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0月8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63號發布 自1994年10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94年10月08日
- 實施時間:1994年10月20日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1994年10月8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63號發布 自1994年10月20日起施行。
1994年10月8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63號發布 自1994年10月20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豬肉衛生質量保護公民身體健康,根據《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和《四川省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
重慶市生豬屠宰 (2000年8月31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02號發布)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
在新修訂的《重慶市生豬屠宰管理辦法》和《重慶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規劃》出台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暫緩審批新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 (三)開展等級評定工作 開展全市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資質等級評定工作。《條例》明確規定,...
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審查辦法》和《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範》,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市生豬屠宰法規體系建設,有序推進《重慶市畜禽屠宰管理條例》制定工作。健全完善屠宰環節官方獸醫...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是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監督管理,規範生豬屠宰經營行為,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而制定的辦法。自2018年2月22日起,《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並依法向社會公示。第二章 生豬定點屠宰...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定僅限於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三條 國務院商務...
各區縣(自治縣)要建立健全非法處置病死畜禽行為的有獎監督舉報制度,鼓勵民眾和媒體對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違法行為進行舉報。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5年10月14日 [1] 參考資料 1.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病...
第一條為加強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防止病害生豬產品流入市場,保證上市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家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
《竹谿縣城區生豬定點屠宰和肉品市場管理暫行辦法》是竹谿縣施行的辦法。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城區生豬定點屠宰和肉品市場管理,促進“放心肉”工程健康實施,確保市民吃上“放心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
(四)制定屠宰加工產品質量標準,負責屠宰廠(場)屠宰加工質量管理;(五)統一印製《屠宰許可證》,制定檢驗證書和檢驗標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屠宰檢驗規程和檢驗印章;(六)制定考核屠宰加工、檢驗人員的標準和管理辦法;(七)屠宰加...
根據《四川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農業部關於做好2015年畜禽屠宰行業管理工作的通知》(農醫發〔2015〕2號)、《四川省農業廳關於加強生豬定點屠宰監管工作的通知》(川農業函〔2015〕218號)及《珙縣人民政府關於開展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
【釋義】俗稱“殺豬”、“宰殺豬”。“生豬屠宰”是指生產經營的殺豬行為或活動,這裡宰殺的豬,是要到市場上去銷售。但是,殺了豬到市場上出售,不是隨意的。我國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這是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
規範生豬屠宰市場秩序,提升生豬屠宰行業整體形象,提高肉品質量安全水平,確保人民民眾吃上“放心肉”,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四川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和自貢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自貢市2016年生豬定點屠宰清理整頓工作實施...
為加強我市生豬屠宰管理,保證豬肉及製品質量。防止疫病傳播,保護公民身體健康,促進畜牧業生產發展,成都市發布了《成都市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實施辦法》。【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39號 【發布日期】1994-01-04 【生效日期】1994-01-04 【...
第二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第三條 我省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生豬...
第二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第三條 我省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生豬...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成都市商業貿易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1月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成都市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珙縣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清理整頓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四川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農業部關於做好2015年畜禽屠宰行業管理工作的通知》(農醫發〔2015〕2號)、《四川省農業廳關於加強生豬定點屠宰監管工作的通知》(川農業函〔2015〕218號)及...
第三條 病害豬損失補貼的對象為提供病害豬的貨主和自宰經營的企業,財政補貼標準為500元/頭。無害化處理費用補貼的對象為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財政補貼標準為80元/頭。病害豬損失補貼只對病害活豬,送至定點屠宰企業時...
《本溪市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法》,業經1997年1月4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第一條 為加強生豬屠宰和檢疫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豬屠宰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自養自宰自食的除外。第三條 定點屠宰場(點),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產銷實際,按照方便購銷、便於管理的原則合理布局,指定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交通不便、尚不具備定點...
第五條 對生豬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統一納稅、分散經營的制度。第六條 需要屠宰上市銷售的生豬,必須在定點屠宰廠(場)屠宰(農村自宰自食的除外)。人口相對集中的村,也應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具體管理辦法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 本市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立僅限於向當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第四條 市、縣(市、...
為進一步加強生豬定點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管理,切實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貴州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一 總 則 第一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銷售、...
第七章 畜禽屠宰 第六十五條 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制度。對生豬以外的其他畜禽可以實行定點屠宰,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科學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