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規定

《浙江省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規定》旨在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法治素養和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及推進法治浙江建設;經2020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1年1月5日公布,共二十六條,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規定
  • 發布機關:浙江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21年1月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日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

規定發布

浙江省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規定
第386號
《浙江省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規定》已經2020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月5日

規定全文

浙江省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法治素養和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推進法治浙江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法治宣傳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工作:
(一)宣傳習近平法治思想;
(二)宣傳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內容,普及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基本知識;
(三)宣傳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全社會營造和培養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圍和法治習慣;
(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法治建設與道德建設相結合;
(五)宣傳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
(六)宣傳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普法等法治實踐及其成果,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三條 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應當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法治與德治、教育與實踐相結合,統籌規劃、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全面普及,注重創新、講求實效。
第四條 縣級以上守法普法協調機構統籌協調、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具體工作由其辦事機構承擔,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和實施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年度計畫;
(二)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落實普法責任制,公布普法責任清單及其執行情況;
(三)推動依法治理和基層法治創建工作;
(四)指導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
(五)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監督檢查、考核評估以及表彰工作;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治宣傳教育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按照規定組織推動和落實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任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部署和有關部門的要求,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指導、支持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 法治宣傳教育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執法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年度計畫和普法責任清單,並將責任落實到內部機構,做好本系統、本領域的普法工作。
普法責任清單應當明確法治宣傳教育的重點內容、重點對象、主要形式、時間安排以及責任人等。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守法普法協調機構報告上一年度普法責任清單的執行情況,並提交本年度普法責任清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對本系統、本領域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開展檢查、督導。
第八條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公益性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民政等有關部門、單位,對公益性法治宣傳教育進行政策引導,開展管理服務,並按照規定在資金、項目等方面提供扶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可以向社會組織、個人提供有關公益性法治宣傳教育需求信息,為其活動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結合國家憲法日,在每年12月集中組織開展憲法與浙江主題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國家和省確定的重大決策部署、重點工作以及重大專項活動,組織開展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經驗成果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在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日、國家規定的紀念日或者主題日期間,集中組織開展相應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有計畫、有重點地推動公民法治素養提升,圍繞不同群體法治素養提升的目標和任務,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措施。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集體學法制度,落實領導幹部任職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並把尊法學法守法用法以及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作為考核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
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將公共法律知識和履行職責相關的法律知識列入公務員培訓內容,並將依法行政能力納入公務員考核內容。
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通過組織年度法律知識考試、法治講座、旁聽案件庭審等方式,提高工作人員法治素養和依法辦事能力。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推進學校落實法治教育經費、師資和課時,指導、監督學校開展法治教育教學活動。
各類學校應當明確分管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負責人,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學生法治觀念和參與法治實踐的能力;中國小校應當聘請具有法律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指導和幫助學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社會組織應當完善學校、家庭、社會相結合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機制,支持青少年法治教育實踐基地建設。
第十三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等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依法對職工、青少年、婦女兒童、殘疾人等群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 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制定後,可以通過舉辦新聞發布會、發布立法解讀等形式開展實施前的宣傳,增進社會公眾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理解。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確認等依申請行政行為時,應當通過告知、提示等形式開展相關業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教育。
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依職權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行為時,應當對案件事實、證據、程式和法律適用等進行釋法析理。
律師、公證員、人民調解員、仲裁員、法律援助人員、司法鑑定人員在辦理案件或者提供法律服務時,應當就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釋法析理。
行政執法主體、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定期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其他網際網路政務媒體等發布本系統、本領域典型案例,利用典型案例或者事件及時向公眾進行法律解讀。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以案釋法工作的指導和統籌,完善典型案例發布平台和典型案例資源庫。
第十六條 具有公益宣傳責任的廣播、電視、報刊、新媒體等應當加大法治宣傳教育力度,設定法治宣傳教育專版、專欄、專題,及時刊登、播放法治宣傳公益廣告和節目。
廣播、電視、報刊、新媒體等應當加強從業人員法治教育,促進從業人員運用正確法治理念和觀點解讀社會問題,引導社會輿論,提升法治宣傳質量。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新聞媒體依法履行公益法治宣傳教育責任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當通過其在政務服務場所設定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設施設備,以及政府網站或者其他網際網路政務媒體,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法治宣傳教育服務。
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智慧普法平台建設,利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技術,促進法治宣傳教育資源共建共享,推進法治宣傳教育數位化、網路化和智慧型化。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開設專業性網站、新媒體賬號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傳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融入法治實踐,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開展法治示範城市、法治示範縣(市、區)創建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推動基層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加強村(居)民委員會幹部法治素養培訓,最佳化基層法律服務供給,推動自治、法治和德治相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建立和完善民主法治村(社區)創建指標體系,將法治宣傳教育開展情況作為重要指標。
第十九條 公共設施建設以及公共空間利用,應當因地制宜,體現法治文化元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司法行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公園、廣場、綠地和標誌性建築等公共場所法治宣傳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維護,提升法治宣傳教育設施的法治文化內涵和利用效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對公共法治宣傳教育設施的分布情況以及主題、特色等進行調查。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法治宣傳教育設施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其具有法治宣傳教育功能的場所、設施設備等申報納入公共法治宣傳教育設施名錄。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法治文化建設,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法治文藝創作和展演,推動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創新,推進法治文化與地域文化、行業文化、民俗文化融合,培育浙江特色法治文化。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可以通過委託創作、委託宣傳推廣等方式為法治宣傳教育作品創作、產品研發和開展活動提供支持,並依照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向社會公開相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加強法治宣傳教育人才隊伍建設,最佳化人才隊伍結構,建立健全由法律教育工作者、法律實務工作者等組成的法治宣傳教育隊伍,推進法治宣傳教育專家庫建設。
鼓勵法律教育工作者、法律實務工作者、法律專業學生等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志願服務。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按照有關志願服務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法治宣傳教育志願者培訓、激勵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法治宣傳教育實施情況納入年度法治建設考核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進度、質量、效果等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可以作為改進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和考核的重要參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開展公民法治素養評估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加強對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和普法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法治監督員等參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接受監督。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守法普法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可以根據情況,制發法治宣傳教育改進建議書:
(一)未落實普法責任制規定的工作任務的;
(二)未履行重大決策、重點工作以及重大專項活動確定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任務的。
有關部門、單位應當自收到改進建議書之日起30日內反饋改進情況;未按照要求改進工作的,守法普法協調機構可以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或者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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