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2000年8月9日珠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0年9月22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 頒布單位:珠海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0.10.12
  • 實施時間:2000.12.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第三章 工作責任和社會責任,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第五章 考試、考核與獎懲,第六章 附則,修訂的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保障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三條 接受法制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
第四條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實行全面規劃、統一領導、分別實施、分類指導的原則。
第五條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應當堅持為改革、發展、穩定服務,堅持與法制實踐相結合,堅持因地制宜、講求實效。
第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應當帶頭學習和宣傳憲法和有關法律知識,嚴格依法辦事。
第七條 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
(一)教育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權利,履行公民義務,增強遵守法律、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權益的自覺性;
(二)增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制觀念,提高法律素質,保障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三)推動企業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學習掌握有關法律知識,促進依法管理、依法經營;
(四)加強對社會團體的法制教育,促使其依法活動;
(五)增強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依法辦事的自覺性,促進基層依法治理;
(六)加強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增強青少年的法制觀念,樹立遵紀守法和防範違法犯罪的意識。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各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組織統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計畫,指導、協調、督促、檢查、考核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決定或者建議實施獎懲。
第九條 各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組織的辦事機構,負責法制宣傳教育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計畫;
(二)檢查、考核各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三)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培訓、考試和考核工作;
(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
第十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主管機關。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確定相應的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法制宣傳員。

第三章 工作責任和社會責任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把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工作計畫,建立健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責任制。
各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
第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眾宣傳與本部門工作有關的法律知識。
司法機關應當向社會公眾宣傳法律知識。
第十四條 宣傳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充分發揮文藝團體和大眾傳播媒體的作用,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各類幹部管理院校應當將法制教育作為幹部教育的必修課程。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法制教育納入思想政治教育課程內容,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七條 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負責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工作。
第十八條 各類企業負責本單位員工的法律知識培訓工作。
第十九條 公安、工商、勞動等部門應當協助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組織的辦事機構做好經商和外來務工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及其他社會團體應當根據自身特點,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經常地向居民、村民宣傳法律常識。
第二十二條 家庭應當做好其成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門,認真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所需經費應當予以保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各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經費,由本單位予以保證。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情況。

第五章 考試、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六條 法制宣傳教育實行考試考核制度,具體辦法由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組織的辦事機構統一制定。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參加統一組織的法律知識學習或者考試。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錄用、調入、晉升,應當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法律知識考核或者考試。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由其常務委員會任命的新一屆政府組成人員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初次任命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提請任命前應當通過組織人事部門組織的法律知識考試。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 經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組織的辦事機構考核,沒有達到規定標準的部門、單位,由各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組織的辦事機構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議有關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統一的法律知識學習的,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三十二條 對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通報批評;獲取榮譽稱號的,由授予機關撤銷其榮譽稱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條例

(2000年8月9日珠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0年9月22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根據2005年7月27日珠海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5年9月23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珠海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保障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三條接受法制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
第四條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實行全面規劃、統一領導、分別實施、分類指導的原則。
第五條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應當堅持為改革、發展、穩定服務,堅持與法制實踐相結合,堅持因地制宜、講求實效。
第六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應當帶頭學習和宣傳憲法和有關法律知識,嚴格依法辦事。
第七條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
(一)教育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權利,履行公民義務,增強遵守法律、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權益的自覺性;
(二)增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制觀念,提高法律素質,保障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三)推動企業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學習掌握有關法律知識,促進依法管理、依法經營;
(四)加強對社會團體的法制教育,促使其依法活動;
(五)增強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依法辦事的自覺性,促進基層依法治理;
(六)加強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增強青少年的法制觀念,樹立遵紀守法和防範違法犯罪的意識。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各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組織統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計畫,指導、協調、督促、檢查、考核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決定或者建議實施獎懲。
第九條各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組織的辦事機構,負責法制宣傳教育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計畫;
(二)檢查、考核各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三)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培訓、考試和考核工作;
(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
第十條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主管機關。
第十一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確定相應的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法制宣傳員。
第三章工作責任和社會責任
第十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把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工作計畫,建立健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責任制。
各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
第十三條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眾宣傳與本部門工作有關的法律知識。
司法機關應當向社會公眾宣傳法律知識。
第十四條宣傳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充分發揮文藝團體和大眾傳播媒體的作用,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各類幹部管理院校應當將法制教育作為幹部教育的必修課程。
第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法制教育納入思想政治教育課程內容,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七條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負責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工作。
第十八條各類企業負責本單位員工的法律知識培訓工作。
第十九條公安、工商、勞動等部門應當協助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組織的辦事機構做好經商和外來務工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條工會、共青團、婦聯及其他社會團體根據自身特點,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經常地向居民、村民宣傳法律常識。
第二十二條家庭應當做好其成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章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認真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所需經費應當予以保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各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經費,由本單位予以保證。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情況。
第五章考試、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六條法制宣傳教育實行考試考核制度,具體辦法由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組織的辦事機構統一制定。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參加統一組織的法律知識學習或者考試。
第二十七條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員,提請任命前應當通過本級人大常委會組織的任前法律考試。但在本屆內已經通過任前法律考試並接受任命,因工作變動或者提拔改任其他職務需提請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不再進行任前法律考試。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九條經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組織的辦事機構考核,沒有達到規定標準的部門、單位,由各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組織的辦事機構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議有關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統一的法律知識學習的,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三十一條對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通報批評;獲取榮譽稱號的,由授予機關撤銷其榮譽稱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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