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小餐飲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安徽省小餐飲備案管理辦法(試行)》是安徽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小餐飲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印發日期:2017年11月28日
  • 發文字號:皖食藥監食消〔2017〕53號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安徽省小餐飲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範小餐飲備案管理,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安徽省行政區域內的小餐飲備案管理。
  第三條 小餐飲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經營面積五十平方米以下,從業人員少、條件簡單、達不到國家食品經營許可條件,從事餐飲服務的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等食品經營者。
  第四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全省小餐飲備案工作。市和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小餐飲備案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小餐飲備案實行一地一卡原則,即小餐飲在一個店鋪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小餐飲備案卡。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小餐飲不斷提升條件,達到辦理許可證條件要求的,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七條 小餐飲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從事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
  第八條 中國小校外托餐應按照有關部門(單位)要求,到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章 申請材料
  第九條 申請小餐飲備案的,應當向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派出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小餐飲備案申請表(附屬檔案2);
  (二)經營負責人身份證明。如委託其他人代辦的,還應當提供備案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三)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核證明;
  (四)房產證或房屋租賃協定複印件;
  (五)營業執照複印件;
  (六)餐飲服務經營場所設施設備清單、布局簡圖;
  (七)安徽省小餐飲食品安全承諾書(附屬檔案5)。
第三章 備案條件
  第十條 小餐飲在食品經營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選址應符合食品安全條件,保證環境整潔,經營場所配有防塵、防蟲、防蚊蠅、防鼠等設施設備;
  (二)廚房面積不得小於5平方米;
  (三)廚房內至少設立2個清洗水池;
  (四)食品加工製作工具、用具、容器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半成品應分開存放,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防止食品污染;
  (六)用水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七)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和售貨工具;
  (八)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台賬,採購食品原料、輔料和食品相關產品時,應查驗供貨者的合格證明檔案,有關票據憑證保留期限不少於一年;
  (九)配備食品保溫或保冷設備,存放生熟食品的冰櫃、冰櫃有明顯區分標識;
  (十)配備的垃圾桶應有蓋且不透水;
  (十一)配備基本餐飲具消毒、保潔設施。無餐飲具清洗消毒設施的,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飲具或者採用集中式消毒餐飲具;
  (十二)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殺蟲劑等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污染食品;
  (十三)從業人員應當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加工食品時不應佩帶飾品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物品,並保持個人衛生;
  第十一條 小餐飲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
第四章 經營要求
  第十二條 小餐飲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無生產廠名、無生產廠址、無生產日期的食品;
  (二)現場制售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
  (三)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製作食品;
  (四)使用亞硝酸鹽制售食品;
  (五)使用非食品原料、輔料製作食品;
  (六)進行網路銷售和食品配送;
  (七)重複使用一次性餐飲具;
  (八)衛生間設定在食品處理區;
  (九)跨門店外加工經營;
  (十)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備案管理
  第十三條 小餐飲經營者應當按照要求,如實提供備案信息,並對其真實性負責。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備案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檔案。
  第十四條 小餐飲經營者在備案前應填寫《安徽省小餐飲備案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交由備案部門進行核查。
  第十五條 小餐飲備案由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組織實施。派出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小餐飲備案情況進行核查(見附屬檔案4),符合條件的給予辦理備案手續,並向準予備案的小餐飲發放安徽省小餐飲信息公示卡(見附屬檔案1)。
  第十六條 小餐飲信息公示卡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編號、名稱、經營負責人姓名、經營地址、經營項目、日常監管人員、有效期限、備案機構、備案日期等信息。
  第十七條 小餐飲信息公示發卡日期為備案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3年。
  第十八條 小餐飲信息公示卡編號由英文字母CY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2位省代碼、2位市(地)代碼、2位縣(區)代碼、4位年份代碼、4位順序碼。
  第十九條 小餐飲經營場所、經營者名稱、經營項目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重新向備案機構提交變更申請(見附屬檔案2),變更後的《安徽省小餐飲信息公示卡》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作出變更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二十條 《安徽省小餐飲信息公示卡》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十日前,向原備案機構提出申請(見附屬檔案2)。延續後的《安徽省小餐飲信息公示卡》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作出延續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一條 《安徽省小餐飲信息公示卡》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向原備案機構申請補辦(見附屬檔案2),補發的《安徽省小餐飲信息公示卡》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條 不予辦理、變更、延續、補辦信息公示卡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應書面告知小餐飲經營者,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小餐飲停止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停止食品經營活動起十日內到原備案機構申請註銷(見附屬檔案3)。《安徽省小餐飲信息公示卡》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依法被撤回或撤銷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註銷手續。《安徽省小餐飲信息公示卡》被註銷的,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餐飲信息公示卡自動註銷:
  (一)小餐飲備案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小餐飲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小餐飲備案依法被撤回、撤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小餐飲備案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小餐飲備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收到小餐飲申請、變更、延續、補辦、註銷手續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二十六條 不得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小餐飲信息公示卡。
  第二十七條 小餐飲經營者應在店內顯著位置公示已取得的安徽省小餐飲信息公示卡、健康證明和承諾書。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本地區備案的小餐飲監督檢查,督促其規範經營。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是否有效;
  (二)備案事項與實際情況是否一致;
  (三)經營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四)是否建立並落實進貨查驗、員工培訓、餐具消毒等制度;
  (五)從業人員個人衛生是否符合要求;
  (六)其他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應當檢查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對小餐飲的監督管理和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小餐飲備案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 《安徽省小餐飲信息公示卡》由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製(見附屬檔案6)。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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