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2月5日印發楚雄州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州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5日
  • 發布單位: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和指導應急處理工作,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及時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雲南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修訂本預案。
1.3 事故定義與分級
1.3.1 事故定義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於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1.3.2 事故分級
食品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4個級別。
1.3.2.1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
(1)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對2個以上省份造成嚴重威脅,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2)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水平的;
(3)發生跨境(港澳台地區)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4)國務院認為需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處置的。
1.3.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
(1)事故危害嚴重,影響範圍涉及省內2個以上設區市行政區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100人以上,並出現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學校和全國性或地區性重大活動、重要會議發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傷害人數50人以上;
(5)省人民政府認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2.3 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
(1)事故影響範圍涉及我州2個以上縣市,給人民民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在100人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
(3)州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1)食品污染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後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在99人以下,且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以上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1.4 適用範圍
1.4.1 本預案適用於Ⅲ級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同時,指導全州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
1.4.2 本預案同時適用於發生在楚雄州的I級、Ⅱ級食品安全事故。我州發生I級、Ⅱ級食品安全事故後,州人民政府按照本預案設立指揮部及工作機構,在省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5 工作原則
1.5.1 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
1.5.2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機制。按照屬地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則,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範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食品安全事故實行分級管理。
1.5.3 科學評估,依法處置。有效套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等科學手段;充分發揮專業隊伍的作用,提高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採用先進科學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依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確保評估準確、處置有效。
1.5.4 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急準備,落實各項防範措施,防患於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加強宣教培訓,提高公眾自我防範和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識和能力。
1.5.5 反應迅速,及時應對。對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作出反應,研判風險,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控制事故發展,有效開展應急處置,並做好善後處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組織機構和職責
2.1 州應急指揮部設定及職責
州人民政府是楚雄州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事件處置領導機構。成立由州人民政府領導或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人(委主任或副主任)任總指揮,州級有關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州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州應急指揮部)。州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研究重大應急決策和部署,組織發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審議批准州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置工作報告,向省、州人民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統籌安排應急處置的其他工作。
2.2 州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定及職責
由州政府食品安全辦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州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州政府食品安全辦,辦公室主任由州政府食品安全辦負責人擔任。州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承擔州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負責貫徹落實州應急指揮部的部署,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督促有關縣市和州級部門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態蔓延擴大;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事故分析評估,提出事故級別建議;負責對定性為Ⅲ級及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提出啟動和終止應急回響的建議;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向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報告Ⅲ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爭取上級部門的指導、幫助和支持;向州委、州政府和州應急指揮部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組織信息發布,必要時接受媒體採訪,完成州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3 州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作為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監測、報告、預警、應急回響、善後處置和應急保障等工作的主管部門、協作部門和參與單位,在州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根據各自職責分工承擔相應工作任務,加強對事故發生地縣市工作的督促、指導,積極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州應急指揮部主要成員單位工作職責如下:
州委宣傳部(州政府新聞辦):負責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方案,指導事故調查處置部門及時發布權威信息,組織新聞媒體做好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
州委網信辦:負責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輿情監測和分析,協調有關食品安全網上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配合公安部門嚴厲打擊網路謠言,抓好相關媒體和網路平台有害信息的管控,協助做好澄清或闢謠信息的發布。
州發展改革委(州糧食和儲備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環節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發生的糧食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糧食;對確認屬於被污染的糧食,依法進行處理。
州教育體育局: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學校食堂、學生在校集體用餐及校內食品經營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及組織應急處理。
州公安局:負責指導、協調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為的偵查工作;加強對食品安全事故現場的治安管理,有效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州民政局:負責協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響民眾的生活救助工作,協助做好養老院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州財政局:負責保障州本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資金保障,對應急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州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指導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屬地政府開展污染處置;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違法行為追究相應的責任。
州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建築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及組織應急處理。
州交通運輸局:負責協助提供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交通運力保障;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交通運輸過程中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
州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禽畜屠宰環節食品安全事故中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並依法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負責組織開展食用農產品有關檢測和風險評估,提出有關評估結論。
州水務局:負責城鄉供水和飲用水水源環節食品安全事故中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並依法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水利建設工地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及組織應急處理。
州商務局:負責協助流通、餐飲服務及進出口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組織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調配供應。
州文化和旅遊局: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涉及旅遊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理。
州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和病員救治;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並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提供食品安全有關標準的解答。
州市場監管局:負責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事故中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食品有關產品安全事故中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中無證生產經營行為、商標侵權和廣告違法的調查處理,積極配合事故處置牽頭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州供銷社:負責配合相關部門對系統所屬連鎖超市農貿市場、綜合服務社、村級便利店等經營網點開展食品安全執法檢查,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輿情和善後處置工作,確保應急物資供應保障到位。
州政府食品安全辦:負責州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協調、指導相關監管部門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及責任調查。
2.4 工作組設定及職責
根據事故處置需要,州應急指揮部可下設若干工作組,在州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指揮下開展工作,並隨時向州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2.4.1 綜合協調組
由州政府食品安全辦牽頭,事故涉及的縣市政府和州級有關部門參與。主要職責是綜合信息,及時向上級部門和領導匯報事故動態,分析事故進展,傳達上級指示,協助現場指揮負責人協調各工作組參與處置工作。
2.4.2 事故調查組
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州級監管職能部門或由州應急指揮部指定的職能部門牽頭,州衛生健康委、州市場監管局、州農業農村局、州公安局等州級有關部門參與,技術支撐單位配合。主要職責是組織開展事故調查、流行病學調查和原因分析,對問題產品進行檢驗檢測,以及事故風險評估和發展趨勢研判等,開展事故責任調查,及時作出調查結論,提出相關防範意見和建議。州紀委州監委負責對監管部門及其他機關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等行為進行調查。根據實際需要,事故調查組可以設定在事故發生地或派出人員赴現場開展事故調查。
2.4.3 危害控制組
由州市場監管部門牽頭,會同州級有關部門直接或監督、指導事故發生地政府職能部門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有關產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2.4.4 醫療救治組
由州衛生健康委牽頭負責,主要職責是在事發後迅速組織專業救護機構、人員開展現場救護、院前急救、專科救治、疾病防控等工作。
2.4.5 維護穩定組
由州公安局牽頭,會同事故發生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加強社會治安管理,維護好事故現場秩序,嚴厲打擊編造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趁機作亂等違法犯罪行為,積極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糾紛,做好矛盾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
2.4.6 新聞宣傳與輿情管控組
由州委宣傳部和州委網信辦牽頭,會同州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制定新聞報導方案,組織新聞媒體進行事故處置宣傳報導。及時建議採用適當方式組織發布權威信息,做好事發地現場和參與事故報導的媒體記者採訪管理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輿情監測和分析,以及相關媒體和網路平台有害信息的管控,做好澄清或闢謠信息的發布。
2.4.7 專家諮詢組
州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根據事故需要,指定有關方面專家組成專家諮詢組,負責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為應急回響調整和解除以及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與應急處置。
2.5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疾病預防控制以及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有關技術機構,作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在衛生健康部門及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組織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有關工作。
2.6 縣市級應急指揮部
較大(Ⅲ級)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地縣市級應急指揮部及工作機構在州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 監測預警
3.1 監測
加強對高風險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貯藏、經營、消費等環節的日常監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測和通報機制,構建各部門間信息溝通平台,實現信息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開展日常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加強收集、核實和分析研判,並按規定及時向食品安全相關監管部門通報。切實做到食品安全問題早發現、早預防、早整治、早解決。
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隱患或問題,依法採取有效控制措施,並及時通報州政府食品安全辦。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3.2 預警
州級食品安全監管有關部門要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規律、特點和檢驗、監測情況以及風險評估結果,針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食品安全問題,分析對社會公眾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發展的趨勢,根據各自職責規定發布預警信息,並通報相關部門和可能波及的地區做好預警預防工作。
上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將監測到的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有關信息,及時通報下一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在接到食品安全隱患或問題預警信息後,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依法及時採取有效控制措施。
發布預警信息的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和採取措施的效果等情況,適時發布相關信息。
4 事故報告
4.1 事故信息來源
(1)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和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信息;
(2)醫療機構報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有關技術機構監測和分析結果;
(4)經核實的公眾舉報信息;
(5)經核實的媒體披露與報導信息;
(6)國家或省級有關部門或有關州市通報的信息。
4.2 報告主體和時限
州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機制,完善事故信息報告相關制度,明確報告的主體、程式及內容,強化首報責任意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1)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情況,應當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2)發生可能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的單位,應當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3)醫療衛生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於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報告。縣級衛生健康部門認為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4)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情況,應當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或舉報。
(5)有關部門獲知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舉報或投訴,經初步核實後,應當立即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
(6)嚴格遵循依法報告、及時準確、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需要向更高一級行政機關上報時,實行逐級報告,不得越級上報。
(7)當發生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全國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事發地縣市政府及州級有關單位必須儘快掌握情況,事故發生後30分鐘內,向州委、州政府總值班室、州政府食品安全辦電話報告或通過緊急信息渠道報告初步情況,在事發1小時內書面報送相關情況。
4.3 報告內容
(1)初報信息,應儘可能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傷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繫人員及聯繫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等,如有可能應當報告事故的簡要經過。
(2)續報信息,可根據事故應對情況進行多次續報,及時報告新發生的情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
(3)終報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鑑定結論,對事故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後對類似事故的防範和處置建議。
4.4 事故評估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有關監管部門要及時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由州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評估。食品安全事故評估是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級別和確定應採取的措施而進行的評估。評估內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導致的健康損害及所涉及的範圍,是否已造成健康損害後果及其嚴重程度;
(2)事故的影響範圍及其嚴重程度;
(3)事故發展蔓延趨勢。
5 應急回響
5.1 分級回響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情況,按照分級回響原則,回響級別分為Ⅰ級、Ⅱ級、Ⅲ級、IV級4個等級。
核實為I級、Ⅱ級食品安全事故的,在做好事故報告的同時,由州人民政府和事故發生地縣市人民政府成立指揮部,負責做好先期處置工作。在國家和省I級、Ⅱ級回響啟動前,先啟動Ⅲ級回響;在國家和省I級、Ⅱ級回響啟動後,服從國家、省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協調,按照國家、省和州啟動的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核定為Ⅲ級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州人民政府批准,啟動Ⅲ級應急回響,由州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啟動Ⅲ級回響期間,州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在州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與調度下,按照相應職責做好事故應急處置有關工作。事故發生地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州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全力開展應急處置。
核定為Ⅳ級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縣市政府決定啟動和組織實施。
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或必要時,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組指導、協助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雲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開展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
5.2 回響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根據事故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照應急職責及有關規定採取下列措施,最大限度減輕事故危害。
5.2.1 醫學救援
醫療救治組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食品安全事故患者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患者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傷病員的心理援助。
5.2.2 現場處置
事故調查組及時組織對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危害控制組應當依法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對確認屬於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生產經營者按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對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責令生產經營者清洗消毒;必要時應當標明危害範圍,防止危害擴大或證據滅失等。
5.2.3 流行病學調查
事故調查組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並及時向州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流行病學調查期間,相關監管部門要協助流行病學的調查工作。
5.2.4 應急檢驗檢測
事故調查組組織協調專業技術支撐機構對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檢品及時進行應急檢驗檢測,組織專家對監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提交準確的檢驗檢測報告,為制定事故調查和應急處置方案等提供技術支撐;檢驗後確認沒有安全問題的應當予以及時解封。
5.2.5 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及時組織開展事故調查工作,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分析評估事故風險和發展趨勢,認定事故責任,研究提出應急防範措施和整改意見建議,並提交調查報告。對涉嫌犯罪的,組織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偵破工作。
5.2.6 信息發布和輿情引導
新聞宣傳和輿情管控組要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持續動態發布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信息,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輿情監測和分析,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應當包括時間原因、嚴重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故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5.2.7 維護社會穩定
社會穩定組要維護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現場秩序,加強事故發生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救助患者的醫療機構、涉事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查處妨害相關監管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犯罪行為;做好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開展輿情監測,對在網際網路上發布不實食品安全信息的人員予以依法處置,必要時,責令相關媒體和網路平台刪除不實訊息,並在顯著位置發布澄清或闢謠信息。
5.3 回響級別調整及終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要遵循事故發生髮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回響級別,直至回響終止。
5.3.1 回響級別提升
當事故進一步加重,影響和危害擴大並有蔓延趨勢,情況複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回響級別。當學校或托幼機構、全國、全省或全州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可相應提高回響級別,加大應急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維護社會穩定。
5.3.2 回響級別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或無進一步擴散趨勢的,可降低應急回響級別。
5.3.3 回響終止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並符合以下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以解除回響的,應當及時終止回響:
(1)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後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2)現場、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並符合有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5.3.4 回響級別調整及終止程式
經州應急指揮部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論證,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州應急指揮部提出調整應急回響級別建議,報州政府批准後實施。應急回響級別調整後,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調整後級別採取相應措施。評估認為符合回響終止條件時,州應急指揮部提出終止回響的建議,報州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下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為食品安全事故回響級別調整和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支持與指導。
6 後期處置
6.1 善後處置
(1)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後處置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及運輸工作補償,應急及醫療機構墊付費用、事件受害者後續治療費用、產品抽樣及檢驗費用等及時撥付,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
(2)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或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緻地做好善後處置工作,儘快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
(3)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4)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後續治療及有關保障等費用。
6.2 責任追究
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處置、報告的,或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況或者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3 總結評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後處置工作結束後,州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組織州應急指揮部工作組及時對食品安全事故和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總結經驗教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對類似事故的防範和處置建議,完成總結報告。
7 應急保障
7.1 隊伍保障
加強應急處置專業隊伍建設,規範應急隊伍管理,落實專兼職人員,加快應急裝備設備配備,組織開展必要的應急培訓演練,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回響及應急處置能力。健全應急專家隊伍,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制訂、應急檢驗檢測、危害評估和調查處理等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7.2 信息保障
加強對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投訴舉報、輿情監測、事故報告與通報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進行採集、監控和分析。充分發揮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和志願者的作用,暢通信息報告渠道,確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時報告與相關信息的及時收集。
7.3 醫療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建立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時,迅速開展醫療救治。
7.4 技術保障
加強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預防、應急檢驗檢測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研發,促進交流與合作,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7.5 物資與經費保障
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的儲備與調用;使用儲備物資後須及時補充;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產品抽樣及檢驗等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應急資金、事故處置及醫療救治費用。
7.6 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徵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應急處置後,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合理補償。
7.7 宣教培訓
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管人員、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廣大消費者開展食品安全應急知識宣傳、教育與培訓,促進監管人員掌握食品安全應急相關工作技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應急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防範能力。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預案實施後,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
各縣市人民政府要參照本預案,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修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負責指導行政區域內各單位制定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應急措施。
州級各職能部門要在本預案框架下,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事故部門處置工作預案。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轄區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預案以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企業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預案。
各縣市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預案和各類食品安全事故部門處置工作預案是本預案的組成部分,與本預案構建成預案檔案體系。
8.2 名詞術語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於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8.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州政府食品安全辦負責解釋。
8.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4年1月22日《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楚政辦通〔2014〕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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