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2007年財政部頒布的暫行法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類型:辦法
  • 文號:財建[2007]608號
  • 條數: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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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7]6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穩定市場供應的意見》(國發[2007]22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為保障豬肉質量安全,有效保護消費者利益,國家財政決定對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予以補助。為加強財政補貼資金的管理,我們制定了《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穩定市場供應的意見》(國發[2007]22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為保障豬肉質量安全,有效保護消費者利益,國家財政對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予以補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為加強對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包括病害豬損失補貼和無害化處理費用補貼。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對病害豬損失及無害化處理費用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
第二章 補貼對象和標準
第三條 病害豬損失補貼的對象為提供病害豬的貨主和自宰經營的企業,財政補貼標準為500元/頭。無害化處理費用補貼的對象為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財政補貼標準為80元/頭。
病害豬損失補貼只對病害活豬,送至定點屠宰企業時已死的病害豬不享受損失補貼。無害化處理費用補貼包括病害活豬及病害死豬。
第四條 中央財政對東、中、西部地區實行差別補貼政策。按上述財政補貼標準,中央財政對東、中、西部地區分別補貼40%、50%、60%,東、中、西部地方財政分別負擔60%、50%、40%。
第三章 補貼資金審核及撥付
第五條 病害豬損失和無害化處理費用所需的財政補貼資金由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提出申請,報同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商務部門核定本地區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病害豬數量及所需財政補貼資金。
第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於每年2月底前,編制上年本地區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預算,並填制附表(附後),向財政部申請中央財政補助資金。
第七條 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採取預撥方式下達。財政部根據各省級財政部門申請,清算上年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審核並預撥本年中央財政補助資金。
第八條 財政部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預撥至各省級財政部門,地方財政部門安排應負擔的補助資金後,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病害豬貨主或生豬定點屠宰企業。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對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財政部將不定期抽查。
第十條 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同時將已經撥付的財政補貼資金全額收回上繳中央財政。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表: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預算申請表
附表
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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