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為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提高全社會的法治化水平,加快依法治市進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成都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該《條例》經2009年6月10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通過,2009年7月22日四川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批准。《條例》共26條,自2009年12月4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成都市人大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09-07-22
  • 生效日期:200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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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2009年6月10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2009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批准)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提高全社會的法治化水平,加快依法治市進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應當全面規劃、統一組織,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市)縣司法行政部門是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列入工作計畫,並確定相應的部門和人員,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斷提高而逐步增加,保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正常開展。
第七條 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將本年度全市法制宣傳教育計畫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大中型企業應當將本單位法制宣傳教育計畫報送所在地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市和區(市)縣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決議、決定;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年度計畫;
(三)指導、協調、檢查和考核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四)組織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和考試;
(五)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經驗;
(六)組織、指導法學專家、法律工作者、法制宣傳員和法制宣傳志願者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七)編印法制宣傳教育資料;
(八)辦理法制宣傳教育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公務員管理部門應當將基本的法律知識和與公務員業務相關的法律知識列入培訓計畫,定期對公務員進行法律知識的培訓和考核。
錄用公務員應當將法律知識作為錄用考試的內容之一。
第十一條 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制教育,規範執法行為,並結合司法和行政執法活動向社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的內容列入教學計畫,並組織實施。
中國小校應當聘請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法制工作經驗的工作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或兼任法制輔導員,協助學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和考核。
第十四條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暫住人口、失業人員和再就業培訓人員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制宣傳教育年度計畫,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開設法制宣傳教育欄目,刊登或者播出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公益廣告。
第十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加強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等群體的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一名委員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對所在地的居民、村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 行業協會應當對本行業內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法學專家、法律工作者及其他志願者以多種方式參與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條 每年十二月四日全國法制宣傳日,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根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安排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專題活動。
第二十一條 凡涉及重大改革政策實施和規模徵用土地、重點工程拆遷安置等重大事項,相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開展專項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二條 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單位法制宣傳教育計畫落實情況實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條 對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對不履行本條例規定或者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檢查、驗收中不合格的,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整改意見,逾期不改正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或者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9年12月4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成都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9年6月10日表決通過,現就條例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弘揚法治精神的基礎工程;是推進依法治市進程、加強法治環境建設的必要措施;是預防和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重要手段。開展法制宣傳教育20餘年來,我市廣大人民民眾的學法、用法、守法、護法觀念得到增強,法律素質得到提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成效顯著,積累了許多成功的經驗和做法,使我市在“三五”、“四五”普法中榮獲“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先進城市”的光榮稱號。這些成功經驗和好的做法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並長期堅持,為我市的法治環境建設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因此,加快法制宣傳教育立法,是推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深入發展和試驗區法治環境建設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設“和諧成都”、“法治成都”的必然要求。
成都作為全國副省級城市,在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過程中及災後重建期間,隨著制度變遷和改革推進帶來的不同群體利益調整和衝突的加大,各種社會矛盾糾紛增多,城市治理難度增加,應有一部法制宣傳教育的地方性法規,把普法和依法治理變成全社會的責任,進一步促進成都經濟發展、社會穩定,進一步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因此,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以立法形式予以規範勢在必行。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2008年初,成都市司法局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草擬了條例草案初稿。並廣泛徵求意見,對條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了專題論證、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
2008年10月29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對一審意見進行了研究論證,並召開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2009年4月9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委員、代表的意見和建議作了修改。並將修改稿送省司法廳、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顧問、立法諮詢員和市政府相關部門徵求修改意見。2009年5月2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五次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二審意見和徵集的修改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
2009年6月9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代表給予了充分肯定,也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6月10日,法制委員會再次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表決稿。當日下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條例草案表決稿,形成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成都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法規體例、條文結構
地方立法應當體現針對性、操作性,即立法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以解決實際問題為目標。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堅持有幾條定幾條,“要精、要實、要管用”,不強調體系的完備,不搞“大而全”,注重“少而精”。為此,條例沒有進行分章表述。另一方面,法制宣傳教育立法,旨在發揮地方性法規的指引、教育功能,營造全社會學法、守法、用法的氛圍。法規中倡導性的條款居多,調整權利義務關係的實質性規範條款偏少,經過反覆論證修改,調整為二十五條。
(二)關於立法目的、價值取向
黨的十七大把“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提出了“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質,弘揚法治精神”的基本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的《中央宣傳部、法務部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五個五年規劃》特彆強調法制宣傳教育要突出重點,增強針對性,並且明確指出要認真抓好公務員(特別是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企業經營管理者、青少年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按照上述指導思想、依據,條例對立法目的、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對象、備案制度、評估考核制度、經費保障等進行了相應的規定。
(三)條例的地方特色
條例立足於成都市實際突出創新。成都市作為全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對依法決策、依法行政的能力要求很高,對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要求很高。因此,從法制宣傳服務於中心工作,服務於試驗區建設的角度,在立法中我們突出了創新。一是突出提升執法人員的法治理念和法律素質,規範執法行為。二是突出法制宣傳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作用,推行重大改革政策實施和規模土地徵用、重點工程拆遷安置等重大事項,相關部門應結合實踐開展專項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一併報送,請予以審議。

意見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7月20日下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成都市人大常委會提請批准的《成都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委員們認為,成都市作為全國副省級城市和西部的中心城市,在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過程中及災後重建期間,隨著制度變遷和改革推進帶來的不同群體利益調整和衝突的加大,各種社會矛盾糾紛增多,因此,出台一部法制宣傳教育的地方性法規,把普法和依法治理變成全社會的責任,進一步促進成都市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是十分必要的。《條例》的內容符合成都市實際,針對性、可操作性較強,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沒有提出修改意見。
根據常委會審議情況,內司委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該條例。
經徵求成都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建議《條例》批准以後,從2009年12月4日起施行。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文本,請一併審議。

審查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成都市人大常委會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成都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省人大內司委根據立法法和我省立法程式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了合法性審查,並徵求了省級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
2009年7月2日,內司委全體會議審議認為,法制宣傳教育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成都市通過制定條例,把開展法制宣傳教育20年來的一些經驗和好的做法加以固定並長期堅持,有利於深化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化解改革推進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社會矛盾糾紛,進一步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條例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和中央“五五”普法規劃為依據,規定了法制宣傳教育的原則和執法主體,明確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大中型企業以及有關組織、人員的職責和義務,規範了法制宣傳教育的相關制度和措施,突出了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條例的內容符合成都市實際,針對性、可操作性較強,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建議本次會議審查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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