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遼寧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旨在 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和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及推動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2020 年 5 月 11 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共三十五條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 發布機關:遼寧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 
  • 通過時間:2020 年 5 月 11 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1日 
條例通過,條例全文,

條例通過

遼寧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2020 年 5 月 11 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推動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發揮法治宣傳教育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基礎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法治宣傳教育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貫徹新發展理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健全完善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實施、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體制機制,促進法治宣傳教育與道德教育、法治實踐相結合,落實普法責任與加強部門協作相結合,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創新形式、注重實效。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公共服務體系;將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經費保障動態調整機制,實行專款專用;有關部門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列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公民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進行公益性投入。
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協調、指導、監督、考核,組織制定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年度計畫和普法責任制清單,形成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合力。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要求,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把法治宣傳教育作為對村民、居民進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內容,引導村民、居民依法維護權益、化解糾紛,參與自我管理、自我服務,推動基層法治實踐。
第七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八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於每年 12 月 4 日國家憲法日和憲法宣傳周,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在國際公約確定的主題日、法律法規的頒布日、國家規定的紀念日等時間節點,應當開展相應主題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九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法治思維,運用法治方式,履行普法責任。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建立普法責任制清單制度,明確普法任務和工作要求,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落實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畫,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法治宣傳教育計畫和普法責任制清單,明確工作機構和專(兼)職人員,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增強社會公眾對立法精神的理解;法規、規章通過後,實施部門應當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法規規章解讀等多種方式進行宣傳。
第十二條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典型案例收集、整理、發布機制,開展以案釋法活動,並依照規定開展公民旁聽案件庭審、觀摩行政執法等活動。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以及其他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在辦理案件或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就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向有關單位及個人釋法析理。
第十三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司法鑑定、人民調解等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公共法律服務平台,落實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制度,為公眾提供精準法律服務。
第十四條 鼓勵法學專家、優秀法律工作者等加入法治宣傳教育講師團,鼓勵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法律服務人員、大專院校法律專業師生加入普法志願者隊伍,參與有關單位和部門開展的法律諮詢、法治講座、法律援助等活動。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應當健全完善領導幹部集體學法制度,建立領導幹部任職前法律知識考察制度,推動領導幹部帶頭學法、模範守法、嚴格執法,把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情況作為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重要內容,不斷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應對風險的能力。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應當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把法治教育納入幹部教育培訓總體規劃,把法治教育納入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校的培訓課程;納入國家工作人員初任培訓、任職培訓的必訓內容。各部門和單位應當定期對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法治教育、培訓和考核,通過網路答題、知識競賽、書面考試等形式進行法律知識測試,提高機關工作人員的法治素養和依法辦事能力。國家工作人員招聘、錄用時應當進行憲法和法律知識的考察測試,健全國家工作人員法律知識考試制度。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定期對本機關執法人員進行通用和專業法律知識的培訓,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行政執法機關的培訓進行指導、監督。
第十七條 中國小校應當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聘請具有法律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兼職法治副校長、法治輔導員。鼓勵司法機關、舉辦法學專業教學的院校、博物館、文化館、革命主題展館等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實踐基地,定期組織中小學生到基地接受法治教育。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遵循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加強法治宣傳教育與行為規範相結合,運用課堂教學、晨讀憲法、現場觀摩、模擬法庭等方式,把以憲法為核心的法治理念融入學校教育的各個階段,在學生日常生活中提高法治觀念和法律意識。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落實法治教育課程、教材、師資、課時、經費,保障法治宣傳教育開展。
第十九條 國小教育階段應當教育學生建立對憲法的法律地位和權威的初步認知,培育學生的國家觀念、規則意識、誠信觀念和遵紀守法的行為習慣,了解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定保護,建立對校園欺凌行為的認知和防範意識,初步了解消費者權益保護、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禁毒、食品安全等生活常用法律的基本規則和常識。國中教育階段應當教育學生初步建立憲法法律至上、民主法治等理念,了解國家基本制度和重要國家機構及其職權,了解民事法律活動基本原則,培養契約精神,了解國家安全、治安、公共衛生、教育等公共事務的法律原則,了解犯罪、刑罰基本知識,初步具備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高中教育階段應當教育學生較為全面地了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基本制度以及法律常識,全面認知家庭、婚姻、教育、勞動、繼承等與學生個人成長相關的法律關係,初步具備參與法治實踐、正確維護自身權利的能力。高等教育階段應當教育學生認識全面依法治國的重大意義,牢固樹立法治觀念,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系統了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深化認識和理解法治理念、法治原則、重要法律概念,基本掌握公民常用法律知識,基本具備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維護自身權利、參與社會公共事務、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
第二十條 監獄、看守所、強制隔離戒毒所、拘留所、社區矯正機構、司法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服刑、被拘留、被強制隔離戒毒、社區矯正等人員有針對性地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加大對刑滿釋放人員心理疏導、就業安置幫扶力度,預防和化解突發、重大社會矛盾發生。
第二十一條 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應當組織民族宗教工作人員和宗教教職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開展對少數民族和信教公民的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其自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增強國家意識和法律意識,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二十二條 公安、民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口、進城務工人員、農村留守人員、失業人員等開展有針對性的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其守法從業,依法維權。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稅務、文化和旅遊等部門及行業協會應當對管理或者服務的生產經營者進行法治宣傳教育和培訓,增強其誠信守法、依法經營、依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其法治意識。
第二十四條 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加大醫療衛生、疾病預防控制等相關法律知識宣傳力度,提高公民的疾病預防、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民政、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支持村(居)民委員會依託活動室、法律服務站、人民調解室、婦女議事會、評理說事點、法治宣傳專欄、文化廣場等場所,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引導村(居)民依法制定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開展民主法治示範村、民主法治示範社區創建活動,推進基層法治建設。
第二十六條 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把法治文化建設納入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推動法治文化公園、廣場、長廊等法治文化設施建設,組織開展法治文藝展演展播等活動。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活動場所應當開展公益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和其他民眾組織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和特點,對職工、青少年、婦女兒童、殘疾人等群體有針對性地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八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承擔公益法治宣傳責任,開設法治欄目,加強法治新聞報導和典型宣傳,製作、刊播法治宣傳教育公益廣告。電信運營企業應當在從事相關經營業務過程中,開展公益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公共服務機構的服務大廳和服務視窗應當運用電子顯示屏、觸控螢幕等設施進行公益法治宣傳教育。車站、機場、港口、醫院、社區、商場、郵政、銀行、賓館等公共場所和單位,應當在其管理或者經營的區域內建設法治宣傳教育設施,運用戶外廣告牌、電子顯示屏、觸控螢幕、移動電視屏、公示宣傳欄等設備設施,開展公益法治宣傳教育。
第三十條 鼓勵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運用微信、微視頻、移動客戶端等網際網路傳播平台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三十一條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詢問、組織代表視察等方式,加強對法治宣傳教育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把法治宣傳教育納入法治政府績效考核以及精神文明建設、平安遼寧建設考核。
第三十三條 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進度、質量、效果等方面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可以作為改進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和做好考核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限期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給予處分:(一)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考核的;(二)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未履行法治宣傳教育責任的;(三)媒體未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公益法治宣傳教育責任的。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1997 年 5月 30 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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