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漢中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是漢中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漢中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 實施地區:漢中市
漢中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強化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承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食品安全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責任,不斷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促進我市食品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陝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陝政辦發〔2017〕21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對象為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第三條 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領導。市食品
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受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委託,會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實施評議考核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各縣區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單位進行聯合監督檢查。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遵循客觀公正、突出重點、獎懲分明、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考核工作主要從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實情況和食品安全狀況兩個方面,對食品安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能力建設、保障水平等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評議考核。具體考核指標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體現,並根據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進行調整。
第六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在每年9月底前組織制定並發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細則。
第七條 考核採取以下步驟:
(一)自查評分。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打分,形成自評報告,於次年1月5日前報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各縣區人民政府對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實地檢查。次年1月底前,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考核組,依據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各縣區人民政府上年度食品安全工作進展情況進行實地檢查,形成實地檢查報告。實地檢查可採取聽取匯報、核查資料、明察暗訪等方式。
(三)部門評審。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對自評報告中相關指標內容進行考核評審,於次年1月底前形成書面意見報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各部門和單位對相關指標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四)綜合評議。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對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評審意見及實地檢查情況等進行匯總,可參考第三方機構作出的有關評價,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綜合評議,形成考核報告,次年3月25日前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考核結果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送市政府。
第八條 對各縣區人民政府考核採取得分率評分法。考核結果分A、B、C三個等級。得分率〔得分率=考核得分÷基準分(100-合理缺項分值)×100%〕排在前5名的為A級,得分率排在第6名及以後的為B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C級:
(一)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件,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三)縣區人民政府或市級相關部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因監管不力,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加工的食品引起區域外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連續引起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九條 對各縣區人民政府考核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以及實行獎懲的重要參考,需要問責的按照《陝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責任追究辦法》進行處理。
對考核結果為A級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予以通報表揚。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省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對考核結果為C級的縣區人民政府,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約談分管負責人,必要時由市政府領導同志約談主要負責人;該縣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後20天內,向市政府作出書面報告並抄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
第十條 對市級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考核,與省食安委對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同步進行。
對市級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食品安全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按照《陝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責任追究辦法》進行處理。市級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後20天內,向市政府作出書面說明並抄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
第十一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依法制定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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