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豬屠宰行政執法操作指南》是2018年9月中國農業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吳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豬屠宰行政執法操作指南
- 作者:吳晗
- 出版社:中國農業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8年9月
- 頁數:516 頁
- 定價:135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109245587
《生豬屠宰行政執法操作指南》是2018年9月中國農業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吳晗。
《生豬屠宰行政執法操作指南》是2018年9月中國農業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吳晗。內容簡介 《生豬屠宰行政執法操作指南》對生豬屠宰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式進行了詳細說明,並專門梳理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的各類違法行為,提...
《生豬屠宰操作指南/畜禽屠宰操作規程實施指南系列叢書》對標準條文進行了深入詳細的解讀,同時配上相應的示意圖片,進行具體的操作描述,具有通俗易懂、可操作性強的特點。在體例上,前2章為生豬屠宰行業概況、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生豬屠宰...
(二)成立市級行政管理及監督執法機構〔各縣(市)另設機構〕。1.在市水產畜牧獸醫局增設畜禽屠宰行業管理科。將市商務局承擔的生豬定點屠宰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市水產畜牧獸醫局承擔。主要職責:負責組織編制實施我市畜禽屠宰行業發展規劃;...
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應徵求同級畜牧部門意見。第十四條 在生豬及其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畜牧、衛生、環境保護、技術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對造成他人損害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
第九條定點屠宰場(點)屠宰、加工、儲運各環節必須符合獸醫衛生要求。宰前、宰後檢疫檢驗按《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執行。第十條定點屠宰生豬實行集中檢疫檢驗制度。檢疫檢驗工作,由縣級以上農牧(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畜禽防疫、...
第二條 對生豬實行定點許可屠宰。未經定點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屠宰生豬。農民自養的生豬可以自宰自食,但不得上市銷售生豬產品。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生豬屠宰的監督管理及執法工作。各區、縣(市)人民...
第一條 為保證生豬產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河北省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豬屠宰,生豬產品銷售、加工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成立生豬定點屠宰管理領導組,下設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定點辦)。設立縣畜禽屠宰管理機構,負責全縣生豬屠宰、生豬產品的市場管理、監督和執法協調工作。 各鎮相應成立生豬定點屠宰管理領導小組,或掛靠經濟發展...
第二十一條 生豬屠宰行政執法人員可以採取感官檢查、取樣化驗、查閱資料、詢問、查驗證件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不得阻礙和拒絕。第二十二條 未經定點擅自屠宰生豬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並會同有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將生豬屠宰管理和生豬屠宰執法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
屠宰場不得收購、代宰未經產地農牧行政主管部門畜禽防疫機構或其委託單位檢疫並出具檢疫證明的生豬。 第十二條 屠宰場屠宰生豬須符合屠宰工藝流程和操作規程,嚴格按照《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宰前檢疫,宰後檢驗。 符合自宰自檢條件的國...
第一條 為加強生豬屠宰管理,規範屠宰行為,建立正常的市場秩序,保證肉品質量,加強環境保護,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維護生產者、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確保國家稅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
第十九條 生豬屠宰執法人員進行執法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採取感官檢查、取樣化驗、查閱資料、詢問、查驗證件等方式,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及阻礙。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豬屠宰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法律...
具備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可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第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必須遵守以下規定:(一)屠宰的生豬應當附有產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二)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
為加強生豬屠宰管理,提高豬肉製品質量,防止疫病傳播,保護公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國務院《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豬屠宰業的單位...
第一條 為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豬肉衛生質量保護公民身體健康,根據《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和《四川省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屠宰生豬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生豬屠宰管理,提高生豬產品質量,保障城鄉居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豬屠宰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對生豬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
第八條 定點屠宰廠(場)應將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懸掛於顯著位置。禁止偽造、塗改、買賣、租用、轉借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標誌牌。第九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生豬屠宰操作規程》和屠宰技術要求。定點屠宰廠(...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市場上發現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點)的生豬產品時,應當及時通知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第十九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點)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屠宰生豬。第二十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屠宰生豬,必須遵守本辦法。在城鎮規劃區外的農村、農場和林場等單位,因地處偏僻、交通不便等原因目前實行生豬定點屠宰確有困難的。可暫緩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單位和個人供自己食用的生豬屠宰,不適用本辦法。第三...
2.第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銷售非定點屠宰廠(場)的生豬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銷售,可以並處違法銷售額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濟南市生豬屠宰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家畜屠宰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家畜是指豬、牛、羊。本辦法所稱畜產品是指家畜屠宰後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臟器、血液、骨、頭、蹄、皮等。第三條 本省實行家畜定點屠宰、集中檢疫...
各級畜牧、工商、環保、規劃、衛生、稅務、物價、公安、技監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必要的行政執法人員。第五條 對生豬實行定點屠宰、...
第三條 依法對生豬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統一納稅、分散經營的制度。第四條 商品流通行政部門是屠宰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農牧、環保、衛生、工商等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
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生豬屠宰行政執法、監督及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等管理工作。第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定點屠宰廠(場)標誌牌的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
第二十二條 對非定點屠宰廠(點)從事生豬屠宰加工的,由定點屠宰管理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執法,沒收一切生產、加工、運輸等工具,並按規定處以經濟處罰。第二十三條 對從非定點屠宰廠(點)購進豬肉及其產品的集一伙食堂、飯店賓館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