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法治素養,增強全社會法治意識,推進法治黑龍江建設,根據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法治建設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是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責任主體。
第三條 法治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
(一)宣傳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內容,普及憲法、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和基本常識;
(二)宣傳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全社會營造和培養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圍和法治習慣;
(三)宣傳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傳承中華優秀法治傳統,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四)宣傳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實踐,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四條 法治宣傳教育應當統籌規劃、分類實施,堅持經常性教育與集中宣傳教育相結合、普及性教育與重點宣傳教育相結合、法治宣傳與法治實踐相結合、法治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實行“誰執法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誰主管誰負責”,創新宣傳教育形式,增強宣傳教育實效。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法治宣傳教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長效機制,推進開展法治宣傳教育進機關、進學校、進企業、進鄉村、進社區、進家庭、進軍營活動。
第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是法治宣傳教育的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工作:
(一)貫徹執行並組織宣傳有關法治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研究起草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制度;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法治宣傳教育總體規劃、年度計畫,匯總各單位上報的責任清單和工作目標,制定考核評估標準,並組織規劃、計畫實施、中期檢查和終期總結驗收;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指導和檢查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法治縣(市、區)、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等多層次、多領域的法治創建活動;
(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培訓和考試,承辦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考核、評估及表彰的相關工作;
(六)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法治宣傳教育先進典型和經驗;
(七)協調有關部門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育培訓內容;
(八)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其他工作。
第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設、維護、運用12348中國法網黑龍江網站和12348法律服務熱線平台,為公眾提供下列公共法律服務:
(一)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司法鑑定、人民調解以及其他方面的法律諮詢服務;
(二)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經常發生的民事法律行為,提供民事契約範本。
第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鄉村(社區)法律顧問制度,法律顧問應當為村民、居民及時解答日常生產生活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提供專業法律意見;接受村民、居民委託,代為起草、修改有關法律文書和參與訴訟活動;協助起草、審核、修訂村規民約和其他管理規定,為村民土地徵用補償安置、基礎設施建設、環境治理保護等村(居)治理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
第九條 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計畫,明確相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條 每年十二月四日國家憲法日,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
逢國際公約確定的主題日、法律法規的頒布日、國家規定的紀念日、相關節日,相關部門應當開展相應主題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一條 立法機關制定地方性法規時,應當利用網路、報刊等媒介廣泛徵求社會意見。
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通過後,立法機關和政府的立法工作機構應當召開由行政執法機關、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新聞發布會,將地方性法規的立法目的、規範的內容、制度設計、實施中的難點、各部門在實施中的責任及需要的準備工作等問題予以說明。
第十二條 與公民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和修改後,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組織工作人員通過培訓等形式進行學習,並向執法相對人和社會公眾進行宣傳。
第十三條 監察機關應當宣傳監察法及預防職務違法犯罪相關法律法規,可以通過彙編正反典型案例、編印警示教育讀本、舉辦教育展等形式,開展反腐倡廉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 司法機關應當向社會公眾宣傳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司法解釋。
第十五條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公務人員履行職務過程中,應當告知當事人法律依據、權利義務、救濟途徑等法律知識,進行相關法治宣傳教育。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以案釋法資源庫,公布司法文書,通過以案釋法,舉辦司法、行政開放日,免費發放實用法律知識宣傳冊、宣傳單等活動,向社會進行法治宣傳。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領導幹部應當自覺帶頭學習宣傳憲法和法律法規。
國家機關、各人民團體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並落實重大事項決策法律諮詢制度和決策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提高依法決策水平。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政府常務會議、政協常務委員會會議、監察委員會委務會議、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會議召開時,應當開展集中學法活動。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熟練掌握和運用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種法律法規,每年學習法律的時間應當不少於四十小時。
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執法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提高執法人員法律素質。
有關部門應當在國家工作人員招聘、錄用時進行憲法法律知識的考察測試,健全國家工作人員法律知識考試制度。
國家工作人員培訓機構應當把憲法法律列入培訓必修課,把法治教育納入國家工作人員入職、晉職培訓的必訓內容。
第十八條 公安、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人員、服刑人員、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等進行法治宣傳教育,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社區矯正等人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建立對學校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考核制度,進行指導、檢查、監督和評估,加強對負責法治教育工作教師的培訓工作,落實課時、教材、師資、經費。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據《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綱》統籌編制符合本省實際、有特點的法律讀本,鼓勵有條件的學校編制學校讀本,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費提供。
第二十條 中國小校應當將法治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注重考查學生法治課程學習效果,配備負責法治教育工作的教師和分管副校長,可以聘請具有法律工作經驗的志願服務人員擔任法治教育兼職副校長(輔導員),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高等學校應當把法治教育納入公共必修課教育範疇,開設法治基礎課或者其他相關課程,增加課時數量和學分比重。
第二十一條 學校的法治教育應當遵循教育規律,與學生的生理年齡、心理成熟水平、認知能力相適應,將法治核心理念、重要概念與學生日常生活相結合,從以案釋法資源庫中精選案例,開展法治宣傳工作;可以會同法院、檢察院、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門,通過體驗式教學、現場觀摩、實踐模擬等方式組織學生開展法治實踐教育活動。
學前教育應當培養幼兒文明禮貌的言行習慣,人與人、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理念,遵守集體生活的行為規範。
國小階段法治教育應當使學生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樹立誠信意識;了解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定保護,建立對校園欺凌行為的認知和防範意識;初步了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禁毒、食品安全等生活常用法律的基本規則和基本常識。
國中階段法治教育應當使學生了解國家基本制度和重要國家機構及其職權;了解民事法律活動的基本原則,培養契約精神;了解國家安全、社會治安、公共衛生、教育、稅收等公共事務的法律原則;了解犯罪、刑罰基本知識,提升對青少年常見違法犯罪行為的應對能力。
高中階段法治教育應當使學生明晰憲法原則,理解法治的內涵與精神;了解選舉制度和重要法律規定,形成依法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意識;了解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及糾紛解決機制。
高等教育階段法治教育,應當系統介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內容,使學生理解常用的法律概念、法律規範,了解家庭、婚姻、教育、勞動、繼承等法律制度。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稅務、農業、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企業所有者和經營管理人員進行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三條 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流動人口、失業人員、進城務工人員、信訪人員的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四條 文化部門應當把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把法治文化作品納入各級文化作品評獎內容,納入藝術、出版扶持和獎勵基金內容,鼓勵創作推廣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作品,組織開展法治文藝展演展播,法治文藝演出下基層等活動。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活動場所應當開展公益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加強法治文化公園、法治文化廣場、法治文化長廊等法治服務公共設施建設。
第二十六條 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民族宗教工作人員和宗教教職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教育培訓,對民族宗教界人士及有宗教信仰的民眾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老齡辦、殘聯應當根據自身工作特點,對職工、青少年、婦女、老年人、殘疾人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其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履行法定義務。
第二十八條 行業協會應當對成員單位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並督促其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社區)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每季度至少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成員進行一次法律知識集中學習。
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明確專人負責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加強對村民、居民的法治宣傳教育。
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完善法治宣傳設施,依託圖書室、活動室、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通過法律諮詢服務、法治文藝活動、法治宣傳專欄等形式,培養城鄉居民法治思維、增強法治意識,引導城鄉居民依法表達訴求、化解糾紛、維護權益,履行法定義務。
第三十條 政府機關、社會公共服務機構的服務大廳和服務視窗應當運用電子顯示屏、觸控螢幕等設施進行公益法治宣傳教育。車站、機場、碼頭、醫院、銀行、郵政、電信等單位應當在其公共區域設定固定法治宣傳設施。
第三十一條 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建立公益普法制度,按照有關規定開設專欄、專版、專題,在重要時段、重要板塊、重要版面,開展日常公益法治宣傳教育,刊播公益法治宣傳教育廣告,引導和樹立社會法治風尚。
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通過微博、微信、微視頻、融媒體、移動客戶端、戶外廣告等媒介,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先進技術推動“網際網路+”法治宣傳行動。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列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社會力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相關工作。
鼓勵仲裁員、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法律從業人士及高校法學專業師生對法律問題進行釋法說理,開展法律服務,加強法律知識宣傳。
鼓勵法律志願者等各類社會力量開展公益性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把法治宣傳教育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綜合目標考核、綜治工作考核和精神文明創建考核內容,對各單位法治宣傳教育計畫落實情況進行階段性和總體考核評估。
有關部門在對領導幹部進行選拔任用和年度考核述職時,應當將運用法治方式的情況列為考察和述職的內容。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專項視察和專題調研等方式加強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 對不履行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由有權機關限期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單位主要領導和其他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未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考核和進行評估的;
(二)行政執法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未履行法治宣傳教育責任的;
(三)媒體未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公益法治宣傳教育責任的。
第三十七條 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法治宣傳教育考核辦法,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法治素養,增強全社會法治意識,推進法治黑龍江建設,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根據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法治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
(一)宣傳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普及法律法規基本知識;
(二)宣傳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形成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圍和法治習慣;
(三)宣傳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四)宣傳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實踐,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四條 法治宣傳教育應當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堅持經常性教育與集中宣傳教育相結合、普及性教育與重點宣傳教育相結合、法治宣傳與法治實踐相結合、法治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實行“誰執法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誰主管誰負責”,創新宣傳教育形式,增強宣傳教育實效。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法治宣傳教育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保障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需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長效機制,推進開展法治宣傳教育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家庭、進軍營活動。
第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是法治宣傳教育的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具體工作:
(一)貫徹執行並組織宣傳有關法治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起草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制度;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法治宣傳教育總體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規劃實施、中期檢查和終期總結驗收;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指導和檢查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法治宣傳教育培訓和考試,承辦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考核、評估及表彰的事務性工作;
(五)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法治市縣區、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等多層次、多領域的依法治理工作;
(六)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法治宣傳教育經驗和典型;
(七)負責法治宣傳教育其他事項。
第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設、維護、運用12348中國法網黑龍江網站和12348法律服務熱線平台,為公眾提供便捷的下列公共法律服務:
(一)法律諮詢、司法援助、司法鑑定、人民調解等法律服務;
(二)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經常發生的民事法律行為,提供民事契約範本。
第八條 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計畫,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第九條 每年十二月四日國家憲法日,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
每年四月十五日國家安全教育日,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教育公民積極維護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維護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每年三月十五日消費者權益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消費者協會應當向公民和企業宣傳消費者的權利,發布消費維權信息,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權益的意識和能力,促進企業守法誠信經營。
第十條 立法機關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利用網路、報刊等媒介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新地方性法規通過後,立法機關和政府的立法工作機構應當召開由執法部門、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新聞發布會(執法責任協調會),將地方性法規新設的規範、實施中的難點、各部門在實施中的責任及需要作的準備工作等予以說明。
第十一條 與公民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和修改後,相關法律法規的執法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工作人員通過培訓等形式進行學習,並向執法相對人和社會公眾進行宣傳。
第十二條 司法機關應當向社會公眾宣傳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
第十三條 司法機關、執法機關公務人員履行職務過程中,應當告知當事人相關的法律依據、權利義務、救濟途徑等法律知識,進行法治宣傳教育。
司法機關、執法機關應當建立以案釋法資源庫,通過解析典型案例等形式開展以案釋法活動,向社會進行生動直觀的法治宣傳,依照規定組織公民旁聽庭審。針對不同人群,免費發放實用的小冊子、宣傳單,進行法律法規宣傳。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的領導幹部應當自覺帶頭學習宣傳憲法和法律法規,建立並落實重大事項決策法律諮詢制度和決策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熟練掌握和運用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種法律法規,每年學習法律的時間應當不少於四十小時。
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對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進行培訓和考核。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國家工作人員錄用、招聘中法律知識的考察測試,健全國家工作人員法律知識考試制度。
國家工作人員培訓機構應當把憲法法律列入培訓必修課,把法治教育納入國家工作人員入職培訓、晉職培訓的必訓內容。
第十六條 公安、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人員、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等進行法治宣傳教育,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社區矯正等人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對學校法治宣傳教育進行指導、檢查、監督和評估,做到課時、教材、師資、經費四落實。
中國小校應當將法治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配備負責法治工作的教師和分管副校長,可以聘請具有法律工作經驗的志願服務人員擔任法治教育兼職副校長(輔導員),指導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就宣傳教育的情況及時和學生家長進行溝通,形成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格局。
高等學校應當把法治教育納入公共必修課教育範疇,開設法治基礎課或者其他相關課程。
第十八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編制全省統一的國小階段法治教育教材。
中學應當將法治課程的學習成績作為結業成績的組成部分。
高等學校應當加大法治教育課程的課時數量和學分比重。
第十九條 學校的法治教育應當貼近學生實際,從生活實踐中提煉案例,將法治核心理念、重要概念與學生日常生活相結合,與學生的生理年齡、心理狀態、理解能力相適應。
國小階段法治教育應當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了解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定保護,建立對校園欺凌行為的認知和防範意識;初步了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禁毒、食品安全等生活常用法律的基本規則。
國中階段法治教育應當了解國家基本制度和重要國家機構及其職權;了解民事法律活動和民事侵權行為的基本原則,樹立誠信意識和契約精神;了解治安、國家安全、公共衛生、教育、稅收等公共事務的法律原則;了解犯罪、刑罰基本知識,建立對校園暴力等青少年常見違法犯罪行為的應對能力。
高中階段法治教育應當明晰憲法原則,理解法治的內涵與精神;了解選舉制度和重要法律規定,形成依法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意識;了解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及仲裁、公證等其他糾紛解決機制。
高等教育階段法治教育,應當系統介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的基本內容,理解重要、常用的法律概念、法律規範,全面了解家庭、婚姻、教育、勞動、繼承等法律關係。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企業所有者和經營管理人員進行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一條 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流動人口、失業人員、進城務工人員、信訪人員的法治宣傳教育,提高其守法意識和維權能力。
第二十二條 文化部門應當把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把法治文化作品納入各級文化作品評獎內容,納入藝術、出版扶持和獎勵基金內容,鼓勵創作推廣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作品,組織開展法治文藝展演展播,法治文藝演出“大篷車”、下基層等活動。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活動場所應當開展公益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加強法治教育基地、法治文化公園、法治文化廣場、法治文化長廊等法治服務公共設施建設。
第二十四條 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民族宗教工作人員和宗教教職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教育培訓,對民族宗教界人士及有宗教信仰的民眾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五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老齡辦、殘聯應當根據自身工作特點,對職工、青少年、婦女、老年人、殘疾人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其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履行法定義務。
第二十六條 行業協會應當對成員單位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並督促其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社區)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每年至少組織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一次法律知識集中學習。
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建立村民民主議事決策制度和議事規則,依法開展村民自治,明確專人負責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加強對村民、居民的法治宣傳教育。
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完善宣傳設施,依託圖書室、活動室、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通過法律諮詢服務、法治文藝活動、法治宣傳專欄等形式,培養城鄉居民法治思維、增強法治意識,引導城鄉居民依法維護權益、表達訴求、化解糾紛,履行法定義務。
第二十八條 政府機關、社會公共服務機構的服務大廳和服務視窗應當運用電子顯示屏、觸控螢幕等進行公益法治宣傳教育。車站、機場、碼頭、醫院、銀行、郵政、電信等單位應當在其公共區域建立固定法治宣傳設施。
第二十九條 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站、微博、微信、微視頻、融媒體、移動客戶端、戶外廣告等媒體媒介應當開設專欄、專版、專題在重要時段、重要板塊、重要版面,運用大數據、雲平台等先進技術推動“網際網路+”法治宣傳行動,進行日常公益法治宣傳教育,刊播公益法治宣傳教育廣告,引導社會法治風尚。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列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社會力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相關工作。
鼓勵仲裁員、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學院校學生等法律從業人士對法律問題進行釋法說理,加強法律知識宣傳。
鼓勵社會力量開展公益性法治宣傳教育活動。支持引導法律志願者參與公益法治宣傳活動。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法治宣傳教育納入綜合目標考核、法治政府建設考核、綜治工作考核和精神文明創建考核內容,對各單位法治宣傳教育計畫落實情況進行階段性和總體考核評估。
有關部門在對領導幹部進行年度考核述職和選拔任用時,應當將運用法治方式的情況列為考察和述職的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法治宣傳教育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專項視察和專題調研等方式加強對法治宣傳教育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法治宣傳教育先進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對法治文化藝術作品的創作加大表彰獎勵力度。
第三十三條 對不履行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的單位,限期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門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單位主要領導和其他責任人給予處分;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考核和進行評估的;
(二)司法機關、執法機關公務人員未告知當事人法律依據、權利義務、救濟途徑,造成當事人權益損失的;
(三)媒體未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法治宣傳教育義務的。
挪用法治宣傳經費的,對單位主要領導和其他責任人給予記過以上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6月27日上午,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很好地吸納了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的意見,法治宣傳教育內容更豐富,措施更細緻、具體,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更強。條例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提交本次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共80餘條意見,除去重複意見,有近50條)。會後,法制委、法工委會同省司法廳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採納了絕大多數意見。27日下午,經法制委員會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二款法治宣傳教育“七進”的順序作了調整。(草案表決稿第五條)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六條司法行政機關職責中應當增加一項職責,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協調有關部門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育培訓內容。按此意見,增加了草案表決稿第六條第七項。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七條兩款的內容放到一條中不合適。據此,將該條拆分為草案表決稿第七條和第八條。
四、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逢國際公約確定的主題日、法律法規的頒布日、國家規定的紀念日、相關節日,相關部門應當開展相應主題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草案表決稿第十條)
五、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中“及時和學生家長溝通宣傳教育情況,形成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格局”的規定不好操作。據此,刪除了該內容。(草案表決稿第二十條)
六、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中傳統媒體和新媒體法治宣傳教育的規定拆分為兩款,表述為“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建立公益普法制度,按照有關規定開設專欄、專版、專題,在重要時段、重要板塊、重要版面,開展日常公益法治宣傳教育,刊播公益法治宣傳教育廣告,引導和樹立社會法治風尚。”“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通過微博、微信、微視頻、融媒體、移動客戶端、戶外廣告等媒介,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先進技術推動‘網際網路+’法治宣傳行動。”(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一條)
七、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增加一條作為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七條,表述為“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法治宣傳教育考核辦法,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八、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農村是法治宣傳教育的薄弱環節,農民也應當作為法治宣傳教育的重點人群。法制委員會在調研中了解到基層司法所的宣傳力量比較欠缺,也認為加強農村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是十分迫切的,因此在草案修改稿中補充了推進民主法治示範村創建活動,建立駐村法律顧問制度,組織村委會開展集中學法活動等內容(草案修改稿第六、七、二十八條)。
九、建議將條例的生效日期確定為2018年9月1日。
同時還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對條款順序和文字表述進行了調整。
此外,對部分條款組成人員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經研究,維持了草案修改稿的表述。如: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第三款領導幹部集中學法制度和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第一款中“每年學習法律的時間應當不少於四十小時”實踐中不好落實,建議刪除;大部分組成人員認為,省委《關於開展各級黨委常委會會議會前學法活動的通知》、省政府《關於政府常務會議會前學法的通知》及省“法治建設年”實施方案中都規定了領導幹部集中學法制度,《黑龍江省依法治省綱要》(2005-2020年)對公務員年度學法標準也有明確規定,應當在地方性法規中加以體現。經研究,保留了這兩項內容。
二、對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關於學前教育和學校法治宣傳教育的重點內容,多數組成人員認為規定得重點突出,比較準確具體,有操作性;但也有組成人員認為應當增加繼續教育和終身教育的規定;部分組成人員認為規定得過於具體,建議原則表述;還有的組成人員認為第一款學前教育的內容和法治宣傳教育關係不大,建議刪除。經研究,目前的學前教育和學校階段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表述是根據組成人員在一審時提出的審議意見,參考了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教育工作實踐而作出的,得到了大多數組成人員的贊同,因此未作修改。
以上匯報及草案表決稿,請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委託,現就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黑龍江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法治宣傳教育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它的根本目標是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質。關於制定該條例的必要性,我們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考慮,並以此作為制定該條例的依據和原則:
(一)制定該條例,是貫徹中央全面依法治國、落實省委建設法治黑龍江重要決策和部署的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反覆強調依法治國,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對法治宣傳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健全社會普法教育機制”;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堅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為依法治國的長期基礎性工作,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指出要“增強全社會特別是公職人員尊法學法守法用法觀念”,黨的十九大強調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第七個五年普法規劃明確要求:“圍繞貫徹中央關於法治宣傳教育的總體部署,健全法治宣傳教育的基礎制度,加強地方法治宣傳教育條例制定和修訂工作。”同時,省委十二屆二次全會的決定提出:“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堅持誰執法、誰普法,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把法治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內容”。因此,為了貫徹中央的重大決策和省委的工作部署,以及圍繞省委開展“法治建設年”的中心工作,需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對法治宣傳教育各項工作予以規範。
(二)制定該條例,是總結我省成功工作經驗,更好指導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實踐的需要。從1986年第一個五年普法規劃實施開始,我省經過了30多年的普法實踐,積累了許多成功的工作經驗和做法。如開展法律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進軍營的“法律七進”活動,以及關於誰執法誰普法、經常性教育與集中宣傳教育相結合、普及性教育與重點宣傳教育相結合,法治文化建設等方面的經驗,這些經驗有必要通過立法予以總結和固定,同時需要通過立法來進一步創新工作方式方法,為我省不斷深化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三)制定該條例,是堅持以問題為導向,進一步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需要。多年來,我省主要是通過制定和實施五年普法規劃的工作形式來推進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但由於五年規劃的約束性相對較弱,缺乏嚴格的監督考評機制,在實踐中,一些地方和單位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還不夠重視,把它看作是“分外事”、“軟任務”,甚至存在敷衍應付、走過場等形式主義現象,影響了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實際效果。因此,為了從制度設計上解決這些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責任制的剛性約束,有必要將法治宣傳教育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重點對象、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以及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等重要內容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確立下來,為全省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深入開展提供強有力的立法支撐。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在省司法廳建議下,該條例的制定被列入2016年常委會立法的調研項目;2017年,被列入常委會立法的預備項目;2018年,被列入常委會立法的正式項目。
2016年初,省人大內司委牽頭成立了有司法廳等單位同志參加的立法起草小組。2016年4月,省人大內司委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司法廳組成考察組,赴安徽、河北兩省進行考察學習。9月,赴齊齊哈爾市、大慶市等地進行調研, 並專門召開了13個市(地)司法行政部門普法工作人員座談會,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法規草稿。2017年4月,調研組赴哈爾濱市的部分區縣進一步調研和徵求意見。今年初,向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各市(地)人大內司委等43家單位書面徵求了意見和建議;3月13日,組織召開了由省政府法制辦、省司法廳、教育廳、工信委、綏化市司法局等13家單位參加的論證會徵求意見。在進行了11次較大修改後,形成了法規草案內司委審議稿。2018年4月12日,省第十三屆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同意提請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草案)》總計28條,未分章節。《條例(草案)》嚴格遵循了《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適當借鑑外省立法經驗,結合我省自身特點和工作實際,突出實用性、操作性,主要就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建立法治宣傳教育體制機制。根據黨和國家對法治宣傳教育的部署和要求,結合我省實際,一是明確規定法治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和工作原則,強調法治宣傳教育應當普及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注重與法治實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相結合(第三條、第四條)。二是規定人民政府要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公共服務體系,保障工作經費,負責對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考核和表彰(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三是規定司法行政部門是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做好法治宣傳教育年度計畫制定、組織實施、協調指導、經驗總結推廣、考核評估以及對12348中國法網的建設、運維和推廣等工作(第六條)。
(二)體現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是全社會共同責任的要求。為了形成各部門分工負責、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條例(草案)》結合我省實際,對各部門和單位從以下幾方面作出了規定:一是規定各類組織要在有關時間節點及時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特別是在國家憲法日集中開展憲法宣傳活動,並將我省長期堅持的“法律七進”作出明確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二是針對我省農村居民點多、線長、面廣的特點,明確專人負責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引導村民依法維護權益、表達訴求、化解糾紛,履行法定義務(第二十條)。三是結合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工作特點,對執法對象進行法治宣傳教育(第十三條)。四是規定了司法行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文化、廣電、信訪等部門和單位針對特定群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職責(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三條)。
(三)明確法治宣傳教育重點對象。根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條例(草案)》特別作出了對國家工作人員、青少年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一是將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列為考察和述職的內容,突出對關鍵少數的要求。二是將法律知識列入國家工作人員錄用、招聘的考察以及入職、晉職培訓內容。三是將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中國小配備法治教師,可以任命或聘請法治副校長(輔導員),指導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高等學校把法治教育納入通識教育範疇,開設法治基礎課或者其他相關課程作為公共必修課。
(四)強化落實法治宣傳教育責任。《條例(草案)》從兩個方面,對監督法治宣傳教育責任落實作出規定。一是規定人民政府對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考核,由司法行政部門承辦考核評估的具體事務性工作(第六條、第二十五條)。二是規定不履行法治宣傳教育職責的責任追究(第二十七條)。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