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4〕47號)精神,儘快建立我省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長效機制,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按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堅持統籌規劃與屬地負責相結合、政府監管與市場運作相結合、財政補助與保險聯動相結合、集中處理與自行處理相結合的原則,到2016年年底,全省基本建成以生豬、家禽為重點,兼顧其他畜禽,涵蓋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各環節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長效機制,達到行政區域全覆蓋、收集體系全覆蓋和大型規模養殖場全覆蓋,實現病死畜禽及時處理、清潔環保、合理利用的目標。
二、工作任務
(一)建設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
1.強化專業無害化處理廠建設。國家P級、省級生豬調出大縣(市、區)、年飼養量在5000萬隻以上的養禽大縣(市、區)和年產病死畜禽達3000噸以上的養殖大縣(市、區),原則上必須建立日處理能力不低於10噸的縣級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集中處理轄區內養殖場(戶)和其他環節產生的病死畜禽。處理工藝優先選擇《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範》中推薦的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高溫高壓化制(即在密閉的高壓容器內,通過向容器夾層或容器通入高溫飽和蒸汽,在乾熱、壓力或高溫、壓力的作用下,處理動物屍體及相關動物產品的方法。具體建設標準見附屬檔案2)、高溫發酵(即在密閉容器內,利用動物屍體及相關動物產品與特定生物製劑產生的生物熱,發酵或分解動物屍體及相關動物產品的方法。具體建設標準見附屬檔案3)和碳化(即在焚燒容器內,使動物屍體及相關動物產品在無氧條件下進行熱解反應的方法。具體建設標準見附屬檔案4)等資源化利用模式。
2015—2016年,全省建設完成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91個(含青島5個),達到行政區域全覆蓋。2015年擬建設完成49個(含青島3個),2016年擬建設完成42個(含青島2個)(具體建設項目表見附屬檔案1)。
2.強化病死畜禽收集體系建設。建立以鄉(鎮、街道)、村暫存,縣級集中收集處理的收集體系。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根據轄區內養殖分布情況建立相配套的統一標識的病死畜禽收集暫存點(具體建設標準見附屬檔案5)。縣級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負責統一收集、運輸各暫存點上的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對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在查處、審理相關違法犯罪案件時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製品,在固定證據後,需要依法銷毀的,由辦案單位所在地的縣級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負責受理並做無害化處理。各暫存點和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需建立病死畜禽收集、登記、處理和產品去向等台賬。
不建設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的縣(市、區),當地政府應當組織或委託相關企業建立收集體系,並與毗鄰的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簽訂委託處理協定。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要定期向所在地或受委託的縣(市、區)政府報告病死畜禽的收集處理情況。
3.強化配置無害化處理設施。動物隔離場、畜禽定點屠宰場、專業化活畜禽交易市場和存欄生豬200頭以上、牛50頭以上、羊200隻以上、家禽3000隻以上、兔300隻以上的規模飼養場,原則上2015年年底前須依法建設配套無害化處理設施,處理工藝優先選擇生物發酵等模式(具體參考標準見附屬檔案6)。不建設無害化處理設施的養殖場(戶)必須與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簽訂處理協定。新建相關企業必須同步規劃和建設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
(二)健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體系:
1.落實監管責任。畜牧獸醫、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在調查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時,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各級政府要強化措施,落實責任,保證工作經費,改善監管手段,依法加強對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各環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監管。
2.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各級畜牧獸醫、財政、保險監管等部門要制定病死畜禽申報送交、核實登記、定點收集、集中處理、無害化處理補助及保險理賠等相關工作制度,形成聯動工作機制。
3.構建無害化處理信息化監控平台。建立無害化處理監督與管理信息系統。實行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四級監控,實現從暫存、收集、運輸、處理和產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
4.建立健全監督舉報機制。發揮農村基層組織作用,暢通監督舉報渠道,鼓勵、保護民眾和媒體對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的,依法給予懲處。
(三)構建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技術支撐體系:
科技、畜牧獸醫等部門要組織力量,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技術進行科研攻關。鼓勵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推廣機構、企業開展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技術、工藝、成套裝備的研究、開發和套用。研製適應我省畜禽養殖方式的處理設施、設備,制定相應的技術管理規範。
科技、畜牧獸醫等部門要加強對清潔環保、資源可利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套用,搞好宣傳培訓。組織開展國內外相關技術交流,大力培育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程技術人才和組織管理人才,推動我省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順利開展。
(四)完善政策保障體系:
1.建立財政補助政策。省財政對建成並投入運行的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及配套收集體系,採取先建後補、以獎代補方式,給予一定數額的補助,主要用於專業無害化處理廠、運輸工具和病死畜禽收集體系建設。省發展改革委要充分利用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支持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建設完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基礎設施。省農機局要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納入農機購置補貼範圍。按照國家部署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全面落實養殖環節和屠宰環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補貼政策。在養殖環節,將補貼範圍由規模化養豬場擴大到生豬散養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擴大到其他畜禽品種。屠宰環節以實際處理量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補貼。
各地要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統籌考慮畜禽養殖者、收集者、無害化處理者等各方利益,建立科學合理的無害化處理財政補助機制,保障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有序有效進行。具有自建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設施且符合國家無害化處理規範要求的規模養殖場,可以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補貼直接補助給養殖場。
按計畫建設的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建成後,報省畜牧獸醫局申請驗收。省畜牧獸醫局組織相關部門專家進行驗收,對通過驗收的,省財政給予獎勵。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
2.推進無害化處理與畜禽保險聯動政策。要加大財政支持力度,落實保費補貼,全面落實奶牛、生豬保險,探索開展其他畜禽保險,不斷擴大參保畜禽品種覆蓋面,提高參保率,做到應保盡保。保險機構與無害化處理單位合作,將保險勘察與病死畜禽定點收集、轉運同步開展,簡化理賠流程,加快形成畜禽保險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保險公司負責病死畜禽的勘驗、保險理賠工作。在接到養殖業主報告後,及時通知所在地專業無害化處理廠收集病死畜禽,並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通報勘驗、理賠情況。要將無害化處理作為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不能確認無害化處理的,保險機構不予賠償。
3.落實土地、環保等相關配套政策。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用地,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優先予以保障。從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個人和單位,按規定享受稅收、用電等優惠政策。環保部門要按照特事特辦的原則,加快專業無害化處理廠的環評檔案審批工作。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的所得,按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畜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用電,執行農業用電價格。金融機構要拓寬金融支持領域,加大對無害化處理企業的貸款扶持力度。
三、工作要求
(一)強化責任落實:各級政府對本地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負總責,各地要制定本轄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規劃和實施方案。各級畜牧獸醫、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保、公安、食品藥品監管、科技、農機、稅務、物價、保險、金融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共同做好我省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及時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並向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報告畜禽死亡及處理情況的義務。已投保的要及時向保險公司報告,未投保的要及時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並妥善存放病死畜禽,做到及時申報登記,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拋棄、銷售、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要依法嚴厲打擊隨意拋棄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產品等違法犯罪行為。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和屠宰環節的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食用畜禽及其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的監管,重點檢查以畜禽肉為原料的食品生產、流通、餐飲環節採購、使用來源不明或不合格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為。強化溝通協調,加大案件查處力度,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建立各執法主體間的信息共享和聯動機制,開展聯合執法。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對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依法立案偵查。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增強相關人員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從源頭做好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要向廣大民眾普及科學養殖和防疫知識,增強消費者的識別能力,宣傳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產品的危害性。引導全社會支持、關心、參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為推進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四)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確保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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