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海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海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已由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3年7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 通過時間:2013年7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3年9月1日
  • 發布文號: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條例的說明,解讀,審查意見,修改意見報告,相關報導,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海南省
【發布文號】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號
【發布日期】2013-07-30
【生效日期】2013-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具體內容

海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號
《海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已由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3年7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7月30日
海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201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和社會管理法治化水平,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點是領導幹部、公務員、青少年、農民、社區居民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第四條 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
(一)普及憲法和法律、法規的基本知識;
(二)增強公民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質,引導公民自覺學法、守法和用法,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維護合法權益;
(三)提高國家工作人員法律素質和法治觀念,推進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提高社會管理法治化水平。
第五條 法制宣傳教育應當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堅持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法制宣傳與法治實踐相結合的原則,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的組織領導,根據不同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確定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有針對性地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政府目標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逐步加大對法制宣傳教育經費的投入。法制宣傳教育經費應當專款專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法制宣傳教育考核評估指標體系,完善考核評估運行機制,對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考核、階段性檢查和專項督查。
第七條 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決議、決定;
(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本行政區域法制宣傳教育規劃的實施,推進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年度計畫;
(四)組織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和考試;
(五)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典型經驗;
(六)其他法制宣傳教育事項。
第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畫要求,將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工作計畫,組織本單位、本系統工作人員學習相關法律知識,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並為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需要,明確相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第九條 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單位負責人集體學法制度,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學法、尊法、守法和用法。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基本法律知識和與履行職責相關的法律知識學習,並參加司法行政部門或者相關部門組織的學法用法考試,考試成績作為年度考核依據之一。
第十條 負責國家工作人員選任工作的機關對擬提拔任用的人員進行考察時,應當將其法律知識水平和執法實績納入考察內容。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列入教育培訓規劃和教學計畫。
第十一條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司法、執法能力培訓和考核,並結合司法、行政執法活動,向公民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提高自身法律素質,堅持依法履行職責,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把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各級各類學校教學計畫,保證學校法制教育課時、教材、師資、經費的落實。
學校應當通過課程教學、專題教育、課外活動等途徑,對學生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國小校應當加強校長和教師的法制宣傳教育,大力推進依法治教工作。中國小校應當確定一名負責人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或者聘請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法制工作經驗的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指導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旅遊、質量監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農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個體工商戶,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進行法制宣傳教育與培訓,增強其誠信守法、依法經營、依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並督促用人單位開展對從業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 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口、失業人員、進城務工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引導其守法從業,依法維權。
第十五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加強法治文化建設,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文藝和法治文化宣傳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和網路等大眾媒介應當豐富法制宣傳教育形式,開辦法制宣傳教育欄目,加強法制新聞報導和典型宣傳,刊播法制宣傳教育公益廣告,普及法律知識,履行好社會責任。
第十六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應當根據自身工作特點,加強對職工、青少年、婦女、殘疾人等群體的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採取各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法制宣傳教育。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安排人員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針對本村或者社區內的村(居)民、流動人口的特點,採用喜聞樂見、富有實效的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 社區、學校、企業應當採取設立法制宣傳欄等形式開展法制宣傳。
公園、車站、機場、港口等公共活動場所應當利用所轄場地,建立與環境相協調的法制宣傳設施,開展多種形式的公益法制宣傳。
第十九條 鼓勵法學專家、法律工作者、法律專業學生等參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法律諮詢、法制講座、法律援助等活動。
鼓勵社會組織和法制宣傳教育志願者,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志願公益活動。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以及代表視察、專題調研等形式,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實施的終期評估情況。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整改意見;逾期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三條 挪用、貪污、侵占法制宣傳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委託,現就《海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
制定草案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法制宣傳教育實際工作中存在一些不適應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問題,如職責不清、考核不嚴、獎懲不力等,為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更加規範有序,適應新形勢發展要求,為平安海南、法制海南、和諧海南建設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亟需立法二是黨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方略,強調要“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為落實黨的十八大要求,需要通過立法規範、保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深入開展,提高其針對性和有效性,更好地為建設海南國際旅遊島,實現科學發展、綠色崛起服務;三是自“一五”普法以來,我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積累了許多成功的經驗和做法,建立了一系列長效機制,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鞏固,制定切合我省法制宣傳教育實際的地方性法規。
二、草案起草經過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省司法廳起草了草案,經第六屆省政府第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草案主要內容的說明
《條例(草案)》共二十一條,主要包括政府及主管部門法制宣傳教育職責、法制宣傳教育的主要任務和工作原則、重要單位責任、考核和獎懲等幾個方面,主要特點:
(一)突出重點宣傳對象。規定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是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重點對象是領導幹部、司法人員、行政執法人員、青少年、農民、社區居民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二)建立健全四項制度。一是建立負責人集體學法制度。要求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學法、尊法、守法、用法;二是任命、考察制度,即負責國家工作人員選任工作的機關對擬提拔使用的人員進行考察時,應將法律知識水平和執法實績納入考察內容;三是學法用法考試制度,即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以各種形式學習法律,並參加司法行政部門或者相關部門組織的學法用法考試,考試成績作為年度考核依據之一。四是司法機關、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司法、執法能力培訓考核制度。
(三)嚴格考核、獎懲。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內容;應當對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不履行本條例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進的,予以通報批評。
本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解讀

記者今天從省人大常委會了解到,《海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經審議通過(以下簡稱《條例》)將於9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人大法工委有關負責人對新《條例》內容進行了解讀。
據了解,我省推進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至今已有25年,但職責主體不明、監督不到位等諸多因素仍困擾普法工作的廣泛深入開展。
中國小要有專人負責法制教育
新《條例》規定,各級各類中國小校要把法制宣傳教育列入教學計畫。
省人大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當前我省一些地方存在著法律意識淡薄,侵害學生合法權利甚至嚴重侵害學生人身權利的違法犯罪現象,損害了教師的良好形象。
為此,《條例》規定要大力推進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工作,中國小校要確定一名負責人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或者聘請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法制工作經驗的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加大法制宣傳教育的廣度和深度。
新《條例》從三方面對幹部學法用法作出規定
幹部的水平,關係到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和法治政府的建設。新《條例》從三大方面對規範幹部學法用法作出規定。
《條例》提出,機關應當建立單位負責人集體學法制度,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學法;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參加司法行政部門或者相關部門組織的學法用法考試;完善公職人員任命、考察制度,規定負責國家工作人員選任工作的機關在擬提拔使用的人員進行考察時,要將法律知識水平和執法實績納入考察內容。
嚴禁挪用普法宣傳經費
新《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專款專用。同時,各級政府要對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考核、階段性檢查和專項督察。對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個人給予表彰獎勵,挪用、貪污、侵占法制宣傳教育經費等行為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審查意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受主任會議委託,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對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海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內務司法工委認為,法制宣傳教育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礎性工程,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普法二十多年來,我省先後制定了六個五年普法規劃,現在正處於實施第六個五年普法規劃的中期,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積累了許多成功的經驗和有效做法。同時,一些地方和部門普法工作不協調、不規範、發展不均衡等問題仍然存在。為進一步促進我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範開展,制定法制宣傳教育條例是必要的。省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符合我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實際,內容基本成熟,建議提請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同時,對《條例草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見:
一、關於法制宣傳教育的定義問題
調研中有的部門提出,條例應當明確法制宣傳教育的定義。我們認為,在條例里明確法制宣傳教育的概念是有必要的,建議增加一條明確其定義。
二、關於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問題
《條例草案》第四條已明確“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是一切具有接受能力的公民,”後面又指出“重點是領導幹部、司法人員、行政執法人員、青少年、農民、社區居民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我們認為,不同時期的法制宣傳教育有不同的重點,作為地方性法規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如將其教育重點對象予以固定似不妥,而且從概念上講有交叉重疊。建議將第四條後一句刪去,保留前一句即可,即“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是一切具有接受能力的公民。”
三、關於法制宣傳教育經費保障和使用問題
建議《條例草案》第二條第三款增加規定:法制宣傳教育經費要專款專用,嚴禁侵占、挪用、私分、截留。
四、關於司法行政部門的處分許可權問題
《條例草案》第二十條賦予了司法行政部門的“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權,不符合管理許可權規定,實際工作中可能也難以實施。建議修改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不履行本條例職責的,由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整改意見;逾期不改正的,由法制宣傳教育領導機構給予通報批評。”
五、關於國家機關集體學法制度問題
《條例草案》第八條第一款建議修改為“國家機關應當建立領導集體學法制度,單位負責人應當帶頭學法、尊法、守法和用法。”
六、關於人大常委會的監督責任問題
建議增加一條明確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責任。
七、其它
1、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六條中“法制實踐”修改為“法治實踐”。
2、《條例草案》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教學大綱”提法,教育部門已經多年不用,建議修改為“教學計畫”。
3、旅遊業是海南的重要產業之一,旅遊景點也應當是法制宣傳教育的重要陣地。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十七條第二款“公園、車站、機場、港口”後面增加“旅遊景點”。

修改意見報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會議於7月29日下午對《海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草案二次審議稿比較全面吸收了一審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及有關方面的意見,較為成熟。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交本次會議表決通過。法制委員會於7月29日下午召開會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省法制辦、省司法廳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法制委員會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關於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任務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法制宣傳教育要著力提高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素質和法治觀念,推進依法行政。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條第三項修改為:“提高國家工作人員法律素質和法治觀念,推進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提高社會管理法治化水平。”
二、關於法規的施行時間。法制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條例的
頒布實施需要有一定時間的宣傳和準備,建議本條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外,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建議表決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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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近日表決通過了《海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條例將於9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負責國家工作人員選任工作的機關對擬提拔使用的人員進行考察時,將其法律知識水平和執法實績納入考察內容。
國家機關負責人要集體學法
為了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和社會管理法治化水平,條例規定,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對象是一切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點是領導幹部、公務員、青少年、農民、社區居民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條例明確,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普及憲法和法律、法規的基本知識;增強公民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質,引導公民自覺學法、守法和用法,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維護合法權益;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提高社會管理法治化水平。
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建立單位負責人集體學法制度,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學法、尊法、守法和用法。國家工作人員加強基本法律知識和與履行職責相關的法律知識學習,並參加司法行政部門或者相關部門組織的學法用法考試,考試成績作為年度考核依據之一。同時,負責國家工作人員選任工作的機關對擬提拔使用的人員進行考察時,將其法律知識水平和執法實績納入考察內容。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培訓機構,將法制宣傳教育列入教育培訓規劃和教學計畫。
條例要求,司法機關、行政執法部門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司法、執法能力培訓和考核,並結合司法、行政執法活動,向公民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提高自身法律素質,堅持依法履行職責,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專款專用
條例規定,法制宣傳教育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堅持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法制宣傳與法治實踐相結合的原則,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政府目標管理。
條例要求,將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實行專款專用。同時,還建立健全法制宣傳教育考核評估指標體系,完善考核評估運行機制,對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考核、階段性檢查和專項督查。
條例要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按照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畫要求,將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工作計畫,組織本單位、本系統工作人員學習相關法律知識,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並為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供經費保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需要,明確相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把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各級各類學校教學計畫,保證學校的法制教育課時、教材、師資、經費的落實。
挪用侵占普法經費應當擔責
條例規定,工業和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旅遊、質量監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農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個體工商戶,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進行法制宣傳教育與培訓,增強其誠信守法、依法經營、依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並督促用人單位開展對從業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
條例要求,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口、失業人員、進城務工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引導其守法從業,依法維權。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加強法治文化建設,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文藝和法治文化宣傳活動,加強法制新聞報導和典型宣傳。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應當根據自身工作特點,加強對職工、青少年、婦女、殘疾人等群體的法制宣傳教育。
條例要求,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安排人員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針對本村或者社區內的村(居)民、流動人口的特點,採取喜聞樂見、富有實效的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鼓勵法學專家、法律工作者、法律專業學生等參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法律諮詢、法制講座、法律援助等活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整改意見;逾期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條例還規定,挪用、貪污、侵占法制宣傳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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