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信息
2023年6月,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管理,加強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安徽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對《安徽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皖衛職健發〔2019〕140號)進行了修訂。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檢查是指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是指在安徽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安徽省行政區域內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備案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安徽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全省範圍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的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結合職業病防治工作實際需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加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能力建設,並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在開展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衛生健康委申請備案。由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申請備案相關材料提出初步審核意見。
第六條 指定安徽省職業病防治院為安徽省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中心(以下簡稱省質控中心),負責安徽省行政區域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質量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開展實驗室間比對和職業健康檢查質量考核,組織職業健康檢查技術人員培訓,推動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能力和規範建設。
各設區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設立市級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中心,負責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質量控制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職業健康檢查質量考核及相關技術人員培訓。
第二章 備案的條件
第七條 申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涉及放射檢查項目的還應當持有《放射診療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場所、候檢場所和檢驗室,建築總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每個獨立的檢查室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具有與備案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執業醫師、護士等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
(五)具有與備案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具有相應職業衛生生物監測能力;
(六)建立職業健康檢查質量管理制度;
(七)具有與職業健康檢查信息報告相應的條件。
第八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可以在執業登記機關或所在設區市管轄區域內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
申請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備案的,還應當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儀器、設備、專用車輛等條件,醫學影像學檢查和實驗室檢測必須有保證檢查質量並滿足放射防護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的條件。
第九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時應當指定主檢醫師。主檢醫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證書;
(二)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
(四)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相關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職業衛生和職業病診斷相關標準。
主檢醫師負責確定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和周期,對職業健康檢查過程進行質量控制,審核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第十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具備執行《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 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要求及監護規範》(GBZ 98)的能力。
第三章 備案的程式
第十一條 安徽省衛生健康委行政審批辦公室(以下簡稱委審批辦,即安徽省政務服務中心省衛生健康委政務視窗)負責受理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表(附屬檔案1);
(二)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條件的證明資料(附屬檔案2)。
申請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備案的,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1.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備案表(附屬檔案3);
2.具有與備案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相適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儀器、設備、專用車輛等證明資料。
第十三條 委審批辦自收到備案申請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對申請資料的完整性、合法性進行審核,對符合備案要求的,同意備案,核發《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回執》(附屬檔案5,以下簡稱《回執》)。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並書面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申請單位對備案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已備案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備案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及項目、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區域等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或不再從事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應當自信息發生變化或不再從事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委審批辦申請變更備案。
第十五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申請變更備案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變更表(附屬檔案4);
(二)備案時省衛生健康委核發的《回執》;
(三)機構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提供變更後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副本複印件;工作場所地址變更的,需提供變更後工作場所滿足職業健康檢查工作需求的證明材料;
(四)減少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的,應提供具體減少檢查項目內容說明;增加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的,需詳細說明具備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所需的工作場所、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等條件,按首次備案申請的要求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五)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區域變更的,還應提供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備案表(附屬檔案3)及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委審批辦應當及時在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及變更等信息,並告知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在該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備註欄註明、修改或註銷檢查類別和項目、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等信息。
第十七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有效期為5年。備案有效期屆滿,繼續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需重新備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制定年度
監督檢查計畫,做好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九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在備案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範圍內,依法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並出具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已完成備案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不得無故拒絕開展相應項目的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第二十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按規定參加實驗室比對和職業健康檢查質量考核工作。
設區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在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首次備案生效後的3個月內組織對其進行現場質量考核,每年應至少組織一次對轄區內所有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現場質量考核。
省質控中心應每年抽取不少於30%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現場質量考核,並經省衛生健康委同意後,及時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在備案後及時向所在地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申請“職業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信息系統”賬戶,同時向安徽省職業病防治院申請“安徽省職業病防治信息管理平台系統”賬戶。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在出具職業健康檢查個體和總結報告後15日內登錄“安徽省職業病防治信息管理平台”完成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卡和職業性有害因素監測等填報工作;發現疑似職業病時,應在出具職業健康檢查個體報告後15日內登錄“職業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信息系統”完成疑似職業病報告卡填報工作。
第二十二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衛生健康委註銷其職業健康檢查備案,並通知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在該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備註欄註明註銷信息,同時向社會公布。
(一)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申請註銷的;
(二)被依法註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三)未到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備案信息備註的;
(四)將職業健康檢查項目以分包、代理、掛靠、加盟或出租承包等方式違規從事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
(五)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非本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或出具虛假證明檔案的;
(六)超出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範圍或者超出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備案區域範圍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經責令改正或行政處罰後再次存在該行為的;
(七)未按要求開展職業健康檢查信息報告工作,逾期不改或經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
(八)完成備案後一年以上未按規定參加實驗室比對和職業健康檢查質量考核,或者實驗室比對、質量考核不合格且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
(九)在備案時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已獲取備案回執的;
(十)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發現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存在不符合備案條件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 申請單位在備案時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委審批辦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備案,申請單位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因違法違規被依法註銷備案的,自註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對備案的職業健康檢查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承擔全部法律責任,並對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負責。
第二十五條 未按規定備案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據《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違反職業健康檢查相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並納入誠信體系建設內容。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安徽省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批准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在有效期內的繼續有效,有效期滿後按本辦法要求開展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按照《安徽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皖衛職健發〔2019〕140號)要求已完成備案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繼續有效,有效期為自備案之日起5年,有效期滿後按本辦法要求重新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23日安徽省衛生健康委印發的《安徽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皖衛職健發〔2019〕14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