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東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海東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海東市政府同意,海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1月11日印發,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東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11日
  • 發布單位:海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機制,強化應急準備,有效預防、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青海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在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海東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開展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
1.4 突發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程度,本預案所稱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分為較大和一般兩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分級標準見附屬檔案1。
對於比較敏感時間或發生在重點地區、重點時期,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不受本突發事件分級標準限制。2 組織體系
2.1 市級層面組織機構
本預案適用於全市範圍內較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和一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協調跨部門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及責任調查處理工作,監督突發事件查處落實情況。市級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根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發展態勢和影響,經市委、市政府批准,或根據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指示,成立市級食品安全應急工作組,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有關地區和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市應急工作組組長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指定的有關單位負責同志擔任。市應急工作組成員單位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確定,主要包括市政府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以及相關部門。當突發事件涉及其他市州及外省地區時,報請省政府食品安全辦並及時與涉及市州地區溝通協調,通報突發事件有關情況。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市級應急工作組可下設綜合協調組、突發事件調查組、危害控制組、醫療救治組、檢測評估組、社會穩定組、新聞宣傳組、專家組等若干專項工作組,分別開展相關工作,必要時設立前方指揮部。各專項工作組在市應急工作組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隨時報告工作情況。市應急工作組組成及專項工作組職責任務見附屬檔案2。
2.2 縣區層面組織機構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一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由突發事件涉及的縣區級黨委、政府參照市級層面組織機構運作模式,成立相應的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統一領導、組織、指揮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跨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由各有關行政區域黨委、政府共同負責,或由有關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黨委、政府負責。對需要市級層面協調處置的跨縣區級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由縣區級黨委、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提出請求,或由縣區級市場監管部門向市市場監管局提出請求。
2.3 技術支撐與諮詢機構
食品檢驗、醫療、疾病預防控制等相關技術機構作為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技術支撐機構,在有關部門組織領導下協助開展應急檢驗檢測、醫療救治、流行病學調查等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市政府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作為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諮詢機構,根據需要選取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應急專家組,為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預警和處置提供決策諮詢方案,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開展評估,並提出改進建議。3 監測預警
3.1 監測
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糧食儲備、教育、公安、新聞宣傳等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食品安全日常監管、監督檢查、監督抽檢、風險監測等工作,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導致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風險隱患信息,必要時向相關部門和地區通報,有關監管部門應依法採取有效控制措施。
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及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依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風險監測防控措施,定期開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當出現可能導致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可以預警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分為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紅色為最高級別。
紅色預警(一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突發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蔓延擴大。
橙色預警(二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突發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黃色預警(三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突發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藍色預警(四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突發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專家、相關人員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預警信息進行綜合評估,確定預警信息層級。預警信息分級評估標準見附屬檔案3。
3.2.2 預警信息發布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商有關部門,根據監測信息、風險評估結果、監督管理信息等,針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食品安全風險,統一發布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信息,並通報相關部門和可能涉及的地區做好預警預防工作。預警信息可以採用公告、消費警示、風險提示、警示函等方式,主要包括發布單位、預警類型、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相關措施和發布時間等內容。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糧食儲備等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衛生健康部門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3.2.3 預警行動
預判可能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加強對苗頭性、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熱點敏感食品安全輿情的收集、核查、匯總和分析研判,及時組織開展跟蹤監測工作,預估突發事件發展趨勢、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經分析評估與調查核實,達到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標準的,按本預案處置。
(2)防範措施。迅速採取有效防範措施,防止突發事件進一步蔓延擴大。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加強對食品安全應急科普方面的宣傳,告知公眾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應急準備。責令應急隊伍和負有應急相關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物資、裝備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組織專家解讀,並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加強相關輿情跟蹤監測,主動回應社會公眾關注的問題,及時澄清謠言傳言。
3.2.4 預警解除
發布預警的單位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和採取措施的效果等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研判可能引發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因素已經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應解除預警,終止有關措施。4 信息報告與通報
4.1 報告主體和時限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建立實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制度,明確信息報告的主體、程式及內容,強化首報、續報、終報責任意識。加強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信息直報系統建設,提升信息報告的時效性、準確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1)發生可能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的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部門報告。
(2)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3)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發現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含疑似)相關情況,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舉報。
(4)醫療衛生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於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相關信息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和衛生健康部門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和衛生健康部門認為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5)衛生健康部門在調查處理傳染病或者其他突發公共衛生突發事件中發現與食品安全相關的突發事件信息,應當立即通報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6)有關監管部門獲知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含疑似)或接到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含疑似)報告、舉報,應當立即通報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初步核實後要繼續收集相關信息,及時將有關情況進一步向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在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中涉及有關部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相關部門。
(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的相關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市級人民政府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相關信息。
(8)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含疑似)信息報告實行逐級上報,但對於經研判認為重大、敏感的突發事件信息,特殊情況下可越級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市市場監管局報告。
4.2 報告內容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生產經營者、醫療機構、技術機構和社會團體、個人報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含疑似)信息時,應當包括突發事件發生時間、地點和當前狀況等基本情況。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首報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含疑似)信息應包括信息來源、突發事件發生時間、地點、當前狀況、危害程度、先期處置等信息,減少初報審批層級,避免層層把關延誤初報時限。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突發事件發展情況後隨時上報,據突發事件應對情況可進行多次續報,內容主要包括突發事件進展、發展趨勢、後續應對措施、調查詳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終報在突發事件處理完畢後按規定上報,應包括突發事件概況、調查處理過程、突發事件性質、突發事件責任認定、追溯或處置結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評價等。重特大突發事件發生時,至少每日報告情況,重要情況隨時報告。
4.3 突發事件評估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評估是為核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級別和確定需要採取的應急措施而進行的評估。評估內容應當包括:
(1)涉事產品可能導致的健康損害及所涉及的範圍,是否已造成健康損害後果及嚴重程度;
(2)突發事件的影響範圍及嚴重程度;
(3)突發事件發展蔓延趨勢等。
有關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時統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評估。
經初步評估構成或為疑似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向本級黨委、政府及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5 應急回響
5.1 分級處置
根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初判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同意,立即成立國家應急工作組,啟動國家層面應急回響,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初判為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由突發事件發生地省級黨委、政府啟動應急回響,成立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揮機構進行處置,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派出工作組指導、協助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初判為較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由突發事件發生地市級黨委、政府啟動應急回響,成立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揮機構進行處置,由市級市場監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派出工作組指導、協助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初判為一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由突發事件發生地縣區級黨委、政府啟動應急回響,成立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揮機構進行處置,必要時由上級黨委、政府或市場監管部門派出工作組指導、協助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未達到本預案一般突發事件評估指標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或經評估認定不構成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由事發地黨委、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採取必要措施,做好相關處置工作,防止事態升級蔓延。
5.2 回響措施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後,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採取緊急措施防控風險,防止危害擴大蔓延,在做好先期處置工作的同時,根據工作需要採取以下相關措施全面做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突發事件發生單位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按照相應的處置方案開展先期處置,積極配合市場監管等部門做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5.2.1 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涉及的傷病人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患者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突發事件發生地醫學救援工作。提出保護公眾身體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涉及人員的心理援助。
5.2.2 現場處置
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先行登記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導致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關產品;對確認屬於被污染或不安全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生產經營者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停止生產經營並召回產品,防止風險危害蔓延擴大;對被污染或不安全的食品相關產品,在完成相關調查後,責令生產經營者立即進行清洗消毒、無害化等處理;必要時應當標明危害範圍,防止危害擴大或證據滅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關場所以及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待現場調查結束後,責令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場所以及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消除污染。在調查處置過程中,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依規採取進一步行政強制措施。
5.2.3 流行病學調查
市場監管部門接到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報告後,研判認為確有必要時,應通知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衛生處理,並對突發事件有關的危險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完成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後,應當在2日內向同級市場監管、衛生健康部門提交初步流行病學調查報告,並在2周內提交最終調查報告。當遇有客觀條件無法支持流行病學調查時,應當如實記錄並報告。
5.2.4 應急檢驗檢測
食品檢驗等技術支撐機構應當對疑似引發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相關樣品及時進行應急檢驗檢測,提交科學的檢驗檢測報告,為突發事件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等提供技術支撐。檢驗合格且確定與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無關的,有關監管部門應依法予以解除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記保存。
5.2.5 突發事件調查
根據突發事件分級,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牽頭成立突發事件調查組,依規開展突發事件調查。突發事件調查組由市場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指定的負責人擔任組長,根據需要商請相關部門和機構參加調查工作。調查組成立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重點查明事發單位情況、突發事件過程與原因、人員傷亡或健康損害情況、涉事食品相關情況等內容,並形成調查報告,以本級市場監管部門的名義及時向本級黨委、政府和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5.2.6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地方應急指揮機構要制定統一的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方案,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多種途徑,運用微博、微信、手機應用程式(APP)客戶端等新媒體平台,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應當包括突發事件概況、嚴重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突發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未經地方應急指揮機構審核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發布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相關信息。
5.2.7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突發事件發生地社會治安管理,依法查處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救治患者的醫療機構、涉事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5.2.8 通報和援助
如突發事件涉及到其他縣區及外市州、省時,且需要向外通報或請求援助時,及時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涉外相關工作。
5.3 應急回響
根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當超出市級黨委、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時,市級黨委、政府或市場監管部門可向上級提出請求,啟動省級層面應急回響進行應急處置。市級層面應急回響一般由高到低分為三級、四級。市級層面應急回響期間,突發事件涉及的縣區級黨委、政府應按照統一部署,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全力開展應急處置,並及時報告相關工作進展情況。
5.3.1 三級應急回響
初判發生較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由市委市政府決定啟動三級回響,市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各相關部門趕赴突發事件涉及地區,指導督促當地開展突發事件調查、應急檢驗檢測、產品召回、應急協作等工作,根據需要協調有關方面提供應急隊伍、應急物資、檢驗檢測技術等支持,並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相關情況。
5.3.2 四級應急回響
初判發生一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縣區黨委政府決定啟動四級回響,縣區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各相關工作組赴突發事件涉及地區,及時開展突發事件調查、應急檢驗檢測、產品召回、應急協作等工作,根據需要協調有關方面提供應急隊伍、應急物資、檢驗檢測技術等支持,並及時向縣區黨委政府報告相關情況。
5.4 回響級別調整及終止
遵循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髮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處置工作需要,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回響級別,避免應急回響過度或不足,直至回響終止。
5.4.1 回響級別調整及終止的條件
(1)級別提升
當突發事件進一步加重,影響或危害擴大並有蔓延趨勢,情況複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回響級別。
當學校或托幼機構、全國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應當相應提高回響級別,加大應急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2)級別降低
突發事件危害或不良影響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突發事件危害或不良影響已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無進一步蔓延趨勢的,可降低應急回響級別。
(3)回響終止
當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得到控制,並符合以下條件,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應急回響的,應當及時終止回響。
①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現;
②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並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突發事件隱患消除;
③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響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繼續按預案進行應急處置的。
5.4.2 回響級別調整及終止的程式
較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由市應急工作組進行分析評估論證。評估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市應急工作組提出調整應急回響級別建議,報市委市政府批准後實施。應急回響級別調整後,突發事件相關縣區黨委、政府應當根據級別調整後的應急處置工作要求繼續做好相關工作。評估認為符合回響終止條件時,市應急工作組提出終止回響的建議,報市委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級黨委、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縣區黨委、政府有關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為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回響級別調整和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支持與指導。6 後期工作
6.1 善後處置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善後處置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及運輸工作補償,應急及醫療機構墊付費用、突發事件受害者後續治療費用、產品抽樣及檢驗費用等及時撥付,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涉外等方面有關善後處置工作等。
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全面細緻地做好善後處置工作,儘快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消除突發事件影響,恢復正常秩序;完善相關政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後,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保險受理和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結算由相關機構及個人墊付的前期治療費用,並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後續治療及保障等相關費用。
6.2 責任追究
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由突發事件發生地縣區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突發事件責任調查,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
突發事件責任調查應當準確查清突發事件性質和原因,分析評估突發事件風險和發展趨勢,認定突發事件單位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並提出責任追究建議,研究提出防範措施和整改意見建議,並向本級黨委、政府和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提交突發事件責任調查處理報告。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突發事件發生單位、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及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在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後未按照本預案的要求進行處置、報告的,或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或造成嚴重後果的,或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對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3 總結評估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分析突發事件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對類似突發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建議,完善監管措施,形成總結評估報告,通報同級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相關參與部門,同時報送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時採取適當方式向社會發布。7 應急保障
7.1 隊伍保障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專業隊伍及其他相關應急隊伍要積極參加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強化應急處置專業隊伍能力建設,定期按照預案管理辦法要求組織開展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演練,並對演練進行科學評估,提高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快速回響及應急處置能力。發揮應急專家隊伍作用,為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訂、危害評估和調查處理等工作提供諮詢建議。
7.2 信息保障
市場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充分利用大數據對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投訴舉報、輿情監測、突發事件報告與通報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進行採集、監測和分析。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設立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和舉報電話,充分發揮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和志願者等的作用,暢通信息報告渠道,確保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信息的及時報告與相關信息的及時收集。
7.3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應組織衛生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需要,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和流行病學調查,協助開展突發事件現場衛生學處理和突發事件原因調查等工作。
7.4 技術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應加強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監測、預警、預防、應急檢驗檢測和應急處置等工作,為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7.5 物資與資金保障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的儲備與調用應當得到有效保障;使用儲備物資後應及時補充;縣區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流行病學調查與衛生處理、產品抽樣應急檢驗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7.6 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徵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應急處置後,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7.7 宣教培訓
對食品安全監管人員、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廣大消費者開展食品安全應急知識宣傳、教育與培訓,促進監管人員掌握食品安全應急相關工作技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應急責任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防範能力。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預案實施後,市場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參照本預案,結合當地實際制訂或修訂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8.2 名詞術語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於食品,造成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突發事件。
8.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海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8.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海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海東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東政辦〔2015〕18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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