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病死畜禽集中無害化處理工作實施方案

2014年10月1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成辦發〔2014〕50號印發《成都市病死畜禽集中無害化處理工作實施方案》。該《方案》分總體思路、工作目標、重點工作、補貼政策、保障措施5部分。本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通知,實施方案,一、總體思路,二、工作目標,三、重點工作,四、補貼政策,五、保障措施,

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病死畜禽集中無害化處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成辦發〔2014〕50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成都市病死畜禽集中無害化處理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0月16日

實施方案

成都市病死畜禽集中無害化處理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病死畜禽集中無害化處理(以下簡稱無害化處理)工作,推進國家現代農業示範區和國家首批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強化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範》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思路

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統籌規劃、因地制宜,財政補助、保險聯動”的原則和“各司其職、無縫對接、封閉運行、全程監督”的思路,推進無害化處理工作。

二、工作目標

構建養殖業主、保險公司、無害化處理廠與動物衛生監督機構“3+1”四方聯動的無害化處理長效運行和監管機制,提升無害化處理水平,實現全市無害化處理全覆蓋,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和公共環境衛生安全,促進畜牧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三、重點工作

(一)全域覆蓋。無害化處理採取分區包片的方式,由各區(市)縣政府農牧部門與無害化處理廠簽訂《病死畜禽集中無害化處理協定》,確保全市無害化處理全覆蓋。
(二)構建機制。構建養殖業主、保險公司、無害化處理廠與動物衛生監督機構“3+1”四方聯動的無害化處理長效運行和監管機制。
養殖業主負責及時報告畜禽死亡情況。已投保的及時向保險公司報告,未投保的及時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並妥善存放畜禽屍體。
保險公司負責病死畜禽的勘驗、保險理賠工作。在接到養殖業主報告後,及時通知無害化處理廠收集病死畜禽,並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通報查勘、理賠情況。無害化處理廠出具加蓋了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印章的《成都市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收集單》是進行賠付的必備依據。
無害化處理廠負責對收集的病死畜禽嚴格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建立規範完整的病死畜禽收集、無害化處理和工業產品去向等台賬,定期向協定區(市)縣報告病死畜禽的收集處理情況。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監督。對無害化處理監督員進行管理和培訓,必須派2名以上官方獸醫到當地駐廠監督。
(三)強化監管。建立全市無害化處理監控與管理信息系統,構建無害化處理信息化監控平台,實行市、區(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監控,實現從收集、運輸、處理和產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
(四)最佳化布局。支持現有無害化處理廠設施設備改造升級和技術創新,並根據相關產業發展布局規劃和發展情況適時新建無害化處理廠。對符合規劃的2014—2015年新(擴)建標準化、規範化無害化處理廠,市財政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無害化處理廠在2014—2015年新購置的病死畜禽運輸車輛,經檢查驗收符合要求的,市財政給予5萬元∕台的一次性補貼。

四、補貼政策

(一)補貼範圍。病死生豬、牛、羊、小家禽、兔、魚。
(二)補貼對象。規模養殖場、散養戶、集中無害化處理廠。
(三)補貼標準。
1.病死生豬。20公斤(含)以上的每頭補貼80元;5(含)—20公斤的每頭補貼20元;5公斤以下的每頭補貼5元。
2.病死牛每頭補貼600元。
3.病死羊每隻補貼300元。
4.病死小家禽、兔、魚等每公斤補貼2元。
20公斤(含)以上病死生豬的無害化處理補貼,除中央財政補貼部分,其餘由市財政承擔;其他病死畜禽的無害化處理補貼,由市和區(市)縣財政各承擔50%。
(四)補貼方式。5公斤以下的病死生豬的無害化處理補貼,按3元∕頭撥付給無害化處理廠、2元∕頭撥付給養殖業主的標準執行;其餘無害化處理補貼,按8∶2的比例分別撥付給無害化處理廠和養殖業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市)縣政府要加強對無害化處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政府分管農業工作同志牽頭,有關部門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細化落實相關部門和鄉鎮的監管職責,確保病死畜禽集中無害化處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要建立專業監督管理隊伍,落實崗位職責,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無害化處理監督員數量,確保“定人、定崗、定責、定待遇”。要強化經費保障,將無害化處理補貼資金和監督管理隊伍人員勞務工資及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二)明確工作職責。從事畜禽養殖的業主及運輸經營者是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承擔主體責任。農業部門負責養殖和屠宰環節無害化處理的監管,以及其他相關環節的技術指導。食藥監部門負責流通和消費環節無害化處理的監管,以及對餐飲服務單位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採購、使用來源不明或不合格畜禽加工食品行為。質監部門負責對肉製品企業和以畜禽肉為原料的加工食品企業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把好原料肉進貨關,杜絕使用病死畜禽等不合格原料加工食品。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水產養殖業主的監督檢查並負責違法棄置在江河、湖泊、水庫等場所病死畜禽的組織打撈和無害化處理工作。城管部門負責對違法棄置在城區範圍內其他公共場所的病死畜禽的清理和無害化處理工作。相關鄉鎮、街道負責對違法棄置在城區以外轄區內病死畜禽的清理和無害化處理。公安部門負責對涉嫌追究刑事責任的生產、經營、屠宰、加工、儲存病死畜禽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工作。
(三)加大宣傳力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報刊、電視、手冊等方式,加強無害化處理政策和措施的宣傳,增強養殖業主、無害化處理廠和民眾的法制觀念,自覺做到不宰殺、不販運、不買賣、不丟棄、不食用,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本實施方案中涉及的市財政補貼資金在市畜牧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補貼標準若有調整,由市農委、市財政局聯合發布。
本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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