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華縣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實施方案

為全面推進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保障全縣動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國發辦〔2014〕47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豫政辦〔2014〕187號)、《周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實施意見》(周政辦〔2015〕83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為全面推進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保障全縣動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國發辦〔2014〕47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豫政辦〔2014〕187號)、《周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實施意見》(周政辦〔2015〕83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統籌規劃、集中處理、企業運營、項目扶持、財政補助、保險聯動”的原則,穩步推進全縣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建設,努力建成運行機制完善、經費保障到位的無害化處理體系,全面開展病死畜禽安全收集、集中處理等無害化處理工作,構建科學完備、運行高效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
二、目標任務
按照國辦發〔2014〕47號和豫政辦〔2014〕187號及周政辦〔2015〕83號檔案要求,全縣建成以生豬為重點,兼顧其它動物,覆蓋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各環節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實現“場戶申報、安全收集、集中處理、全程監管”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目標。
三、工作重點
(一)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責任體系
按照“政府主導、屬地管轄、企業主體、部門監管“的原則,明確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責任。
1.明確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責任主體。養殖場、屠宰場、運輸者和經營者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主體責任人,應對其養殖、屠宰、運輸、經營過程中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負責。
2.建立完善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管理體系。縣政府對全縣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負總責,統籌協調職能部門及鄉村兩級做好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畜牧部門要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相關規定,依法做好飼養、屠宰、運輸、經營環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工作。相關部門要認真做好職能範圍內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
(二)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基礎設施建設
1.統籌規劃,集中處理。充分發揮政策引導作用,引入市場機制,按照統一規劃、集中處理、嚴格條件、科學建設的要求,在大王莊鄉建設一座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廠,建設相應的冷庫,配備生物安全運輸車。無害化處理技術先進,合理處理和利用廢渣廢物,杜絕廢氣、廢液外排。無害化處理廠實行政府補貼與市場化運營相結合的運行模式。同時鼓勵有能力的大型養殖企業自建無害化處理設施。
2.防保聯動,安全收集。充分發揮鄉鎮畜牧獸醫中心站的職能作用,把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與生豬保險、畜禽出欄報檢結合起來,對投保的養豬場戶,畜牧和保險部門要協調做好病死豬的現場核查登記,分別做好無害化處理補助的上報手續和理賠手續,協助做好病死豬的安全收集、裝車。對於沒有投保的養豬場戶和其它養殖場戶,畜牧部門除做好現場畜禽的核查登記,對於養豬戶還要做好無害化處理補助費的上報手續。
3.分類管理,落實補貼。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落實申報、收集、處理三階段的財政補貼資金。根據《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財政廳關於做好生豬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工作的通知》(豫牧計〔2012〕7號)和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畜牧局下達的生豬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資金的通知精神,對少數具備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條件,病死豬處理符合農業部無害化處理技術要求的大型養殖場,每處理一頭病死豬,中央、省、市、縣四級財政補貼80元,其餘養豬場(小區)的病死豬納入集中收集處理體系,每頭80元的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貼資金,可按1:1:2的比例用於飼養、收集、處理環節(即飼養20元、收集20元、處理40元),確保病死豬無害化處理達到100%。畜牧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加大審核力度,嚴防虛報、謊報病死豬數量等違規行為的發生。
4.保處聯動,同步推進。我縣已有效建立能繁母豬、育肥豬保險與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和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聯動機制,做到應保盡保,以保促處,以保促防,將病死豬無害化處理作為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保險機構不予理賠。積極探索牛、肉雞、肉羊等其他動物的養殖保險和無害化處理辦法,加快形成畜禽保險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相互結合、相互促進的工作局面,推進全縣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確保畜產品質量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
5.強化監督,全程監管。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制定病死畜禽信息接報、登記、收集、處理、上報工作流程,健全監管制度,形成網路化管理,聯防聯控,全程監管。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派駐兩名官方獸醫長期駐場,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廠全程監管,確保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落到實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是畜產品質量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畜牧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內容,各鄉鎮政府、辦事處要高度重視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縣政府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納入政府績效管理考核指標體系,實施年度考核。建立責任追究制,嚴肅追究失職瀆職工作人員的責任。縣政府及畜牧、國土、環保、財政、保險公司等有關部門要根據工作職責和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強化政策支持,積極推進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長效機制的建立。
(二)強化主體責任。加大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增強企業主體的法律和責任意識,明確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並向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報告處理情況的責任和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三)加大財政投入。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屬社會公益性服務體系,縣政府要綜合考慮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成本、收集成本和處理成本等因素,對無害化處理項目建設給予一定的財政補助。要統籌整合生豬調出大縣獎勵、畜禽標準化健康養殖等畜牧項目資金,在政策可調控範圍內,向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傾斜。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按有關規定納入農機購置補貼範圍。嚴格落實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育肥豬保險補助政策地方配套資金,並納入財政預算。要積極研究落實國家補貼範圍外病死或死因不明動物的報告、收集與處理的補貼辦法,對當地組織收集的病死畜禽全部入廠進行無害化處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
(四)完善監管措施。支持和引導規模養殖場、屠宰場、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廠和運輸車輛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對無害化處理的全過程進行監控,發揮“電子警察”的作用。鼓勵民眾和媒體對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制售病死畜禽或檢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產品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對拋棄、銷售、屠宰、加工、制售、經營病死畜禽及其產品的企業,實施“黑名單”制度,並公開曝光。對列入“黑名單”企業取消一切政策性補助,3年內不得申報和安排任何項目補助,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嚴格行政執法。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等法律法規,嚴格行政執法,嚴厲打擊隨意拋棄、加工制售病死畜禽及其產品等違法犯罪行為。畜牧、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在調查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時,要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對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部門處理,對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產品,取證後及時做無害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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