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關於印發蚌埠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安徽省關於印發蚌埠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是一則通知, 為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公眾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關於印發蚌埠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來源:政商匯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
《蚌埠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蚌埠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公眾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從事傳統、低風險食品生產,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條件簡單,無預包裝或簡易包裝,且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加工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對其生產加工的食品安全承擔主體責任。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加工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簽訂並公開食品質量安全責任承諾書,保證生產加工食品質量安全。
第五條 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制定並發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允許生產產品目錄,產品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和監管情況及時調整。
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負責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登記備案,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負責組織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培訓。
第二章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組織生產,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規定。
第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食品無現行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制定相應企業標準,按規定備案後,依照備案標準組織生產。
第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條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對生產和銷售場所分離的小作坊的要求:
1.生產加工場所應滿足生產食品品種和數量的要求, 採光、通風條件較好,具有食品原料處理、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保證不受污染源污染。
2.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具備基本的生產設備,各工序之間應當有效分隔,避免交叉污染。具有相應的盥洗、消毒、防塵、防蟲、防鼠、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庫房記憶體放的物品應離地離牆、碼放整齊,保證安全衛生。
3.生產區的地面應使用硬質材料鋪設,排水狀況良好;牆壁要用淺色、不吸水、不滲水、無毒材料覆塗,並用白瓷磚或其他防腐蝕材料裝修;屋頂應無灰塵;生產區內不得設定廁所;生產鍋爐或火爐,應與操作間隔離。
4.生產過程應當防止有害細菌、毒素、農藥等有害物質污染。
5.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所用的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其材質應無毒無害,符合衛生要求。重複使用的包裝、容器、工具或設備等,必須定期清洗、消毒,保證符合生產的衛生要求。所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必須安全,對食品無污染。
6.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食品所用的原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生產用水必須使用自來水或使用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水。
7.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有礙食品安全的傳染性疾病,持有效健康證明,並保持個人衛生。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二)對前店後坊小作坊的要求:
1.必須有獨立的經營空間,生產經營面積滿足生產需要。
2.生產加工區和銷售區要隔離,生熟要分開,不得交叉污染。
3.生產加工區地面鋪設瓷磚,牆面用淺色瓷磚鋪設到頂;必須有獨立的上下水,具有相應的原輔料和工器具的清洗消毒池以及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
4.現場制售所需用具和原輔料需要清洗或冷凍冷藏的,應具備清洗、冷凍冷藏的場所和設施。
5.直接用於加工的設備、設施及用具均應採用無毒、無害、耐腐蝕、不生鏽、易清洗消毒,不易於微生物滋生的材料製成。
6.加工區和銷售區必須有防塵設施並對食品進行遮蓋,對成品食品必須用專門的器具進行拿放,盛放食品的器具,必須是食品專用品,不得用其他非食品器具替代。
7.加工區和銷售區必須有防鼠、防蠅和防止其它害蟲的措施。
8.銷售場所有禁止消費者觸摸的提醒標誌,確保食品不被消費者直接接觸,有效防止污染或傳播疾病。
第九條 小作坊生產加工中使用的原輔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原輔材料應當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要求,依法屬於生產許可管理的,應當使用獲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二)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污穢不潔的、回收的原輔材料,不得使用受到污染的原輔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輔材料生產加工食品。
(三)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建立食品生產與銷售台帳,如實記錄生產情況,銷售台帳應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批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符合國家標準,要如實登記所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品種和數量,該登記至少妥善保存2年。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做到專人保管、專人稱量、專人添加。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預包裝食品,產品標識要符合法律、法規和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禁止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事食品分裝和委託加工。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依照有關食品安全標準,每半年進行一次產品全項目檢驗。鼓勵食品小作坊自行出廠檢驗或委託有資質檢驗機構檢驗。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生產活動中,不得違反《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
第三章 登記備案程式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行生產登記備案制度。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經營模式、條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經申請依法予以登記備案。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申請人,應按照本辦法到轄區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登記備案申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辦理生產登記備案時,應填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備案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備案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
(三)開辦者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四)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五)生產加工固定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材料;
(六)執行的產品標準;
(七)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設施清單;
(八)設備布局平面圖和工藝流程圖。
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並在申請材料上籤字確認。
第十八條 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登記備案申請後,應對申請材料進行資料審查(以下簡稱資料審查),及時組織對申請者的生產加工場所進行現場審查(以下簡稱現場審查)。
第十九條 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受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登記備案申請後應作出如下處理:
(一)資料審查、現場審查和產品檢驗均合格的,向申請人發出《蚌埠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明》。
(二)資料審查和現場審查經補正、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登記備案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予生產登記備案決定書》,並說明不予登記備案的理由。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備案工作流程及相關文書樣式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各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自行印製。
第四章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蚌埠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明》有效期1年,期滿前1個月向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換證申請。
第二十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持續保證具備生產合格食品的必備條件。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質或回收食品為原料加工食品,不生產假冒偽劣食品。
第二十三條 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其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整改,並對整改情況及時回訪。檢查記錄和回訪結果,並經檢查人員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有關人員簽字後歸入小作坊監管檔案。
第二十四條 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納入本區域食品監督抽查計畫。
第二十五條 取得登記備案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未按本辦法規定持續保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條件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到期仍不改正的,撤銷其登記備案。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取得而未取得《蚌埠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明》的,由各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到期不改正的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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