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實施意見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4〕47號)精神,建立健全我省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促進畜牧業健康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實施意見
  • 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總體要求,二、主要任務,三、保障措施,

一、總體要求

積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以及時處理、清潔環保、合理利用為目標,堅持統籌規劃與屬地負責相結合、政府監管與市場運作相結合、財政補助與保險聯動相結合、集中處理與自行處理相結合,儘快建成覆蓋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各環節的病死畜禽無害化收集處理體系,構建科學完備、運轉高效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不斷提高標準化、規模化養殖水平,降低畜禽病死率,促進畜禽?>養殖業轉型升級,到2020年基本實現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規範化,保障我省畜產品質量安全、公共衛生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

二、主要任務

(一)落實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責任。
1.明確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對病死畜禽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並向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報告的義務。對病死畜禽自行處理的,要按照動物防疫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確保清潔安全、不污染環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2.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各級政府、農墾系統、森工系統對轄區內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負總責。在江河、湖泊、水庫等公共水域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縣(市、區)政府組織收集處理;在城市公共場所以及鄉村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組織收集處理。在收集處理同時,要及時組織力量調查病死畜禽來源,並向上一級政府報告。跨市(地)流入的病死畜禽,由省畜牧獸醫局會同有關市(地)政府(行署)和部門組織調查;市(地)域內跨縣(市、區)流入的,由市(地)政府(行署)責令有關縣(市、區)政府和部門調查。在完成調查並按照法定程式作出處理決定後,要及時將調查結果和對生產經營者、監管部門及地方政府的處理意見向社會公布。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二)推進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
1.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收集處理體系。各市(地)、縣(市、區)政府(行署)、農墾系統、森工系統要把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納入本地發展規劃,根據本地畜禽養殖、疫病發生和畜禽死亡等情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病死畜禽無害化收集處理體系,組織建設覆蓋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各環節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所。按照“政府監管、企業運作、財政補助”的原則,加快建成專業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完善病死畜禽收集網點、暫存設施建設,統一收集處理病死畜禽。支持和鼓勵社會資本建設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場,實施企業化運作。2017年底之前,生豬調出大縣和年飼養量5000萬隻以上的家禽養殖大縣,原則上至少建設1個專業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
2.完善企業無害化處理設施。專業養殖合作社、規模養殖場(小區)、屠宰廠應建設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或委託專業無害化處理場進行處理。鼓勵規模養殖場(小區)、專業養殖合作社通過自建或聯建等方式建設無害化處理場所。新建養殖場(小區)、屠宰廠或對現有規模養殖場(小區)進行標準化改造時,沒有無害化處理設施的且無法委託專業無害化處理場進行處理的,要先行建設無害化處理設施。建有獨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的企業在確保生物安全和環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接受當地政府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委託,有償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
3.因地制宜選擇無害化處理方式。開展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需符合農業部《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範》等規定,確保清潔安全、不污染環境。各地要按照就近就地處理的原則,綜合考量各種無害化處理方式利弊,優先採用化制、發酵等既能實現無害化處理又能實現資源化利用的工藝技術。對因一類動物疫病以及炭疽、結核病等重點動物疫病死亡的動物,必須使用專業設施進行焚燒處理,不得採用掩埋或發酵等方式。
(三)健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體系。
1.加強監管隊伍建設。要進一步調整充實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人員隊伍,切實加強基層監管部門及派駐鄉鎮機構的執法力量,最佳化監管執法人員結構,加大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的投入,保障執法人員必要的經費。加強監管隊伍法律法規、業務技能等方面的培訓,提升監管人員素質和執法水平,建立一支高效的專業化、職業化監管隊伍。
2.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健全病死畜禽流動跨部門、跨地區的信息互通、隱患互排、聯合執法、綜合執法的協調聯動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強化部門間信息通報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互相通報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有關情況,發現重大案件線索的,公安部門要提前介入。
3.強化監管工作措施。加強對無害化處理場所的監督檢查,病死畜禽的收集、暫存、裝運、無害化處理等環節應建有台賬和記錄並至少保存兩年。支持引導畜禽規模養殖場、屠宰廠、集中無害化處理場等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對無害化處理過程進行錄像、存檔。建立健全監督舉報機制,進一步暢通監督舉報渠道,及時發現、廣泛收集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違法行為線索。
4.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務院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嚴肅查處隨意拋棄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產品等違法犯罪行為,不斷增強生產經營者的法律意識,督促其履行第一責任人的義務。畜牧獸醫、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在調查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時,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對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對違法加工或銷售病死畜禽的企業,要列入黑名單並公開曝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明確各環節的監管責任,建立區域和部門聯防聯動機制。要研究制定具體的配套政策措施,落實各項保障條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推動建立健全覆蓋飼養、屠宰、經營、運輸、加工、使用全鏈條的監管體系,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長效機制。加大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重要性和病死畜禽產品危害性的宣傳力度,向民眾普及科學養殖和防疫知識,增強消費者的識別能力,調動民眾參與監督的積極性。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嚴肅追究失職瀆職工作人員的責任,確保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二)完善財政補助政策。各地要將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相關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管理,並充分發揮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資金的作用,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由各級政府綜合考慮處理場所設施維護成本和實際處理成本等因素,制定相應的財政補助、收費等扶持政策,確保無害化處理體系正常運轉。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範圍由規模養殖場(區)擴大到散養戶。各地應擴大無害化處理補貼畜種,確定病死禽、牛羊的無害化處理補助範圍和補助標準。
(三)推行保險聯動機制。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協同推進”的原則,全面推進養殖業保險工作。要加大財政支持力度,落實保費補貼,擴大保險覆蓋面、提高參保率,力爭做到應保盡保。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作為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不能確認無害化處理的,保險機構不予賠償。鼓勵保險機構與無害化處理單位合作,將保險查勘與病死畜禽定點收集、轉運同步開展,簡化理賠流程,加快形成畜禽保險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相互結合、相互促進的工作局面,使畜禽養殖者抵禦風險能力有所增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能力穩步提高。
(四)落實相關扶持政策。整合畜牧產業發展資金、項目,統籌利用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畜禽標準化示範場補助資金和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補助資金,向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傾斜。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納入農機購置補貼範圍,支持研究新型、高效、環保的無害化處理技術和裝備。專業無害化處理場建設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優先予以保障。從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單位,按照規定享受國家有關稅收優惠。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6月1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