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檢查辦法

《山東省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檢查辦法》是為規範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保障學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檢查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29日 至 2027年1月28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山東省教育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魯市監餐食規字〔2021〕16號
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教育(教體)局:
  現將《山東省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檢查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加強貫徹落實。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教育廳
2021年12月28日

檔案全文

山東省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檢查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保障學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範圍內實施學歷教育的各級各類學校、幼稚園食堂和為學生供餐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以下統稱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以及管理、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條 學校食品安全實行校長(或園長,下同)負責制。學校食堂應當以學校名義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含食品經營許可範圍的《行業綜合許可證》。
  第四條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按照“學校具體管理,政府屬地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的要求,落實學校主體責任、教育部門管理責任、市場監管部門監管責任。
  第五條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檢查方式,包括每周自查、季度檢查、飛行檢查、督導檢查(簡稱“四查”)。
  學校負責開展每周自查。
  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季度檢查、飛行檢查、督導檢查。教育部門開展飛行檢查、督導檢查。
  第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檔案,自查表和監管部門檢查表應當歸檔管理,以備檢查。
  第七條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明確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機構和監管人員,監管機構和監管人員名單在學校食堂醒目位置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自查和監督檢查情況應當在食堂餐廳醒目位置或學校網站公布。
  第九條 各地可根據工作實際,選擇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學校食品安全自查、監督檢查、抽樣檢測等工作。
第二章 學校自查
  第十條 學校(含校外供餐單位)應當建立學校食堂每周自查制度,按照《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表》(附屬檔案1,可按實際情況修改相關內容),學生在校期間每周開展自查,並留存檢查表,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對採用自營方式供餐的學校食堂,自查內容包括許可管理、信息公示、制度管理、人員管理、環境衛生、原料控制、加工製作過程、設施設備及維護、餐飲具清洗消毒、營養健康、問題整改落實等。
  學校食堂用水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十二條 對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者委託經營食堂供餐的,學校每周自查時還應當檢查承包方或受委託經營方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情況,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情況等。檢查發現學校食堂管理中出現較大食品安全隱患的,學校應當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監督落實到位。
  第十三條 自查發現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和教育部門,及時整改到位,並作好記錄。
  第十四條 發現疑似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時,應主動報告,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調查處置,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應建立轄區內學校食堂名單(含校外供餐單位),並實行動態管理,確保將學校集中用餐全部納入監管。
  第十六條 監督檢查包括季度檢查、飛行檢查、督導檢查。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檢查使用《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表》(附屬檔案2)。教育部門檢查可參照《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表》制定檢查表,也可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檢查表。如需打分,可增加賦分欄。監督檢查採取“四不兩直”(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 季度檢查、飛行檢查、督導檢查,應當列入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和教育部門年度計畫,明確監管頻次、監管重點和責任人。
  第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日常監督檢查實施季度檢查制度,每季度全覆蓋檢查1次。
  每學期開學前,應重點檢查學校食堂末梢端取水水質檢測報告。
  第十九條 省、市、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教育部門根據監管實際,適時單獨或聯合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開展飛行檢查。
  第二十條 上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部門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開展督導檢查,督查重點包括下級部門的工作情況和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情況等,督查內容包括監管部門監管責任、學校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及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等,每年不少於1次。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和教育部門每學期應當聯合對本行政區域內學校食堂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檢查,督促指導學校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時可同時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抽查考核。
  第二十三條 對學校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者委託經營食堂供餐的,及從供餐單位訂餐的,還應檢查供餐契約(協定)、食品經營許可、經營資質及日常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等。
  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查記錄一式兩份,分別由學校和檢查部門留存。
  第二十五條 被檢查學校的負責人應當對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結果進行確認,並在記錄上籤字;拒絕簽字的,監管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中註明。
  第二十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對校外供餐單位監督管理,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於每年12月底前向同級教育行政部門通報轄區內供餐單位年度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情況。
  對校外供餐單位實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簡稱“黑名單”,下同)。納入“黑名單”的單位應被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檢查頻次,並作為政府採購、選擇招標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二十七條 按照屬地監管原則,市場監管部門對向學校統一配送或由定點單位採購的米、面、油、水(海)產品、生鮮肉、蛋類、豆製品、調味品等大宗食品每年至少實施1次抽樣檢測;對轄區內學校食堂自行採購、使用量大的蔬菜等食用農產品原料,每學期至少開展1次抽樣檢測(可採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抽檢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將相關配送或供貨單位納入“黑名單”,並及時通報教育行政部門,建立退出機制。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和教育部門根據檢查結果,可依法採取限期整改、約談負責人、社會公示和行政處罰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 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及時納入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三十條 監督檢查應當嚴格遵守檢查程式,檢查人員應當嚴守工作紀律和廉政紀律。
  第三十一條 飛行檢查、督導檢查中發現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通報屬地監管部門,屬地監管部門應當監督整改到位;發現屬地監管部門不作為等情況,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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