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2012年3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 發布部門:青海省人大(含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2年03月28日
- 實施日期:2012年06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法律宣傳教育
發布信息,發文字號,條例全文,修改情況匯報,條例(草案)的說明,相關報導,宣傳活動,
發布信息
2012年3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發文字號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8號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法制宣傳教育,貫徹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樹立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普及憲法和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增強國家機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促進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依法辦事、誠信守法,引導公民學法、守法、用法,依法維護合法權益。
第四條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應當全面規劃,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的原則,根據不同對象確定相應的教育內容,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有效性。
第五條
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點是擔任各級國家機關領導職務的人員、行政執法人員、司法人員、青少年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第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數民族聚集地方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公共服務體系,制定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制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確定相應機構和人員負責法制宣傳教育。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村(居、牧)民委員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村(居、牧)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法制宣傳員,負責轄區內村(居、牧)民的法制宣傳教育。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制宣傳教育,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制定並實施年度計畫,確定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和內容;
(三)組織、協調、指導和檢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四)組織法制宣傳教育的培訓、考試和考核工作;
(五)總結推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經驗;
(六)編印、翻譯法制宣傳教育教材;
(七)辦理法制宣傳教育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促進法制宣傳教育進機關、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進鄉村、進社區、進宗教活動場所。
第十一條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做全社會學法、守法、用法的表率。
第十二條
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開展對流動人口、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公安、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行政拘留人員、服刑人員、勞動教養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收容教養人員、收容教育人員、社區矯正人員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村(居、牧)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司法行政部門開展對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基本法律知識列入教學計畫,並組織實施。
學校應當通過課程教學、專題講座、課外活動等形式,對學生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中國小校應當聘請具有法律知識或者行政執法、司法工作經驗的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協助學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各自的職能,開展對青少年的法制宣傳教育,健全國家、學校、家庭、社會相結合的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網路。
第十五條
經濟管理部門、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個體工商戶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行政部門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大眾傳播媒體應當開辦法制宣傳教育欄目,刊播法制宣傳教育信息及公益廣告。文藝團體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活動。
第十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對職工、青少年、婦女、殘疾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
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和宗教團體應當組織宗教教職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開展對信教民眾的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
各級各類培訓機構應當將基本法律知識和相關業務法律知識納入教學計畫和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鼓勵法學教育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法律專業學生等參與法制宣傳教育,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法律諮詢、法制講座等活動。
鼓勵建立法制宣傳教育志願者隊伍,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志願公益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內容。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法制宣傳教育進行檢查和考核。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各單位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畫落實情況實行階段性和總體評估考核。
第二十二條
法制宣傳教育實行考試、考核制度。考試、考核由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統一組織的學法用法考試。
公務員錄用和晉升職務、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將相關法律知識列入考試、考核內容。
推行領導幹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四條
對不履行本條例規定或者法制宣傳教育考核不合格的單位,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違反本條例規定,無故不參加學法用法考試的,由司法行政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參加補考。
第二十五條
挪用、截留、貪污、侵占法制宣傳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匯報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了《青海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內容比較全面,符合我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實際,可操作性較強,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對草案修改稿再次進行了修改,提出了草案建議表決稿。法制委員會於3月28日召開第三十二次會議,對草案建議表決稿進行了審議,提出了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同意,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六條關於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數民族聚集地方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應當使用當地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規定不夠全面,應進一步研究修改。因此,建議將該條修改為:“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數民族聚集地方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草案表決稿第六條)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了便於各級人大常委會對同級人民政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情況進行監督,保證條例的貫徹落實,草案修改稿中應當增加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報同級人大常委會的內容。因此,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公共服務體系,制定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草案表決稿第七條第一款)
三、建議將條例的施行日期定為2012年6月1日。
此外,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草案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了《青海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內容比較全面,符合我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實際,可操作性較強,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對草案修改稿再次進行了修改,提出了草案建議表決稿。法制委員會於3月28日召開第三十二次會議,對草案建議表決稿進行了審議,提出了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同意,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六條關於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數民族聚集地方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應當使用當地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規定不夠全面,應進一步研究修改。因此,建議將該條修改為:“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數民族聚集地方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草案表決稿第六條)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了便於各級人大常委會對同級人民政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情況進行監督,保證條例的貫徹落實,草案修改稿中應當增加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報同級人大常委會的內容。因此,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公共服務體系,制定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草案表決稿第七條第一款)
三、建議將條例的施行日期定為2012年6月1日。
此外,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草案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青海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是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客觀要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需要,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保證,是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重要基礎。自1986年以來,我省先後實施了法制宣傳教育的五個五年規劃,目前正在實施第六個五年規劃。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開展二十多年來,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知識得到較為廣泛的普及,公民的憲法和法律意識明顯增強,依法治理工作深入開展,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為進一步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推動我省跨越發展、綠色發展、和諧發展和統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推進依法治省進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通過地方立法,健全和完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各項制度和措施,用地方性法規規範、促進和保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顯得尤為重要。為了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更加持續有效地進行,促進建立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長效機制,使這項工作走上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為我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開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障,在總結二十多年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基礎上,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也是及時的。
二、草案的起草過程
從2008年開始,我委會同省司法廳對我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現狀、存在的問題等情況進行了調研,為制定該條例進行了一些基礎性的工作。2010年,省人大常委會將制定該條例列入立法調研項目後,內司委和省司法廳經過反覆研究,確定了起草工作的原則、重點內容和工作方法,確定專人負責起草工作,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我省人大常委會有關決議的要求,立足我省實際,借鑑外省市立法經驗,起草了草案初稿,並印發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同時,內司委和司法廳組成調研組,分別就城鎮、農村、牧區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進行了專題調研。2011年5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第五個五年規劃實施情況的報告》,提出“要做好法制宣傳教育方面的立法調研,為制定我省相關地方性法規,促進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長效機制打好基礎”的要求,內司委加快了草案的起草進程。9月中旬,召開立法論證會,邀請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省法院、檢察院、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和省垣法學研究機構的專家,對草案初稿進行了論證,並就草案起草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在西寧市湟源縣、海東地區及平安縣等地進行了深入調研。同時再次徵求了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和法律工作者的意見。在認真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借鑑兄弟省區經驗的基礎上,對草案稿進行了多次修改充實、完善提高,先後數易其稿。10月27日,內務司法委員會召開第20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草案及說明,經主任會議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規定了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有關決議精神和法務部、省委、省政府有關檔案的規定,結合我省二十多年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實踐經驗,草案第三條規定“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向全社會普及憲法和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增強公民法律意識,引導公民學法、守法、用法,推進國家機關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依法辦事、依法經營、依法維權。”
(二)規定了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司法機關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的職責和要求
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必須由政府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分工協作,共同做好這項工作。草案第四條作出了“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公共服務體系,制訂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制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確定相應的機構和人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規定。同時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牧)民委員會根據自身職責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司法行政部門作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負有重要責任,草案第五條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在法制宣傳教育方面的具體職責作出了規定。鑒於法制宣傳教育涉及到多個部門,草案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等分別對司法機關、教育、企業管理、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勞動社會保障、司法行政、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通信、民族宗教、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部門和單位提出了要求。
(三)規定了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進行考核和檢查的內容
為了推動和保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持久、深入開展,使之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各項工作管理中,草案第十九條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的內容。同時規定政府法制宣傳教育主管部門對各單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進行評估考核。
(四)規定了法制宣傳教育的考試制度
根據我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實踐經驗,草案第二十條規定了法制宣傳教育考試考核的有關制度和措施:“法制宣傳教育實行考試制度。考試由法制宣傳教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統一組織的學法用法考試。公務員錄用和晉升職務,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時應當將相關法律知識列入考試的內容。推行領導幹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請一併審議。
受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青海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是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客觀要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需要,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保證,是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重要基礎。自1986年以來,我省先後實施了法制宣傳教育的五個五年規劃,目前正在實施第六個五年規劃。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開展二十多年來,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知識得到較為廣泛的普及,公民的憲法和法律意識明顯增強,依法治理工作深入開展,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為進一步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推動我省跨越發展、綠色發展、和諧發展和統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推進依法治省進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通過地方立法,健全和完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各項制度和措施,用地方性法規規範、促進和保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顯得尤為重要。為了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更加持續有效地進行,促進建立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長效機制,使這項工作走上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為我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開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障,在總結二十多年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基礎上,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也是及時的。
二、草案的起草過程
從2008年開始,我委會同省司法廳對我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現狀、存在的問題等情況進行了調研,為制定該條例進行了一些基礎性的工作。2010年,省人大常委會將制定該條例列入立法調研項目後,內司委和省司法廳經過反覆研究,確定了起草工作的原則、重點內容和工作方法,確定專人負責起草工作,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我省人大常委會有關決議的要求,立足我省實際,借鑑外省市立法經驗,起草了草案初稿,並印發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同時,內司委和司法廳組成調研組,分別就城鎮、農村、牧區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進行了專題調研。2011年5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第五個五年規劃實施情況的報告》,提出“要做好法制宣傳教育方面的立法調研,為制定我省相關地方性法規,促進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長效機制打好基礎”的要求,內司委加快了草案的起草進程。9月中旬,召開立法論證會,邀請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省法院、檢察院、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和省垣法學研究機構的專家,對草案初稿進行了論證,並就草案起草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在西寧市湟源縣、海東地區及平安縣等地進行了深入調研。同時再次徵求了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和法律工作者的意見。在認真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借鑑兄弟省區經驗的基礎上,對草案稿進行了多次修改充實、完善提高,先後數易其稿。10月27日,內務司法委員會召開第20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草案及說明,經主任會議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規定了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有關決議精神和法務部、省委、省政府有關檔案的規定,結合我省二十多年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實踐經驗,草案第三條規定“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向全社會普及憲法和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增強公民法律意識,引導公民學法、守法、用法,推進國家機關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依法辦事、依法經營、依法維權。”
(二)規定了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司法機關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的職責和要求
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必須由政府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分工協作,共同做好這項工作。草案第四條作出了“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公共服務體系,制訂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制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確定相應的機構和人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規定。同時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牧)民委員會根據自身職責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司法行政部門作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負有重要責任,草案第五條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在法制宣傳教育方面的具體職責作出了規定。鑒於法制宣傳教育涉及到多個部門,草案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等分別對司法機關、教育、企業管理、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勞動社會保障、司法行政、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通信、民族宗教、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部門和單位提出了要求。
(三)規定了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進行考核和檢查的內容
為了推動和保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持久、深入開展,使之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各項工作管理中,草案第十九條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的內容。同時規定政府法制宣傳教育主管部門對各單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進行評估考核。
(四)規定了法制宣傳教育的考試制度
根據我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實踐經驗,草案第二十條規定了法制宣傳教育考試考核的有關制度和措施:“法制宣傳教育實行考試制度。考試由法制宣傳教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統一組織的學法用法考試。公務員錄用和晉升職務,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時應當將相關法律知識列入考試的內容。推行領導幹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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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將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確立了青海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取得的重要成果和成功經驗,明確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地位作用、目標任務、工作原則、工作職責、教育對象、考核考試及工作保障等內容。
據青海省人大內司委主任委員官玉林介紹,自1986年以來,青海省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開展了二十多年,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知識得到較為廣泛的普及,公民的憲法和法律意識明顯增強,依法治理工作深入開展,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為進一步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推動青海省跨越發展、綠色發展、和諧發展和統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推進依法治省進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官玉林認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通過地方立法健全和完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各項制度和措施,用地方性法規規範、促進和保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顯得尤為重要。
據介紹,條例從四個方面對青海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進行了明確規定:
——規定了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青海省人大常委會有關決議精神和法務部、青海省委、省政府有關檔案的規定,結合青海省二十多年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實踐經驗,條例第三條規定,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向全社會普及憲法和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增強公民法律意識,引導公民學法、守法、用法,推進國家機關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依法辦事、依法經營、依法維權。
——規定了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司法機關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的職責和要求。條例明確,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必須由政府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分工協作,共同做好這項工作。條例規定,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公共服務體系,制訂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制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確定相應的機構和人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同時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牧)民委員會根據自身職責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司法行政部門作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負有重要責任。條例還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在法制宣傳教育方面的具體職責作出了規定。鑒於法制宣傳教育涉及多個部門,條例還分別對司法機關、教育、企業管理、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勞動社會保障、司法行政、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通信、民族宗教、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部門和單位提出了要求。
——規定了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進行考核和檢查的內容。為了推動和保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持久、深入開展,使之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各項工作管理中,條例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的內容。同時規定政府法制宣傳教育主管部門對各單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進行評估考核。
——規定了法制宣傳教育的考試制度。根據青海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實踐經驗,條例規定了法制宣傳教育考試考核的有關制度和措施:法制宣傳教育實行考試制度。考試由法制宣傳教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統一組織的學法用法考試。公務員錄用和晉升職務、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時應當將相關法律知識列入考試的內容。
條例還明確,對不履行本條例規定或法制宣傳教育考核不合格的單位、部門,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法制宣傳教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給予處分。
宣傳活動
5月31日,青海省依法治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普法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司法廳在西寧市新寧廣場舉行《青海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頒布實施四周年集中宣傳活動。副省長、省普法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組長韓建華出席。
當天的集中宣傳活動由法治西寧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西寧市司法局、西寧市城西區司法局協辦,省直和西寧市直機關65家單位以及西寧市10餘個社區共同參與展開,共展出展板237塊、懸掛橫幅100餘條,發放資料6萬餘份。為擴大《條例》的宣傳力和影響力,各地各單位將在全省範圍內開展系列宣傳活動。
今年6月1日是《青海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頒布實施4周年。該《條例》實施4年來,我省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進入了依法普法的新階段,實現了覆蓋廣泛化、工作法制化、創建基層化、形式多元化、首創本土化、經費遞增化“六大成果”;法治宣傳教育普及率超過92%,“法律七進”活動深入推進,基層法治創建成果豐碩,法治文化建設蓬勃開展,民眾對“六五”普法的滿意度達到85.3分;法治宣傳教育在推進依法治省、建設平安青海、法治青海中發揮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