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

安徽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

《安徽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是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2022年12月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3號予以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1日
  • 發文字號: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3號
  • 通過時間:2022年11月23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安徽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3號)
《安徽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已經2022年11月23日省政府第19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28號)同時廢止。
省 長 王清憲
2022年12月2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豬屠宰,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管理制度。
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不實行定點屠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定點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生豬定點屠宰的宣傳教育,協助做好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生態環境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生豬規模養殖、集中屠宰、冷鏈運輸、冰鮮上市的一體化發展模式,支持建設冷鏈流通和配送體系。
推行以量化分級、風險評估、動態管理為主要內容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採取示範創建等措施推行標準化屠宰,促進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生產和技術條件的改善。
第六條 生豬屠宰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提供生豬屠宰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鼓勵和支持生豬屠宰行業協會在政企溝通聯絡、搭建行業發展平台、促進跨區域開放協作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七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做好生豬產品質量安全、動物防疫、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承擔相應的主體責任。
第八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設立後,按照法定條件投資建設,依法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為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立和建設提供諮詢服務。
第九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變更生產地址的,應當依法重新申請生豬定點屠宰證書;變更屠宰廠(場)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第十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和生豬產品出廠(場)記錄製度,落實瘦肉精等食品動物禁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和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的自檢制度。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為生豬屠宰檢疫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和輔助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配備與其規模相適應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遵守國家規定的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並如實記錄檢驗結果。檢驗結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不得出廠(場)。
第十二條 肉品品質檢驗包括宰前檢驗和宰後檢驗,檢驗內容包括:
(一)健康狀況;
(二)動物傳染病(包括寄生蟲病)以外的疾病;
(三)有害腺體;
(四)有害物質;
(五)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六)種豬及晚閹豬;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檢驗項目。
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種豬和晚閹豬,不得用於加工無皮片豬肉,應當在胴體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上標明相關信息。以種豬和晚閹豬為原料的片豬肉不得用於加工包括分割鮮、凍豬瘦肉在內的分部位分割豬肉。
第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下列生豬以及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委託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
(一)屠宰前確認為國家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病害生豬、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豬;
(二)屠宰過程中經檢疫或者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生豬產品;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豬以及生豬產品。
第十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對生豬以及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二)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
(三)屠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豬;
(四)屠宰因應激反應、物理擠壓等因素死亡的生豬;
(五)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
(六)為對生豬以及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性活動。
第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發現其生產的生豬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停止屠宰,報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知銷售者或者委託人,召回已經銷售的生豬產品,並記錄通知和召回情況。
第十六條 運輸生豬應當使用經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的車輛。
運輸生豬產品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專用車輛,並符合保證生豬產品運輸需要的溫度等特殊要求。
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後應當及時清洗、消毒。
第十七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未能及時銷售或者及時出廠(場)的生豬產品,應當採取冷凍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儲存。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定期檢查庫存生豬產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生豬產品。檢查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職責,將生豬、生豬產品的檢疫和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各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進行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的費用和損失予以適當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符合條件的生豬屠宰設備和無害化處理設備按照國家規定納入農機具購置補貼範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過統籌涉農資金等方式,支持生豬屠宰行業發展和標準化屠宰。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足額配備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任命的獸醫,加強生豬定點屠宰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再具備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停業整頓,並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違法行為,屬於其他部門管理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廣套用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電子出證方式,推動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建立質量安全全過程管理制度,建設生豬產品質量追溯系統。
第二十二條 對在生豬屠宰管理和屠宰技術研究、推廣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牛、羊等其他畜禽實行定點屠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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