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牛羊定點屠宰的通告

本市對牛、羊(含清真牛、羊,下同)實行定點屠宰管理。未經政府定點並取得有關部門相關證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牛、羊屠宰。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牛羊定點屠宰的通告
  • 頒布時間:2019年8月14日
  • 實施時間:2019年8月14日
  • 發布單位:蕪湖市人民政府
全文
  為規範本市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管理工作,確保牛、羊肉品質量安全,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安徽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8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號)的有關規定,現就牛、羊定點屠宰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
二、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牛、羊屠宰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市市場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市牛、羊肉品(含內臟,下同)流通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其他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負責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的其他相關工作。
縣(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牛、羊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縣(區)市場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牛、羊肉品流通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縣、區其他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三、牛、羊定點屠宰廠(場)要嚴格參照SB/T 10396-2011《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質等級要求》中AAA等級標準及GB51225-2017《牛羊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範》等有關標準建設;屠宰牛、羊時,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屠宰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屠宰清真牛、羊時,必須同時符合清真牛、羊屠宰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銷售產品時,應當與縣(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質量安全協定,建立信用檔案。
四、屠宰的牛、羊應當經產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並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屠宰牛、羊時,由縣(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實施屠宰檢疫,經檢疫合格的牛、羊肉品,由縣(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經檢驗合格的牛、羊肉品,定點屠宰廠應當加蓋或附嵌入式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並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檢驗合格的其他牛、羊產品,應當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實現產品質量可追溯。檢疫或檢驗不合格的牛、羊肉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無《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的牛、羊肉品不得出廠進入市場銷售。
五、超市、肉菜市場、農貿市場、肉品專賣店等市場主辦者(或肉品經營者)以及餐飲飯店、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食堂、肉食品加工企業對調入的牛、羊肉品實行準入制度,查驗和索取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章),做好牛、羊肉品進貨台賬登記。無《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和未加蓋或附嵌入式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的牛、羊肉品不得進入市場銷售。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屠宰和經銷未經檢疫、檢驗或檢疫、檢驗不合格以及病死、注(灌)水、注入非法物質的牛、羊及其肉品。對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過程中未按規定經營的行為,由各職能部門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安徽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未經市政府定點並取得有關證照的牛、羊屠宰廠(場)和經營未經檢疫、檢驗或檢疫、檢驗不合格以及病死、注(灌)水、注非法物質的牛、羊及其肉品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可向市、縣(區)農業農村局或12315申訴舉報熱線投訴舉報。
八、本通告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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