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大力實施食品安全戰略,構建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體系。建立健全應對食品安全事故運行機制,規範和指導應急處置管理,有效預防、積極應對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1.2 編制依據
1.3 事故分級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範圍,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級(分級及回響標準見附屬檔案1),即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事故等級的評估核定,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及食品生產貯存、運輸、流通和餐飲服務等環節發生的,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民眾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理。
本預案適用於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Ⅱ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應對處置工作,指導全省食品安全事故應對處置工作。
1.5 事故處置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健全高效運轉的食品安全事故應對體系。
(3)科學評估,依法處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等科學手段,充分發揮專業隊伍的作用,提高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信息暢通,應對及時。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報告、信息發布以及民眾
投訴舉報制度,保證信息的準確、及時和暢通;建立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機制,按規定及時報送、移轉事故信息,確保事故處置及時有效。
(5)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急準備,落實各項防範措施,防患於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加強科普宣教和應急演練,提高公眾自我防範和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識和能力。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應急機制啟動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核定事故級別。達到Ⅰ級或Ⅱ級食品安全事故標準的,由省食品安全辦向省政府提出啟動應急回響建議,其中Ⅰ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按規定報國務院及有關部門開展相應應急處置工作。經省政府批准後,成立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事故應急處置工作。Ⅲ、Ⅳ級食品安全事故,分別由事故所在地市、縣級政府組織成立相應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2 指揮部設定
指揮部總指揮一般由省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必要時由省政府主要領導擔任,有關單位為成員。
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事故的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確定,主要包括省食品安全辦、省委宣傳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民委、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商務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環保廳、省外辦、省旅遊發展委、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糧食局、省畜牧獸醫局、青島海關、濟南海關、
山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民航山東監管局等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組織。
各成員單位在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加強對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地市級政府有關部門工作的督促、指導,積極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2.3 指揮部職責
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協調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研究事故應急處置的重大決策與部署,組織發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審議批准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置工作報告,向省政府及國家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應急處置的其他工作。
2.4 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食品安全辦)承擔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一般由省食品安全辦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辦公室主要負責貫徹落實指揮部的各項部署,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檢查督促相關地區和部門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態蔓延擴大;研究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向省政府、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的工作情況;組織信息發布,必要時接受媒體專訪;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指揮部辦公室建立會商、發文、信息發布和督查等制度,確保快速反應、高效處置。
2.5 成員單位職責
各成員單位在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加強對事故發生地有關部門工作的督促、指導,積極參與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見附屬檔案2)。
2.6 工作組設定及職責
根據事故處置需要,指揮部可下設若干工作組。各工作組在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並隨時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1)事故調查組
根據事故發生原因和環節,由省食品安全辦牽頭,會同相關部門,或明確其中一部門牽頭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原因,評估事故影響,儘快查明原因,作出調查結論,提出事故防範意見。公安機關在參與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原則上以事發地公安機關為主,對涉嫌犯罪的,由省公安廳督促、指導涉案地公安機關立案偵辦,查清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監管部門及其他機關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等行為進行調查。根據實際需要,事故調查組可以設定在事故發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員赴現場開展事故調查。
(2)危害控制組
根據事件性質和部門職責,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牽頭,會同相關監管部門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3)醫療救治組
由省衛生計生委負責,結合事故調查組的調查情況,組織指導事發地衛生計生部門,對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醫療救治。
(4)檢測評估組
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檢測方案和要求,組織實施相關檢測,綜合分析各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採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檢測評估結果及時報告指揮部辦公室。
(5)維護穩定組
由省公安廳負責加強治安管理,積極處置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6)新聞宣傳組
由省委宣傳部牽頭,會同省食品安全辦等部門組織事故處置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加強網際網路有關信息的管理,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7)專家組
指揮部成立由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專家組,負責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為應急回響的調整和解除以及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與應急處置。
如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區人員或者外國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響到國(境)外的,由省政府或省食品安全辦及時報國務院或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由國務院或國家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涉外預案實施。如事故涉及較大範圍的經濟賠償問題,可單設民事賠償組,負責指導事故發生地政府做好相關善後工作。
3 監測預警、報告與評估
3.1 監測預警
省衛生計生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結合我省具體情況,組織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建立覆蓋全省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監測體系。省衛生計生委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向有關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和監管建議。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必要時由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或省食品安全辦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提示、警告,控制事態蔓延。對於涉密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有關部門應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隱患或問題,應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依法及時採取有效控制措施。
3.2 事故報告與通報
3.2.1 信息報告要求
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完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相關制度,明確報告的主體、程式和內容。各相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上報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3.2.2 責任報告主體
(1)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單位;
(3)食品檢驗檢測機構;
(4)食品監管相關部門;
(5)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等;
(6)
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機構、其他國家和地區通報我省的接報單位;
(7)其他獲悉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社會組織。
3.2.3 報告程式和時限
(1)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情況和信息,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報告。
(2)發生疑似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的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計生部門報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計生部門報告。醫療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於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相關信息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計生部門報告。縣級衛生計生部門認為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部門在調查處理傳染病或其他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發現與食品安全相關的信息,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4)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情況,應當及時向縣級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計生部門報告或舉報。
(5)縣級以上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應當立即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通報。
食品安全事故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必要時,可直接向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6)經初步核實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啟動應急回響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向本級政府及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對Ⅰ級、Ⅱ級、Ⅲ級食品安全事故,設區的市政府、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接報後,應按規定及時向省政府報告。對Ⅰ級、Ⅱ級食品安全事故的首報信息,實行信息直報,事故發生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時限、程式和要求,向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信息,並同時向本級政府及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信息。必要時,可直接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3.2.4 報告內容
報告形式分為初報、續報和終報。
初報應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危害和死亡人數,先期處置情況(含救治情況),報告單位和報告人,報告時間、聯繫人及聯繫方式,以及對事件原因的初步判斷、採取的措施及調查控制情況等。
續報應包括事件的發展與變化、調查處置進展、發生原因,對初步報告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
終報應包括事件發生和調查處理過程、鑑定結論、追溯或處置結果、採取措施和效果評估。
3.3 事故評估
3.3.1 有關監管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一組織協調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評估。
3.3.2 食品安全事故評估是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級別和確定應採取的措施而進行的評估。評估內容包括:
(1)可能導致的健康損害及所涉及的範圍,是否已造成健康損害後果及嚴重程度;
(2)事故的影響範圍及嚴重程度;
(3)事故發展蔓延趨勢。
4 應急回響
4.1 分級回響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情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回響。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山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開展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
4.1.1 核定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報經國務院批准並宣布啟動Ⅰ級應急回響,由國家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及辦公室組織實施。省政府按照國家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的部署要求以及相應預案規定全力開展應急處置。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及時向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報告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應急進展等情況。
4.1.2 核定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省政府決定啟動Ⅱ級應急回響。成立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並運行,啟動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處置。指揮部成員單位在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與調度下,按相應職責做好事故應急處置相關工作。事發地市、縣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全力開展應急處置,並及時報告相關工作進展情況。事故發生單位按照相應的處置方案開展先期處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4.1.3 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的市、縣級政府啟動相應級別回響,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機構進行處置。必要時上級政府派出工作組指導、協助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4.2 應急處置措施
4.2.1 先期處置
4.2.1.1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事發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救治病人;穩妥保護現場和疑似問題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等,不得轉移、毀滅相關證據;按照相應的處置方案,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和調查工作。
4.2.1.2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後,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據各自職責,開展先期處置,依法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減輕事件危害,控制事態蔓延。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相關監管部門依法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原料及其相關產品。
疾控預防控制機構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並對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應當到現場予以協助並依據流行病學調查結論和建議開展針對性的控制措施,但在相關樣本採集完成前不得對被污染的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實施清洗、消毒或銷毀等;相關部門及時組織檢驗機構開展抽樣檢驗,儘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
4.2.2 Ⅱ級回響措施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根據事故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要立即按照預案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採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以最大限度減輕事故危害:
(1)應急救援。衛生計生部門應有效利用醫療資源,組織指導醫療機構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
(2)危害控制。相關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強制性就地或異地封存事故相關食品及原料。對確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問題食品及其原料,責令並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規定召回、停止經營及進出口。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待查明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後,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清洗消毒。
(3)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組織相關檢測機構開展檢驗檢測工作,儘快查找事故發生原因。對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及時介入,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偵破工作。
(4)信息發布。新聞宣傳組迅速制定新聞報導方案,結合事件進展情況,及時採用適當方式開展新聞報導,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和結果進行信息發布,並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指揮部或其辦公室最遲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同時,妥善做好記者採訪申請和管理,加強網際網路有關信息管理和指導,正確引導輿論。
(5)檢測分析評估。相關部門組織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對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危險因素及時進行檢測,專家組對檢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分析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為制定事故調查和現場處置方案提供參考。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事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傷病人員救治,事發現場、受污染食品控制,環境污染,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等情況進行分析評估。
(6)信息通報。指揮部辦公室根據事件發展態勢和調查情況,及時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報信息,提前做好應急準備。事件可能影響到國(境)外時,及時協調有關涉外部門做好相關通報工作。
(7)維護穩定。對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及時介入,打擊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維護涉事地區社會穩定。
4.3 回響級別調整及終止
結合實際情況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回響級別,直至回響終止。
4.3.1 回響級別調整及終止條件
(1)級別提升
當事故進一步加重,影響和危害擴大,並有蔓延趨勢,情況複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回響級別。
當學校或托幼機構、全國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可相應提高回響級別,加大應急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維護社會穩定。
(2)級別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或無進一步擴散趨勢的,可降低應急回響級別。
(3)回響終止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並達到以下兩項條件,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回響的,應當及時終止回響:
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出現後,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事發現場、涉事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並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4.3.2 回響級別調整及終止程式
Ⅱ級食品安全事故由專家組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論證。評估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指揮部根據專家組意見提出調整應急回響級別建議,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應急回響級別調整後,事故相關地政府應當結合調整後級別採取相應措施。評估認為符合回響終止條件時,指揮部提出終止回響的建議,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上級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下級有關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為食品安全事故回響級別調整和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支持與指導。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後處置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及運輸工具補償;應急及醫療機構墊付費用、事故受害者後續治療費用的及時支付;產品抽樣及檢驗費用的及時撥付;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關善後處置工作。
事發地省、市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緻地做好善後處置工作,儘快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並及時完善相關政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後續治療及保障等相關費用。
5.2 責任追究
按照有關規定,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況或者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3 總結
食品安全事故善後處置工作結束後,指揮部辦公室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對食品安全事故和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對類似事故的防範和處置建議,完成總結報告。 總結報告形成後,應當按規定向本級政府及上級食品安全辦報告。
6 應急保障
6.1 應急機制保障
本應急預案所涉及到的成員單位、醫療機構、技術機構以及應急處置工作小組應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責和任務,建立單位或組織內部事件處置應急預案或工作程式,與本預案進行銜接,保障各項應急工作有序、高效運行。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落實企業應急處置的主體責任,依法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定期檢查落實,及時消除隱患。
6.2 信息保障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系統,設立信息報告和舉報電話,暢通信息報告渠道,確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時報告與相關信息的及時收集。
省食品安全辦組織相關監管部門及時通報、交流、分析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信息,加強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相關信息的收集、處理、發布和傳遞等工作。
6.3 醫療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的,衛生計生部門應當立即啟動衛生系統應急救援工作,組織醫療專家及其他救治人員趕赴現場,開展救治。
6.4 應急隊伍保障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其他相關監管部門應組建專業的食品安全應急隊伍,通過培訓、演練等方式不斷強化能力建設,提高事故快速回響及應急處置能力。健全專家隊伍,為事故核實、級別核定、事故隱患預警及應急回響等提供人才保障。各級政府在技術裝備、知識培訓、人才保障、應急演練等方面應給予必要的支持。
6.5 技術保障
食品檢驗檢測、疾病預防控制、疫病預防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醫療衛生、食品檢驗檢疫等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機構職責加強應急處置力量建設,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加強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研發,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6.6 物資經費保障
各級政府應當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車輛、通訊、救治等設施、設備和物資的儲備與調用;使用儲備物資後需及時補充;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應急演練、產品抽樣及檢驗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應急資金。
6.7 社會動員
根據實際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調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應急處置後,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6.8 預案管理
市、縣級政府按照本預案,制定本轄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報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相關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有關法律法規修訂後,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應急預案在實施過程中出現新情況或新問題時,要結合實際及時修訂與完善預案。
6.9 應急演練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要”的原則,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原則上每2年至少開展1次應急演練,適時組織開展跨區域、跨部門的應急演練,實現應急處置工作的互聯互通、協調聯動,不斷提高跨區域、跨部門協同處置能力。
6.10 宣教培訓
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管人員、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公眾的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與培訓,促進專業人員掌握食品安全相關工作,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防範能力。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
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後出現的急性、亞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於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