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鼠疫防控條例

《青海省鼠疫防控條例》由青海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於2021年3月31日審議通過,明確禁止獵捕、飼養、投餵旱獺等鼠疫疫源動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鼠疫防控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1日 
條例內容,內容解讀,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控制鼠疫的發生及傳播,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鼠疫預防、控制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鼠疫防控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遵循政府負責、分級管理、科學防控、社會參與、有效處置、加強宣傳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鼠疫防控工作的領導,制定鼠疫防控規劃,建立健全考核評估機制,將鼠疫防控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區域間和部門間聯防聯控機制,健全各地區間鼠疫防控信息共享制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鼠疫防控隊伍建設,充實鼠疫防控專業人員,改善工作條件,按照國家規定落實鼠疫防控工作人員的津貼和補助。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鼠疫防控、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鼠疫防控巡查機制,加強監督檢查,落實防控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民族宗教、林業草原、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鼠疫防控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鼠疫疫情監測、檢測、流行病學調查、預測、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工作。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發揮群防群控作用,依法做好本轄區內鼠疫防控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鼠疫防控宣傳教育,落實相關防控措施,組織居民、村民參與社區、農村牧區的鼠疫防控工作。物業服務人應當參與鼠疫防控工作,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和其他管理措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鼠疫防控宣傳教育工作,採取多種形式普及鼠疫防控知識。廣播、電視、報刊和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鼠疫防控公益宣傳,增強全社會鼠疫防範意識。每年四月為鼠疫防控宣傳月。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引導志願者參與等方式,動員社會力量共同開展鼠疫防控工作。鼓勵醫學院校、科研院所加強鼠疫防控的醫學教育及科學研究,培養專業人才,為鼠疫防控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一條
對在鼠疫防控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鼠疫防控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撫恤。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鼠疫監測方案和防控工作計畫。鼠疫自然疫源地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鼠疫防控工作方案,組織開展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採取預防措施防止鼠疫疫情的發生及傳播。
第十三條
鼠疫自然疫源地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固定監測點建設與保護,完善基礎設施,配備必要的監測設備和工作人員,提高鼠疫疫情監測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鼠疫控制應急預案,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鼠疫控制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鼠疫控制應急預案,完善應急指揮體系,健全應急物資儲備機制,組建應急處置隊伍,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鼠疫檢測實驗室建設,提高實驗室檢測質量和快速檢測能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鼠疫檢測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對鼠疫病原體和鼠疫檢測樣本的採集、保藏、攜帶、運輸、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發熱病人預檢分診和首診醫師負責制,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疫情報告、流行病學調查、樣本採集、疑似鼠疫患者隔離治療等工作。
第十八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判定動物鼠疫、人間鼠疫或者疑似人間鼠疫疫情後,應當在二小時內報告當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準確、全面發布鼠疫疫情信息,加強輿情管控和引導。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疑似鼠疫病例,應當立即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公共衛生熱線電話,及時受理、調查和處理相關報告信息。
第二十條
根據鼠疫發生的地點、病型、例數、流行範圍和趨勢以及對社會危害程度,將人間鼠疫疫情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人間鼠疫疫情等級劃分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特別重大鼠疫疫情(Ⅰ級)由國家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確認;重大鼠疫疫情(Ⅱ級)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確認;較大鼠疫疫情(Ⅲ級)由市(州)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確認;一般鼠疫疫情(Ⅳ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確認。
第二十一條
發生鼠疫疫情時,疫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啟動鼠疫控制應急預案,採取下列措施並予以公告:(一)成立應急處置指揮部,做出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二)依法劃定控制區域;(三)調集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四)在依法劃定的控制區域內停工、停業、停課;(五)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六)對已經發生鼠疫病例的場所實施隔離措施,對接觸鼠疫人群進行鼠疫排查,對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等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採取集中或者居家醫學觀察;(七)實施鼠疫交通檢疫;(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應急回響的調整和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第二十二條
發生鼠疫疫情時,疫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一)組織鼠疫防控、醫療衛生相關機構開展鼠疫疫情的調查與處置;(二)組織鼠疫防控專家對鼠疫疫情進行評估;(三)開展鼠疫應急處置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四)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工作;(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條
發現鼠疫疫情或者接到鼠疫疫情報告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一)收集、報告和分析鼠疫疫情;(二)開展實驗室檢測;(三)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被污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條
發現鼠疫患者或者疑似鼠疫患者時,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一)對患者予以隔離治療;(二)及時報告疫情,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完成標本的採集、流行病學調查工作;(三)對被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依法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固定鼠疫交通檢疫站,在發生鼠疫疫情時,可以增設臨時鼠疫交通檢疫站。鼠疫交通檢疫站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健康、公安、交通運輸、林業草原、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部門做好鼠疫交通檢疫工作。鼠疫交通檢疫站應當設定檢疫工作室、化驗室、留驗觀察室,配備必要的檢疫儀器、醫療藥品、防護裝備、記錄設備等設施設備。
第二十六條
鼠疫交通檢疫站實施交通檢疫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對出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或者疫區的交通運輸工具及其乘運人員、物資,進行檢疫查驗;(二)對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和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醫學檢查及其他應急醫學措施;(三)對被鼠疫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實施查驗和衛生處理;(四)對通過鼠疫自然疫源地或者疫區的交通運輸工具及其停靠場所,實施緊急衛生處理。公路、鐵路、水路、航空等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人員、物品、貨物及運輸工具實施鼠疫交通檢疫。
第二十七條
開展鼠疫疫情調查、採樣、檢驗、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併如實說明情況,不得瞞報、緩報、謊報鼠疫疫情。
第二十八條
鼠疫自然疫源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公告、傳送簡訊、設定警示標誌等方式,發布鼠疫風險提示預警,防範鼠疫疫情發生。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控制或者撲殺旱獺等鼠疫疫源動物,降低動物鼠疫流行風險。
第三十條
除疾病防治、科學研究需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可能引發鼠疫發生及傳播的行為:(一)獵捕、飼養、投餵旱獺等鼠疫疫源動物;(二)加工、運輸、貯藏、交易、展示旱獺等鼠疫疫源動物及其製品。禁止食用旱獺等鼠疫疫源動物及其製品。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獵捕旱獺等鼠疫疫源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或者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旱獺等鼠疫疫源動物、獵捕工具及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投餵旱獺等鼠疫疫源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展示旱獺等鼠疫疫源動物及其製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旱獺等鼠疫疫源動物及其製品,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食用旱獺等鼠疫疫源動物及其製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或者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旱獺等鼠疫疫源動物及其製品,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公職人員在鼠疫防控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鼠疫自然疫源地,是指動物鼠疫長期存在和流行的地區。(二)鼠疫疫源動物,是指在長期保存鼠疫菌中起決定作用的宿主動物,包括旱獺、青海田鼠等。(三)衛生處理,是指消毒、殺蟲、滅鼠等衛生措施以及隔離、留驗、就地檢驗等醫學措施。

內容解讀

青海是我國鼠疫流行最為嚴重的區域之一,鼠疫防控既是一項重大公共衛生工作,也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和現實的民生項目,以立法形式規範鼠疫防控工作意義重大,為促進青海鼠疫防控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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