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法制宣傳教育條例,發布日期是2001-05-25,生效日期是2001-05-25。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

條例全文

【發布單位】82222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2001年2月24日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1年5月25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使法制宣傳教育規範化、制度化,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推進依法治縣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法制宣傳教育是指用演說、文字、圖像及其他形式,公開向本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宣傳憲法、法律、法規,使其知法、守法,營造應有的法制環境的社會活動。
第三條在本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職責。接受法制宣傳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五條法制宣傳教育應當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與法治實踐相結合,與經濟建設相結合,與社會發展相結合,與民族團結進步相結合。
第六條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把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實施法制宣傳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用於本單位、本系統的法制宣傳教育。
第八條法制宣傳教育實行領導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九條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主席團,應當定期聽取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報告,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
第十條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內容:
(一)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基本理論和基本制度;
(二)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國家其他基本法律;
(三)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
(四)同經濟、社會、政治穩定相關的法律、法規;
(五)與公民的權利、義務、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
(六)其他需要進行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
第十一條有接受法制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應當接受法制宣傳教育,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使公民的權利,履行公民的義務。
第十二條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對象及要求:
(一)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學習憲法和基本法律,熟練地掌握與履行領導職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增強法制觀念,提高依法決策、依法管理的能力:
(二)行政執法人員、司法人員,應當熟練地掌握和運用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自身法律素質,依法履行職責,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教育、文化、科技、衛生等事業人員,應當熟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知識和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依法經營管理和依法從業水平;
(四)青少年應當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增強法制觀念。
第十三條法制宣傳教育應當按照規劃和計畫,採取多種形式進行:
(一)舉辦法制講座、培訓班,利用學法日集中學習、宣講、輔導;
(二)辦好廣播、電視法制節目和報刊的法制欄目;
(三)開展法制宣傳日(周、月)、法律知識競賽、法制演講;文藝表演等活動;
(四)其他有效形式。
第十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規章、決議、決定;
(二)制定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年度計畫;
(三)指導、協調和檢查、考核各部門、各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四)組織培訓法制宣傳教育骨幹;
(五)與有關部門配合舉辦領導幹部法制講座和法律知識培訓;
(六)辦理法制宣傳教育的考試、評比和獎懲;
(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
(八)組織、指導、編寫法制宣傳教材;
(九)辦理法制宣傳教育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確定相應的機構和人員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有兼職法制宣傳員。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工作計畫,認真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部門、司法機關應當結合執法活動,向社會宣傳法律知識。
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宣傳本行業、本部門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十八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學計畫,組織、推動學校的法制宣傳教育。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針對不同的教育對象,設定相應的法制教育課程。
第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私營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經濟管理部門應當負責所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考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條公安、人事勞動部門及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暫住人口和待業、從業人員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第二十二條文化、新聞、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發揮大眾傳播媒體作用,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第二十三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根據自己的職責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第二十四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實際,採取有效形式,向村民、居民宣傳法律知識。
第二十五條法制宣傳教育實行考核、考試制度。
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參加統一組織的法律知識考試或者執法實績考核。
錄用、任命國家工作人員,應當進行必要的法律知識考試。
考核或考試成績作為錄用、任命、聘用、年度考核、定級、晉升職務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六條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知識考試,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其他人員的法律知識考試,由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實行法律培訓考試合格證書制度。
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人員經法律培訓考試合格者,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合格證書。
法律培訓教育合格證書由自治縣司法行政部門統一製作。
第二十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行政部門對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條在法制宣傳教育中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並由授予機關撤銷其相應榮譽。
第三十一條未經同意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法律知識學習考試的,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補考。
考試不合格者,當年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第三十二條妨礙、干擾正常法制宣傳教育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01年2月24日經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並對《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將這一目標寫入《憲法》。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礎性任務就是讓人民民眾了解法律、懂得法律,具備較高的法律意識;大力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首先要在全社會繼續深入開展普法教育,形成自覺守法的良好風尚,為依法治國奠定廣泛而堅實的社會基礎。
我縣自改革開放以來,高度重視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一五”和“二五”普法均被評為全國普法先進縣,“三五”普法工作也取得了明顯成效,受到省、地好評。通過十五年的普法工作,全縣廣大公民都不同程度地學習了包括憲法在內的基本法律常識,法律意識明顯增強,各級領導幹部學法用法的自覺性明顯提高,領導管理方式由過去單純依靠行政手段逐步向注重運用法律手段依法決策、依法管理的方式轉變。
江澤民同志指出:“要充分認識法制宣傳教育的長期性、艱巨性,並逐步使之制度化、規範化。”十五年的普法實踐為法制宣傳教育的規範化、制度化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需要從規範的角度予以肯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地位需要進一步確定,社會各界各自承擔的任務需要進一步明確,內容需要進一步充實,形式和方法需要進一步提高與創新,保障措施需要進一步完善,不履行法制宣傳教育職責的法律責任需要確認。所有這些都需要從規範化予以保障。為了規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具有科學的理論指導和法律保障,推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健康深入發展,結合本自治縣實際需要,制定我縣法制宣傳教育《條例》非常必要。
二、《條例》起草的法律依據
《條例》的起草,一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二是根據國家關於法制宣傳教育的規劃。參考了中宣部、人事部、法務部《關於在全國公務員中開展學法用法活動和進行依法行政培訓的意見》,並參考了雲南省、陝西省、安徽省、寧夏自治區等十多個省、區法制宣傳教育條例。結合自治縣十五年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實踐經驗和繼續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實際需要,制定本《條例》。
三、《條例》的起草過程
2000年3月,自治縣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和依法治縣辦公室根據我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實際,向自治縣人大常委會提出制定該《條例》的立法建議;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經過調查、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於2000年4月召開第15次會議,決定將該《條例》的制定列入本屆人大立法計畫,由起草小組正式開始《條例》的起草工作,經起草小組成員討論、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第一稿,印發社會各界和提交縣政協、縣直有關單位、17個鄉(鎮)徵求意見,並由各鄉(鎮)召集農民、居民代表座談徵求意見。起草小組根據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提交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查、修改,並決定將修改後的《條例(草案)》呈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2000年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第l 9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在此基礎上將《條例(草案)》修改後,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組織專家論證、徵求意見;2001年2月6日縣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根據論證、審議的意見作進一步修改,提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四、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共32條,未分章節。
(一)第一條至第九條明確了制定《條例》的目的和依據。第二條界定了法制宣傳教育的概念。明確界定“法制宣傳教育是指用演說、文字、圖像及其他形式,公開向本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傳授憲法、法律、法規,使其知法、守法,營造良好法制環境的社會活動”。第三條規定了《條例》的適用範圍,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不受行政隸屬關係和戶籍的限制,均應遵守本《條例》。由於法制宣傳教育是一項社會工程,第四條明確了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職責,接受法制宣傳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第五條規定了法制宣傳教育的原則。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了縣、鄉(鎮)人民政府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的基本職責,即應當把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應保障法制宣傳教育所需經費,並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八條規定對法制宣傳教育實行領導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第九條強調自治縣人大及其常委會、鄉(鎮)人大及主席團,應當定期聽取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報告,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
(二)第十條至第十三條,對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內容、重點對象和主要形式作了具體明確。《條例》第十二條按照分類指導的原則,針對不同的對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還根據我縣的實際,規定了法制宣傳教育的形式。
(三)第十四條至第二十四條分別規定了法制宣傳教育的組織、管理和社會責任。《條例》根據國家賦予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制宣傳管理職能,將縣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明確為法制宣傳教育的主管部門,規定了9項職責;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都應設立相應的機構或明確專(兼)職人員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為了形成全社會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條例》除規定各單位、各部門要向社會宣傳本行業、本部門相關的法律、法規外,還對其應承擔的社會責任作了規定。
(四)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分別規定了對法制宣傳教育實行考核、考試制度和合格證書制度,並對考試、考核成績的作用作了規定。
(五)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了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獎懲。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對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在懲罰方面,主要對不履行職責、工作未達標、弄虛作假騙取榮譽和不參加考試等情形規定了處罰措施,對阻礙、干擾法制宣傳教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各組對《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法制宣傳教育條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條例》符合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審議意見,現報告如下:
一、有關條文的修改
1、在第五條中的“與法治實踐相結合”之前加上“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
2、將第十條第二項改為“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國家其他基本法律”。
3、將第十二條第三項中的“教學”改為“教育”,第四項改為“青少年應當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增強法制觀念”。
4、刪去第十六條中“當年工作計畫”的“當年”二字。
5、刪去第二十條中的“專業”二字。
6、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中的“聘用企業事業管理人員”。
7、將第三十二條中“公安機關”改為“有關部門”。
8、增加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未作改動的說明
1、有委員建議,應在第十九條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後加上“工商聯合會、商會”。考慮到第二十三條中的“組織”也包含了工商聯合會和商會。因此,未作改動。
2、有委員提出,在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中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做得不好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責令補考”、“不評為優秀等次”等處理,是否妥當。國家對法制宣傳教育的要求中有這樣的內容,而且各級人大對此都作了相關的決議,具有一定的約束力。因此,在本條例中規定作適當處理,也是必要的。
此外,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法制宣傳教育條例》已於2001年2 月24日經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01年2月25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在《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做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工作,廣泛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反覆修改。在此基礎上,將《條例(草案)》報請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並召開了有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省直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及專家參加的論證會,根據論證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結合國家有關法律和現行政策,再次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
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於2001年3月19日召開第三十二次委員會會議,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印江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的負責人參加了會議,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貴州省地方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會議認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為推進依法治縣進程,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規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具有法律保障,結合該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實際,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
會議認為:《條例》體現了國家法制統一的原則,具有可操作性;《條例》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符合法定程式和法律規範。同時,會議也對《條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委員會就這些修改意見徵得印江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同意後,對文本進行了技術性處理。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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