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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促進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提高公民法律素質,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第四條 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和目標是,普及憲法和法律基本知識,教育公民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推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提高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
第五條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應當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法制宣傳與法治實踐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將其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
法制宣傳教育經費應當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度;
(二)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制定和組織實施法制宣傳教育年度計畫;
(三)組織法制宣傳教育培訓、考試或者考核;
(四)總結推廣法制宣傳教育的經驗;
(五)推動依法治理工作;
(六)承辦法制宣傳教育其他事項。
第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制定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安排經費,確定相應的部門和人員組織實施。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畫應當報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單位負責人集體學法制度。
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學法、守法和用法,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條 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法律知識培訓、考試或者考核,並結合司法、執法工作,有針對性地向社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系統學習和熟練運用與履行職責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堅持依法履行職責,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各級各類學校根據教學大綱和教育特點,開展法制教育,保障法制教育課時、教材、師資、經費落實。
第十二條 負責國家工作人員選任工作的機關對擬提拔使用的人員進行考察時,應當將其法律知識水平和執法實績納入考察內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法律知識學習列入公務員培訓計畫,定期進行考試。
錄用公務員,應當將相關法律知識列入考試內容。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個體工商戶進行法制宣傳教育與培訓,增強其誠信守法、依法經營、依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
第十四條 公安、民政、人口和計畫生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流動人員、進城務工人員、失業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其守法意識和維權能力。
第十五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加強法治文化建設,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好法制宣傳教育題材的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演出、出版和播映工作。
第十六條 報刊、網路、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加強法制新聞報導和宣傳,播(刊)法制宣傳公益廣告,履行好社會責任。
第十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應當根據自身工作特點宣傳和普及法律知識,教育職工、青少年、婦女和殘疾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履行法定義務。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採取各種形式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人員,通過廣播站、宣傳欄等形式對轄區內的村(居)民、流動人口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農村村民、城鎮居民應當依法參與基層民主自治和其他社會事務管理活動,了解和掌握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解決矛盾糾紛的法律途徑和法律常識。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通過課程教學、專題教育、課外活動等途徑,對學生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中國小校應當確定一名學校負責人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或者聘請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法制工作經驗的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各級各類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培訓規劃和教學計畫。
第二十一條 鼓勵法學專家、法律工作者、法律專業學生等,參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法律諮詢、法制講座、法律援助等活動。
鼓勵建立法制宣傳教育志願者隊伍,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志願公益活動。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不履行本條例規定或者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單位,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對無故不參加法律知識考試的國家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24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甘肅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同時廢止。
修訂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甘肅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一、修訂《甘肅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的必要性1998年7月24日,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第一部《甘肅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條例自頒布實施以來,對規範我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促進法制宣傳教育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推進依法治省進程,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和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推進,我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發生了重大變化,並在實踐中出現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需要適時對條例予以修訂。第一,新的形勢和任務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需要通過修訂條例加以反映。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要“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形成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氛圍”。2011年2月,胡錦濤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專題聽取了中宣部、法務部關於“五五”普法工作情況和“六五”普法規劃制定情況的匯報,胡錦濤總書記和中央政治局各位常委作了重要講話。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中央宣傳部、法務部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六個五年規劃(2011—2015年)》。4月,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胡錦濤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講話和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的“六五”普法規劃、全國人大常委會決議,對當前和今後的法制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有必要通過修訂條例,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目標任務、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等方面的內容加以修改、補充和完善。第二,普法工作中好的經驗和做法需要通過修訂條例予以肯定。14年普法以來,我省各地各部門在開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創造和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和成功的做法,如充分發揮部門職能作用,實行普法考核評估體系和領導幹部任職前法律知識考試考核制度,開展學法用法年度考核等,有必要及時進行總結提煉,通過修訂條例予以肯定,以進一步促進我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法制化、規範化。第三,當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面臨的新的矛盾和問題需要通過修訂條例加以解決。隨著改革的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我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也面臨一些新的矛盾和問題,如有的地方把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看成“軟任務”,對實施法制宣傳教育規劃部署不力、措施不硬、制度不嚴,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保障不到位,存在搞形式主義、走過場的現象。這些矛盾和問題,不同程度地影響和制約了我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發展,有必要通過修訂條例、量化標準、強化措施、明確責任加以解決,以確保我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健康發展。二、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2010年,省司法廳正式向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提出了修訂條例的立法建議,得到了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的大力支持。幾年來,省人大內司委、省政府法制辦和省司法廳先後召開座談會和研討會,專題研究條例的修訂問題,並徵求了相關部門的意見。2011年,組織考察組赴天水、隴南、定西、平涼等省內地區和湖北、江蘇、廣東等省外地區進行立法調研,了解條例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學習兄弟省市的先進經驗,總結提煉我省的一些成功做法。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對條例進行反覆修改論證,並經2012年5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務會議審議,形成了現在的修訂草案。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條例修訂的主要依據是: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的《中央宣傳部、法務部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六個五年規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省委、省政府轉發的《省委宣傳部、省司法廳關於在全省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六個五年規劃(2011—2015年)》和省人大常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並參考了湖南、湖北等省制定的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地方法規。修訂草案對涉及立法宗旨、任務、重點對象等內容的條款作了一定修改,進一步完善了有關部門職責、考試考核、法律責任等內容。(一)關於立法宗旨和任務。黨的十六大把“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作為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提出了“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質”的基本要求。省第十二次黨代會同樣提出:加快依法治省進程,全面實施“六五”普法規劃,提高全民法律素質和社會管理法制化水平。因此,修訂草案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公民法律意識,提高公民法律素質,推進各項社會事業的依法治理,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根據《中央宣傳部、法務部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六個五年規劃》的有關規定新增了第四條,即:“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普及憲法和法律基本知識,教育公民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推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提高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由於在各部門職責、重點對象學法方面對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內容、基本要求做出了明確規定,因此,取消了原條例中法制宣傳教育基本內容、基本要求的條款,這樣,使立法宗旨和任務更加明確,適用範圍更加廣泛,體現了新時代的新要求。(二)關於重點對象。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和省人大常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強調重點加強對領導幹部、公務員、青少年、企事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農民的法制宣傳教育,把領導幹部和青少年作為重中之重。據此,在對公務員、經營管理人員和農民學法用法作出明確規定的同時,突出強調了領導幹部、青少年的學法用法,修訂草案新增了第九條第二款和第十八條第一、二款,即:“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學法、守法和用法,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學校應當通過課程教學、專題教育、課外活動等途徑,對學生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中國小校應當確定一名學校負責人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或者聘請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法制工作經驗的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三)關於有關部門職責。立法調研中不少代表提出,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必須由政府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分工協作。因此修訂草案除對原有各部門職責進行了文字修改外,新增了第八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即:“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制定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安排必要的經費,確定相應的部門和人員組織實施。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畫應當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公安、民政、人口和計畫生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流動人員、進城務工人員、失業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其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能力。”“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好法制宣傳教育題材的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演出、出版和播映工作,大力加強法治文化建設。”第十六條在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的職責中,新增了“殘疾人聯合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職責。同時,考慮到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社會性,新增了第十九條,即:“鼓勵法學專家、法律工作者、法律專業學生等,積極參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法律諮詢、法制講座、法律援助等活動。鼓勵建立法制宣傳教育志願者隊伍,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志願公益活動。”(四)關於保障與考核。在經費保障方面,考慮到一些地方、單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經費保障不到位的問題,修訂草案單獨設立了第七條第二款,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保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正常開展。”在考核工作方面,修訂草案新增了第七條第一款,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法制宣傳教育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五)關於法律責任。原條例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人員違反條例的法律責任作了三條規定,篇幅較長。修訂草案對原條例法律責任部分進行了概括,設定為一條,即第二十一條,“對不履行本條例規定或者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單位,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對無故不參加法律知識考試的國家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以上說明及條例修訂草案,請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2012年5月21日,省十一屆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甘肅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此前,結合對全省開展“五五”普法工作和《甘肅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實施情況的調研,內務司法委員會組織在隴南、甘南、平涼、定西等市州廣泛徵求了對條例的修訂意見,並赴湖北、廣東等省學習考察立法經驗,多次參與省司法廳、省政府法制辦主持的論證、修改工作。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1998年省九屆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甘肅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以來,全省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有關組織認真執行條例規定,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逐步增強,依法治省進程不斷推進,普法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繼續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五中全會提出的一項重大任務。適應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深入推進依法治省、構建和諧社會的新要求,解決當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面臨的新問題,有必要從我省實際出發,認真總結前幾個五年普法規劃實施中積累的成功經驗,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的法制宣傳教育“六五”規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精神,對條例進行修訂,確保我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範、健康發展。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條例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了立法宗旨和任務,突出了重點對象,明確了有關部門職責,完善了考試考核機制,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符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建議提交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同時,提出以下具體修改意見:一、建議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制教育,規範執法行為,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並結合司法和行政執法活動向社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二、建議在第十二條後增加一條內容:“司法機關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拘留人員、服刑人員、勞動教養人員、社區矯正人員等的法制宣傳教育。”三、建議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應當根據其工作特點宣傳和普及法律知識,教育職工、青少年、婦女和殘疾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履行法定義務。”四、建議將第三條第三款單列為第四條,並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應當根據不同時期經濟社會的發展情況,確定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對象。”五、建議增加一條內容:“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以及代表視察等形式,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檢查。”六、建議將第七條內容移至第六條之前。七、建議刪除第六條第二款。八、建議刪除第十四條中“文學藝術作品”前的“的”字。以上意見,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