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為了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滿足人民民眾對民主法治美好生活的需要,提高全民法治素養和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推進法治貴州建設,以適應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4日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類型:教育條例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

條例發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2020第17號)
《貴州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已於2020年12月4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2月4日

條例全文

貴州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2020年12月4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法治素養和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培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推進法治貴州建設,適應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治宣傳教育,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應當堅持貫徹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按照統一規劃與分類實施、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法治宣傳與法治實踐、法治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增強法治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四條 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基礎,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依法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應當接受法治宣傳教育,增強法治觀念,依法行使公民權利和履行公民義務。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增強法治思維,提升法治素養和依法辦事能力。
第五條 法治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增強法治宣傳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
(二)宣傳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內容,普及憲法、法律、法規基本知識;
(三)宣傳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全社會營造和培養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圍和法治習慣;
(四)宣傳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傳承中華優秀法治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傳統美德;
(五)宣傳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實踐,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法治宣傳教育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並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引導村(居)民依法維護權益、化解糾紛、推動基層法治實踐。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法治宣傳教育總體規劃、年度計畫,統籌、協調、指導、監督、檢查、考核本行政區域內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法治縣(市、區)、民主法治示範村(居)創建活動、組織開展法治宣傳培訓。
鄉鎮、街道司法所應當明確專人負責本轄區內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第八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落實普法責任制,堅持誰執法誰普法、誰主管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的原則,每年制定普法責任清單和年度計畫,並按照要求將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普法責任清單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經費納入本級預算,建立與法治宣傳教育發展需求相適應的財政投入增長機制,保障法治宣傳教育所需資金。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保障本單位本部門法治宣傳教育經費。
鼓勵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給予公益性支持。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列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社會力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相關工作。
鼓勵律師、仲裁員、公證員、人民調解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法律從業人員及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師生開展法律知識宣傳。
鼓勵志願者等社會力量開展、參與公益性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加強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幫助其提高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法治文化公園、法治文化廣場、法治文化長廊、法治教育實踐基地等法治文化設施建設和法治文化遺產保護。
第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使用國家通用語言、當地民族語言開展雙語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可以利用已有的傳統文化資源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在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突發事件應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引導公眾增強法治意識,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意識和能力。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領導幹部集體學法用法制度,推進實施領導幹部任前法律知識考查制度,推動領導幹部帶頭學法、模範守法、嚴格依法履職。
國家機關在招聘、錄用工作人員時應當進行有關法律、法規的知識測試。
承擔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培訓任務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把憲法、法律、法規列入培訓必修課,把法治教育納入國家工作人員初任培訓、任職培訓的必訓內容。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憲法宣傳,弘揚憲法精神,在國家憲法日組織開展以憲法為主題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在法規、規章制定過程中,應當擴大社會公眾參與,增強社會公眾對法規、規章的理解和認識。
法規、規章通過後,國家機關應當及時通過新聞發布、媒體報導等方式進行宣傳。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執法權的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通過以案釋法、警示教育、旁聽案件庭審、觀摩行政執法活動等方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平台建設,運用貴州法律服務網、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和實體平台等資源,為公眾提供有關法律服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網路平台技術運用,實現法治宣傳教育公共數據資源開放和共享,組織國家工作人員線上學法考試,實行普法工作績效的統一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要充分發揮法律顧問作用,為法律顧問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建立村(居)法律顧問制度,聘請律師或者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法律顧問。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將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推進學校落實法治教育經費、師資、課時和教材,指導、監督學校開展法治教育。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學生法治觀念和參與法治實踐的能力。中國小校應當聘請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指導學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把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鼓勵創作推廣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作品,組織開展法治文藝展演展播,法治文藝演出下基層等活動。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社會公共服務機構的公共服務大廳、服務視窗和景區、公園、廣場、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利用其公共場所開展公益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六條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活動場所應當開展公益法治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信息平台等媒體應當履行公益法治宣傳義務,開設法治宣傳教育欄目,製作、刊播法治宣傳教育節目和公益廣告。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傳送公益法治宣傳信息。
公共運輸經營者應當利用相關信息平台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七條 行業協會應當對成員單位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並督促其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採取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詢問和質詢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其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職責的,由上級機關,主管部門,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不履行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職責的,由其主管單位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發現前款規定單位不履行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職責的,應當及時通報其主管單位。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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