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的通知》是在青海省人民政府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通知: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以下簡稱預警信息)發布,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地向社會提供預警信息,最大程度預防、避免和減少突發事件發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發布預警信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警信息是指可能發生,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信息。
第四條 預警信息內容應包括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諮詢電話等內容。
第五條 預警信息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影響及危害程度一般分為四級:一級(特別嚴重)、二級(嚴重)、三級(較重)、四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識。一級為最高級別。
預警信息的分級標準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各類突發事件單項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預警信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和單位發布。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三、四級預警信息由州(地、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州(地、市)、縣人民政府授權有關部門和單位發布。
(二)一、二級預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或單位在突發事件可能影響的區域內發布。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或單位發布預警信息,必須同時報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 預警信息發布部門和單位必須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信息級別重新發布。
州(地、市)、縣發布的三、四級預警信息,有升為二級以上趨勢的,應及時上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或單位按規定啟動預警信息發布程式。
特殊情況下,省人民政府可直接發布各類級別預警信息。
第八條 三、四級預警信息由州(地、市)、縣人民政府或州(地、市)、縣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和單位領導批准後予以發布。
一、二級預警信息發布實行嚴格的審簽制度。有關職能部門針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進行分析研判並形成預警信息,必要時召集有關專家進行會商,預警信息經發布部門或單位主要領導審簽後予以發布。如特殊情況需報省人民政府審查的,及時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審核並提出意見後報省政府。
第九條 預警信息實行統一發布制度,通過省、州(地、市)、縣人民政府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發布。預警信息發布系統設在省、州(地、市)、縣氣象主管機構。
各級政府加強對預警信息發布系統能力建設,包括基礎設施、系統平台建設和人員編制、運行經費等。
第十條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手機簡訊、電子顯示屏、宣傳車、農村大喇叭或組織信息員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各界和公眾發布預警信息。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醫院、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必須採取足以周知的有效傳播方式。
第十一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社、網站、通信運營單位在收到預警信息發布部門和單位提供的預警信息後,必須及時、準確、無償地向社會公眾傳播,並標明發布時間和發布單位名稱。一、二級預警信息,必須在15分鐘內,採用滾動字幕、加開視頻視窗或者中斷其他節目等方式播發。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和村(社區)信息員接到預警信息後,必須通過有線廣播、高音喇叭、電子顯示屏、電話等方式及時向民眾播發預警信息,組織民眾做好防範應對工作。
第十三條 學校、醫院、機場、車站、廣場、公園、旅遊景點、廠礦企業等人口密集區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收到預警信息後,必須利用告示、電子顯示屏、廣播、手機簡訊等方式立即傳播預警信息。
第十四條 省外發生突發事件可能影響本省的,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應急監測監控,組織專家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及時報省政府發布預警信息。
第十五條 發布一、二級預警信息並宣布進入預警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向同級各軍警種部隊、預備役部隊、公安機關、應急救援成員單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第十六條 對可能造成國內、國際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報省政府批准後,通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並向國務院報告。
第十七條 省和州(地、市)、縣相關部門及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單位接到預警信息後,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範應對工作,避免或者減輕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十八條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預警信息的部門和單位必須及時宣布終止預警,並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第十九條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預警信息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防災減災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條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警信息發布的監管工作,定期組織開展預警信息發布一致性檢查。
第二十一條 在對預警信息發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一)未經授權向社會發布與傳播預警信息的;
(二)編造並傳播虛假預警信息,或明知是虛假預警信息而傳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發布預警信息的;
(四)違反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預警信息發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預警信息發布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青海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許可權規定
2.青海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審批表(樣本)
3.青海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備案表(樣本)
4.青海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授權書(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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