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動物疫情應急機制,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和突發重大自然災害對畜牧業及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社會穩定和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2009年8月27日)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2017年10月7日)
《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2006年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2016年11月7日)
《青海省動物防疫條例》(2016年11月25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21年4月18日)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業生產嚴重損失和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動物疫情以及突發重大自然災害後的動物防疫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統一指揮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縣級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負責實施本轄區內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工作;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職責範圍內做好疫情應急處置有關工作;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範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實行分級管理。省、市(州)政府負責協調和援助工作。
(2)快速反應,高效運轉。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體系,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各級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應,採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和撲滅疫情。突發重大自然災害時,要迅速收集並無害化處理死亡動物屍體,對生產生活環境進行徹底的消毒滅源工作,防範動物疫情發生。
(3)預防為主,群防群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防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意識。要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做好應急處理,特別是地震、雪災、洪災後動物防疫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儲備工作,並根據需要定期開展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要建立、完善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和預警預報制度,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和重大自然災害的情況要及時分析、預警,做到及早發現、快速反應、依法處理。
2 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重大動物疫病和植物病蟲鼠害防治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全省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和重大自然災害後動物疫病的應急處理工作。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突發疫情和重大自然災害動物防疫的應急工作。
2.1.1 省重大動物疫病和植物病蟲鼠害防治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2.1.1.1省重大動物疫病和植物病蟲鼠害防治指揮部的組成
指揮長: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長
副指揮長: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農業農村廳廳長
成員:省農業農村廳、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林草局、省市場監管局、西寧海關、民航青海監管局、省郵政管理局、中國鐵路青藏集團公司、省軍區保障局、武警青海總隊保障部、62201部隊等省直部門和有關單位負責同志。必要時可增加其他部門和單位參加。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主任由省農業農村廳分管副廳長擔任。
2.1.1.2 省重大動物疫病和植物病蟲鼠害防治指揮部的職責
負責指揮和協調全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和重大自然災害後的動物防疫應急處置工作,制定和部署特別重大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措施,指導和協調各市(州)、縣(市、區)和有關部門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研究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根據疫情處置需要,可成立疫情處置現場指揮部。
2.1.1.3 省重大動物疫病和植物病蟲鼠害防治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全省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協調、管理工作;起草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相關法律法規,制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組建和完善重大動物疫情監測、預警系統,提出啟動、停止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控制措施建議;指導各地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重大自然災害動物防疫和應急處置;組織調撥疫苗、消毒藥品、防護救援等應急防疫物資;統一組織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防控措施並進行檢查、督導。
省委宣傳部:負責新聞媒體的組織、協調和管理,正確引導輿論。組織新聞媒體及時報導省指揮部授權發布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信息,協調新聞單位配合有關部門正確引導輿論,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的宣傳報導,對災後動物防疫重要性和防控技術進行宣傳教育,與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聯合組織舉辦相關宣傳活動,普及動物防疫知識。
省委網信辦:負責指導協調網路輿情信息工作,做好相關網路輿情監測和管控。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農業農村廳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加強動物防疫基礎設施建設,應急指揮與物資儲備體系建設。
省教育廳:負責大、中、小、幼稚園學生包蟲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治知識宣傳,培育學生良好衛生習慣,監督做好學校食堂肉品採購和餐廚剩餘物處置。
省公安廳:負責疫區治安、交通管制,參與做好疫區封鎖、動物撲殺等工作,依法、及時、妥善處置與疫情有關的突發事件。
省民政廳:負責對經過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後基本生活依然困難的民眾按規定給予救助。鼓勵動員慈善公益力量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社會捐助工作,根據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安排和要求,負責接受、分配省內外各界捐助的資金和物資,做好款物管理和發放工作。組織和動員村、社區參與群防群控。
省財政廳:負責安排動物防疫經費、重大自然災害動物防疫設備、緊急防疫物資儲備所需資金,保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預防、監測、應急處置及動物防疫體系建設運行經費,並做好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餐廚剩餘物的收集、運輸、處置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
省商務廳:負責做好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期間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工作,維護市場秩序,負責疫後相關畜禽產品市場的恢復和開拓。配合省農業農村廳等部門做好省內外因疫情發生對畜禽產品設限的應對工作。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協同農業農村部門開展人畜共患疫病防治工作,開展高危人群的預防和醫學觀察、疫情監測以及病人的救治工作;負責疫區內人員防護的技術指導,做好職業人群的公共衛生知識宣傳。
省應急廳:協調應急力量協助農業農村廳做好重大動物疫情和重大自然災害動物防疫的處置工作,做好受災民眾應急救助及過渡期生活救助等工作。
省林草局: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和防控工作;發生陸生野生動物疫情,會同有關部門啟動應急預案,快速採取防控、隔離等措施。
省市場監管局:根據疫區封鎖情況,負責關閉疫區內流通領域動物產品交易市場,負責對流通領域動物產品交易市場監管,防止病死、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動物及動物產品流入市場。
西寧海關:負責加強對出入境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驗檢疫、疫情報告、消毒處理、流行病學調查和宣傳教育等。
省交通運輸廳、民航青海監管局、省郵政管理局、中國鐵路青藏集團公司:負責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和重大自然災害動物防疫應急工作的運輸保障,依法配合農業農村部門做好動物及其產品運輸環節檢疫、動物防疫監督檢查和疫區封鎖工作。
省軍區保障局、武警青海總隊保障部、62201部隊:負責做好軍隊和武警現役動物及飼養自用動物防疫工作,同時加強軍(警)地之間協調配合與相互支持。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其職責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需要組織做好相關工作。
2.2 日常管理機構
省重大動物疫病防治辦公室負責全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協調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重大自然災害動物防疫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提出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措施的建議;建立完善動物疫情監測預警系統;起草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組織預案演練;指導各地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市(州)、縣(市、區)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專家委員會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組建省級動物防疫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動物疫病防治、衛生防疫、流行病學調查、野生動物保護、風險評估、法律等領域的專家組成,具體職責是: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準備和相應級別採取的技術措施提出建議;參與制訂或修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處置技術方案;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開展技術指導、培訓;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參與對疑難突發重大動物疫病的診斷;制定重大自然災害動物疫病監測、預警、評估及處置制度,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反應的終止、後期評估提出建議;承擔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及其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需要,組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專家委員會。
2.4 應急處理機構
2.4.1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全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開展現場臨床診斷和實驗室檢測,加強疫病監測,對封鎖、隔離、緊急免疫、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等措施的實施進行指導、落實和監督。負責指導重大自然災害後死亡動物收集處理、環境消殺、疫情排查、緊急免疫等工作。負責收集、核查、報告與農牧業有關的自然災害預測預報信息,承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和重大自然災害動物防疫應急知識、處置技術培訓。
2.4.2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監督指導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處置,規範落實封鎖、隔離、緊急免疫、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等應急措施。
2.4.3 農業綜合執法機構:負責查處重大動物疫病發生處置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對於違反法律規定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處置。
2.4.4 西寧海關: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負責加強對出入境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驗檢疫、疫情報告、消毒處理、疫情處置、流行病學調查和宣傳教育等。
3 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預警分級
對應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及可能發展趨勢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預警劃分為四級,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標示。
3.2 監測與預警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建立青海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報告、預警網路體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省實際,組織開展動物疫情的監測工作。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動物疫情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測信息,按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進行風險評估,作出相應級別的預警。
3.3 信息報告
3.3.1 報告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及其所屬機構、西寧海關,各級獸醫診斷實驗室和相關科研院所,有關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儲藏單位,以及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責任報告單位,以上部門、單位相關人員和村級防疫員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責任報告人。
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鄉鎮畜牧獸醫站為突發重大自然災害動物防疫責任報告單位,上述單位負責人為責任報告人。
3.3.2 報告時限和程式
重大動物疫情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確診疫情”的程式認定和報告。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現場診斷結果、實驗室檢測結果和流行病學調查信息,認定可疑疫情和疑似疫情;省農業農村廳根據確診結果和流行病學調查信息,認定確診疫情,必要時報農業農村部認定。
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動物染疫或疑似染疫報告後,應當立即派出2名以上獸醫人員趕赴現場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必要時可請上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派人協助進行診斷,符合可疑病例標準的,應判定為可疑病例,及時採樣送檢,並報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可疑疫情認定。
對認定為可疑疫情的病例樣品,經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檢測,符合疑似病例標準的,由開展檢測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判定為疑似病例;並報本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疑似疫情認定。
對認定為疑似疫情的病例樣品,經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符合確診病例標準的,應判定為確診病例,同時按規定將病料送國家參考實驗室進行覆核。
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難以確診的,應送國家參考實驗室進行確診。省農業農村廳根據確診結果進行確診疫情認定或報請農業農村部認定。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後,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在2小時內將相關情況逐級快報至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並同時報告所在地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將相關情況報省農業農村廳確認後快報至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省農業農村廳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報告省人民政府和農業農村部。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省人民政府應當在4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突發重大自然災害時,報告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必須立即向當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上述部門、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了解災情、開展災後動物防疫工作。預判災後死亡動物在500頭(只)以上的,必須在2小時內將災情逐級上報至省農業農村廳、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
3.3.3 報告的內容與要求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報告內容包括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發病的動物種類和品種、動物來源、臨床症狀、發病數量、死亡數量、是否有人員感染、已採取的控制措施等。
Ⅲ級以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確診後,各地政府和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機構要及時向上級續報有關情況。
突發重大自然災害報告內容包括災情發生時間、地點、死亡牲畜數量、已採取的防疫措施和需要調撥的應急物資品種、數量。
4 應急處置
4.1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
按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劃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IV級)四級,具體分級標準為:
I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省內有10個及以上的縣(市、區)發生疫情;在數個市(州)呈多發態勢;特殊情況需要啟動I級回響的。
(2)口蹄疫在14日內,有2個及以上相鄰市(州)的相鄰區域或5個及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亞型病毒引發的疫情。
(3)非洲豬瘟在21日內,有3個以上市(州)發生疫情。
(4)小反芻獸疫在21日內,在3個及以上市(州)同時發生疫情。
(5)我省已消滅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又有發生,或我國尚未發生的瘋牛病、非洲馬瘟等疫病傳入我省,以及農業農村部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Ⅱ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省內有2個以上市(州)連片發生疫情;在省內有5個以上10個以下縣(市、區)發生疫情;特殊情況需要啟動Ⅱ級回響的。
(2)口蹄疫在14日內,在1個市(州)內2個及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者疫點數達到5個及以上。或有新的口蹄疫亞型病毒引發的疫情。
(3)非洲豬瘟在21天內,在2個市(州)發生疫情。
(4)小反芻獸疫在21日內,在2個市(州)內同時發生疫情。
(5)在一個潛伏期內,有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10個以上。
(6)在一個潛伏期內,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暴發流行,波及2個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發生感染人的病例,並有繼續擴散趨勢。
(7)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Ⅲ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在省內有1個市(州)2個以上5個以下縣(市、區)發生疫情,在省內1個縣(市、區)出現5個以上疫點,特殊情況需要啟動Ⅲ級回響的。
(2)口蹄疫在14日內,在2個以上5個以下縣(市、區)內發生疫情。
(3)非洲豬瘟在21天內,在1個市(州)發生疫情。
(4)小反芻獸疫在21日內,在1個市(州)內發生疫情。
(5)在一個潛伏期內,在1個市(州)的3個以上縣(市、區)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
(6)在一個潛伏期內,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在1個市(州)的2個以上縣(市、區)暴發流行。
(7)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種、菌種發生丟失。
(8)市(州)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動物疫情。
IV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1)二、三類動物疫病在1個縣(市、區)內暴發流行。
(2)縣(市、區)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動物疫情。
4.2 回響級別
對應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應急回響由低到高依次分為IV級、Ⅲ級、Ⅱ級和I級四個級別。
4.3 回響程式
達到IV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標準時,由省重大動物疫病防治辦公室啟動IV級應急回響。
達到Ⅲ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標準時,由省重大動物疫病防治辦公室提出啟動Ⅲ級應急回響建議,報省重大動物疫病和植物病蟲鼠害防治指揮部決定啟動Ⅲ級應急回響,由指揮部副指揮長批准。
達到Ⅱ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標準時,由省重大動物疫病防治辦公室提出啟動Ⅱ級回響建議,報省重大動物疫病和植物病蟲鼠害防治指揮部決定啟動Ⅱ級應急回響,由指揮部指揮長批准。同時向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指揮機構報告。
確認發生I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或者疫情發生、發展趨勢極為嚴峻,可能或已波及周邊省(區、市)的,由省重大動物疫病和植物病蟲鼠害防治指揮部向省政府提出啟動I級應急回響建議,報省政府主要領導批准啟動I級應急回響,同時向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指揮機構報告。
4.4 回響措施
4.4.1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回響措施
4.4.1.1 啟動IV級應急回響
省重大動物疫病防治辦公室應持續關注該起疫情,並根據需要提供技術和物資支持。
4.4.1.2 啟動Ⅲ級應急回響
省重大動物疫病防治辦公室派出工作組進行現場指導,根據需要提供技術和物資支持。
4.4.1.3 啟動I級和Ⅱ級應急回響
(1)立即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要發布封鎖令,按管轄許可權對疫點、疫區實施封鎖,同時,封鎖被動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
(2)緊急徵調人員、物資、交通工具等設備、設施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限制或停止疫區和受威脅區相關動物及產品交易活動,依法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並對死亡和撲殺的動物屍體集中銷毀、消毒和無害化處理,並核實確認撲殺數量。
(4)依法設定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查堵疫源,對出入疫區的人員、交通工具進行嚴格檢查和消毒。
(5)組織對疫區、疫點的圈舍、場地、污染物等進行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對參與疫情處置的相關人員、交通工具、用具等進行集中消毒。
(6)組織開展疫情排查、流行病學調查和實施緊急免疫。
(7)採集染疫動物病料、標本、樣品送省級實驗室或國家參考實驗室做進一步確診。
(8)組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的個人防護和技術培訓,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教育,提高民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組織開展群防群控。
(9)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及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10)加強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報告、分析及風險評估。及時向周邊區域通報疫情及防控工作情況。
(11)加強進出口檢驗檢疫工作。
(12)加強市場監管,依法打擊制假售假和哄抬物價等行為。
(13)根據需要,加大資金投入和防疫滅疫藥品、設備、物資供給,保證應急處置及時有效開展。
(14)及時、客觀、準確的發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輿論。
4.4.2 突發重大自然災害回響措施
(1)緊急徵調人員、物資、交通工具等設備、設施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迅速巡查、收集、轉運死亡動物,選擇適宜地點和方式規範進行無害化處理,並統計死亡數量。
(3)針對不同自然災害,組織對圈舍、場地、道路、廁所和死亡動物集中處理點等進行消毒。
(4)組織開展疫情排查,實施緊急免疫。
(5)在無害化處理點設定圍欄、警示牌,定期開展巡查。
(6)組織突發重大自然災害應急處理人員的個人防護和技術培訓,有針對性地開展災後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教育,提高民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組織開展群防群控。
(7)及時、客觀、準確的發布災後動物防疫工作信息,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輿論。
(8)根據需要,加大資金投入和防疫滅疫藥品、設備、物資供給,保證應急處置及時有效開展。
4.5 非疫情發生地應急回響措施
根據發生疫情區域的疫情性質、特點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和市場環節動物疫情的監測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發生、傳入和擴散;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防控意識和能力。
4.6 回響結束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疫區內所有的動物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理後,經過該疫病至少一個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各級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機構組織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控制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和效果評價,確認符合應急回響終止條件後,由回響啟動機關決定終止應急回響。
5 應急保障
5.1 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級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機構應將車載電台、對講機等通訊工具納入緊急防疫物資儲備範圍,按照規定做好儲備保養工作。
通信管理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對緊急情況下的電話、電報、傳真、通訊頻率等予以優先保障。
5.2 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5.2.1 應急隊伍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備隊伍,具體實施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疫情處置工作。預備隊伍由獸醫、衛生、公安、市場、武警、軍隊等方面的人員組成,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
5.2.2 交通運輸保障
運輸部門要優先安排緊急防疫人員及物資的運送。
5.2.3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開展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間疫情監測,做好有關預防控制工作。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做好疫情處理的同時應及時通報疫情,積極配合衛生健康部門開展工作。
5.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武警部隊要協助農業農村部門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並做好疫區社會治安和交通管理。
5.2.5 物資保障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按計畫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藥品、疫苗、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等應急物資,適度儲備重大自然災害動物防疫所需的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更新和補充。
5.2.6 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為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資金保障,緊急防疫物資儲備、重大自然災害動物防疫設施設備、疫情監測、病畜撲殺補貼、突發疫情處置經費應納入年度預算。
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防疫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5.3 技術保障
建立健全動物防疫專家委員會,組織開展疫情形勢分析、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研究。加強獸醫實驗室能力建設,開展人員培訓,做好動物疫病診斷技術準備工作。
5.4 宣傳、培訓和演練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對本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通過廣播、影視、報刊、網際網路、手冊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特別是突發重大自然災害動物防疫知識的系統培訓,定期組織演練。培訓內容包括: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知識,包括免疫、流行病學調查、診斷、病料採集與送檢、消毒、隔離、封鎖、檢疫、撲殺及無害化處理等措施;個人防護知識;治安與環境保護;工作協調、配合要求等。
6 善後處理
6.1 災害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對突發動物疫情的處置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結論;疫情處置經過、採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以及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評估報告報同級政府,同時報上級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機構。
6.2 獎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在突發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責任。
6.3 災害補償
各級人民政府按程式對各種突發重大動物疫病災害進行補償,根據人員感染致病程度,確定數額等級標準,按程式進行補償。補償對象為撲滅或防止動物疫病傳播、牲畜或財產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補償的標準按照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6.4 撫恤補助
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在突發動物疫情應急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6.5 恢復生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疫情處置期間設定的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由原設定機關取消。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各種突發重大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規定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畜牧業生產。
6.6 社會捐贈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後,導致家庭陷入困難的,各級民政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為疫區災後生活困難、符合基本生活救助條件的民眾實施相關社會救助工作。
7 附則
7.1 單項預案制定
省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預案,分別修定各種突發重大動物疫病單項應急預案。省重大動物疫病和植物病蟲鼠害防治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本預案,制定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具體工作方案。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參照本預案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地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7.2 名詞術語
重大動物疫情:指陸生、水生動物突然發生重大疫病,且迅速傳播,導致動物高發病率或高死亡率,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可能對人民民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影響和公共衛生意義的動物疫情。
暴發:指動物疫情在一定區域短時間內發生且波及範圍廣泛、出現大量患病動物或死亡病例,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水平。
疫點:指患病動物所在的場(戶)或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單位。
疫區:以疫點為中心,綜合考慮當地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和交通等因素,將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疫區。
受威脅區:疫區外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受威脅區。
重大自然災害:指由自然因素造成的人類生命、財產、社會功能和生態環境等損害的事件或現象。災種主要包括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等。
7.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解讀
2023年8月16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青海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青政辦〔2023〕62號,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為便於各地和有關單位了解掌握《應急預案》主要內容,切實抓好貫徹實施工作,現作如下解讀。
一、重要意義
為及時有效預防、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建立健全突發動物疫情應急機制,全面加強和規範全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管理工作,全面提升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能力,最大程度減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和突發重大自然災害對畜牧業及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最大限度保障畜禽生產安全、公共衛生安全和生物安全,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保持社會穩定和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安全,制定本預案。
二、出台背景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是動物疫情防控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科學高效處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基本原則和行動指南。近年來,全國範圍內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豬瘟等疫情時有發生,對動物種群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和畜牧業生產造成嚴重威脅。原有的相關動物疫病應急預案不能完全滿足新形勢下動物疫情防控管理工作需要。2020年,農業農村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2020年版)》的頒布實施和《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的多次重新修訂,為重大動物疫情防控的應對和預案的編制、實施和管理提供了新的指引,明確了新的方向。針對當前動物疫情防控新形勢和應急處置要求,科學補充完善《應急預案》成為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控工作的必然要求。
三、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青海省動物防疫條例》《青海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規定。
四、出台過程
在遵照農業農村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2020年版)》等相關實施方案,借鑑其他省區經驗做法,總結了8.18大通山洪災後動物防疫工作中的經驗和不足的基礎上,省農業農村廳於2022年10月組織對原《青海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進行修訂,起草《應急預案》(初稿),及時徵求有關單位意見建議,形成《應急預案》(徵求意見稿)。2022年12月組織開展專家評審論證,2023年7月,印發至省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建議,並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應急預案》(送審稿),報請省政府研究同意後,於2023年8月16日正式印發實施。
五、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業生產嚴重損失和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動物疫情以及突發重大自然災害後的動物防疫應急處置工作。
六、主要內容
修訂後預案共設定7個章節。
總則 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4部分。
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明確了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日常管理機構、專家委員會和應急處理機構的組成和職責。
預警和信息報告 對預警分級、監測與預警、信息報告的原則、報告時限和程式、報告的內容與要求等做出明確規定。
應急處置 按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按照不同等級採取不同的程式和措施。
應急保障 對通信與信息保障、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技術保障、宣傳和培訓進行了分工並明確了各自職責。
善後處理 對災害評估、獎懲、災害補償、撫恤補助、恢復生產、社會捐助等作出說明。
附則 包括單項預案制定、名詞術語、預案解釋和預案實施時間。
七、重要舉措調整情況
(一)擴大了《應急預案》的適用範圍,增加了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的動物防疫應急處置工作內容。
(二)補充完善了在預警和信息報告中突發重大自然災害動物防疫應急處置報告的機構、人員、程式和內容等。
(三)結合我省實際,對疫情等級劃分尤其是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等級進行了細化,進一步明確了啟動不同回響等級的各類情況。
八、名詞術語和縮寫語的定義與說明
重大動物疫情:指陸生、水生動物突然發生重大疫病,且迅速傳播,導致動物高發病率或高死亡率,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可能對人民民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影響和公共衛生意義的動物疫情。
暴發:指動物疫情在一定區域短時間內發生且波及範圍廣泛、出現大量患病動物或死亡病例,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水平。
疫點:指患病動物所在的場(戶)或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單位。
疫區:以疫點為中心,綜合考慮當地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和交通等因素,將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疫區。
受威脅區:疫區外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受威脅區。
重大自然災害:指由自然因素造成的人類生命、財產、社會功能和生態環境等損害的事件或現象。災種主要包括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