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8號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7月29日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推進法治湖南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條 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第四條 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普及憲法和法律法規基本知識,教育公民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提高公民遵守法律法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權益的自覺性。
第五條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應當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根據不同對象確定相應的內容,增強針對性、實效性。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的組織領導,根據不同時期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確定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法制宣傳教育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政府公共服務體系;將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切實予以保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制定和組織實施法制宣傳教育年度計畫;宣傳法律法規,總結推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典型和經驗;承擔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有關具體工作;協調、指導、檢查考核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以及做好法制宣傳教育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法制宣傳教育年度計畫,組織本單位、本系統工作人員學習規定的法律知識,根據國家和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安排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各類主題活動,並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單位負責人集體學法制度。
第九條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結合司法、行政執法活動,向公民宣傳相關法律知識。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把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各級各類學校教學內容,使學校的法制教育做到有計畫、有教材、有教員、有課時。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管理部門應當對管理的市場經濟主體的主要經營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知識教育,督促用人單位開展對從業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口與計畫生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口、失業人員、進城務工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引導其學法守法,提高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好法制宣傳教育題材的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演出、出版和播映工作。
第十四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應當根據自身工作特點,加強對職工、青少年、婦女、 殘疾人等群體的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採取各種形式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人員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通過宣傳欄、牆報等形式,對轄區內的村(居)民、流動人口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和新聞網站應當制定法制宣傳規劃,開設法制宣傳教育欄目、節目,加強法制新聞報導和典型宣傳,播(刊)法制宣傳公益廣告。
國家機關網站及其他網站應當結合本網站特點向公眾宣傳法律知識。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通過課程教學、專題教育、課外活動等途徑,對學生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中國小校應當確定一名學校負責人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或者聘請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法制工作經驗的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各級各類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教學計畫和培訓規劃。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內容。考核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各單位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畫落實情況實行年度和階段性評估考核。評估考核結果應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第十九條 實行國家工作人員年度學法用法考試制度。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司法行政部門或者本單位組織的學法用法免費考試。考試成績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的依據之一。
錄用公務員,應當將相關法律知識列入考試內容。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以及代表視察等形式,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不履行本條例規定或者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單位,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對無故不參加年度學法用法考試的國家工作人員,由司法行政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限期參加補考。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011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並公布的《湖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1年9月1日正式實施。從立法意義上說,《湖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的出台,提升了我省法制宣傳的法律地位。《條例》頒布後,我縣各級普法部門都要廣泛開展學習宣傳,讓廣大幹部民眾了解這部法規,促進各級黨委、政府及法制宣傳教育職能部門認真貫徹落實《條例》,促使我省的法制宣傳教育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實施轉變為依靠法治手段推進,推動我縣法制宣傳教育順利走上法制化、規範化軌道。
一、《條例》為我省法制宣傳教育長期、穩定、持久、廣泛地開展提供了法律制度層面上的保障。從“第一個五年普法規劃”到“第五個五年普法規劃”的實施,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主要是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省、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關於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和政府機構改革後“三定”方案賦予司法行政部門的職能,《條例》的頒布實施,使我省各級黨委、政府及法制宣傳教育職能部門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職責權利義務更規範、更持續穩定、更具體和可操作性,並有了法律強制力作保障,解決了我省法制宣傳教育缺乏穩定性和法律規範問題。
二、明確了司法行政部門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的職責,《條例》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制定和組織實施法制宣傳教育年度計畫;宣傳法律法規,總結推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典型和經驗;承擔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有關具體工作;協調、指導、檢查考核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以及做好法制宣傳教育的其他工作。
三、法制宣傳教育體現政府主導下的社會共同責任。法制宣傳教育是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一項基礎性工程,因此,政府對這項工作的主導性就顯得尤為重要。《條例》據此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法制宣傳教育規劃,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規劃,納入政府公共服務體系。《條例》明確了各主要行政部門在法制宣傳教育中的職責:
第一,要求本系統工作人員學法用法,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別是對司法、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尤其要加強學法,同時,應當結合司法、行政執法活動,向公民宣傳相關法律知識。
第二,具有社會事務管理權的部門如公安、民政、人口與計畫生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口、失業人員、進城務工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經濟管理部門(如工信局、工商局、國資局、稅務局、質監局、安監局等)應當對管理的市場經濟主體的主要經營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知識教育,督促用人單位開展對從業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好法制宣傳教育題材的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演出、出版和播映工作。
第三,明確了鄉鎮(街道)、村(居)在法制宣傳教育中的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採取各種形式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人員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通過宣傳欄、牆報等形式,對轄區內的村(居)民、流動人口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第四,新聞媒體是法制宣傳的主要平台,也是公眾接受法律知識的最主要渠道,通過媒體普法,效率高、成本低,所以《條例》明確規定新聞媒體必須承擔法制宣傳的社會責任: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和新聞網站應當制定法制宣傳規劃,開設法制宣傳教育欄目、節目,加強法制新聞報導和典型宣傳,播(刊)法制宣傳公益廣告。同時,國家機關網站及其他網站應當結合本網站特點向公眾宣傳法律知識。第五,工、青、婦、殘等社團也賦予相應的職責。政府主導,全社會參與,有利於形成充分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參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局面。
《條例》既然已作出明確規定,以上就是各單位的法定職責,不履行就是不作為,就要被問責。
四、社會組織和普通市民在法制宣傳教育中應積極發揮作用。《條例》第二條規定“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法制宣傳教育是政府的責任,但也需要全社會的參與。從近幾年的實踐來看,由律師、法律工作者或熱愛法制宣傳教育的個人來參與普法也是社會參與的一種形式,我市的普法講師團、農村和社區普法志願者和關工委義務法制宣傳隊等,就是利用社會力量參與普法的典型。
五、《條例》對領導幹部、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提出了要求。《條例》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單位負責人集體學法制度”。第十九條規定“實行國家工作人員年度學法用法考試制度”。根據相關檔案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主要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公立醫院醫生、護士、大中國小教師等。他們的法律素質得到提高,才能不斷提高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辦事的能力,才能在國家管理和社會服務工作中嚴格依法辦事,促進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貫徹落實。落實法制宣傳教育考試制度是檢驗包括領導幹部在內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效果的一個很好方法。《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對國家工作人員參加年度法律知識考試作了強制性的規定。
六、學校法制宣傳教育的規定進一步具體化。第十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把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各級各類學校教學內容,使學校的法制教育做到有計畫、有教材、有教員、有課時。第十七條規定,學校應當通過課程教學、專題教育、課外活動等途徑,對學生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中國小校應當確定一名學校負責人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或者聘請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法制工作經驗的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多年來,津市教育局積極配合市依法治市辦開展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績,目前100%的中國小校都聘請了兼職法制副校長,學校法制宣傳教育正走人規範化,現在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可以更加有效地推進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深入開展。
七、《條例》把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檢查、考核評估作為一項法律制度進行了規定。《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內容。考核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各單位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畫落實情況實行年度和階段性評估考核。評估考核結果應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以及代表視察等形式,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檢查
八、《條例》在保障法制宣傳教育經費投入上作出明確規定。《條例》第六條規定“將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切實予以保障”,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法制宣傳教育從其性質來看,是一項旨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質的公益性社會事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有義務運用各種資源,公開、免費向公眾告知法律、法規和相應政策,社會公眾接受法制宣傳服務是無償的。因此,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應當有相應的經費和宣傳設施保障。從長期的普法實踐來看,保證法制教育所需經費是搞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重要條件。我市市、鄉政府都把法制宣傳教育所需經費納入了財政預算,各部門、各社會團體和企事業組織也都撥出專項經費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今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還要不斷加大投入,保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所需經費。因此,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加大對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宣傳設施建設的投入,並保障法制宣傳教育經費落實到位意義重大。同時,要正確理解“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免費考試”的含義,個人認為,普法考試對幹部個人來說是免費的,但並不排除考試主管機關對其所在單位收取必要的資料費、培訓費,理由有兩條:其一,《條例》對政府保障普法經費作了規定,也對各單位保障普法經費作了規定,如果全市所有幹部資料費、培訓費全部由政府大包大攬,各單位還要普法經費乾什麼?其二,法制宣傳教育是一項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所需經費緊靠財政投入是遠遠不夠的,我市乃至全國各地的實踐都證明了這一點。因此,不僅普法考試要湊集經費,開展全市性的大型普法宣傳活動同樣需要各單位出錢出力,“集中力量辦大事”歷來是法制宣傳教育所奉行的工作原則。
九、《條例》對不履行法制宣傳教育職責將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作出規定。《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對不履行本條例規定或者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單位,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對無故不參加年度學法用法考試的國家工作人員,由司法行政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限期參加補考。這一剛性條款,為《條例》的了順利實施提供了保障,使法制宣傳教育從軟任務變為硬措施,保證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任務的完成,具有較強的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