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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機制,強化應急準備,有效預防、積極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提高保障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能力,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特制訂本預案。
1.2 工作原則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快速反應、減少危害,預防為主、依法處置,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政企聯動、資源共享的基本原則。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後,各市、縣(區)和自治區有關部門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3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工作。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主要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於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發事件,以及造成或有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輿情等緊急事件。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指揮機構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後,由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決定成立自治區應對重特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總指揮由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擔任。指揮部在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領導下,負責領導、組織、協調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方面的應急管理工作,統一指揮重特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及其衍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事發市、縣(區)黨委、政府及其指揮機構在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應對工作。
2.2 工作機構
指揮部成員包括:自治區黨委宣傳部、政法委、網信辦、教育廳、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民委、公安廳、民政廳、司法廳、財政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文化和旅遊廳、衛生健康委、應急廳、市場監管廳、銀川海關、糧食和儲備局等。
根據工作需要,可對指揮部成員進行調整。
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參考本預案,建立健全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2.1 指揮部辦公室
自治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指揮部辦公室)是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機構,設在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辦公室主任由自治區市場監管廳廳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分管負責同志兼任。
辦公室常設值班工作電話為:0951—5672138。
主要職責:負責落實指揮部工作部署,組織實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協調組織成員單位排查、治理和監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風險隱患,落實突發事件預防、預警措施;編制和執行應急預案,落實應急體系建設任務和目標、預案演練、業務培訓和科普宣教工作;根據指揮部的決定,協調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到指定地點集結或趕赴突發事件現場,落實事件處置工作中綜合協調、信息報送等工作;指導、監督基層組織和單位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總結評估應急管理工作和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指導設區的市、縣(區)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做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承擔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2 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負責組織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指導有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工作;負責把握食品安全事件網路宣傳工作的正確導向,指導協調新聞媒體及網路平台做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新聞報導。
自治區黨委政法委:負責督促、指導、推動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處理工作。
自治區黨委網信辦:負責指導事發單位(地區)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網路輿情監測和處置工作。
自治區教育廳: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對教育部門管轄的學校、幼稚園、培訓機構等發生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進行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指導學校、幼稚園、培訓機構等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處置方案。
自治區科技廳:負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關鍵性共性技術研發攻關及新產品新裝備集成套用,為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提供技術支撐。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做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應急藥品的有償調撥使用工作。
自治區民委: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因清真食品造成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調查處理以及相關技術鑑定工作。
自治區公安廳: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現場治安秩序維護;對涉嫌違法犯罪案件依法進行查處。
自治區民政廳: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對養老機構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進行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
自治區司法廳: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應急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等工作。
自治區財政廳:保障有關部門處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所需工作經費,並加強資金監管。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地應急救援過程中涉及環境保護的應急監測,參與環境污染相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對建築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進行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督促建築業企業開展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對高速公路服務區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進行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督促高速公路服務區運營企業開展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會同公安交警部門做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的公路暢通工作,協調運力優先保障救援隊伍、物資和病員運輸。
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負責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環節、畜禽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事件中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並依法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減輕社會危害;負責相關應急處置檢測隊伍建設,組織開展食用農產品檢測評估。
自治區商務廳:負責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肉類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的協調工作。
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對涉及A級景區、星級飯店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進行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負責醫療衛生救援、衛生學處理、流行病學調查與報告,以及向相關部門通報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自治區應急廳:負責督促指導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修訂與應急演練等工作。
自治區市場監管廳:負責食品生產經營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中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事件中生產加工環節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依法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負責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單位法定代表人主體資格進行調查處理;負責有關應急處置檢測及隊伍建設。
銀川海關:負責在進出口環節和國境口岸中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依法採取必要應急處置措施,及時向指揮部報告,並按要求配合開展後續調查處置工作。
糧食和儲備局:負責糧油儲運和政策性用糧購銷中糧油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應急儲備物資調撥和監督使用,組織開展原糧和糧油風險監測與評估。
食品相關行業社會組織: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技術支持、企業聯絡等工作。
2.3 現場指揮機構
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後,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較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部;一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人民政府視情況設立現場指揮部,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組、事件調查組、危害控制組、醫療救治組、檢測評估組、維護穩定組、新聞宣傳組、專家指導組等專項工作組,分別開展相關工作。
(1)綜合協調組。自治區市場監管廳為組長單位,會同相關成員單位,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領導指示批示精神,推動落實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安排部署,做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綜合協調工作。
(2)事件調查組。自治區市場監管廳、衛生健康委為組長單位,會同教育廳、科技廳、公安廳、農業農村廳、文化和旅遊廳、銀川海關等,負責調查事件發生原因、波及範圍、涉及人數、評估事件影響,做出調查結論,提出事故防範意見;查清地方黨委、政府和各級職能部門、相關單位管理責任,提出應當追責問責的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建議名單及人員責任事實,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或問責調查;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廳督促、指導涉案地公安機關立案偵辦。根據實際需要,事件調查組可以設定在事件發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員赴現場開展事件調查。
(3)危害控制組。自治區市場監管廳為組長單位,會同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民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衛生健康委、糧食和儲備局、銀川海關等,負責監督、指導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對有關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問題食品污染區域和病害可能的傳播區域實施消毒、防疫。
(4)醫療救治組。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為組長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導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對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醫療救治。
(5)檢測評估組。自治區市場監管廳為組長單位,會同公安廳、農業農村廳、科技廳、生態環境廳、衛生健康委、銀川海關、糧食和儲備局等,負責實施相關應急檢測,綜合分析各方檢測數據,查找事件原因和評估事件發展趨勢,分析評估事件後果,為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和採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
(6)維護穩定組。自治區公安廳為組長單位,會同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網信辦、商務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市場監管廳等,負責指導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散布謠言、編造和故意傳播虛假信息,製造社會恐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做好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工作,滿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
(7)新聞宣傳組。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為組長單位,會同各成員單位,負責組織事件處置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2.4 專家組
自治區市場監管廳為組長單位,會同自治區食品安全專家委員會及法律、醫療和應急處置方面的專家,負責為應急回響級別的調整和回響解除以及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3 監測、預警、報告
3.1 監測
各級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糧食和儲備局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監督抽檢等工作,加強對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及行動網路等媒體上有關食品安全輿情熱點信息的跟蹤監測,對可能導致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梳理、分析研判和排查整改,不能消除隱患的,要及時報告指揮部及其辦公室。
3.2 預警
3.2.1 預警分析
研判可能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指揮部及有關部門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加強對苗頭性、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熱點敏感食品安全輿情的收集、核查、匯總,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及時組織開展跟蹤監測工作,預估事件發展趨勢、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經分析評估與調查核實,符合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分級回響標準的,按本預案處置。
(2)防範措施。迅速採取有效防範措施,防止事件進一步蔓延擴大。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加強對食品安全應急科普方面的宣傳,告知公眾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應急準備。通知應急隊伍和負有相關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所需物資、裝備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組織專家解讀,並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加強相關輿情跟蹤監測,主動回應社會公眾關注的問題,及時澄清謠言傳言。
3.2.2 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Ш級(較大)和Ⅳ級(一般)預警,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對應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執行。
3.2.3 預警信息報告與發布
各級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在監測中發現苗頭性、傾向性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引發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及時通報指揮部辦公室,經組織研判後,根據需要通知可能波及的地區做好預警防範工作。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研判可能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同時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和單位。各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有關部門要及時通過預警信息發布平台和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等渠道,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內容包括:事件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措施、發布機關等內容。
自治區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應將監測到的可能導致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有關信息,及時通報其下級部門。應根據預警要求,按照應急預案規定及時做好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程式準備。
3.2.4 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布預警的單位應當根據事態發展和採取措施的效果等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或者宣布解除預警。當研判可能引發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因素已經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應當適時終止相關預警行動。
3.3 報告
3.3.1 信息來源
(1)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單位與引發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食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信息;
(2)醫療機構報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監測和分析結果;
(4)經核實的公眾舉報信息;
(5)經核實的媒體披露與報導信息;
(6)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機構、其他國家和地區通報信息。
3.3.2 報告主體和時限
(1)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情況和信息,應當立即向所在行政區政府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2)發生可能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的單位,應當立即向所在行政區政府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3)接收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病人治療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行政區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4)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現場第一人,食品安全基層格線員和有關社區、村、企業及有關技術機構、社會組織及個人,發現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相關情況,應當立即向所在行政區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5)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信息後,應當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必要時,可以同時越級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和部門。並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有關情況,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
3.3.3 報告內容
食品生產經營者、醫療、技術機構和社會團體、個人向所在行政區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疑似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信息時,應當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和人數等基本情況。
有關監管部門報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信息時,應當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性質、簡要經過、影響範圍、危害程度、傷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信息(含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繫人員及聯繫方式)、現場救援情況、已採取的緊急措施和支援建議等;並隨時通報或者補報工作進展。
4 應急回響
4.1 先期處置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單位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在第一時間組織本單位、本行業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開展救援、掌握情況,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擴大,立即按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應急指揮機構報告相關信息和資料,由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協調開展事件評估,為核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級別和確定應採取的措施提供依據。評估內容應當包括:
(1)涉事食品及相關產品可能導致的健康損害及所涉及的範圍,是否已造成健康損害後果及嚴重程度;
(2)事件的影響範圍及嚴重程度;
(3)事件發展蔓延趨勢等。
經初步評估,核定為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且需要啟動應急回響的,應當立即向本級政府及上級相關部門報告,並依照有關規定採取措施進行先期處置,以最大限度減輕危害。
4.2 分級回響
按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Ш級、Ⅳ級,依次分別對應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事態發展及其情況變化對回響級別及時進行相應調整,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造成損失。事件有擴大趨勢或已擴大,需啟動更高級別應急回響時,應及時報告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
4.2.1 Ⅰ級回響
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指揮部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或經成員單位緊急會商、對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分析研判後,提出預案啟動和回響級別建議,報經國務院批准並宣布啟動I級回響後,立即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在做好Ⅱ級回響重點工作基礎上,落實國家工作組指導意見,必要時請求國務院或有關部委提出支援或委派工作組來寧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4.2.2 Ⅱ級回響
發生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指揮部組織成員單位緊急會商或對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分析研判後,經自治區黨委、政府批准後,由指揮部宣布啟動Ⅱ級回響,並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式的命令。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事發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2.3 Ш級回響
發生較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事發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單位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件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後,決定啟動Ш級應急回響,並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度的命令。
自治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視情決定啟動Ш級回響,派出工作組趕赴事件現場,指導協調事發地政府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工作,隨時掌握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4.2.4 Ⅳ級回響
發生一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事發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件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Ⅳ級應急回響,並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式的命令。必要時,設區的市應急指揮部門派出工作組趕赴事件現場,指導事發縣(區)人民政府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自治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視情決定啟動Ⅳ級回響,視情派出工作組趕赴事件發生地,指導協調相關工作。
4.3 信息發布和輿情引導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食品安全主管部門通過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等多種途徑,運用微博、微信、手機應用程式(APP)客戶端等新聞媒體平台,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持續動態發布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應當包括事件概況、嚴重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信息經指揮部報經國務院批准並發布,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信息經自治區政府批准後由指揮部發布。
4.4 回響調整與終止
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由指揮部組織進行分析評估論證,評估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提出調整應急回響級別建議,報自治區黨委、政府批准後實施。應急回響級別調整後,事件相關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調整後級別採取相應措施。評估認為符合回響終止條件時,指揮部提出終止回響的建議,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下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為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回響級別調整和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支持與指導。
5 恢復與重建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緻地做好善後處置工作,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
5.1 善後處置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善後處置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及運輸工作補償,應急及醫療機構墊付費用、事件受害者後續治療費用、產品抽樣及檢驗費用等及時撥付,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
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緻地做好善後處置工作,儘快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消除事件影響,恢復正常秩序。完善相關政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後,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應急人員保險受理和受害人員保險理賠工作。造成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後續治療及保障等相關費用。
5.2 責任追究
事件發生單位以及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在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後未按照本預案的要求進行處置、報告的,或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對隱瞞、謊報、遲報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經有關部門認定,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發現的黨員領導幹部及其他公職人員失職失責問題,需要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按照有關許可權、程式和要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置。
5.3 總結評估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善後處置工作結束後,啟動應急回響的應急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對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件原因和影響因素,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對類似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建議,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報告。
6 保障措施
6.1 應急隊伍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應急處置隊伍建設,規範應急隊伍管理,落實專兼職人員,配備應急裝備設備,組織開展必要的應急培訓演練,提高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快速回響及應急處置能力。健全應急專家隊伍,為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定、應急檢驗檢測、危害評估、調查處理等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6.2 應急裝備保障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的儲備與調用應當得到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保障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的儲備、補充更新與調用;使用儲備物資後須及時補充。必要時,可對應急物資進行緊急採購。
6.3 應急經費保障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應急抽樣及檢驗等經費應當列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應急工作經費。
6.4 應急專家保障
各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要健全專家隊伍,為事故核實、級別核定、事故隱患預警及應急回響等相關技術工作做好人才保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研發,促進交流合作。
6.5 其他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調用或徵用企業及個人物資、設備、設施。要及時跟蹤國內、國際先進的信息、通信技術,不斷開發和更新應急指揮決策支持系統的軟硬體技術,建立科學的應急指揮決策支持系統。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每2年至少要組織開展1次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能力,並對演練進行總結評估。
7.2 預案修訂
當與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有關的法律法規被修訂、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應急預案在演練和實施過程中出現新情況或新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時,要結合實際及時修訂完善預案。
7.3 宣傳與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普及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應急防護知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和責任意識。經常性組織開展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培訓,加強應急處置能力建設,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
7.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