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16年10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政府主導、企業承擔主體責任、行業自律、社會參與的綜合防治機制。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加強基層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和技術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動物防疫管理機制,逐級簽訂責任書,將動物防疫工作納入績效考核。
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民眾協助做好本管轄區域內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當地人民政府開展免疫、消毒、應急處置等動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導村(居)民自覺履行動物防疫義務。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環保、交通運輸、農業、林業、衛生計生、食品藥品、漁業、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工作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貯藏、運輸等活動中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病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防疫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對動物疫病實行區域化管理,逐步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動物防疫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
第十條對在動物防疫、動物防疫科學研究及其成果推廣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
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對全省動物疫病狀況進行風險評估,並根據對動物疫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動物疫情預警,制定相應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措施。
第十二條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施強制免疫。
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畫,制定全省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畫;各市(地,下同)、縣(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畫,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方案並組織實施。
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實施方案,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對經強制免疫的動物,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實施可追溯管理。
對個人散養的動物,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社會化服務或者聘用動物防疫員等形式實施強制免疫。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強制免疫密度和效果進行評價。對經評價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相關責任人進行補免。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動物疫情監測網路,加強動物疫情監測。
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動物疫病監測計畫,制定全省動物疫病監測計畫;各市、縣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動物疫病監測計畫,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病監測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等情況進行監測;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動物疫病監測工作,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十五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承擔動物防疫責任,建立健全動物防疫制度,做好免疫、消毒等動物疫病預防工作。
第十六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對其飼養的動物開展規定的動物疫病檢測,並有完整的檢測記錄。
第十七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並向發證機關報告年度動物防疫條件和防疫制度執行情況。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建立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控合作機制,制定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控方案,對易感動物和相關職業人群進行人畜共患傳染病的監測,及時通報相關信息,並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控工作。
第十九條邊境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外來動物疫病聯防聯控合作機制。獸醫、林業、出入境檢驗檢疫、海關等部門應當互通信息,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控工作。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動物疫情應急管理工作,建立並完善應急預案,加強應急隊伍建設,開展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儲備應急物資,做好應對突發動物疫情工作。
第二十一條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驗檢疫、疫病研究與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動物的,應當及時報告。
接到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及時控制並按照規定上報。
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授權,向社會及時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情。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
第二十二條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採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必要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做出封鎖決定,並採取撲殺、銷毀等措施。
重大動物疫情確認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預案,採取封鎖、隔離、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疫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等措施,並做好社會治安維護、易感人群監測、肉食品供應以及動物、動物產品市場監管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疫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
第二十四條 重大動物疫病病料應當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採集。其他單位和個人採集病料的,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在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過程中強制撲殺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以及因依法實施強制免疫造成動物應激死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對從事動物疫病免疫、監測、檢測、診斷、檢疫、監督檢查、現場處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觸動物疫病病原體的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採取衛生防護和醫療保健措施。
第三章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立健全病死畜禽無害化收集處理體系,建設無害化處理場所以及收集網點、暫存設施應當符合動物防疫、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投資建設無害化處理設施,向社會提供無害化處理服務。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財政補貼等方式鼓勵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享受政府保費補貼的保險契約發生保險理賠的,保險機構應當依據保險契約以及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憑據予以理賠。
第二十八條 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第二十九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隔離場所應當具備無害化處理能力,設定相應的無害化處理設施,建立病死畜禽來源、數量、處置方式等無害化處理情況檔案並保存三年。
飼養畜禽的個人不具備無害化處理能力的,應當將病死畜禽送交無害化處理場所或者向無害化收集處理單位報告。
第三十條在江河、湖泊、水庫等公共水域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收集並進行無害化處理;在城市公共場所以及鄉村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城市街道辦事處或者鄉級人民政府組織收集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四章 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配備與當地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工作和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相適應的官方獸醫。
第三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動物防疫工作需要,向鄉鎮或者特定區域派駐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第三十三條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實行申報制度。
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後,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現場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誌。實施現場檢疫的官方獸醫應當在檢疫證明上籤字,並對檢疫結論負責。
第三十四條下列動物、動物產品在離開產地前,貨主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一)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和出售、運輸的動物產品,應當提前三日申報檢疫;
(二)出售、運輸的乳用、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十五日申報檢疫。
第三十五條申報檢疫可以採取到申報點填報、傳真、電話等方式。採用電話方式的,應當在現場補填檢疫申報單。
第三十六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動物養殖規模及分布情況,合理設定動物檢疫申報點,並將動物檢疫申報點、檢疫範圍和檢疫對象等有關事項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向定點屠宰場所派駐官方獸醫。官方獸醫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並對檢疫結論負責。
定點屠宰場所應當提供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檢疫室和檢疫操作台等設施設備,配合官方獸醫實施動物檢疫。
第五章 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省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全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實施方案,確定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建設範圍和實施區域化管理的動物疫病種類。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實施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實施方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動物免疫體系、動物疫病監測體系、動物衛生監管體系、應急管理體系、動物防疫信息管理體系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按照相關規定組織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自我評估工作。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交通運輸、衛生計生、工商、林業、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十條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根據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定易感動物、動物產品運輸指定通道,並向社會公布。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在指定通道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指定通道前方應當設定指示標誌,引導運輸易感動物、動物產品車輛經指定通道通行。
第四十一條跨省輸入易感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或者承運人應當向指定通道的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申報查驗,經指定通道進入無規定動物疫病區。
運輸易感動物、動物產品經過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出境。
未經指定通道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查驗簽章的易感動物、動物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收。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一)對動物、動物產品按照規定採樣、留驗、抽檢;
(二)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
(三)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誌和畜禽標識;
(四)進入有關場所調查取證,查閱、複製、攝錄、摘錄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
第四十三條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和動物產品貯藏、運輸以及開展與動物防疫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詳細記錄動物及動物產品種類、數量、來源、流向等信息。
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對記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四十四條官方獸醫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佩戴統一標誌。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動物防疫有關的經營性活動,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舉報動物防疫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接到舉報應當及時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撲滅等措施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或者對符合條件的拒不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
(三)其他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未經現場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誌,或者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拒不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誌的;
(二)對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誌的動物、動物產品重複檢疫的;
(三)從事與動物防疫有關的經營性活動;
(四)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職責或者偽造監測、檢測結果的;
(二)發生動物疫情時未及時進行診斷、調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飼養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畫進行免疫接種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或者阻礙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可以處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開展規定的動物疫病檢測或者未建立完整檢測記錄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由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檢測。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布動物疫情的,按授權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未按規定建立無害化處理情況檔案或保存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指定通道運載易感動物、動物產品進入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承運人或者貨主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接收未經指定通道運入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易感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接收人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重大動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發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別重大動物疫情。
(二)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採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內沒有發生規定的一種或者幾種動物疫病,並經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區域。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4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動物防疫條例》同時廢止。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8月1日,省人大農林委員會召開第11次會議,審議了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黑龍江省動物防疫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
組成人員認為,發展現代畜牧產業是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的著力點,是充分釋放我省振興發展優勢的戰略選擇,是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迫切需要,是促進農民增收和就業的有效途徑。發展好畜牧產業離不開動物防疫工作。我省2000年制定了《黑龍江省動物防疫條例》,為我省依法保障和促進畜牧業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省動物防疫形勢的變化,特別是國家2007年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在動物疫病防治目標、任務和策略等方面都做出了較大調整,急需重新制定省動物防疫條例適應這一變化。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我省現實情況,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同時,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第十七條,建議按照便民和易於操作的原則,明確縣級獸醫主管部門為發放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和接受報告的具體機關。
二、第二十二條,建議將“重大動物疫情確認期間,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採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修改為“重大動物疫情確認期間,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疫情,按照有關規定採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修改後,增加了“根據疫情”、“按照有關規定”的內容,可以避免因誤判疫情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三、第二十九條到三十二條,建議按照申報檢疫內容、程式、時限、管理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後的處置以及申報點建設的邏輯順序進行重新調整,使條理更加清晰。
四、第三十條,建議刪除“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這一段文字,刪除後設定動物檢疫申報點的主體將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改為獸醫主管部門。
五、第三十九第一款,建議增加“並可以有償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內容,省政府《關於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這一要求,增加這一內容對於降低無害化處理成本、方便無害化處理工作都非常必要。
同時,建議將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調整為第三十八條的第二款,這樣調整,可以使無害化處理義務表述得更加完整。
六、第四十三條,將本條中兩處“動物、動物產品”改為“易感動物、動物產品”,因為指定通道主要是為了引導運輸易感動物、動物產品車輛通過,並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而設定的,非易感動物、動物產品無需經過指定通道。同時,這樣修改也可以與第四十四條表述相一致。
七、建議將第五章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調整為第三章,第四章監督管理調整為第六章。因為無害化處理屬於動物疫病防控手段,應該放在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之後。而監督管理適用於前面所有章節,應當放在法律責任之前。
八、建議在附則中增加“重大動物疫情”的概念。動物防疫法只規定了“一、二、三類疫病”,而未規定什麼是“重大動物疫情”。條例(草案)中出現“重大動物疫情”的表述,就應當對這一概念作出明確規定,也可以避免與“一、二、三類疫病”相混淆。
此外,組成人員還對條例(草案)提出一些文字修改意見,我們將這些意見和建議一併轉交給法工委,供下步修改時參考。
解讀
2016年10月21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的《黑龍江省動物防疫條例》,並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的出台標誌著我省動物防疫工作進入依法治疫的新階段,對於鞏固和提升動物疫病防控水平,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建設現代畜牧產業
防治動物疫病先行
我省是畜牧大省,畜牧產業是既有國內總需求增長空間、又有龍江鮮明供給優勢的重要戰略產業。動物疫病防治工作不僅關係到我省畜牧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和農民收入穩定增長,更關係到國家食物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直接影響國計民生和政治穩定,是各級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責。
當前,我省正在加速發展現代畜牧產業,隨著畜牧業生產方式的轉變,人民民眾對動物產品消費安全提出了更高的期盼,對動物疫病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時,我省動物疫病防治已經進入從有效控制到淨化消滅階段過渡,防治策略和措施也亟待調整,面臨的防治任務仍然十分艱巨。
一是動物疫病防治形勢更加嚴峻。動物疫病種類多,傳播和流行沒有國境省界。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動物、動物產品貿易和人員往來日益頻繁,因此動物疫病傳播途徑廣、流行速度快、病原變異幾率加大、流行趨勢複雜,導致重大動物疫情發生風險增加,防範難度加大。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研究表明,70%的動物疫病可以傳染給人類,75%的人類新發傳染病來源於動物或動物源性食品,動物疫病如不加強防治,極易引發公共衛生安全事件。
二是動物疫病防治體系亟待加強。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經過多年努力,我省動物防疫工作機制不斷健全,工作制度不斷完善,動物疫情持續保持穩定。為促進農業農村經濟較快發展,保證養殖業生產安全,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公共衛生安全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動物防疫體系仍存在薄弱環節,一些地方獸醫管理體制改革不到位,尚未建立起統一高效的現代獸醫管理體制;基層動物防疫隊伍和動物衛生監督執法隊伍不適應當前工作需要,防疫基礎設施建設薄弱,缺乏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活畜禽跨區域調運、市場準入、無害化處理等法制保障不健全;邊境地區防範外來動物疫病的能力較弱,必須通過加強地方立法,系統性地予以逐步解決。
三是動物疫病防治策略和制度亟待調整。《黑龍江省動物防疫條例》於2000年12月
14日經省九屆人大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並於2001年3月1日頒布實施。該條例實施15年以來,為促進我省動物防疫工作有序開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國於2007年修訂了《動物防疫法》,此後陸續出台了《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評估管理辦法》等配套的法規、規章,特別是《國家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2012-2020年)》的制定和實施,確立了全新的動物疫病防治策略。而現行《黑龍江省動物防疫條例》的很多內容已不適應動物防疫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迫切需要根據《動物防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予以補充、細化和調整。
依法防控
動物疫情連年穩定
努力實現國家提出的“兩個確保”,即“確保不發生區域性重大動物疫情,確保不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是實現現代畜牧產業快速發展的前提和保障。近年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國家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和省政府辦公廳《黑龍江省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部署,全省各級政府和畜牧獸醫部門努力依法開展工作:
依法落實強制免疫。堅持按照“五統一”的工作原則,實行集中免疫與定期補免相結合的方法,做到了“應免盡免”,免疫合格率始終保持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依法開展監測預警。堅持實行主動監測與被動監測、病原監測與抗體監測、疫病監測與淨化評估相結合的工作原則,全面開展了動物疫病監測和流調工作,及時提出預警預報,有效防範疫情發生和流行。
依法強化檢疫監管。全面落實檢疫申報制度,產地檢疫實行到場到戶到點現場檢疫,屠宰檢疫實行駐場同步檢疫,跨省調運畜禽實行驗證查物管理,確保了染疫動物不出產地,病害動物不出屠宰場,調運動物不傳播疫病。
依法應對外源疫情。堅持不斷完善應急預案,開展應急培訓和應急演練,始終保持高度警惕,有效應對和處置外來動物疫情。
我省持續多年未發生區域性重大動物疫情和由疫病引起的重大畜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畜禽死亡率始終低於國家控制標準,連續四年獲得全國重大動物疫病延伸績效考核優秀省份。
實施新條例防疫更規範
新修訂的《條例》共8章58條,主要規範了以下內容:
(一)完善了動物防疫管理體制機制
一是明確了我省動物防疫工作方針。《條例》第3條規定,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方針,建立政府、企業和社會共同參與的治理機制。
二是明確了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動物防疫的責任。《條例》第4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加強基層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和技術培訓;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動物防疫工作制度,逐級簽訂責任書,將動物防疫工作納入績效考核內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本轄區的動物防疫工作;村民委員會、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當地人民政府開展免疫、消毒、應急處置等動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導村(居)民自覺履行動物防疫義務。《條例》第5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動物防疫工作。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漁業等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三是明確了動物防疫條件保障機制。《條例》第7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防疫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四是確立了我省動物防疫區域化管理制度。《條例》第8條規定,本省對動物疫病實行區域化管理,逐步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
五是強化了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控合作和外來動物疫病防控合作機制。《條例》第18條規定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控合作機制,制定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控方案,對易感染動物和相關職業人群進行人畜共患傳染病的監測,及時通報相關信息,並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控工作。《條例》第19條規定邊境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外來動物疫病聯防聯控合作機制。獸醫、林業、出入境檢驗檢疫、海關、邊防等部門應當互通信息,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控工作。
(二)強化了動物疫病預防控制的基本制度
一是細化了強制免疫制度。在細化國家強制免疫制度基礎上,建立了強制免疫評價機制,《條例》第13條規定,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本轄區強制免疫密度和效果進行評價。對經評價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責成相關責任人進行補免。
二是強化了動物疫情風險評估和監測預警制度。《條例》第
11條和第14條分別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級獸醫主管部門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建立健全動物疫情監測網路,加強動物疫情監測,實施動物疫情風險評估等工作的責任,明確了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配合做好動物疫病監測工作的義務。
三是強化了規模養殖場動物防疫主體責任。《條例》第
15條規定,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落實動物防疫責任,建立健全動物防疫制度,做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消毒等各項防疫工作。第16條規定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對其飼養的動物開展規定的動物疫病檢測,並有完整的檢測記錄。
四是建立了強制撲殺和強制免疫應激反應死亡補償制度。《條例》第25條規定,對在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過程中強制撲殺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以及依法實施強制免疫引起動物應激死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五是建立了衛生防護和醫療保健措施。《條例》第26條規定,對從事動物疫病免疫、監測、檢測、診斷、檢疫、監督檢查、現場處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觸動物疫病病原體的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採取衛生防護和醫療保健措施。
(三)規範了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管理
一是明確了動物疫情應急管理責任。《條例》第20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動物疫情應急管理工作,完善應急預案,加強應急隊伍建設,開展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儲備應急物資,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二是明確了動物疫情報告責任。《條例》第21條規定,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驗檢疫、疫病研究與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動物的,應當及時報告。接到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採取必要的控制處理措施,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上報。
三是規定了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措施。《條例》第22條規定,重大動物疫情確認期間,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採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必要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做出封鎖決定,並採取撲殺、銷毀等控制措施。重大動物疫情確認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預案,採取封鎖、隔離、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疫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等措施,並做好社會治安維護、易感人群監測、肉食品供應以及動物、動物產品市場監管等工作。
四是規定了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控制撲滅義務。《條例》第
23條規定,疫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
(四)強化了動物、動物產品檢疫監管
一是實行了動物衛生監督派駐制度。《條例》第32條規定,縣級獸醫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動物防疫工作需要,向鄉鎮或者特定區域派駐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二是強化檢疫申報點建設。《條例》第36條規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動物養殖規模及分布情況,合理設定動物檢疫申報點,並將動物檢疫申報點、檢疫範圍和檢疫對象等有關事項向社會公布。
三是明確產地檢疫申報時限。《條例》第34條規定,動物、動物產品在離開產地前,貨主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一)供屠宰、繼續飼養動物和出售、運輸的動物產品,應當提前三日申報檢疫。(二)出售、運輸乳用、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十五日申報檢疫。
四是規定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檢查措施。《條例》第
42條規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可以按照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進行採樣、留驗、抽檢;可以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可以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誌和畜禽標識;可以進入有關場所調查取證、查閱、複製、攝錄、摘錄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五)明確了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責任和義務
一是明確了政府責任。《條例》第27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立健全病死畜禽無害化收集處理體系,建設無害化處理場所以及收集網點、暫存設施。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投資建設無害化處理設施,向社會提供無害化處理服務。《條例》第30條規定,在江河、湖泊、水庫等公共水域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收集並進行無害化處理;在城市公共場所以及鄉村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收集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是明確了養殖從業人員無害化處理義務。《條例》第28
條規定,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第29條規定,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隔離場所應當具備無害化處理能力,設定相應的無害化處理設施。不具備無害化處理能力的,應當將病死畜禽送至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或向無害化收集處理單位報告。
(六)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和管理基本制度
一是明確各級政府和部門建設管理職責。《條例》第38
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動物免疫體系、動物疫病監測體系、動物衛生監管體系、應急管理體系、動物防疫信息管理體系建設和管理。第39條規定,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按照相關規定組織本轄區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自我評估工作。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工商(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二是確立了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指定通道制度。《條例》第
40條規定,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根據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定動物、動物產品運輸指定通道,並向社會公布。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在指定通道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指定通道前方應當設定指示標誌,引導運輸動物、動物產品車輛經指定通道通行。
三是強化了跨省輸入易感動物、動物產品監管。《條例》第41條規定,跨省輸入易感動物、動物產品的,貨主或者承運人應當向指定通道的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申報查驗,經指定通道進入無規定動物疫病區。運輸易感動物、動物產品經過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應當按照省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出境。未經指定通道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查驗簽章的易感動物、動物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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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黑龍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聽取了關於《黑龍江省動物防疫條例(草案)》(簡稱《條例》)的說明,對《條例》將進行重新修訂。
《條例》規定,我省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實行申報制度,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後,應及時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現場檢疫。供屠宰、出售、運輸的動物產品,應當提前三日申報檢疫。而對於未履行檢測、檢測職責或者偽造檢測結果的,依法給予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分。
針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條例》規定,對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如未進行處理的,將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修改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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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修改《黑龍江省動物防疫條例》有關內容。
1.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重大動物疫病病料應當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採集。其他單位和個人採集病料的,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
2.刪去第四十六條。
3.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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