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保障食品和環境安全,促進畜牧業健康發展,根據《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濟政辦字〔2015〕61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畜牧業健康發展為目標,以保障畜產品質量安全為主線,堅持統籌規劃與屬地負責相結合、政府監管與市場運作相結合、財政補助與保險聯動相結合原則,落實部門責任,形成工作合力,到2016年6月底,全區建成以生豬、家禽為重點,兼顧其他畜禽,涵蓋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各環節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長效機制,達到行政區域全覆蓋、收集體系全覆蓋,實現病死畜禽及時處理、清潔環保、合理利用目標。
二、加強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
全區病死畜禽動物實行“場戶交送、鎮設站點、定點收集、集中處理”的模式,開展以定點收集、集中處理為主的無害化處理工作,全面提升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水平和疫病防控能力。
1、建設無害化處理中心。長清區年病死畜禽總量在500噸左右,需建日處理量在10噸以上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廠。該廠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藝要優先選擇從《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技術規範》中推薦先進模式,以達到生態環保要求。
2、建全街鎮病死畜禽收集網點。各街鎮依託街鎮垃圾中轉站或其他場所,統籌規劃建設病死畜禽收集暫存網點配建不低於30立方米的冷庫,對散養戶的病死畜禽進行收集暫存,每個街鎮原則上設定1個收集暫存網點。各街鎮負責病死畜禽收集點冷庫等設施設備的建設、維護及日常管理,落實收集管理人員,負責將病死畜禽從養殖場、定點屠宰場、農村散養戶以及棄置在田間、路邊、河流、溝渠等場所的病死畜禽收集到收集點。
3、建設完善規模養殖場病死畜禽貯存設施。凡年出欄5000頭以上的生豬規模養殖場應自建小型冷庫,年出欄生豬200-5000頭、羊600隻、禽10萬隻以上規模養殖場應配備低溫冰櫃。養殖場暫存的病死畜禽由各街鎮統一收集,由無害化處理場集中處理,嚴禁流入社會。
三、嚴格落實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保障政策
(一)完善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補助政策。積極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區發改委要充分利用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加大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基礎設施投入。農機部門要按照國家農機購置補貼的相關政策要求,將病死畜禽儲存、收集運輸和處理設備、設施等納入農機購置補貼範圍。
(二)嚴格落實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補貼政策。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全面落實病死豬每頭80元無害化處理補貼政策。其他病死畜禽的無害化處理,可根據病死畜禽的質量折算成相應的豬單位,參照每頭病死豬80元標準予以補貼,具體辦法按照上級要求執行。要統籌考慮病死畜禽收集者和暫存者的利益,建立科學合理的無害化處理財政補助分配機制。
(三)加快完善無害化處理與畜禽保險聯動政策。要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將無害化處理作為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不能確認無害化處理的,保險機構不予賠償,形成畜禽保險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相互結合、相互促進的工作機制。保險機構要全力做好畜禽保險的培訓、入保、病死畜禽的勘驗、保險理賠工作,可聘請基層動物防疫與畜產品質量安全協管員作為鄉村畜牧業保險協管員,安排部分保費收入作為工作經費,專項用於基層動物防疫與畜產品質量安全協管員開展畜牧業保險工作補助。
(四)積極落實土地、環保等相關配套政策。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保障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用地。從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個人和單位,按規定享受稅收、用電等優惠政策。環保部門要按照特事特辦的原則依法加快畜禽無害化處理廠環評審批工作。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廠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的所得,按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金融機構要拓寬金融支持領域,加大對無害化處理企業的貸款扶持力度。
四、加強組織領導
(一)嚴格責任落實。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街鎮政府對本轄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負總責。畜牧獸醫、發改、財政、國土資源、規劃、環保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共同做好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對病死畜禽暫存和及時向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報告、上交的義務。病死畜禽已投保的,應及時向保險公司報告,未投保的應及時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並妥善存放病死畜禽,做到及時申報登記,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強化監管體系建設。區畜牧獸醫、財政、保險等部門要制定病死畜禽申報送交、核實登記、定點收集、集中處理、無害化處理補助及保險理賠等相關工作制度,形成聯動工作機制。要建立無害化處理監督與管理信息系統,實行區、街鎮全程監控,實現從暫存、收集、運輸、處理和產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建立健全監督舉報機制,充分發揮農村基層組織作用,暢通監督舉報渠道,鼓勵民眾和媒體對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按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各級政府要加強和完善監管機構、隊伍建設,落實工作經費,改善監管手段,確保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紮實有效。
(三)加大執法力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拋棄、銷售、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要依法嚴厲打擊隨意拋棄、加工、制售病死畜禽及其產品的違法犯罪行為。畜牧獸醫部門依法嚴厲打擊畜禽養殖、屠宰和無害化處理環節的違法犯罪行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加大對進入批發、零售市場、餐飲及生產加工企業的食用畜禽及其產品的監管執法力度。公安部門負責對非法銷售、運輸、加工病死畜禽及其產品涉嫌犯罪案件的偵辦工作。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協作、信息共享、形成合力,依法嚴厲打擊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確保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確保動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增強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從源頭做好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要向廣大養殖者普及科學養殖和防疫知識,降低病死率,提高養殖效益。要宣傳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及其產品的危害性,引導全社會支持、關心、參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為推進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附屬檔案:長清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