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廣東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廣東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經廣東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8年3月30日修訂通過並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 發布機構: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公布時間:2018年3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8年5月1日 
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全文

廣東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2006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廣東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2018年3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為《廣東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增強全社會憲法意識和法治觀念,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推動法治廣東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條 法治宣傳教育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與道德教育、法治實踐相結合,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創新形式、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應當接受法治宣傳教育。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推動全體公民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重點對國家工作人員、青少年和外來務工人員等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國家機關,向居民、村民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五條 法治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通過多種形式宣傳憲法,宣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宣傳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實踐,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推進法治建設與道德建設相結合,推動全社會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經費,建立健全向社會力量購買法治宣傳教育服務機制。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保障本單位法治宣傳教育經費。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進行公益性投入。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八條 實行國家機關誰主管誰負責、誰執法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責任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落實普法責任制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實行普法責任制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是本級行政區域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級行政區域的普法規劃、年度普法計畫和普法責任清單,統籌、協調、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其他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結合實際,制定本部門的普法規劃、年度普法計畫和普法責任清單,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本級行政區域普法責任清單中,明確國家機關的普法總體要求和具體責任、普法範圍、組織實施等內容。
國家機關應當在本部門普法責任清單中,明確普法宣傳的法律法規、普法對象、預期目標、活動方式、時間安排、責任人等內容。
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按照新頒布法律法規明確的職責,就新頒布法律法規制定專項普法責任清單,組織新頒布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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