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辦發〔2015〕158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4〕47號),紮實推進病死畜禽(含自然災害死亡畜禽、不明原因死亡畜禽、病死畜禽產品、有毒有害畜禽產品等,下同)無害化處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按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以及時處理、清潔環保、合理利用為目標,堅持統籌規劃與屬地負責相結合、政府監管與市場運作相結合、財政補助與保險聯動相結合、集中處理與自行處理相結合的原則,儘快建成覆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各環節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責任體系,確保區域內不發生病死畜禽污染環境、傳播疫病、流上餐桌等公共安全事件。
二、落實工作責任
(一)行政管理責任。全市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負總責,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承擔具體責任。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規劃,會同畜牧獸醫部門制定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項目建設實施規劃;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和管理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相關經費,制定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財政補助政策;市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街道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行政管理,在垃圾處理場等場所建設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畜牧獸醫部門負責養殖、運輸、屠宰環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行政管理;物價部門負責制定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收費標準;國土、環保、交通、物價、科技、電力、檢驗檢疫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相關工作。
(二)監督執法責任。畜牧獸醫、市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環保等部門的監督執法機構,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監督、執法職責;因病死畜禽給動物疫病防控、市容環境衛生、食品安全、環境保護造成嚴重影響的,要依法嚴肅查處。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對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要依法立案偵查。
(三)生產經營者責任。所有權明確的病死畜禽,按照“誰產生、誰處理”原則,生產經營者應及時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並負有向當地畜牧獸醫部門或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病死畜禽處理情況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四)屬地處理責任。對違法丟棄或不能確定所有權的病死畜禽,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發現地有關單位負責收集處理。在江河、湖泊、水庫等場所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水域環境衛生責任單位打撈並作無害化處理;其他公共區域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市容衛生責任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收集並作無害化處理;從市外或市內跨區縣(自治縣)流入的病死畜禽,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由發現地畜牧獸醫部門會同公安部門調查處理;從市外或市內跨區縣(自治縣)流入的病死畜禽,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發現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調查處理。
三、完善處理手段
(一)生產經營者自行實施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常年存欄生豬當量3000頭以上(含3000頭)的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畜禽定點屠宰場,應購置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以民辦自用、就近處理、清潔環保為原則,自行實施病死畜禽的無害化處理。其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過渡性屠宰場(點)、畜禽養殖專業戶、農村散養畜禽戶,可採取就近深埋等方式處理病死畜禽;或在保障病死畜禽運輸符合相關要求的前提下,有償委託就近的病死畜禽無害化集中處理場進行處理。
(二)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集中處理體系。各區縣(自治縣)要按照政府資助、市場化運作、政府購買服務的原則,以村社收集、鄉鎮貯藏、統一運輸、集中處理為基本框架,力爭在2017年前形成本行政區域的病死畜禽無害化集中處理體系。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建設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優先考慮與當地的餐廚垃圾、生活垃圾、醫療垃圾處理體系或其他環衛、生態處理體系合併規劃、修建。主城各區可委託重慶市無害化處理場或利用市政環衛處理體系中的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進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主城區以外各區縣(自治縣),應結合自身實際,依據本行政區域畜禽養殖、疫病發生和畜禽死亡等情況,因地制宜,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各區縣(自治縣)應具備病死畜禽收集、貯藏、運輸等條件,做到村社有收集點、鄉鎮有冷凍貯藏站、區縣(自治縣)有專用運輸車輛。原則上每個畜牧大縣建設1個病死畜禽無害化集中處理場,鼓勵跨區縣(自治縣)建設病死畜禽無害化集中處理場。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病死畜禽無害化集中處理體系建設。政府全額出資建設病死畜禽無害化集中處理體系的,主要由區縣財政出資承擔,市財政適當補助。社會單位或個人出資修建病死畜禽無害化集中處理體系的,政府給予一定補助。病死畜禽無害化集中處理體系建成後,應承擔政府機構收集、查封、扣押的病死畜禽的無害化處理,費用由區縣財政承擔,並有償對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區縣財政對病死畜禽無害化集中處理場設備設施的升級改造,給予適當補助。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病死畜禽的無害化處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明確各領域、各環節病死畜禽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的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執法機構和行為實施單位,並在2015年年內制定貫徹本實施意見的具體辦法。要建立健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責任追究制,確保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二)強化政策支持。全市各級政府要用好用活扶持畜牧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統籌項目、整合資金,打捆使用生豬調出大縣、沼氣工程建設、養殖污染治理、生豬保險和生豬無害化處理補助資金等項目資金,將其合理使用到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環節。農業、畜牧獸醫、環保等部門對大型規模養殖場、屠宰場自建病死畜禽無害化設施給予項目資金支持;財政、發展改革、環保、國土等部門對社會單位和個人出資修建病死畜禽無害化集中處理場的,參照公益性設施建設給予立項、用地、用電、環評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和資金扶持,國土部門優先保障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用地;畜牧獸醫部門應將落實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情況與產業扶持發展政策資金掛鈎,享受財政補助的養殖場應具備動物疫病診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等條件。鼓勵保險機構增加畜禽養殖業政策性保險種類,擴大保險覆蓋面,提高承保率和投保補貼額度;建立養殖保險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聯動機制,將實施無害化處理作為病死畜禽出險理賠的前提條件,對不能確認無害化處理的,保險機構不予賠償。
財政、物價部門應綜合考慮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設施建設成本和實際處理成本等因素,於2016年6月底前出台財政補助、委託處理收費等政策。財政部門建立完善病死畜禽損失補助政策、無害化處理補助標準以及病死畜禽送交補助激勵機制;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補助範圍由生豬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擴大到所有畜禽散養場戶;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納入我市農機購置補貼範圍。稅務部門對從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企業,按規定給予國家有關稅收優惠。電力部門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收儲、處理用電納入農業用電,做好病死畜禽收儲、處理場所的用電保障。交通部門對購置和使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專用運輸車輛的在政策方面予以支持。科技部門要積極支持研究新型、高效、環保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技術和裝備。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明確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確認單位;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明確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補助經費在收集、運輸、貯藏、銷毀等環節的補助比例和支付方式,對實施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單位或個人可單獨或合併享受各處理環節補助。
(三)強化宣傳教育。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廣泛宣傳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產品的危害性,普及科學的無害化處理常識,增強廣大市民的法制意識、環境衛生意識、動物防疫意識、生物安全意識、食品安全意識。各區縣(自治縣)要建立健全非法處置病死畜禽行為的有獎監督舉報制度,鼓勵民眾和媒體對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