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施意見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施意見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施意見》於2011年10月8日以浙政發〔2011〕71號印發。該《意見》分總體要求、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和改進制度建設、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積極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強化行政監督與問責、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保障9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 類型:實施意見
  • 內容: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法治政府
  • 發布機構:浙江省人民政府
意見組成,意見內容,一、總體要求,二、切實轉變政府職能,三、加強和改進制度建設,四、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五、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六、積極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七、強化行政監督與問責,

意見組成

該《意見》分總體要求、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和改進制度建設、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積極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強化行政監督與問責、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保障9部分。

意見內容

一、總體要求

1 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總體要求。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認真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進一步加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實施力度,緊緊圍繞“八八戰略”、“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總戰略,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著力推動事關依法行政全局的體制機制創新,提高制度建設質量,著力規範行政行為,保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著力增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的依法行政意識,提高依法解決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不斷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為推進我省經濟轉型升級,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全面建設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切實轉變政府職能

2 穩步推進行政體制改革。積極開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綜合配套改革試點。認真貫徹實施《浙江省加強縣級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職能若干規定》,深入推進擴權強縣改革。加快中心鎮建設,推進強鎮擴權,依法賦予中心鎮相應的縣級經濟社會管理職能。繼續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穩步推進綜合執法,完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減少行政執法層次,提高基層執法能力,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堅決糾正多頭執法、多層執法和不執法、亂執法等行為。
3 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按照轉變職能、權責一致、強化服務、改進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著力提高各級政府特別是基層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能力,加強面向基層和民眾的服務與管理。健全社會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探索開展社會管理創新綜合試點。深入實施公民權益依法保障行動計畫,加強民眾權益保障機制建設。加強對流動人口、特殊人群的管理和服務,健全社會治安、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等公共安全體系。加快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市場主體公共信用資料庫,並依法向社會公開、共享。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的管理、引導和培育,完善和落實設立登記、備案等管理和服務制度。完善信息網路管理,健全網上輿論引導機制,落實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提高對虛擬社會的管理水平。以發展社會事業和解決民生問題為重點,深入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探索建立有序競爭和多元參與的基本公共服務供給體制,完善公共服務項目特許經營機制和民間投資公共服務的財政資助機制。
4 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大力壓縮行政審批項目,推進市縣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繼續開展行政機關內部行政許可職能整合改革。完善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制、備案制,健全投資項目聯動審批機制,推廣行政審批服務全程代理制。進一步加強電子政務建設,建立健全網上信息服務平台、便民服務網路平台,積極推行網上審批、“一個視窗對外”和“一站式”服務。加強行政服務中心建設,規範行政服務中心工作,提高辦事效率和質量。積極探索民主協商、公眾參與的管理機制,重視運用行政規劃、行政指導、行政契約等方式實施行政管理。引導和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有序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

三、加強和改進制度建設

5 合理安排政府立法項目。按照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必要可行的原則,科學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計畫。更加注重現行法規規章的修改完善,更加注重實施性和特有性立法,更加注重社會建設與社會管理領域的立法。圍繞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抓好發展海洋經濟、循環經濟、服務業以及促進科技進步、節約資源能源、加強市場監管等方面的立法項目。圍繞加強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抓好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加強民眾權益保障、維護公共安全、應對突發事件、規範社會組織、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等方面的立法項目。圍繞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抓好強化城鄉環境監管、加強海洋環境保護、完善水資源管理、保障飲用水安全、加強水土保持、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等方面的立法項目。圍繞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抓好規範行政決策和行政執法程式、政府信息公開、政府採購、行政監督、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等方面的立法項目。
6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按照確保質量的要求,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建立健全公開向社會徵集政府立法項目機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府立法草案要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和網上登載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探索建立聽取和採納意見情況說明制度。建立健全專家諮詢論證制度,通過召開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委託立法課題研究、立法草案起草等形式,充分發揮專家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健全和落實立法項目可行性研究制度,凡是要求列入政府立法工作計畫的項目,起草單位應當事先組織課題研究和草案起草,充分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加強立法指導、協調和溝通,進一步發揮政府法制機構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導和協調作用。加強與人大、政協、人民團體和有關單位的聯繫溝通,注重聽取其意見和建議。積極探索開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社會風險評估。加強政府規章解釋工作。
7 健全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嚴格遵循法定許可權和程式,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制定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公開徵求意見,由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並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未經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的,不得發布施行。逐步實行規範性檔案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制度。探索建立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制度。
8 強化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嚴格執行《浙江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規範性檔案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重點防止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或者影響其合法權益以及地方或者行業保護等內容在規範性檔案中出現。改進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機制和方法,建立健全規範性檔案備案登記、公布、情況通報和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備案工作信息化建設。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審查規範性檔案的建議,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研究辦理。加大規範性檔案糾錯力度,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規範性檔案,有權機關要依法及時予以撤銷或者改變,並向社會公布。備案監督機構要定期向社會公布通過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檔案目錄。
9 落實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定期清理制度。堅持立改廢並重,對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與上位法相牴觸或者不一致、相互之間不協調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及時進行修改或者廢止。對規章一般每隔5年清理一次,對規範性檔案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結果要向社會公布。積極開展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實施情況後評估工作,根據評估結果提出完善制度、改進執法的意見和建議,並督促有關單位予以落實。

四、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10 規範行政決策程式。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科學、合理界定本地區、本部門重大決策範圍。對屬於重大決策範圍的事項,必須按照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的程式進行決策。對重大決策事項,除依法不得公開的外,事先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和其他媒體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對有重大分歧或者依法應當聽證的重大決策事項,應當組織聽證;對專業性強的重大決策事項,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重大決策要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並在會前交由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決策。
11 建立健全風險評估制度。對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要以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為重點,實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建立完善部門論證、專家諮詢、公眾參與、專業機構測評相結合的風險評估工作機制,通過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並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
12 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機制。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指標考核等方式,及時掌握決策執行情況、評估決策執行效果,並據此適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決策。對違反決策規定、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要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嚴肅追究責任。

五、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13 完善行政執法程式。各級行政機關要強化程式意識,細化執法流程,明確執法環節和步驟,健全執法調查和取證規則,規範行政執法文書,做到職責分明、流程清楚、要求具體、期限明確。建立健全重大具體行政行為集體討論決定、案例指導、行政決定公開等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推行執法流程網上管理,提高執法效率和規範化水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關機制,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信息交流和資源共享,加強執法協作。
14 切實規範行政裁量權。深入開展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建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權。按照平等對待、教育與處罰並重、過罰相當的原則,合理設定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避免輕過重罰、重過輕罰。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修改和廢止情況以及經濟社會形勢變化,對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進行相應的調整和完善。逐步推行行政執法說理性工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就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性質、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以及最終選擇處罰種類、幅度等情況作出詳細說明。積極探索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裁量權規範化工作。
15 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嚴格行政執法資格管理,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單位和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和業務培訓,加強行政執法紀律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和能力。
16 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情況,及時調整行政執法責任制方案,明確行政執法依據、職權、事項、機構、崗位、人員和責任,並向社會公布。完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把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結果作為執法人員獎勵懲處、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建立行政執法過錯或者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對因行政行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有關部門必須及時啟動監督程式。對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實施行政行為的,要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責任;行政機關內部行政執法責任不明確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六、積極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17 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工作體制。要高度重視行政調解工作,加快建立由各級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充分發揮行政機關在化解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中的作用。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及時研究解決行政調解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要完善行政調解制度,明確調解範圍,規範調解程式,落實調解責任。對環境污染、自然資源權屬、土地承包、公共安全事故、社會治安等方面的民事糾紛,以及涉及人數較多、影響較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糾紛,要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主動進行調解。積極指導、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加強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信訪、仲裁的銜接與互動,形成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合力。
18 加強和改進行政複議工作。認真貫徹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全面落實行政複議法定職責,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在解決行政爭議中的主渠道作用。暢通行政複議申請渠道,建立健全信訪與行政複議相互銜接、分工合作的工作機制,引導人民民眾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受理複議申請的行為要堅決糾正。改進行政複議審理方式,完善行政複議案件調查、調解、和解機制,積極推行行政複議聽證制度。探索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複議審理工作。堅持有錯必糾,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該撤銷的撤銷,該變更的變更,該確認違法的確認違法。建立健全行政複議與行政監察協作機制,對不履行行政複議法定職責、拒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健全行政複議機構,充實行政複議工作人員,行政複議機構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複議人員承辦。建立健全適應行政複議工作特點的激勵機制和經費裝備保障機制。
19 強化行政與司法的良性互動。建立健全各級政府與法院預防化解行政爭議聯席會議、行政複議與行政審判聯席會議制度,加強複議機關與審判機關之間的溝通協調,及時研究行政複議、行政審判中反映的共性問題、疑難問題。各級行政機關要認真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完善和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尊重並自覺履行生效判決和裁定。對司法建議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處理並反饋。

七、強化行政監督與問責

20 深化政務公開。全面貫徹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加大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力度,擴大政府信息公開範圍,為社會監督創造便利條件。政府信息公開要及時、準確、具體。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和執行、公共資源配置、城鄉規劃、土地利用、拆遷安置、重大建設項目審批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以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等管理環節的政府信息公開。對人民民眾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依法及時予以答覆、提供服務。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和保障機制,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評議考核。依法妥善處理好信息公開與保守秘密的關係。大力推進辦事公開,所有面向社會服務的政府部門都要全面推進辦事公開制度,依法公開辦事依據、條件、要求、過程和結果。要規範和監督所有面向基層服務的醫院、學校、公交等公共企事業單位的辦事公開工作,重點公開崗位職責、服務承諾、收費項目、工作規範、辦事紀律、監督渠道等內容,為人民民眾提供優質、高效、便利的服務。
21 自覺接受監督。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對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主動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專題報告;對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要及時按規定報送人大常委會備案。自覺接受、積極支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政協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更加注重接受社會輿論和人民民眾的監督,加強與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溝通,完善民眾投訴舉報制度,支持新聞媒體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進行曝光。政府法制機構、監察部門和上級行政機關收到民眾對行政行為的投訴和舉報,應當依照職權進行調查,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要指定專門機構收集分析輿情及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涉及行政行為的,及時送交有關部門進行研究,依法作出處理;對社會影響較大的問題,要及時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22 加強行政內部監督。上級行政機關要嚴格執行《浙江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及時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針對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的行政執法領域的突出問題,有計畫、有重點地開展專項監督。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的案卷,有關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應當立卷歸檔。審計、財政、監察等部門要依法履行專項監督職責,重點加強對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財政專項資金和預算執行、政府採購以及其他關係公共利益事項的監督。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問題,有權機關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落實。
23 嚴格行政問責。嚴格執行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堅持有錯必糾、有責必問。監察部門要積極推進行政問責和政府績效管理監察,促進行政機關廉政勤政建設。對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為、失職瀆職、違法行政等行為,導致一個地區、一個部門發生重大責任事故、事件或者嚴重違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直至行政機關負責人的責任,督促和約束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
24 推行依法行政情況考察和法律知識測試製度。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法,增強憲法和法律意識,自覺養成依法辦事的習慣,不斷提高與依法行政和履行職務相適應的法律素質,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制度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重視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識強,善於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推動發展的優秀幹部。按照規定做好行政機關領導幹部任職前的依法行政情況考察工作。公務員錄用考試要注重對依法行政和法律知識的測試,加大測試比重,對擬從事行政執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員,還要組織專門的依法行政和法律知識考試。
25 健全公務員學法長效機制。完善各級行政機關領導幹部學法制度,通過定期安排專題法制講座、政府學習會或者政府常務會議學法等形式,學習依法行政、重要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知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舉辦2期領導幹部依法行政專題研討班。各級行政學院和公務員培訓機構舉辦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識納入教學內容。定期組織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培訓、專門法律知識輪訓和新法律法規專題培訓,並把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考核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26 進一步健全依法行政工作領導體制和機制。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認真貫徹《綱要》、《意見》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以及省委、省政府關於法治政府建設的各項規定,把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作為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緊抓好。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都要建立主要負責人牽頭的依法行政領導協調機制。行政首長要對本地區、本部門的依法行政工作負總責,切實承擔起領導責任,將依法行政任務與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級黨委、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推進依法行政情況,政府部門每年要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推進依法行政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班子會議每年至少聽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本地區、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部署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具體任務和措施。加強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導、監督檢查和輿論宣傳,對成績突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工作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加強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將依法行政工作情況納入政府目標考核、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將考核結果作為對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政府法制機構要會同統計部門或者委託社會組織定期對依法行政工作情況進行社會滿意度測評,開展輿情民意的分析研判,為改進工作提供重要依據。
27 加強行政執法經費的財政保障。行政執法經費要統一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確保行政管理職能有效行使,不得自籌和變相自籌。認真貫徹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法規,實行政府非稅收入分類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防止和糾正亂收費、亂罰款等違法行為。要組織開展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使用情況的專項執法檢查和審計監督,對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違反罰繳分離規定以及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業務經費、工作人員福利待遇掛鈎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28 加強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按照《綱要》和《意見》的要求,進一步加強法制機構建設,使機構規格、人員編制與其承擔的職責和工作任務相適應,保障法制機構依法履行政府立法、行政複議、執法監督等法定職能,充分發揮法制機構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方面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作用。各市、縣要重視鄉鎮法制工作,落實工作人員,明確相應責任,切實做好基層依法行政工作。加強以法制機構為依託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探索實行政府法律顧問專職人員聘任制。加大對法制幹部的培養、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視提拔政治素質高、法律素養好、工作能力強的法制幹部。加強政府法制信息化建設,提高收集、整理、分析依法行政相關基礎信息的能力和水平。法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加強自身建設,努力提高新形勢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當好政府或者部門領導的參謀、助手和顧問。
29 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採取多種有效形式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精心組織實施普法活動,特別要加強與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宣傳,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切實增強公民依法維護權利、自覺履行義務的意識,努力推進法治社會建設。要完善政府法治宣傳機制,拓寬宣傳渠道,加大宣傳力度,大力宣傳各地、各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典型經驗。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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