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貫徹實施突發事件應對法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07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應對法)已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公布實施,對於各級政府依法行政,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危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引,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的職能,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依法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確保突發事件應對法得到嚴格執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貫徹實施突發事件應對法的通知》(國辦發〔2007〕62號)的要求,經省政府同意,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於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宣傳、學習與培訓
(一)關於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宣傳
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近年來應急管理工作情況,對突發事件應對法的重大意義、立法宗旨、主要內容和貫徹實施要求等,以多種方式進行宣傳報導。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要會同省廣電局、青海日報社等新聞媒體圍繞立法背景、法律確立的主要制度和貫徹實施情況,結合我省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情況開展宣傳,對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進行正面引導。各地區貫徹實施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宣傳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關於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學習與培訓
1、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要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省行政學院對全省應急管理工作的負責同志和工作人員進行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培訓。各地區、各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要帶頭學習突發事件應對法,並通過專題講座、報告會、座談會等多種形式組織好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的學習活動,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都能了解、掌握這部法律。
2、各地區要組織城鄉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負責同志及從事應急工作的人員認真學習突發事件應對法,加大培訓力度,推動相關規定和要求在基層得到全面落實。
3、省人事廳、省行政學院要在公務員培訓中增加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內容。
4、省司法廳及各級普法主管部門要將突發事件應對法列為“五五”普法重要內容,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尤其要加強對各級領導幹部的宣傳教育。
二、關於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貫徹實施
(一)認真落實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各項規定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加強應急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落實必要的財政投入,保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及時制定、修訂和完善各類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面向基層和民眾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知識宣傳普及和應急預案演練活動,建立完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教育和社會動員制度;統籌城鄉規劃,加強應急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避難場所;加大風險隱患排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效整合各類應急資源,推動建立應急物資和應急隊伍保障制度;加強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信息報告工作,切實做好應急處置、救援和事後恢復重建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及其所造成的損失。
(二)抓緊研究制定相關配套制度和措施
各有關部門要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相關規定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制定的相關配套制度和措施,抓緊研究制定我省貫徹實施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具體配套制度和措施。
三、關於貫徹實施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監督檢查
(一)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現行有關突發事件規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與突發事件應對法不一致的,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二)各級政府要切實做好對下級政府的督導檢查工作,推動突發事件應對法各項規定得到落實。對不認真貫徹落實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的,要依法予以糾正。
(三)監察機關要依法加強對有關行政機關貫徹實施突發事件應對法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省政府辦公廳將於2008年第二季度會同有關部門對
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實施突發事件應對法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制訂具體方案和措施,認真做好突發事件應對法貫徹實施工作。實施中的有關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