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海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辦法

《龍海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辦法》是龍海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龍海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龍海市政府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規範信息的收集、分析、評估、報送、通報、會商、科學解釋和公布工作,確保信息發布的準確、及時、客觀、公正,保護消費者利益,引導正確消費,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依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報送辦法(試行)》、《食品安全輿情處置指導意見(試行)》、國家衛生部等六部門《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市級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監管部門及其他政府相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知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食品及其原料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市場流通、餐飲消費和進出口等環節的有關涉及人體健康的信息,具體包括食品安全總體趨勢信息、風險監測評估信息、監督檢查信息、工作措施信息、安全事件信息以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是指本市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評估、報送、通報、會商、科學解釋和公布等工作。
第三條食品安全信息分為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各級食安辦)統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各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的信息。
第四條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應遵循科學的原則,保證信息的準確、及時、客觀和公正。
第五條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維護社會穩定,維護消費者和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在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食安委)統一領導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食安辦)具體組織實施。
市食安辦負責收集、匯總、分析、整理、報送、通報、會商、科學解釋、綜合公布全市食品安全信息。
市級其他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授權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相關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整理、報送、通報、會商、科學解釋和公布工作。
第二章信息收集及報送
第七條食品安全信息範圍:
(一)食品安全總體趨勢信息。能夠對全市食品安全總體趨勢進行分析預測、預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日常監測信息。主要是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日常監測獲得的反映本地、本系統相關食品安全現狀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信息。包括食品安全監管政策措施、規劃部署、方案實施、地方性立法、標準制定與修訂、監督檢查、檢測檢驗、風險監測與評估、專項整治、督辦案件查處、重要會議、領導重要批示、工作動態等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包括食品安全質量問題舉報投訴、重大食物中毒、突發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
(五)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及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營業執照、認證和信用等信息;
(六)食品安全體系建設。主要包括工作機構、宣傳培訓、信用體系建設、重要項目建設、科研成果及其套用;
(七)食品安全輿情。媒體報導或反映的可能或已經引起公眾普遍關注的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八)食品安全工作中的新情況、新方法;
(九)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八條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根據職責分工做好本部門、本行業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工作,並將重要食品安全信息及時報送市食安辦和上級對口監管部門。必要時,市食安辦可約請有關單位提供相關情況。
第九條市食安委成員單位應將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及時報送市食安辦,市食安辦應及時將轄區內食品安全信息報送上級食安辦。每周至少報送一次信息,重要信息隨時報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福建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內容、時限和程式進行報送。
食品行業協會及其他與食品安全相關的社會團體、民間組織、企事業單位應主動向市食安辦和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供相關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條實行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報送聯絡員制度。市食安委成員單位和各級食安辦應當確定1名聯絡員,負責本部門、本地區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通報和報送工作。
第十一條各地區、各部門一般通過電子郵件向市食安辦信息專用信箱報送信息,書面信息報送食安辦信息聯絡員。對於暫時不宜公開的重要信息或涉密信息,應當採取密傳、交換、專人送遞等途徑報送。
第三章信息通報和公布
第十二條市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農業、海洋與漁業、畜牧、城鄉規劃建設、公安、質監、工商、經貿等行政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息通報工作機制,明確信息通報的形式、通報渠道和責任部門。接到信息通報的部門應當及時對食品安全信息依據職責分工進行處理。對食品安全事故等緊急信息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有關規定立即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農業、海洋與漁業、畜牧行政部門應加強在初級農(水)產品生產環節監管信息的相互溝通和協調,並將涉及到食品生產加工、流通、消費環節的有關監管信息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管、公安等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管、衛生、工商、質監、城鄉規劃建設等行政部門應加強在食品生產加工、流通、消費環節監管信息的相互溝通和協調,有關證照發放、吊銷、註銷和查處無證照經營等情況應按規定公布並及時通報相關部門,涉及到初級農(水)產品生產環節監管信息的應及時通報農業、海洋與漁業、畜牧行政部門;公安、監察行政部門應將食品違法犯罪案件查處等重要信息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第十四條市食安辦將綜合分析整理後的信息按規定以內部簡報、信息專報等形式報送上級食安辦和市人民政府,並通報市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重要信息及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通報。
對與本市食品安全工作關係重大的信息,市食安辦應及時建議市食安委召開會議進行會商,認真分析、研討對策。
第十五條市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農業、城鄉規劃建設、公安、海洋與漁業、畜牧、質監、工商、經貿等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政務公開方式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市食安委成員單位和各鄉鎮應當逐步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市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公布僅限於本轄區的食品安全信息。
市食安辦負責公布食品安全綜合信息和本轄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
食品藥品監管行政部門負責公布本部門負責監管的食品(保健食品)質量監督檢查信息。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公布以下食品安全信息:
(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實施情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訂、修訂情況和企業標準備案情況等;
(二)本轄區首次出現的,已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的食品安全風險因素;
(三)影響僅限於本轄區全部或者部分地區的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包括對食品存在或潛在的有毒有害因素進行預警的信息;具有較高程度食品安全風險食品的風險警示信息及相應的監管措施和有關建議。
農業、海洋與漁業、畜牧行政部門負責公布有關初級農(水)產品農藥、獸(漁)藥、漁藥殘留檢測、農(水)產品產地環境質量狀況等信息。
城鄉規劃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公布市政供水質量安全信息。
公安部門負責公布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信息。
以上部門公布的重要信息,應事先向市食安辦報告。
第十七條市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農業、海洋與漁業、畜牧、城鄉規劃建設、公安、質監、工商、經貿等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公布相關信息。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包括來源、分析評價依據、結論等基本內容,其中公布食品監督檢查(含抽檢)信息還應包括產品名稱、生產企業、產品批號以及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具體項目等內容。日常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布。各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日常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的諮詢、查詢方式,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後,在政府統一領導下,政府新聞辦負責制定信息發布方案及對外口徑,組織、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對網際網路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負責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的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農業、海洋與漁業、質監、工商等有關部門,按照政府新聞辦制定信息發布方案及宣傳口徑要求,在事故發生後第一時間擬定信息公布方案,公布簡要信息,隨後公布初步核實情況、應對和處置措施等,並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滾動公布相關信息。對涉及事故的各種謠言、傳言,應當迅速公開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
第十九條各相關部門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前,可以組織專家對信息內容進行研究和分析,提供科學意見和建議。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時,應當組織專家解釋和澄清食品安全信息中的科學問題,加強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倡導健康生活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二十條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及時通報各相關部門,必要時應當與相關部門進行會商,同時將會商情況報告市政府和市食安辦。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於獲知涉及其監管職責,但無法判定是否屬於應當統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可以通報市食安辦,市食安辦認為不屬於統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應當書面反饋相關部門。對涉及多部門交叉管理、重複或內容矛盾的信息,市食安辦應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協調一致後,由相關部門聯合發布。對於公布內容難以協調一致的信息,經市食安辦建議,有關部門應暫不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突發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涉外食品安全信息,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立即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各地、各部門應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信息傳播和輿論監督作用,積極支持新聞媒體開展食品安全信息報導,暢通與新聞媒體信息交流渠道。
第二十二條市食安辦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各地、各部門輿情處置工作。對各地、各部門處置輿情不及時、或處置不當的,市食安辦發出督辦通知。
第二十三條依照本辦法負有食品安全信息報告、通報、會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報告、通報和會商食品安全信息,不得隱瞞、謊報、緩報。
第二十四條各級食安辦和有關部門應當對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不定期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報告和通報情況進行考核和評議,保證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準確、及時、客觀和公正。
第二十五條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實行“誰發布、誰負責”的原則,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職責對發布的信息承擔責任。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政府或有關部門授權,不得發布食品安全信息。任何單位或個人違法發布食品安全信息,應當立即整改,消除不良影響。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諮詢和了解有關情況,對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持有異議的,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部門應當對異議信息予以核實處理。經核實確屬不當的,應當在原公布範圍內予以更正,並告知持有異議者。
第四章信息系統建設
第二十七條市食安辦協調有關部門,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系統建設,逐步構建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通報工作機制,確定信息公布標準,明確信息通報的形式、通報渠道和責任部門,實現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食品安全信息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庫。
第二十八條市食安辦協調有關部門,在網際網路上建立面向社會的龍海食品安全信息入口網站,依法向社會公眾提供可公開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十九條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的科學管理和信息隊伍建設,對食品安全信息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各地、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要求,切實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制訂本地區、本部門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程式和公布標準,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考核和評議、通報等管理制度及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一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部門應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應通報而未通報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的;
(二)瞞報、漏報或未按照規定的內容、時限和程式報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
(三)報送、通報或發布的信息嚴重失實的;
(四)違規發布食品安全信息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訂本部門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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