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

《安徽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於安徽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會議審議,並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
  • 實施時間:2022年
起草說明,主要內容,

起草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關於學校安全工作決策部署的需要。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學校安全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為學校辦學安全托底,解決學校後顧之憂,維護老師和學校應有的尊嚴,保護學生生命安全。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中國小幼稚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要求,堅持依法治理、立足長效,形成防控學校安全風險的長效機制。省委、省政府將平安校園建設作為基礎工程和民生工程放在極端重要位置。近期,省委領導多次作出批示,指出校園安全要探索依法治理和解決路徑,要求抓緊推進校園安全立法工作。
二是應對學校安全嚴峻形勢的需要。當前,隨著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和衝擊,傳統安全、非傳統安全威脅相互交織,我省學校安全形勢變得更加嚴峻複雜,學生自殺、溺水、猝死、交通事故導致的非正常死亡時有發生。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相關制度不完善,預防風險、處理事故機制不健全,意識和能力不強等問題,亟需從法規層面加以規範和保障,全面提升學校安全管理的能力水平。
三是回應社會關注和民生關切的需要。學校安全事關學生安危、家庭幸福、社會穩定,一直以來都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和焦點,運用法治方式解決影響學校安全的突出問題,是回應學生家長、教職員工、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必然要求。
據了解,目前全國已有16個省份出台了學校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規。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省人大常委會2022年立法計畫將《條例(草案)》列為初次審議類立法項目。我廳年初邀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教科文衛工委、省司法廳派員提請介入、聯合起草,形成送審稿後報送省政府。省司法廳辦理後,書面徵求了各市、省直管縣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意見,公開徵求了公眾意見;赴合肥市開展了立法調研,廣泛聽取了基層政府、部門、各類學校的意見;組織召開了省直有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會、專家學者參加的預審會。在此基礎上,我廳會同省司法廳認真研究各方意見建議,反覆修改送審稿,形成了《條例(草案)》。2022年5月5日,省政府第1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分為六章,依次為總則、風險防控、安全管理、事故處理、法律責任、附則,共54條。
(一)堅持全面防控,突出機制建設。一是規定政府應當建立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協調機制(第十條)。二是對學校建設規劃、選址以及學校建築標準提出明確要求(第十一條)。三是規定在中國小、幼稚園周邊實行學生安全區域制度(第十三條)。四是明確了有關部門在學校風險防控方面的職責(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五是對學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演練提出要求(第十七條)。六是強化學校安全教育措施(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二)堅持系統施治,突出主體責任。一是要求學校應當健全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配備安全保衛人員,保障工作經費(第二十一條)。二是抓住學校安全管理的關鍵環節,有針對性地加以規範,涵蓋人防物防技防、學生心理健康、食品安全、公共衛生、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各方面,對防範校園欺凌、性侵害性騷擾作出規定(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三是規定了教職工行為規範(第三十八條)。四是規定了家校聯繫制度,加強學校與家長的溝通(第三十九條)。
(三)堅持妥處善後,突出法治底線。一是明確了學校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啟動、事故處置要求(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二是明確了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的處理路徑(第四十三條)。三是規範學校安全事故信息發布(第四十四條)。四是規定了在學校安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的禁止性行為(第四十五條)。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學校安全風險防控能力,加強學校安全管理,保障學生、教職工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風險防控、安全管理、事故處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學校,包括幼稚園、普通中國小校、職業院校、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
第三條 學校安全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全面防控,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屬地管理、社會協同、綜合治理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工作的領導,將學校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按規定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統籌解決學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學校安全工作職責。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學校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文化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消防救援、氣象、地震、廣播電視、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校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學校應當履行校園安全管理主體責任,落實校園安全書記、校長(園長)負責制。
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管理制度,接受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對被監護人進行安全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積極參與和支持學校安全工作。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參與學校安全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危害學校安全、不利於學生身心健康或者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均有權向教育、公安等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對舉報單位和個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學校安全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引導全社會共同關注和支持學校安全工作。
第二章 風險防控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協調機制,定期研究和及時解決學校安全風險防控中的突出問題,為學校正常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和課外實踐活動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條 學校建設規劃、選址應當執行國家相關標準、規範,對地質災害以及其他自然災害、環境污染等因素進行全面評估。
學校建築應當執行國家建築抗震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按照不低於重點設防類建築要求採取抗震設防措施;學校體育場館應當按照國家防災避難相關標準建設。校園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對校園工程質量終身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保證學校的校舍、場地、教學及生活設施等符合安全質量和標準。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制定區域性學校安全風險清單,建立動態監測和數據蒐集、分析機制,及時向學校提供安全風險提示,指導學校健全風險評估和預防制度。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台賬,定期匯總、分析學校及周邊存在的安全風險隱患,確定整改措施和時限;在出現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傳染病疫情、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災害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通報學校,指導學校予以防範。
學校發現校園周邊存在安全風險隱患的,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措施並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在中國小、幼稚園周邊實行學生安全區域制度。學生安全區域的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劃定。
在學生安全區域內,禁止新建對環境造成污染的企業、設施,禁止設立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
中國小、幼稚園校園周邊200米以內不得設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彩票專營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中國小、幼稚園門口200米範圍內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
在學生安全區域內,公安機關應當健全日常巡邏防控制度,加強學校周邊護學崗建設,完善高峰勤務機制,改善交通管理設施,在有條件的學校門口設立接送港灣和即停即走通道。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其他學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學校應當加強協作,健全信息溝通、應急處置等方面的聯動機制。
公安機關應當在治安情況複雜區域的學校內部或者周邊設定警務站或者警務聯絡室。
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校園視頻監控系統、緊急報警裝置接入本部門的監控或者報警平台,並與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聯網共享平台對接;建立、完善校園安全網上巡查系統,及時掌握、快速處理學校安全相關問題。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學校衛生防疫和衛生保健工作的監督指導,對學校出現的傳染病疫情或者學生群體性健康問題,及時指導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採取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學校食品安全工作、藥品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保障食品、藥品符合相關標準和規範;對學校特種設備實施重點監督檢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對學校採購產品的質量監管,在學校建立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監測採集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學校工程建設過程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合理規劃城鄉公共運輸線路和站點,為學生乘車上下學提供方便;依法實施對提供學生集體用車服務的道路運輸企業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學校及周邊大氣、土壤、水體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學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指導學校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消除火災隱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城市管理等其他相關部門應當依據法定職責,對校園周邊特別是學生安全區域內有關經營服務場所、經營活動實施管理和監督,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六條 鼓勵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購買、使用相關服務或者產品,為學校開展安全教育、安全演練、預防和轉移安全風險等工作提供服務。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依法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置器材和設備,定期組織學生開展應對地震、火災、傳染病防控、防恐防暴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演練。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健全學校突發事件的報告、處置和部門協調機制,指導學校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將安全教育作為校長、教師培訓的內容,並進行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積極參與學校安全教育,開展安全防範進校園活動。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防護能力。
學校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防範校園欺凌、性侵害、溺水、詐欺、拐賣、毒品、傳銷、非法貸款等專題教育,普及食品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網路信息安全、傳染病預防、防災避險等安全知識。
學校應當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畫,組織教職工開展崗位安全教育培訓。
普通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應當依法聘任法治副校長、法治輔導員,指導學校開展法治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條 學校或者學校舉辦者應當按照規定投保校方責任保險。鼓勵學校購買校方無過失責任保險以及食品安全、校外實習、體育運動傷害等領域的責任保險。
鼓勵學生家長為學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設立學校安全風險基金或者學生救助基金,建立學生意外傷害救助機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健全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建立教職員工安全管理責任體系,落實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責任。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設定安全保衛機構,配備安全保衛人員或者安全管理人員。市、縣級人民政府和有條件的學校可以採取購買服務等方式,購買保全服務公司提供的校園安全保衛服務。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所需經費。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落實治安保衛制度,校外人員、車輛等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校園。禁止攜帶非教學、科研所必需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和動物進入校園。
學校應當在學校門口設定硬質防衝撞設施。學校安全保衛人員或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做好執勤、值班和校內巡查工作。
學校應當完善安全技術防範系統,在校園主要區域安裝視頻圖像採集裝置,按照規定安裝一鍵式緊急報警裝置。有條件的學校應當安裝周界報警裝置。
中國小校、幼稚園學生在校期間,校園應當實行封閉化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區域設定安全警示標誌,並採取防護措施。
學校應當對校舍、場地、教學及生活設施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設定警示標誌,並及時加固、維修、改造、更換或者重建。學校的校舍、場地、教學及生活設施等不得違反規定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不得將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學校應當加強對壓力容器、電梯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考勤制度,及時將學生未按時到校、擅自離校、失去聯繫等異常情況告知學生監護人,並採取處置措施,必要時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
國小、幼稚園應當建立一、二年級學生和幼兒接送交接制度。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委託的人不能按時接送的,學校、幼稚園可以按照規定提供照管服務,不得將學生、幼兒交給其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委託的人以外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或者聘請心理健康教育教師,並可以設立心理健康輔導室,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對有心理困擾或者心理問題的學生,進行科學有效的心理輔導,及時給予必要的危機干預。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安排專門人員負責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隱患排查。
學校自辦的或者實行承包經營的食堂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執行食堂物資定點採購和索證索票、進貨查驗、登記留樣等制度,保證可追溯;食品加工過程、餐具清洗消毒應當符合衛生要求;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健康證明。
從供餐單位訂餐的學校,應當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社會信譽良好的供餐單位,並依法簽訂契約,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供餐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當餐加工,確保食品安全。學校針對供餐單位提供的食品,應當建立查驗檢驗制度,隨機進行外觀查驗和必要檢驗。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定校醫院或者衛生室,配備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或者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
學校應當建立傳染病防控制度,校園內突發傳染病或者發現疑似傳染病疫情時,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視情採取暫時性隔離、停課等措施,並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傳染病防控。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組織學生定期體檢。
學校生活飲用水及其他公共設施應當符合衛生標準與規範要求。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加強校園內道路和通行車輛的交通安全管理,設定交通安全警示牌,合理施劃停車泊位,限速行駛。
未經中國小校、幼稚園允許,機動車輛不得進入校園;不具備人車分流條件的,除教育教學、應急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校園。
學校應當在容易發生人員擁擠的通道、場所,合理設定通行時間和順序;在容易發生擁擠的時段,安排專人疏導。
第二十九條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
學校應當選擇具有資質的道路運輸企業提供校車服務以外的研學、郊遊、參觀等學生集體用車服務。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崗位安全責任,規範安全操作流程,加強教學、科研實驗中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質、生物活體樣本、生物製劑及相關廢棄物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
在教職工宿舍居住的人員應當遵守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按照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並定期檢驗、維護;設定消防安全疏散標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三十三條 中國小校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防治校園欺凌和暴力行為工作制度。
學校應當設立學生求助電話和聯繫人,接到關於學生欺凌報告的,應當立即開展調查。認定構成欺凌的,應當對實施或者參與欺凌行為的學生作出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並對其監護人提出加強管教的要求,必要時,可以由法治副校長、輔導員對學生進行訓導、教育。
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嚴重欺凌和暴力行為,學校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不得隱瞞。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學生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學校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學校主管部門報告,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不得隱瞞;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學生及時採取保護措施,並依法保護學生隱私。
第三十五條 學校組織學生開展集體勞動、社會實踐活動、研學等,應當與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以及認知能力相適應。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應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成立臨時安全管理機構,安排安全管理人員,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學校委託其他單位組織學生集體活動的,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實習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估機制。組織學生校外實習,應當進行安全評估,並按照規定與實習單位簽訂協定,明確學生實習期間的安全管理責任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執行教職工入職報告和準入查詢的相關規定,不得聘用被納入教育領域從業禁止的人員。
學校發現教職工患有精神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疾病,應當及時採取調整工作崗位等必要措施。
第三十八條 教職工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尊重學生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家校聯繫制度,利用家訪、家長課堂、家長會等多種方式向學生監護人介紹學校安全制度,引導其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鼓勵學生監護人、家長委員會參與學校安全管理工作。
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其監護人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其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預防學生溺水綜合治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針對留守兒童、特殊家庭學生等重點群體,健全關愛措施,定期開展家訪,督促學生監護人加強防溺水監管。
水利、應急管理、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及時對本行政區域內易發溺水事故的河、塘、溝、渠、坑和水庫、湖泊等重點危險水域進行排查整治,完善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加強日常巡查值守,及時消除風險隱患。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四十一條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並按照規定立即報告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學校主管部門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 學校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傷害的,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採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學校安全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
第四十三條 對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的方式解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協商解決糾紛的,學校應當指定、委託協商代表,或者由法治副校長、法律顧問等專業人員主持或者參與協商。
市、縣人民政府教育、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設立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對協商未果的學校安全事故糾紛進行調解。人民調解員應當由具有較強專業知識和社會公信力,熱心教育事業和調解工作的人士擔任。
第四十四條 學校應當做好安全事故信息發布工作,主動、適時公布或者通報事故信息,及時澄清虛假新聞和失實報導。
新聞媒體報導學校安全事故,應當真實、客觀、公正,並依法保護個人隱私。
第四十五條 發生學校安全事故後,學生、學生監護人、其他有關人員應當配合學校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侮辱、恐嚇、故意傷害教職工、學生及其監護人、事故調查處理人員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二)採用堵塞大門、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拉掛橫幅等方式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三)侵占、毀損學校校舍、場地、教學及生活設施或者其他公私財物;
(四)其他擾亂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秩序,干擾事故調查和處理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學校安全事故且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其他學校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學校安全事故且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學校未履行安全教育與管理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其他學校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學校安全事故且情節嚴重的,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教職工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學生人格尊嚴行為的,由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學校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其他學校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或者解聘;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學生不遵守所在學校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實施欺凌、故意傷害等行為的,由學校根據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批評教育、教育懲戒、紀律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四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作出處罰處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經批准設立的其他教育機構的安全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