促進我市法制宣傳教育各項工作任務的切實落實和圓滿完成,更好地在我市形成自覺學法守法用法,公正規範文明執法的良好法治氛圍和環境,積極服務和促進“法治寧波”建設,服務和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服務和促進我市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會議於23日上午、下午對《寧波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修改稿根據委員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所作的修改,較好地反映了實際情況和需要,內容已經比較成熟。委員們在審議中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與建議。法制委員會於24日上午召開會議,研究了委員、列席人員提出的意見,作了進一步修改,形成了《寧波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草案表決稿)》。現將研究和修改的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根據有的委員的意見,建議在草案修改稿第一條增加“貫徹依法治國方略”,“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規定。(草案表決稿第一條)
二、根據有的委員的意見,建議在草案修改稿第四條法制宣傳教育的原則中增加“注重實效”的規定。(草案表決稿第四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四項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在內容上存在重複,經研究,第五條第四項是對司法行政部門職責的表述,第二十五條是對法制宣傳教育考試工作的具體表述,側重點不同,建議不作修改。同時有的委員提出第五條第六項規定的組織、指導法學專家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在文字表述上不準確,經研究,建議刪去“指導”兩字。(草案表決稿第五條)
四、草案修改稿第九條規定,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應當根據不同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確定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有針對性地做好領導幹部、公務員、青少年、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城鄉居民等對象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有的委員提出,條文中表述的重點對象之間存在重複和交叉,既沒有突出重點也沒有包含事業單位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等其他重點人群。經研究,這些重點對象是“五五”普法的重點對象,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今後也會發生變化,建議刪除相關內容,統一表述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應當根據不同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確定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內容和重點對象。”(草案表決稿第九條)
五、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一款對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加以規定,有的委員提出,制定教學計畫應當是學校的職責而不是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經研究,建議作相應的修改。(草案表決稿第十三條)
六、有的委員對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中的“流動人口”表述提出異議,建議表述為“流動人員”,經研究,按照省人大常委會剛通過的《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二條規定,流動人口是指在本省居住的非本市區、縣(市)戶籍的人員。在實踐中公安部門也主要是對進行居住登記的流動人口進行管理,而不是對所有的流動人員進行管理,建議不作修改。(草案表決稿第十五條)
七、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在文字表述上存在前後不一致的情況,經研究,建議刪除“企業、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明確參與“法律六進活動”的主體是法學專家、法律工作者等人員。(草案表決稿第二十條)
八、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全國法制宣傳日專題活動不一定要在每年12月4日一天內完成。經研究,建議修改為“12?4”全國法制宣傳日“期間”,並對文字表述前後順序進行了調整。(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一條)
九、根據有的委員的意見,建議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增加法律的保護作用的規定。(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二條)
十、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了法制宣傳教育實行考試、考核制度,但第二款、第三款只規定了考核的內容,經研究,建議將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合併。同時根據有的委員的意見,將第三款規定的“年度考核”修改為“監督檢查”。(草案表決稿第二十四條)
十一、根據有的委員的意見,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中“按規定”三個字刪除。(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七條)
十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規定對不履行職責或檢查考核不合格的單位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和通報批評,在實踐中難以做到,經研究,建議修改為“司法行政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同時根據有的委員的意見,將條文中“按規定”三個字刪除。(草案表決稿第二十八條)
此外,根據委員和列席人員提出的意見,還對草案修改稿的個別文字表述作了必要修改,並對部分條文順序作了調整。
《寧波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草案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市人大常委會:
《寧波市法制教育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會的立法項目之一。為了制定好《條例》,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前介入《條例(草案)》的調研、起草和論證工作。2008年11月,內司工委會同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司法局等有關單位,赴先行立法的兄弟城市進行學習考察,重點就法制宣傳教育的主要對象、工作機制和保障措施等問題進行探討,學習借鑑好的經驗和做法。今年上半年,內司工委多次聽取市司法局立法起草情況介紹,就《條例(草案)》主要問題的修改情況進行研究溝通。7月16日市政府召開第5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8月6日,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法制宣傳教育是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人民安居樂業的重要保障。改革開放以來,我市先後制定實施了5個法制宣傳教育五年規劃,取得了明顯成效,全市幹部民眾的法治觀念、法律素質顯著提高,為建設“法治寧波”創造了良好環境。同時,由於五年規劃的約束性和穩定性相對較弱,缺乏嚴格的監督和管理機制,實踐中,一些地方和單位對法制宣傳教育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把它看作是“份外事”、“軟任務”,存在敷衍應付、走過場等形式主義現象,影響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效果。
法制宣傳教育是一項長期的系統工程,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把法制宣傳教育的目標任務、機構職責、監督保障和我市多年積累的成功經驗固定下來,有利於我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由依靠行政推動向依靠法制推動轉變,實現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制化、制度化、規範化,更好地服務於我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全國普法辦明確要求,“各地要積極推動地方法制宣傳教育條例的制定和完善,加快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度化建設,同時為推動國家法制宣傳教育立法工作積累經驗。”目前,全國已有十幾個有立法權的省、市制定了法制宣傳教育的地方性法規。綜上,根據我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需要,制定一部符合寧波實際的《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對《條例(草案)》內容可行性的基本看法
《條例(草案)》經過較長時間的調研、起草和論證,從我市實際出發,對法制宣傳教育的原則、主管部門、對象要求、機構職責、監督保障、考核獎懲等方面進行了規範,既保持了同上位法的一致性,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又與我市法制宣傳教育的工作實際相結合,具有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內容基本可行,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對《條例(草案)》需要說明的問題和修改建議
1、關於《條例(草案)》的名稱。建議將《寧波市法制教育促進條例》改為《寧波市法制宣傳教育促進條例》。宣傳與教育是普法的兩方面內容,兩者並不相互包含,而且國家的相關檔案一直沿用“法制宣傳教育”一詞,已經固定化,其他省市的立法也全都採用“法制宣傳教育”這一名稱。
2、建議在《條例(草案)》總則中增加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同時在第四章監督和保障中增加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3、《條例(草案)》第十三條設定了黨委組織、宣傳部門的義務,不太適宜,建議將“組織、宣傳部門”改為“公務員主管部門”。
4、《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妥,與人大、政協的性質相違背,建議刪除。或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檢查機制,確保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落實。”
5、《條例(草案)》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建議將“任命”改為“提拔任命”,以縮小考試範圍。
6、《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的規定不妥,建議改為“由各級人民政府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7、《條例(草案)》條文不多,共三十四條,但分了六章,其中第四章才三條,可以考慮去掉分章的安排,使整體結構更加緊湊。
審議中,委員們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的結構、文字等提出了修改意見,在此不一一列舉了。
以上意見請連同《條例(草案)》及其說明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