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生豬定點屠宰管理暫行辦法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撫順市生豬定點屠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97.04.16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撫順市生豬定點屠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4.16
  • 實施時間:1997.04.1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統一納稅、分散經營”的方針,加強對生豬屠宰和檢疫檢驗銷售管理,建立正常的市場秩序,防止生豬疫病傳播和稅費流失,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維護消費者、經營者和生產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撫順市境內,凡生豬屠宰加工、肉食經營的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凡需屠宰上市銷售的生豬必須到市、縣(區)政府指定的屠宰廠(點)屠宰,禁止定點廠(點)外屠宰。
第二章 屠宰廠(點)的設定
第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點)的設定應遵照有利流通、促進生產、方便民眾、堅持標準、合理布局、便於檢疫和管理的原則。市區及順城區近郊屠宰廠(點)的設定,由市政府定點屠宰管理辦公室批准,縣及縣(含順城區遠郊)以下鄉(鎮)屠宰廠(點)由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確定,並報市定點屠宰管理辦公室審核備案。
第五條 定點屠宰廠(點)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生豬待宰圈、病豬隔離圈、屠宰間、急宰間和涼冷間,屠宰間應有不滲水的地面和牆裙;
(二)配有與屠宰量相適應的屠宰、獸醫衛生檢驗技術人員和屠宰、加工設施及檢驗工具;
(三)有衛生、消毒制度和屠宰、獸醫衛生檢驗人員的崗位責任制;
(四)有糞便、污水和病豬無害化處理設施;
(五)屠宰廠(點)應距居民住宅區、公共場所、水源保護區500米以外。
第六條 開辦屠宰廠(點)必須向市、縣定點屠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由商貿部門發放《屠宰許可證》,農牧部門發放《獸醫衛生合格證》、衛生部門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再由工商部門發放《營業執照》及稅務部門發放《稅務登記證》後,方可屠宰加工。
第七條 定點屠宰廠(點)根據生產和消費的需要由定點屠宰管理部門每年定期兩次進行複查,對生產條件發生變化,達不到規定要求或不遵守經營的定點屠宰廠(點),可由定點屠宰管理部門取消定點資格。
第三章 屠宰廠(點)的管理
第八條 定點屠宰廠(點),應建立健全生豬屠宰加工、檢疫檢驗、定期消毒、儲存發貨和財務、統計、衛檢報表等制度。
第九條 屠宰的生豬,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進行宰前檢疫和宰後檢驗,受委託檢疫的國有屠宰加工廠,畜禽檢疫檢驗工作由廠方負責,農牧部門有權進行監督。其它屠宰廠(點)的檢疫檢驗工作,由農牧部門負責。
第十條 對檢出的病害豬及產品,市區內統由市肉類加工廠進行無害化處理,縣(區)及縣(區)以下鄉(鎮)的無害化處理工作由縣(區)政府統籌安排。
第十一條 定點屠宰廠(點)憑畜牧獸醫部門開具的畜禽產地檢疫證明運購、屠宰生豬,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豬,不得從疫區購運生豬,不得加工注水豬肉。必須依法納稅。
第十二條 定點屠宰廠(點)代宰的生豬,由物價部門核定加工費。
第四章 銷售市場的管理
第十三條 建立市內生豬交易市場,引導和鼓勵經營者實行活豬進城,由定點屠宰廠(點)代宰後上市銷售。
第十四條 凡從事豬肉商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在豬肉進入市場前,應向市場管理部門交驗屠宰檢疫合格證書及其它有關票證。對於票證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一律不得進場交易。
第十五條 物價部門對生豬收購、鮮肉批發、零售價格應兼顧生豬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合理制定指導價格,保持市場價格的基本穩定。
第十六條 市場銷售的豬肉及其副產品應從定點屠宰廠(點)購進,嚴禁從非定點屠宰廠(點)進貨。
第五章 有關部門的職責
第十七條 全市生豬屠宰加工冷藏企業的行業管理由市商貿委負責。
第十八條 市定點屠宰管理辦公室負責對全市畜禽定點屠宰的統一規劃、審核批准工作,對屠宰和檢疫檢驗銷售負有稽查、監督的職能,並負責協調、組織工商和衛生等相關職能部門聯合執法。
第十九條 各有關部門應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職,按工作分工做好生豬屠宰和檢疫檢驗銷售的管理:
(一)商貿部門應負責對國有商業企業肉食經營單位、生產加工企業和餐飲飯店的行業管理;
(二)工商部門負責對集貿市場、各類早市、攤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對違反規定的經營者進行查處;
(三)農牧部門負責對受委託實行檢疫的國有食品屠宰廠檢疫檢驗工作的監督以及對其它屠宰廠(點)的檢疫檢驗;
(四)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屠宰廠(點)檢疫檢驗、經營人員的健康狀況及肉類產品衛生質量進行監督;
(五)環保部門依法對屠宰廠(點)的建設及投產後的環保進行監督;
(六)物價部門負責制定屠宰加工代宰費及按等級確定豬肉批發和零售價格;
(七)公安部門負責治安方面的監督管理;稅務部門負責依法徵收生豬屠宰稅。
第二十條 病害豬及其產品的無害化處理的損失,堅持生產者、經營者和國家共同承擔的原則,按照比例合理確定。市、縣財政每年用於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的損失補給資金,應列入兩級財政預算。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一條 對執行本辦法成績顯著或檢舉違反本辦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有關部門應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非定點屠宰廠(點)從事生豬屠宰加工的,由定點屠宰管理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執法,沒收一切生產、加工、運輸等工具,並按規定處以經濟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從非定點屠宰廠(點)購進豬肉及其產品的集一伙食堂、飯店賓館及零售商,定點屠宰管理辦公室將按照聯合執法許可權,對其購進的肉品按其原值處以50%的罰款。對查處的豬肉及其產品經檢驗後允許上市銷售的應加倍收取檢疫費,對不能上市銷售的一律由定點屠宰管理辦公室沒收後統一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失職、瀆職影響定點屠宰工作正常進行的,必須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相應的行政處分,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公安部門對不服從檢查、監督、管理和私屠濫宰、破壞生豬定點屠宰工作正常開展的不法人員,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撫順市商業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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