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江西省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實施。《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贛府廳字〔2017〕99號)同時廢止。
2023年7月24日
內容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健全完善食品安全事件分層分級、精準防控、末端發力、終端見效的應急機制,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和影響,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1.2 編制依據
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國家食品安全專項應急預案以及《江西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食品安全事件的預防及應對工作。
本預案所稱食品安全事件,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含食品安全責任事故)以及食品安全輿情事件。
家宴及家庭自采自食、自製自食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屬於公共衛生事件的,按照《江西省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處置。其他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處置。民航、鐵路、水運等交通區域食品安全事件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國家食品安全專項應急預案中規定的由國家層級應急指揮機構負責處置的,依照其規定執行。國家食品安全專項應急預案或本省其他專項應急預案啟動後,需要同時啟動本預案進行配合的,按照本預案規定的程式啟動。
對未達到一般食品安全事件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確的,由事發地所在的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會同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條等規定處理,無需啟動本應急預案。
1.4 工作原則
(1)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決落實“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小食品安全風險、減少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
(2)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在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領導下,按照省委、省政府統籌部署,健全完善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部門協同、平急轉換的食品安全應急管理體制機制。
(3)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落實各級人民政府屬地管理責任、企業主體責任和部門監管(主管)責任。事發地人民政府在同級黨委領導下,做好食品安全事件應急工作,及時啟動應急回響,就近指揮、統一調度使用應急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切實擔負起“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嚴格落實食品安全應急責任。
(4)堅持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增強憂患意識和風險意識,防患於未然。加強監督檢查和輿情監測,嚴密排查風險隱患,加強應急準備、業務培訓、訓練演練,充分調動全社會資源,形成社會共治的良好局面。
(5)堅持依法規範、科技支撐。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依靠科技進步和信息化,充分利用檢驗檢測、風險評估、輿情監測、預警交流等科學手段,推進食品安全事件應對工作法治化、規範化、制度化和科學化。加強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作用,提高應急處置水平。
1.5 事件分級
按照性質、可能造成的損失或危害程度、可控性、影響範圍等因素,遵從國家食品安全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本省食品安全事件分為四個級別,即一般食品安全事件、較大食品安全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國家食品安全專項應急預案分級標準修訂時從其新標準。
1.6 預案體系
本省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分為省、市、縣級人民政府三級。省級預案包括本預案,以及省級相關部門制定的本系統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或應急工作手冊(指南);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規定製定本級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省級相關部門與市、縣級人民政府預案應與本預案銜接,保障各項應急處置工作有序、高效運行。
2 指揮體系
2.1 省級指揮機構
在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省食品安全事件應急指揮部(與省食安委合署辦公,以下簡稱省指揮部),作為全省防範和應對食品安全事件的領導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揮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傳達並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指示和要求,組織有關隊伍、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應急處置工作,成立相應工作組負責有關應急處置工作;省食安委主任擔任總指揮,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長(省食安委副主任)擔任常務副總指揮,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食品安全辦主任、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副總指揮。
省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與省食品安全辦合署辦公),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善後處置等工作,組織對食品安全事件開展調查評估。省食安委各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食品安全事件防範和應對工作。
指揮部下設10個工作組,在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分別開展以下工作,並隨時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1)綜合協調組:省食品安全辦為組長單位,相關部門參加。承擔省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綜合信息,上傳下達,組織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協調解決應急處置中的重大問題。
(2)流調救治組:省衛生健康委為組長單位,相關部門參加。會同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糧食、林業、生態環境等部門做好流調溯源等工作;會同醫療保障等部門做好病患救治工作,組織協調醫療機構,迅速組織醫療救護力量,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積極實施救治,最大限度降低健康危害。
(3)事件調查組:省市場監管局為組長單位,相關部門參加。組織、指導事發地按照各自職責採取緊急控制措施,對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相關產品進行召回、下架、封存,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會同相關專業技術機構,開展事件所涉食品及相關產品監督抽檢,調查事件性質和原因,評估事件影響,認定事件責任,提出事件防範意見。涉嫌犯罪的,依法依規移送公安機關開展偵查工作。
(4)技術支撐組:省市場監管局為組長單位,省衛生健康委、省農業農村廳、南昌海關等部門參加。負責組織實施相關應急檢驗檢測,綜合分析各方檢測數據,查找事件原因和研判事件發展趨勢,分析評估事件影響,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採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必要時技術支撐組可與事件調查組一併開展工作。
(5)新聞宣傳組:省政府新聞辦為組長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網際網路信息辦、省廣電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衛生健康委、省農業農村廳等部門參加。負責組織事件處置新聞報導和輿論引導,按照“快報事實、慎報原因”和“一個口子發布”的原則,依據政務信息發布的相關規定,把握食品安全事件報導工作的正確導向,指導協調新聞宣傳單位做好事件的新聞報導,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加強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消除公眾恐慌心理。
(6)治安秩序組:省公安廳為組長單位,省司法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衛生健康委、省網際網路信息辦等部門參加。負責組織指導事發地公安機關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治安秩序。
(7)善後工作組:省食品安全辦為組長單位,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為善後工作牽頭實施主體,省民政廳等有關省直部門依據自身法定職責,對口督促指導事發地有關部門儘快組織善後處置工作,包括受害者及受影響人員的安置、慰問、醫療救治、賠(補)償、徵用物資和救援費用補償等事項,妥善處理因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民眾來信來訪及其他事項,儘快消除影響,恢復生產經營秩序。
(8)後勤保障組:省食品安全辦為組長單位,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為後勤工作牽頭保障主體,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通信管理局、省市場監管局、省衛生健康委、省公安廳等有關部門參加,對口督促指導事發地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期間的後勤保障工作,包括保障應急處置所需經費、車輛和通信、救治、辦公等設施、設備及物資的儲備與調用;保障應急物資市場價格的穩定;保障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和事發地現場及相關通道的應急運輸暢通。
(9)專家諮詢組:省食品安全辦為組長單位,相關部門參加。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庫,事發後根據需要抽調有關專家成立應急專家組,為現場處置、醫學救援、調查評估、輿論引導、善後處置等工作的科學決策提供技術支持和專家建議。
(10)省級指導組:省食品安全辦為組長單位。根據工作需要,適時派出省級指導組,組織協調指導事發地應急處置工作,組長一般由省食品安全辦派員擔任,成員從省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抽調。根據工作需要,在市級或縣級啟動應急回響後,也可單獨派出省級指導組督促、指導基層應急處置。
2.2 市縣指揮機構
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設立或明確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機構。食品產銷密切的屬地人民政府應建立應急聯動機制,鼓勵成立聯合指揮機構,共同做好區域性食品安全事件防範和應對工作。
2.3 現場指揮機構
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後,可視情設立現場指揮部,並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成立臨時黨組織,切實加強對應急指揮工作的領導,發揮戰鬥堡壘作用。
3 運行機制
3.1 聯防聯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落實食品安全事件聯防聯控、群防群控的組織實施工作,發揮市、縣、鄉級黨政領導幹部和村委(社區)幹部分別包保A、B、C、D四級食品企業主體制度優勢,抓好轄區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隱患排查和專項治理,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縣級以上食品安全辦每年評估本年度食品安全事件情況,分析研判下一年度食品安全形勢,作為本級黨委、人民政府向上級黨委、人民政府報告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3.1.1 信息歸集
各級食安委成員單位應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綜合利用和資源共享。在日常管理、監督檢查、執法辦案、專項行動、抽檢監測、投訴舉報、輿情監測、上級交辦、部門通報等發現的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傾向性、突出性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分為產品風險、管理風險、輿情風險三大類,及時抄告本級食品安全辦。
3.1.2 隱患識別
根據食品企業和醫療機構的報告、民眾投訴舉報等情況,開展隱患風險識別。各級食安委成員單位對於僅涉及本地個案或僅涉及本單位職責的隱患信息,應及時研判識別。對於涉及兩個及以上成員單位的隱患信息,首發單位應及時會同相關單位共同研判識別。對帶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隱患信息,由本級食品安全辦組織綜合研判識別。
3.1.3 風險會商
(1)定期會商。各級食品安全辦採取多種方式,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本級食安委成員單位參與食品安全風險會商和預警交流會議。
(2)緊急會商。經風險識別,獲知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或有發生重大、緊急食品安全事件苗頭時,各級食品安全辦根據需要即時組織緊急會商、趨勢分析和預警交流。
(3)會商人員。定期會商和緊急會商時,根據需要可為食安委全體成員單位,也可為食安委部分成員單位。必要時可邀請企業包保幹部、食品種植養殖者、生產經營者、專家,行業協會、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等相關單位人員參加。
(4)會商內容。通報風險會商和預警交流相關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圍繞風險信息,分析風險性質,確定風險點及其風險程度、可能發生的機率、事件發展趨勢,提出預警、控制和糾正措施,提出防範化解風險的意見和建議。
3.1.4 協調聯動
各級食安委成員單位會商確定的措施,依據屬地職責、監管職責聯合行動、協調聯動。
(1)產品風險排除。根據需要發布安全風險提示函或警示信息,開展監督檢查和抽檢;屬於共性風險的安排部署專項整治,採取全域風險防控措施;存在較大安全隱患、風險程度較高的,依法採取相關措施;存在系統性、區域性或重大安全風險的,應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和國家相關部(委、局),並採取控制措施。
(2)管理風險排除。制定整改方案、清單,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整改目標和完成時限,防範管理風險。
(3)輿情風險排除。確定輿論引導、宣傳方案,擬定發布稿源,明確目標媒體以及發布渠道、要求和方式,發布權威聲音,並及時監督反饋宣傳效果。必要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向公眾澄清事實,加強正面引導,有效引導輿論,最大限度控制或消除不良影響。
3.1.5 扁平管理
堅持“以快制快、高效聯動”的原則,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指揮體系在最短時間內啟動“平急轉換”模式。根據工作實際和現實需要,必要時可實行提級指揮、扁平化運行,實施上下級指揮體系與工作專班合併辦公機制,省級或市級決策、縣級抓落實的高效決策指揮機制。
3.2 監測預警
3.2.1 事件監測
建立全省食品安全事件監測、報告網路體系,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構建各有關部門、單位間信息溝通平台,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發揮明廚亮灶、智慧監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等系統在食品安全事件監測中的作用,提升風險早期識別和預報預警能力。
市場監管、農業農村、林業、糧食、衛生健康、公安、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海關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指導下級相關部門加強對重點品種、重點環節、重點場所,尤其是高風險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貯藏、運輸、經營、消費等環節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完善各自職責範圍內的食品安全事件監測防控體系;依據自身法定職責,開展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抽樣檢驗、風險評估、輿情監測等工作,加強對媒體有關食品安全輿情熱點、敏感信息的跟蹤監測。對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風險隱患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時向有關部門和地區通報。
3.2.2 預警分級
按照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食品安全事件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分為四級、三級、二級、一級,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標示。
有關監管(主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隱患或問題,要及時通報本級食品安全辦及相關監管(主管)部門,依法及時採取有效控制措施。
3.2.3 預警發布
預警信息的發布,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食品安全辦可依據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影響程度和應急專家組的建議,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及時通報相關部門。當確定食品安全事件事態完全控制或危險已經解除時,預警信息由食品安全辦按照發布程式報經批准後,宣布解除預警,並通報相關部門。
3.2.4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相關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涉及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視情迅速採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加強對苗頭性、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熱點敏感食品安全輿情的收集、核查、匯總和分析研判,對相關報導進行跟蹤、管理,防止炒作和傳播不實信息,及時組織開展跟蹤監測工作,預估事件發展趨勢、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強度以及級別。
(2)防範措施。依法採取有效防範措施,防止事件進一步蔓延擴大。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加強對食品安全應急科普方面的宣傳,告知公眾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對可能造成人體危害的食品及相關產品,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依法採取相關控制措施。
(3)應急準備。相關地區和部門實行24小時應急值守,保持通信暢通,做好應急回響準備,確保有關應急專業隊伍和負有相關職責的人員能夠2小時內完成集結,確保防護設施、裝備、應急物資等處於備用狀態。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組織專家解讀,並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加強相關輿情跟蹤監測,主動回應社會公眾關注的問題,及時澄清謠言傳言。
4 應急處置
4.1 信息報告
4.1.1 報告來源
(1)食品企業: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單位及引發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倉儲運輸、市場流通、餐飲消費等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者和食品生產經營者。
(2)醫療單位:各級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3)技術機構:各級食品檢驗、檢測、檢疫以及風險評估、風險監測機構。
(4)公眾舉報:經核實的公眾舉報信息。
(5)媒體報導:媒體披露與報導的信息。
(6)政府部門:各級市場監管、農業農村、林業、糧食、衛生健康、海關、公安、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食安委成員單位。
(7)包保幹部:分別包保A、B、C、D四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市、縣、鄉級黨政領導幹部和村委(社區)幹部。
(8)上級機關:國家有關部(委、局)通報的信息。
(9)外地通報:本轄區以外有關部門通報的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件隱瞞、謊報、遲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4.1.2 報告內容
按照“快報事實、慎報原因”的原則,分為初報、續報和終報。
(1)初報:主要包括信息來源、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事件簡要經過(死亡人數、重症人數、治癒人數,可能涉事食品、企業信息等)、危害程度、先期處置、發展趨勢研判、事發單位名稱、報告單位聯繫人員及聯繫方式等信息。
(2)續報:主要包括事件進展、發展趨勢、後續應對措施、調查詳情、原因分析等信息,並對初次報告進行補充和修正。續報可多次報送,重大、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每天至少上報1次信息。在處置過程中取得重大進展或可確定關鍵性信息的,應在24小時內上報進展情況。
(3)終報:主要包括事件概況、調查處理過程、事件性質、影響因素、責任認定、追溯或處置結果、整改措施、監管措施完善建議等,應在食品安全事件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上報。
4.1.3 報告時限
(1)發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單位和獲悉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的單位應立即報告所在地對口主管部門(市場監管、農業農村、林業、糧食、衛生健康、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主管部門立即通報本級食品安全辦。
(2)發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單位和收治食品安全事件患者的醫療機構,應立即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部門、食品安全辦同步報告。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3)醫療機構發現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時,應當立即向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報告,縣級衛生健康部門經研判可能構成食品安全事件的,應立即通報本級食品安全辦及相關監管(主管)部門。
(4)衛生健康部門在調查處理傳染病或者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發現可能構成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應立即通報本級食品安全辦及相關監管(主管)部門。
(5)相關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事件舉報,應當立即通報本級食品安全辦,經核實初步確認與食品安全相關的,依照程式上報;各監管(主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件信息中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及時互相通報。
(6)各級食品安全辦在接到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後,應在1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食品安全辦報告。
(7)上述條款的“立即”時限原則上是半小時以內。信息報送時限另有要求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4.1.4 報告形式
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報告一般採取書面形式報告,緊急情況下可先通過電話、網路形式報告,後續及時報送相關書面材料。報告時應確保信息核實無誤,涉密信息的報告按保密有關規定處理。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報告原則上實行逐級上報,但對於經研判認為重大、敏感的信息,特殊情況下可同步越級報告。
4.1.5 報告紀律
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報告工作納入上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範圍。
不按規定內容、時限、程式和要求報送信息的,予以通報批評。一個年度內發生1次及以上瞞報、謊報或2次及以上遲報,以及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4.2 先期處置
發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單位應立即採取措施,防止事件擴大。縣級以上食品安全辦接到食品安全事件報告後,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原則,應立即按要求上報和通報事件信息,同時組織本級食安委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先期應急處置和事件調查,採取下列措施,防止、減輕危害或次生危害:
(1)全力救治病患。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竭盡全力救治患者,做好安撫工作。
(2)防止次生危害。對確認屬於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依法依規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予以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3)儘快查明原因。保護現場,維護治安。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封存發生集體性食物中毒的食堂或操作間;立即組織應急檢驗檢測。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開展初步調查。
(4)及時回應關切。必要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依法發布事件及其處理情況,邀請專家開展第三方科普宣傳。
4.3 分級應對
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由省指揮部統一指揮處置工作。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分別由事發地的市級、縣級指揮部分別統一指揮處置工作。
對超出我省處置能力或國務院認為有必要直接處置的,在國務院啟動應急回響後,省指揮部在國務院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組織協調相關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全力開展應急處置,並及時報告相關工作進展情況。
涉及跨市級、縣級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應對。
當超出事發地人民政府應對能力時,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組織應對。
4.4 回響分級
根據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食品安全事件省級應急回響由低到高分為四級、三級、二級和一級4個等級。市、縣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劃定回響級別。對於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者發生在重要時段的,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由省指揮部辦公室報請省委、省政府分級啟動一級、二級應急回響,由省食安委主任或其委託的省食安委副主任統一指揮處置工作。
初判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件,由省食品安全辦主任組織指導協調。省食品安全辦及時調度研判事發地應急處置情況,派出工作組赴現場進行指導,根據需要給予支持。
初判發生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由省食品安全辦副主任組織指導協調。省食品安全辦密切跟蹤事態發展,加強與事發地人民政府溝通協調,視情派出工作組赴現場進行指導,根據需要給予支持。
4.5 回響措施
對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省指揮部分別啟動一級、二級應急回響時,省指揮部主要採取以下工作措施:
4.5.1 回響啟動
由省指揮部綜合協調組負責,事發地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處置機制,省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預案規定的職責,進入應急狀態。
4.5.2 醫學救援
由省指揮部流調救治組負責,指導事發地衛生健康部門迅速組織醫療資源開展診斷治療;必要時組織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
4.5.3 流調溯源
由省指揮部流調救治組負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事件有關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查找事件原因的源頭,並對事件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完成流行病學調查後,12小時內向省食品安全辦、省衛生健康委同步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並在7日內提交最終報告。
4.5.4 現場處置
由省指揮部事件調查組負責,指導事發地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先行登記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半成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對確認屬於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現場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召回的食品採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
4.5.5 應急檢驗
由省指揮部技術支撐組負責,組織技術機構對現場控制的食品及其原料,依據標準開展檢驗檢測。對確認屬於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生產經營者依法召回、停止經營;對檢驗合格且確定與食品安全事件無關的,應依法予以解封。
4.5.6 原因調查
由省指揮部事件調查組負責,組織各方力量及時開展事件調查工作,準確查清事件性質和原因,分析評估事件風險和發展趨勢,認定事件單位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提出責任追究建議,研究提出防範措施和整改意見建議,並提交調查報告。對涉嫌犯罪的,公安等司法機關依法開展相關處置工作。
調查初期尚無法確認為食品安全事件的,應先參照本預案開展調查處置。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依法依規的原則,綜合分析現場處置、流行病學調查、檢驗檢測、日常監管等信息,及時、準確查清性質和原因。屬於傳染病、水污染等公共衛生事件的,由衛生健康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預案進行後續處置。對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應及時介入。事件原因調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事件基本情況:事件發生時間、地點、原因和經過。
(2)人員傷亡情況: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健康損害情況。
(3)涉事產品情況:涉事食品及其原料購進、生產、銷售、使用情況。
(4)事發單位制度情況: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後的報告情況;事件發生後啟動應急處置方案及採取控制措施的情況;事件發生後服從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並按要求採取預防、處置措施的情況;事件發生後是否存在隱瞞、謊報、遲報,故意破壞事發現場,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或者阻礙調查的情況;建立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制度情況;制定食品安全應急處置方案和突發事件報告制度情況;開展食品安全應急演練情況;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及時消除隱患的情況。
(5)監管部門日常履職情況: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是否按規定報告食品安全事件的情況;事件發生後,是否按規定成立事件處置指揮機構和啟動應急預案的情況;組織協調開展食品安全事件處置情況;按規定製定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和開展應急演練的情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機制,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等情況。
(6)其他部門應急履職情況: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按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食品安全事件的情況;與有關部門相互通報的情況;按規定趕赴現場調查處置的情況;按規定組織開展應急檢驗的情況;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的情況;對事發單位監管的情況;涉事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論,以及採取相應措施的情況。
4.5.7 輿情引導
由省指揮部新聞宣傳組負責,通過人民政府授權發布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形式,藉助電視、報紙等傳統主流媒體,運用微博、微信、微視頻等新媒體平台,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公眾發布食品安全事件相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情。信息發布內容應當包括事件概況、嚴重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4.5.8 秩序維護
由省指揮部治安秩序組負責,指導事發地公安機關加強對救助患者的醫療衛生機構、涉事生產經營單位等重點區域治安管控,依法查處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5.9 回響終止
當事件得到控制並達到以下要求,經評估認為可解除回響的,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及時終止回響:
(1)病例。食品安全事件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現(集體性食物中毒事件阻斷肇事食物攝入72小時內無同類病例發生),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後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2)隱患。現場、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並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件隱患消除。
4.6 信息發布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在設區市食品安全辦指導下,由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發布。
較大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在省食品安全辦、事發地所在設區市政府新聞辦指導下,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發布。
重大、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在省政府新聞辦指導下,由省食品安全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發布。
事件發生後,事發地應在第一時間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發布信息的內容應當圍繞輿論關注的焦點、熱點和關鍵問題,實事求是、言之有據、有的放矢。發揮主流媒體作用,認真回應社會關切,組織專家解疑釋惑,正確深度有效引導,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
對重大、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並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持續發布權威信息。
啟動食品安全事件應急回響後,參與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對外發布相關信息。編造、傳播食品安全事件虛假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緻地做好善後處置工作,消除事件影響,恢復正常秩序。
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投保了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應當立即開展保險受理和保險理賠工作。未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結算由相關機構及個人墊付的前期治療費用,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後續治療及保障等相關費用。
5.2 責任調查
發生食品安全事件,省食品安全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責任調查,也可委託設區市食品安全辦組織責任調查。
調查食品安全事件責任,主要查明是否為食品安全事故或食品安全責任事故,還應當查明有關監管(主管)部門、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是否存在失職、瀆職責任。
對在食品安全事件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地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食品安全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等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2.1 企業主體責任
根據事件發生的監管環節、領域和職責分工,市場監管、農業農村、林業、糧食、海關等有關監管部門,依法依規對違法違規企業(單位)予以行政處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同步移送公安機關予以刑事偵查。
5.2.2 屬地管理責任
對黨政領導幹部未正確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和應急處置職責的,依據《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等追責問責。
5.2.3 監管部門責任
對日常監管工作和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
5.2.4 主管部門責任
對日常管理工作和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
5.3 總結評估
食品安全事件善後處置工作結束後,各級食品安全辦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對食品安全事件和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件原因和影響因素,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對類似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建議,形成總結報告。省食品安全辦牽頭負責重大、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檔案收集與保管。
6 應急保障
6.1 人員保障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主管)部門應加強應急處置專業力量建設,提高快速回響和應對處置能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供必要支持保障。相關行業領域應急隊伍應積極參加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工作。要健全專家隊伍,為事件核實、級別核定、隱患預警及應急回響等相關技術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6.2 技術保障
食品安全事件的技術檢測、評估、鑑定,須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承擔。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時,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受政府部門委託,立即採集樣本,按照標準要求實施檢測,為食品安全事件定性提供科學依據。必要時可委託互不隸屬的機構“同步採樣、分別檢測、結果比對”,提高結果的準確性和權威性。有關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研發,構建食品安全智慧應急指揮系統,實現智慧型化、數據化,確保決策的科學性。
6.3 信息保障
各級食品安全辦會同有關監管部門建立包括食品安全監測、事件報告與通報、食品安全事件隱患預警等內容在內的食品安全信息網路體系;會同衛生健康部門建立健全醫療救治信息網路,實現信息共享;負責食品安全信息網路體系的統一管理。各級食品安全辦及有關部門設立信息報告和舉報電話,暢通信息報告渠道,確保食品安全事件的及時報告與相關信息的及時收集。
6.4 醫療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建立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在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員傷害時迅速開展醫療救治。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要根據本省應急物資儲備機制,按照實際情況和事發地人民政府的需求,及時為事發地區提供藥品、醫療器械等衛生醫療設備。必要時,由紅十字會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
6.5 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公安、鐵路、民航等單位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交通運輸、鐵路、民航部門依法建立應急運輸工具的徵用程式,確保應急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必要時,對現場及相關道路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順利開展。
6.6 治安保障
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參與現場處置和治安維護工作,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採取有效管制措施,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動員民兵預備役人員參與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
6.7 物資保障
按照“寧可備而不用、不可用而無備”和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物資(包括控制食品安全事件所需藥品、試劑、檢測設施等)的儲備、調撥和組織生產,按照國家和本省突發事件應對的有關規定,保障應急物資的儲備與調用,並在使用儲備物資後及時補充。保障食品安全應急處理所需經費,應當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6.8 動員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徵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應急處置後,應當及時歸還、給予補償。
6.9 培訓保障
本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編制本系統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工作手冊或指南,細化職責任務,明確工作流程,落實到具體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強化培訓,保障各項應急工作有序、高效運行。
全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提供餐飲服務的民航、鐵路、水運運營單位等,應制定本單位食品安全事件處置方案,開展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培訓和演練。企業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協助企業主要負責人定期檢查落實,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件隱患。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編制
本預案為江西省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專項預案。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制定本級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專項預案,並報上一級食品安全辦備案。相關部門制定本系統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或應急工作手冊(指南),報本級食品安全辦存檔。
7.2 預案修訂
有下列情形之一,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及時修訂預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在食品安全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重大問題;預案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7.3 預案演練
預案編制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桌面演練、實戰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演練結束後應及時進行總結評估。應急演練應當重點演練應急指揮、信息報送、現場指揮、協調聯動、輿論引導、調查評估和綜合保障等工作。省級、市級、縣級分別每三年、兩年、一年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7.4 預案實施
本預案由省食品安全辦(省市場監管局)管理和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