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是為了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落實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強化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提高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監管能力,不斷提升全鏈條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6月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7日
  • 發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新政辦發〔2023〕31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
新政辦發〔2023〕31號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自治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6年11月21日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自治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同時廢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6月7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落實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強化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提高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監管能力,不斷提升全鏈條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堅持客觀公正、獎懲分明、推動創新、注重實效,堅持統籌協調與分工負責相結合、年度考核與日常考核相結合、提醒敦促與整改落實相結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過程,強化責任落實。
第三條 考核對象為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對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履職考核,由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區食安委”)委託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自治區食安辦”)另行組織實施,考核結果納入自治區績效考評。
第四條 考核工作由自治區食安委統一領導。自治區食安辦受自治區食安委委託,會同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評價。
第五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礎工作推進、年度重點工作落實、食品安全狀況等,同時設定即時性工作評價和加減分項(考核內容要點見附屬檔案)。具體考核指標及分值在年度自治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設定要科學合理,可操作、可評價、可區分,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第六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自治區食安辦組織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每年3月31日前制定並發布本年度評議考核重點指標,7月31日前制定並發布本年度評議考核方案及其細則。
第七條 考核採取以下程式:
(一)日常考核。自治區食安辦及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評議考核方案及其細則,採取資料審查、線上抽查、明查暗訪、調研督導等方式,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年度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定期評價,形成日常考核結果並在自治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系統進行填報。考核年度內工作周期不足半年的階段性工作或專項行動等,須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價。對貫穿全年的工作,提醒敦促、責令整改的事項作為日常考核結果的重要參考,賦分權重原則上不低於該項考核指標總分值的20%。自治區食安辦及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對日常考核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二)年中督促。對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的重大事項,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確定的重要事項,跨部門重大違法案件查處、重大風險隱患處置,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任務落實等情況,由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商自治區食安辦或自治區食安辦確定抽查地區,組成工作組開展實地督促。必要時商請有關單位開展督查。
(三)食品安全狀況評價。自治區食安辦及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開展食品安全民眾滿意度測評、抽檢監測等,綜合相關情況形成各地(州、市)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
(四)自查自評。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評議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礎工作、重點工作、即時性工作情況進行自評,並在自治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系統進行填報,對自評和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五)年終評審。自治區食安辦及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評議考核方案及其細則,結合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評情況以及日常掌握情況,對相關考核指標進行評審,形成年終評審意見並在自治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系統進行評價,對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六)綜合評議。自治區食安辦匯總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日常考核結果、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年終評審意見,商請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共同研究加減分項、降級和否決情形,綜合評議形成考核結果報自治區食安委。
(七)結果通報。評議考核結果經自治區食安委審定後,通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抄送各地(州、市)黨委和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
第八條 考核採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加分項不超過5分,即時性工作、減分項分值在當年評議考核細則中明確。考核結果分A、B、C、D四個等級。其中,得分排在前6名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A級;得分排在第7名及以後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B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年終考核結果中予以加分:
(一)在落實黨政同責(包括隊伍建設、投入保障等)方面形成示範性經驗做法的;
(二)在監管工作創新方面形成示範性經驗做法的;
(三)在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方面形成示範性經驗做法的;
(四)在推進社會共治方面形成示範性經驗做法的;
(五)在重大活動保障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
(六)其他應加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年終考核結果中視情減分:
(一)被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單位通過會議、檔案等方式提醒敦促、責令整改的;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符合《自治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非級別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未按規定及時有效處置,造成一定範圍不良影響但尚未構成降級或否決情形的;
(三)未完成上年度評議考核通報問題整改的;
(四)其他應減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下調一級,最低降至C級:
(一)本行政區域內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層分級精準防控、末端發力終端見效工作機制,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區域內推進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不到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總監或安全員配備覆蓋率較低、未有效建立風險防控機制的;
(三)本行政區域記憶體在生產經營食品過程中摻雜摻假,或者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等違法犯罪行為,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違法使用農藥獸藥導致食用農產品農藥獸藥殘留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五)本行政區域內發生耕地土壤污染源頭防治不力導致食用農產品重金屬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六)本行政區域內發生校園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七)對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單位通過會議、檔案等形式提醒敦促、責令整改事項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整改後再次出現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八)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其相關部門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九)其他應下調等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D級:
(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符合《自治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分級標準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應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符合《自治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分級標準的特別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
(三)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其相關部門隱瞞、謊報、緩報符合《自治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分級標準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五)其他應為D級的情形。
第九條 本考核年度考核結果通報之前,次年發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納入本考核年度予以減分或降級,不再納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條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向自治區食安委作出書面報告,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時限、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抄送自治區食安辦。
自治區食安辦根據職責,向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通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有關整改情況。自治區食安辦及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應督促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完成通報問題整改,對評議考核排名靠後的地(州、市)加強指導。
第十一條 考核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幹部獎懲和使用、調整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 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二條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區食安委予以通報表揚:
(一)考核結果為A級的;
(二)考核排名較上一年提升較大的;
(三)基礎工作推進、重點工作落實、工作創新、食品安全狀況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自治區食安辦及時對各地(州、市)創新性示範經驗做法進行總結推廣,並通報自治區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
第十三條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有考核結果為D級或考核排名連續三年列最後3名情形的,由自治區食安委委託自治區食安辦會同相關單位約談被考核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由自治區領導同志約談被考核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主要負責人。
被約談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有關領導幹部不得參加有關表彰、年度評獎等。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有評議考核排名退步較大或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未整改到位等情形的,由自治區食安辦會同相關單位視情約談該地食安辦主要負責人。
第十四條 對在自治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依法制定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食安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6年11月21日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自治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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