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022年9月28,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28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冀政辦字〔2022〕132號
全文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為有效應對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減少事故危害,維護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二)編制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河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規定,編制本預案。
(三)適用範圍。本預案適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所規定的食品安全事故防範應對工作。對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詳見附屬檔案1)、生活飲用水污染等事件,由衛生健康部門依據相關規定,牽頭組織防控和應急處置。
(四)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減輕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統一指揮、部門協同、上下聯動、反應靈敏、平戰結合的應急管理機制。事發地政府在同級黨委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級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各級黨委和政府按照分級回響、屬地管理的要求,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
堅持風險管理、預防為主。增強風險意識,堅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四個最嚴”要求,加強食品安全日常監管、風險監測評估和輿情監測工作,嚴密排查治理風險隱患。充分調動社會資源,強化宣教培訓,提高公眾防範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識和能力,全面做好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項準備工作。
堅持依法規範、妥善處置。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充分運用高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確保處置應對工作的法治化、規範化和科學化。完善各類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力量快速反應、協調聯動機制,妥善處置應對食品安全事故。
(五)事故分級。按照性質、造成損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食品安全事故一般分為四級: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分級標準見附屬檔案2)。
二、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一)省指揮部。預判可能或已經達到重大標準需省政府處置的食品安全事故,由省市場監管局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啟動省級應急回響建議,經批准後,成立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事故處置工作。
指揮長由省政府分管領導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有關負責同志擔任,負責統籌指揮事故處置工作。指揮長可酌情指定1-2名有關負責同志擔任副指揮長,負責協助協調指揮等工作。
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建立健全會商、信息報告和督查等制度,負責組織協調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及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二)省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事故處置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組織開展重大及以上食品生產加工、銷售和餐飲環節及食品相關產品的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依法採取必要應急處置措施;負責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協調指導及責任調查工作,提出處理建議;指導較大級別事故處置。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環節質量安全突發事件中違法行為調查處理;依照法律法規及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預案,依法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最大限度減輕社會危害;負責組織開展食用農產品相關檢測和風險分析預警。
省委宣傳部:組織協調新聞媒體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發布、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省委網信辦:負責協調食品安全事故網上輿論引導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開展網路謠言治理。
省教育廳:負責督促指導學校、幼稚園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督導學校、幼稚園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學校、幼稚園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和應急處置。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協助乳品、食鹽等特定食品工業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協助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中省級藥品儲備調用。
省民族事務委員會: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置。
省公安廳:負責指導、協調對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食品犯罪行為的偵查工作;維護食品安全事故現場和醫療救治機構的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參與事故調查工作;對發布食品安全事故虛假信息、造謠滋事的單位或個人依法打擊處理。
省民政廳:負責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影響基本生活的困難民眾的救助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養老機構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和應急處置。
省司法廳:負責依法為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損害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相關事故民事糾紛的調解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等工作所需資金的支持保障。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指導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污染事件調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地方政府開展污染處置;依法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加強對建築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教育,協助做好建築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置。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協助提供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道路交通運力保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高速服務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和應急處置。
省商務廳:負責協調相關部門組織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調配供應;協助食品銷售、餐飲服務及進出口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置。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相關的醫療救治、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衛生處理。
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旅遊景區、旅遊星級飯店等涉及旅遊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和應急處置。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發生的糧食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置,對可能導致糧食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糧食進行檢驗確認;會同相關部門依法處置確認的受污染糧食。
省林業和草原局:負責食用林產品(除水果之外部分)種植環節質量安全突發事件中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並依法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負責組織開展相關產品的檢測和風險評估,提出相關評估結論。
石家莊海關:負責進出口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向有關部門通報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進出口情況;並依法採取扣留、退運或移交相關部門等必要的措施,防止和減輕社會危害。
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石家莊辦事處:負責協調落實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監管與隱患排查,組織指導鐵路運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協調應急處置過程中的鐵路運輸保障。
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在指揮長統一協調指揮下,按各自職責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範應對工作。省指揮部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視情況增加成員單位。事故涉及國外、港澳台時,增加省委台辦、省外辦等部門為成員單位。
(三)現場指揮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事發地政府啟動應急回響後,根據事態緊急程度、形勢發展需要,各級指揮部可抽調精幹力量組成現場指揮部,靠前組織協調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可按照有關規定成立臨時黨組織,發揮戰鬥堡壘作用,全力以赴處置事故。
(四)工作組。發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後,省指揮部視情成立事故調查組、危害控制組、醫療救治組、社會穩定組、新聞宣傳組、專家組等若干工作組。各工作組在省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協調指導事發地開展應急處置,並隨時向省指揮部報告有關工作進展(具體分組及職責見附屬檔案3)。
(五)技術支撐機構。食品檢驗研究、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機構、農畜水產品檢驗、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所屬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作為應急處置技術支撐機構,在省指揮部組織協調下開展應急檢驗檢測、醫療救治、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各級政府要重視加強應急處置專家庫建設,事故發生後可抽調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現場處置、醫學救援、調查評估、輿論引導、善後處置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建議。
三、預警與信息報告
全省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制定並實施本地食品安全年度監管計畫,依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實施風險分級管理;常態化開展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及時分析研判掌握食品安全形勢,強化風險專項治理,將食品安全風險降到最低。
(一)風險監測。省衛生健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實施。省衛生健康、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建立高效的風險監測和信息通報機制,暢通信息溝通渠道,強化信息綜合利用,實現資源共享;根據風險監測結果,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研判,對可能存在較高安全風險的食品,按照有關規定公布或通報相關信息。
(二)信息通報。省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指導下級部門加強對重點品種、重點環節、重點場所,尤其是高風險食品從種植養殖到最終消費各環節日常監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數據和信息報告系統,按照事故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對公眾健康危害程度、發展趨勢,適時向各級各有關部門通報風險預警信息。
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教育、公安、海關等有關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並按職責依法採取有效控制措施。應當通報的情形和內容包括:(1)發現對公眾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的食品;(2)出現可能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事件;(3)醫療衛生機構發現接收的病人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4)在調查處理傳染病或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發現與食品安全相關的信息;(5)其他經研判認定涉及食品安全的重要敏感信息。
當可能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經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應適時終止和解除相關控制措施。
(三)預警分級。對存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風險採取預警措施,按照事故發生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預警,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一級為最高級別。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按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標準執行。
(四)預警發布。省、市、縣市場監管部門研判可能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及時向同級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同時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單位)。地方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單位)要及時通過預警信息發布平台和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等渠道,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預警信息。上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將監測到的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有關信息,及時通報下一級市場監管部門。
(五)預警行動。
1.分析研判。省、市、縣市場監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機構和專家學者、技術人員,加強對苗頭性、傾向性安全信息和熱點輿情的收集、核查和分析研判,並及時跟蹤監測,預估事故發展趨勢、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經分析評估、初步調查核實,符合事故分級回響標準的,按本預案處置。
2.防範措施。迅速採取防範措施,防止事故擴大蔓延。加大食品安全應急科普宣傳力度,告知公眾、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單位或個人)停止食用、使用不安全食品。
3.應急準備。通知應急隊伍及相關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應急物資、裝備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組織科學解讀,並對存在的風險和危害加以解釋說明,加強輿情跟蹤監測,主動回應社會公眾關切,及時澄清謠言。
5.預警解除。發布預警的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單位)應根據事態發展、措施效果等情況,及時調整預警級別或解除預警。經研判可能引發事故因素已經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時,應適時終止相關預警行動。
(六)信息報告。
1.報告單位或個人包括:(1)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等;(2)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儲存、運輸、銷售、餐飲服務單位或個人以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單位;(3)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4)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報告單位或個人應按照早發現、早報告的原則,履行報告義務。
2.報告內容。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終報。初報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當前狀況、危害範圍和程度(涉及人數、傷害人數和死亡人數)、先期處置措施、現場相關情況(如:救援工作是否存在困難,傷害人員是否有老人、兒童、涉外及涉港澳台人員等)、報告單位、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信息。續報內容主要包括:事故進展趨勢、後續應對措施、調查情況等信息;根據事故應對進展可進行多次續報,在處置過程中取得重大進展或可確定關鍵性信息時,應隨時報告。終報內容主要包括:事故概況、調查處理過程、事故性質、事故責任認定、追溯或處置結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評價等。
3.報告程式和時限。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和接收病人治療單位應在事發後立即向事發地市場監管、衛生健康部門報告;接報的市場監管部門要儘快掌握情況,按照信息報送時限規定向本級黨委、政府和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並通報同級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
特別重大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在事發後20分鐘內電話報告、30分鐘內書面報省市場監管局;省市場監管局在事發30分鐘內分別向省委、省政府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電話報告,40分鐘內向省委、省政府書面報告,60分鐘內向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書面報告;後續進展情況應每天至少報告1次。
較大級別食品安全事故,應在事發後1小時內書面報省市場監管局;省市場監管局在事發2小時內向省委、省政府書面報告,6小時內向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書面報告。
突出電話首報,凡發生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演變為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事發地市場監管部門獲知後要立即向省市場監管局值班室報告,省市場監管局接到報告後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值班室電話報告,隨後按程式書面報告。
四、應急回響
(一)先期處置。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事發地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開展先期處置,進行調查核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態擴大蔓延。
1.積極開展醫療救援。組織醫療衛生機構積極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提出保護公眾身體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心理疏導和安撫工作。
2.保護現場並抽樣檢驗。有關部門應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保護事發現場,加強治安管理,控制涉嫌犯罪人員;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立即組織檢驗,對確認屬於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生產經營;依法封存涉事相關場所以及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等,待有關調查工作結束後,責令徹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
3.事故初步調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事故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應予以協助;在對相關證據樣品採集完成後,及時組織對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完成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後,應及時向同級市場監管、衛生健康部門提交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報告。市場監管、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針對可疑食品污染來源、途徑及其影響因素,對相關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儲存、運輸、銷售各環節開展衛生學調查,驗證現場流行病學調查結果,為查明事故原因、採取預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據。市場監管、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委託有資質的實驗室及檢驗機構採樣並開展實驗室檢驗,確認致病因子、查找污染來源和途徑、及時救治病人。
4.事故評估。事發地市場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應及時組織開展事故評估,判定食品安全事故級別,並確定應採取的措施。評估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涉事產品可能導致的健康損害及所涉及的範圍,是否已造成健康損害後果及嚴重程度;事故的影響範圍及嚴重程度;事故發展蔓延趨勢等。有關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市場監管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經初步評估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同級政府啟動應急回響的,市場監管部門應按規定向同級政府提出回響建議。
5.事故轉辦調整。經評估判斷為其他安全事件的,應立即報請同級政府同意後,通報相關部門或單位事件信息,並移交有關證據和封存物品等。調整轉辦過程中,不能中斷有關處置工作。
6.做好信息發布準備。必要時,報請同級政府同意後向社會發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和說明。
(二)回響分級。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啟動應急預案時,市場監管部門提出應急回響建議,同級政府決策啟動應急回響後,成立處置指揮機構,按照預案開展處置工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事發地政府根據事故級別、處置能力和預期影響,研判確定回響級別。
省級層面應急回響:發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時,省級層面按照程式啟動省級應急回響。
市、縣級層面回響級別:發生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時,市、縣級政府按有關規定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
(三)分級回響。處置應對工作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事發地政府及市場監管部門初判事故級別、開展應急處置並及時向上一級政府及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跨省級行政區域的,或超出事發地省級政府處置能力的,省級政府在國家統一指揮下,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報告相關工作進展情況。
初判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由省政府負責應對並評估事故級別。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後,由省市場監管局報請省政府批准並啟動Ⅱ級應急回響。省政府根據省市場監管局建議,視情啟動省指揮部工作,負責統一組織、指揮、協調、調度相關應急力量和資源,實施應急處置等工作。
初判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時,由市級政府負責應對並核定事故級別。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後,市級政府應啟動Ⅲ級應急回響,視情啟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工作,並參照本預案開展組織應急處置。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應急處置,並及時將處置情況向同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初判發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時,由縣級政府負責應對並核定事故級別。發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後,事發地縣級政府應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組織、指揮、協調、調度相關應急力量和資源實施應急處置。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應急處置,並及時將處置情況向同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當食品安全事故涉及跨市、縣級行政區域的,或超出屬地政府應對能力時,由上一級政府協調支援應對工作。
(四)回響措施。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國務院宣布啟動Ⅰ級應急回響後,省指揮部在國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重大、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別由省、市、縣級政府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
1.總體措施。採取必要措施減輕事故危害,控制事態蔓延。在先期處置工作的基礎上,根據事故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進一步做好醫學救援、現場處置、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檢驗檢測等工作,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分析評估事故風險和發展趨勢,作出事故調查結論,確認事故責任,研究提出預防控制措施和整改意見建議,並提交調查報告。對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及時介入,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偵破工作。
2.應急檢測評估。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支撐機構應對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物品及時進行應急檢驗檢測,提交科學的檢驗檢測報告。專家組對檢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對食品安全事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控制情況,事故中傷病人員救治,現場及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與環境,次生及衍生事故隱患消除等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分析事故發展趨勢、預測後果,為制定事故調查和應急處置方案等提供指導意見;檢驗後確認沒有安全問題的,應依法予以解封。
3.事故調查。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應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分析評估事故風險和發展趨勢,認定事故責任,研究提出應急防範措施和整改意見建議,並提交調查報告。對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及時介入,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偵破工作。
(五)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初判為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省市場監管局向省政府提出啟動應急回響的建議,由省政府決策啟動回響,成立省指揮部,由總指揮領導應急處置,各工作組按要求開展工作。回響措施:1.組織醫療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員緊急救治,加強疾病監測,及時發現、報告可疑病例。2.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專家組進行會商,研究分析事態,部署應急處置工作;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或減輕事故危害,控制事態蔓延。3.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赴事發地,協調開展應對工作。4.研究決定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協調有關方面派出應急隊伍、調運應急物資和裝備、安排專家和技術人員等,為應急處置提供支援和技術支持。5.對跨市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進行協調。6.對涉事食品開展檢驗檢測,組織專家開展評估,提出處置意見和建議。7.開展事故調查,查找事故原因,並提出對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8.研判事故發展態勢,並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報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響到國(境)外時,應及時協調有關涉外部門做好事故通報等相關工作。9.指導涉事地區做好事故現場的治安管理和穩定工作。10.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依法發布食品安全事故及處理情況,對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說明。正確引導社會輿論,消除社會恐慌。11.對需要國家有關方面支持或其他省(區、市)配合的,及時向國家有關方面和其他省(區、市)請求支援。12.及時向國務院、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和省委、省政府報告相關信息。
(六)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發生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縣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統一組織指揮處置;對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省市場監管局視情派出工作組指導、協調事發地的應急處置工作。未達到一般級別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發地縣級政府按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調查處置工作。
(七)信息發布與輿情引導。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後,省指揮部應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包括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應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根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發生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後,要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根據處置進展持續動態發布信息。發布信息的內容應圍繞輿論關注的焦點、熱點和關鍵問題,實事求是、言之有據、有的放矢。信息發布應包括事故預警信息。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聞稿、組織吹風會、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採訪,以及運用官方網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手機簡訊等平台發布信息。加強網路媒體和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管理和輿情分析,發揮主流媒體作用,主動設定相關議題,組織專家解疑釋惑,及時正確引導輿論。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事故處置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營造積極健康社會輿論氛圍。啟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回響後,未經應急工作機構同意,參與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相關信息。編造、傳播食品安全事故虛假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八)維護穩定。加強事發地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救助患者的醫療機構、涉事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損害引起的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問題。
(九)回響調整與終止。啟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回響後,事發地有關部門應適時組織相關專家會商研判事態,預測事故發展趨勢。必要時向事故涉及和可能涉及的地方政府通報有關信息;事故涉及國(境)外的,應及時指導有關涉外部門做好通報、協調等相關工作;對需要國家層面支持或其他省(區、市)配合的事項,及時向國家部委和其他省(區、市)尋求支持與援助。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根據事態發展和防控工作需要,及時調整應急回響級別。
1.級別提升。當事故進一步加重,影響和危害有擴大趨勢,情況複雜難以控制時,應及時提升回響級別。對事故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於學校、托幼機構等重點單位,或重大會議、活動期間,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加大處置力度,確保及時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
2.級別降低。當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經研判認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且無進一步擴散趨勢的,可降低應急回響級別。
3.回響終止。當事故得到控制,滿足以下兩項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回響的,應及時終止應急回響:(1)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出現新增的急性病症患者,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後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2)現場、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並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隱患消除。
4.級別調整與終止程式。現場指揮部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論證。評估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提出調整應急回響級別建議,報同級政府同意後實施。上級政府有關部門應根據下級政府有關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為食品安全事故回響級別調整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支持與指導。
五、後期工作
(一)善後處置。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緻地做好善後處置工作,妥善解決因處置食品安全事故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善後處置包括但不限於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及交通運輸工具補償;應急及醫療機構墊付費用、事故受害者後續治療費用的支付以及產品抽樣及檢驗費用的撥付;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涉及其他省(區、市)的有關善後工作等。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保險機構應及時開展有關單位和個人的保險理賠工作;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按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後續治療及保障等相關費用。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完善相關政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二)責任調查。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市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應立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調查,向同級政府和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提交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調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還應查明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三)總結評估。事故善後處置結束後,指揮部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及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提出事故防範和處置建議,完成總結評估報告。
(四)表揚獎勵。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政府給予表揚或者獎勵。縣級以上政府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撫恤。
(五)責任追究。事發單位以及相關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個人,在事故發生後未及時進行處置、報告的,或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對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導致發生次生、衍生事故的;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事故信息,或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後果的;未按規定及時採取措施處置事故或處置不當,造成後果的;不服從上級政府對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變相私分應急救援資金、物資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根據情節對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對事故處置工作中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等,依法依規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參與、包庇、放縱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弄虛作假、干擾責任調查,幫助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依法從重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有關保障
(一)人員技術保障。各有關部門應加強應急處置專業隊伍建設,提高快速回響和應對處置能力。應急處置技術支持機構要開展專業技術人員應急處置專業技能培訓,加強應急處置能力建設,提高快速檢驗檢測能力和技術水平。相關行業領域應急隊伍應積極參加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各級政府食安辦要加強專家隊伍建設,為事故核實、級別核定、評估預警和應急處置等工作提供人才支撐。
(二)物資經費保障。各級政府應統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物資裝備的儲備調用工作,對本級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所需經費給予保障。各有關部門應積極推動健全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體系,鼓勵企業積極投保。
(三)醫療救治保障。按照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有關應急預案執行。
(四)信息保障。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綜合運用大數據等信息化手段,對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投訴舉報、輿情監測、執法案件、事故通報等信息進行採集、監控和分析,研判評估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採取風險防控措施。市場監管部門應暢通信息報告渠道,確保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能及時報告與接收。
(五)社會動員保障。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調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應急處置後,應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七、預案管理
(一)預案編制。省、市、縣政府負責組織制定本級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並報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備案。預案涉及的部門和單位應結合職責分工制定相應應急措施,明確工作流程,健全應急組織,配齊應急裝備,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各項準備。
(二)預案修訂。有下列情形之一,預案編制單位應及時修訂預案: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3.應急隊伍、物資、裝備等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4.在食品安全事故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重大問題;5.預案編制單位認為應修訂的其他情況。
(三)預案演練。預案編制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應急演練,以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能力,並通過對演練的總結評估,完善應急預案。應急演練應重點演練應急指揮、信息報送、現場指揮、協調聯動、輿論引導、調查評估和綜合保障等工作。
(四)宣傳與培訓。省、市、縣有關部門應加強對食品從業人員及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知識宣傳與培訓,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防範能力。技術機構、集中供餐單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培訓,提升風險防控水平。
(五)預案實施。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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